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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裁枉法柳井俊二,解散南海仲裁法庭

2016-7-12 20:12| 发布者: 台灣獵戶人| 查看: 830| 评论: 21|原作者: 重庆DALISI

摘要: 制裁枉法柳井俊二,解散南海仲裁法庭重庆DALISI 菲律宾单方面向国际海洋法庭申请南海仲裁案,企图将菲律宾强占中国南海岛屿岛礁合法化和利益最大化,肢解中国南海九段线,这是中国完全不能接受的! 柳井俊二,国 ...
制裁枉法柳井俊二,解散南海仲裁法庭
重庆DALISI
       菲律宾单方面向国际海洋法庭申请南海仲裁案,企图将菲律宾强占中国南海岛屿岛礁合法化和利益最大化,肢解中国南海九段线,这是中国完全不能接受的!
       柳井俊二,国际海洋法庭庭长!他应该特别地深深知道《国际海洋法 》不涉及领土划界争端,也知道对于海域划界问题,公约允许缔约国排除适用强制仲裁等强制争端解决程序,对于这一点中国也是一而再再而三地向国际海洋法庭、世界各国、联合国都作出多次声明,但是,柳井俊二,国际海洋法庭庭长,却无视中国声明,无视国际海洋法的条文非主权性质、不介入主权争端这样一个原则,违背基本常识,也知道即使枉顾裁决,中国也不会接受!在这种情况下,他没有拒绝菲律宾的无理要求,执意顺从菲律宾单方面意愿,非法指定了斯里兰卡籍的克里斯·品托、德国籍的吕迪格·沃尔夫鲁姆、波兰籍的斯坦尼洛夫·帕夫拉克、法国籍的皮耶尔·科特和荷兰籍的阿尔弗莱德·松斯五人组建南海仲裁法庭,这种行为令中国政府和人民无比愤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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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柳井俊二为什么要这么做?难道他不怕触犯国际海洋法原则吗?不怕违反联合国章程吗?不怕中国政府和人民的无比愤怒吗?他已经这样做了,就不得不思考他这样做的原因,一查背景,背景惊人:一则他本人是日本人,而日本与中国有琉球和钓鱼岛之争,有东海之争,日本国更是想方设法插手南海,以制约中国,而菲律宾对中国南海更是垂涎三尺,完全有理由怀疑柳井俊二与菲律宾有勾搭成奸危害中国的动机,违背海洋法法官职业道德,从根据自己国家利益出发,与菲勾结,违心组建南海仲裁法庭,将五位国际海洋法庭法官拉下了水,使五位法官犯了同样的错误,这样的国际海洋法庭庭长,犯如此低级之错误,造成世界级的恶劣影响,有何资格做庭长!
        而克里斯·品托、吕迪格·沃尔夫鲁姆、斯坦尼洛夫·帕夫拉克、皮耶尔·科特和阿尔弗莱德·松斯这五位所谓南海仲裁法官,明知《国际海洋法 》不涉及领土划界争端,也知道对于海域划界问题,公约允许缔约国排除适用强制仲裁等强制争端解决程序,也知道柳井俊二违规指定成立南海仲裁法庭违法,五位却违规就任南海仲裁庭庭长或法官,同样是犯下低级错误!在知道犯错的情况下,明智的作法是即日起宣布南海仲裁法庭组建非法,即日起解散由菲律宾提出、由柳井俊二指定的南海仲裁法庭,此时不解散更待何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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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政府可以发表声明,柳井俊二作为国际海洋法法庭庭长,违犯一系列国际海洋法原则失去其公正性,非法组建由菲律宾单方面提出的南海仲裁要求的南海仲裁法庭,身为国际海洋法庭重要官员,不是去维护国际海洋法权威,而是从自己国家利益出发处理国际事务,已经失去了联合国工作人员起码的职业道德水准,从这个事实出发,柳井俊二应该立即自己辞去或由联合国机构直接免去其国际海洋法法庭庭长之职务,同时撤消南海仲裁法庭及其组成成员。
       中国政府可以宣布,柳井俊二以及克里斯·品托、吕迪格·沃尔夫鲁姆、斯坦尼洛夫·帕夫拉克、皮耶尔·科特和阿尔弗莱德·松斯六人被中国列为不受欢迎之人,拒绝入境中国!冻结柳井俊二在华一切资产!直至六位人物宣布自己在南海仲裁中确实充当了不光彩的角色为止,并向中国政府和人民做出深刻的道歉和反省。
       如果所谓的南海仲裁法庭要违背国际海洋法原则,强行裁决中国和菲律宾南海问题,造成两国主权重大纠纷,甚至引起两国因为南海而发生战争或世界大战,牺牲无数的两国或者世界人民,国际海洋法庭罪大恶极了!如果这样,中国肯定要将柳井俊二以及克里斯·品托、吕迪格·沃尔夫鲁姆、斯坦尼洛夫·帕夫拉克、皮耶尔·科特和阿尔弗莱德·松斯六人列为战争罪犯,那就不是全球通缉那么简单了!
      明智者自行解散南海仲裁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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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重庆DALISI 2016-5-2 08:10
谢谢了!
引用 台灣獵戶人 2016-5-2 16:21
谢谢分享,
往后必须制定更严格任用人选,杜绝别有用心的日本裔混进联合国组织,兴风作浪。
引用 重庆DALISI 2016-5-2 19:36
台灣獵戶人 发表于 2016-5-2 16:21
谢谢分享,
往后必须制定更严格任用人选,杜绝别有用心的日本裔混进联合国组织,兴风作浪。

说得非常正确。
引用 咏梅 2016-5-2 19:52
中国政府可以宣布,柳井俊二以及克里斯·品托、吕迪格·沃尔夫鲁姆、斯坦尼洛夫·帕夫拉克、皮耶尔·科特和阿尔弗莱德·松斯六人被中国列为不受欢迎之人,拒绝入境中国!冻结柳井俊二在华一切资产!直至六位人物宣布自己在南海仲裁中确实充当了不光彩的角色为止,并向中国政府和人民做出深刻的道歉和反省。
引用 兰色凡尘 2016-5-5 15:17
明智者自行解散南海仲裁法庭
引用 兰色凡尘 2016-5-5 15:21
,我们敢于亮剑,不怕撕破脸,来一次真格的,霉国他还敢么?
引用 保权 2016-5-7 17:25
海洋仲裁5人中委员长是日本鬼子,成员有菲律宾,,,,都是畜生一对
引用 保权 2016-5-7 17:34
南海自古就是中国的,
如果公正裁判,南海属于中国是唯一正确的仲裁
引用 泉水叮咚 2016-5-7 19:20
保权 发表于 2016-5-7 17:34
南海自古就是中国的,
如果公正裁判,南海属于中国是唯一正确的仲裁

引用 春雨断桥 2016-5-7 21:16
中国正在审判国际海洋法庭的合法性。
引用 重庆DALISI 2016-5-7 21:43
兰色凡尘 发表于 2016-5-5 15:21
,我们敢于亮剑,不怕撕破脸,来一次真格的,霉国他还敢么?

赞成
引用 重庆DALISI 2016-5-7 21:43
春雨断桥 发表于 2016-5-7 21:16
中国正在审判国际海洋法庭的合法性。

说的对
引用 重庆DALISI 2016-5-7 21:44
泉水叮咚 发表于 2016-5-7 19:20

志同道合者众
引用 兰色凡尘 2016-5-8 19:57
QQ图片20160508195540.jpg
引用 关天培 2016-5-9 13:36
第一,仲裁庭组成和仲裁员指定存在暗箱操作嫌疑。
因持不接受、不参与立场,中国政府不可能指定自己的仲裁员。鉴於本案一方缺席,仲裁员的选择与指定本需十分谨慎,可是国际海洋法法庭日籍庭长柳井俊二在钓鱼岛争端最严重、中日关係极度紧张的情况下并未主动迴避,而是在2013年4月指定斯里兰卡法官品托担任仲裁庭庭长。
但随后品托法官担心真相暴露主动辞职,原因是其夫人是菲律宾籍。这一环节不得不让人怀疑这个仲裁庭的透明性。


第二,被指定「代表」中国的仲裁员,居然投票支持菲律宾,让人匪夷所思。
2006年8月25日,中国政府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规定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书面声明,对於《公约》第298条第1款涉及海洋划界、领土争端、军事活动等争端,中国政府不接受《公约》第15部分第2节规定的任何国际司法或仲裁强制管辖。在这点上,中国佔据绝对优势。不过,菲律宾政府故意避开第298条的排除适用,提出条约适用和解释的诉讼请求,绕过涉及领土主权问 题的实质。本案荷兰籍仲裁员松斯几年前就曾公开撰文认為岛礁地位与划界和主权问题密不可分,但现在却出尔反尔。特别是被指定「代表」中国政府的仲裁员本应 公正支持中国立场,但在本案程序阶段裁决中,这位仲裁员不仅没為中国政府说一句公道话,反而投票赞成菲律宾的诉讼请求。最终,五位仲裁员在表决中一致支持 菲律宾,故意迴避主权、海洋划界等实质问题,这不得不让人怀疑仲裁员的职业良知以及裁决本身的公正性。


第三,程序阶段的初步裁决不符合国际惯例。
眾所周知,程序阶段裁决必须明确解释和论述菲律宾的15项诉讼请求是否具有可受理性并属於仲裁庭管辖。当时, 仲裁庭的裁决只明确7项具有可受理性,另外8项本应予以驳回。但仲裁庭偏袒菲律宾政府,把剩餘8项直接列入实际审理阶段,其中就最后一项要求菲律宾政府提 供进一步的书面意见。这实际上等於对剩餘8项大开绿灯,明目张胆支持菲律宾的诉讼请求。

  
第四,仲裁庭裁决居心叵测。
对菲律宾单方面提起的南海仲裁案,中国政府不接受、不参与的立场坚定、观点明确。為向国际社会 表明中国政府不应诉的理由,2014年12月7日中国政府发布关於菲律宾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当时,中国驻荷兰大使馆将立场文件以便函而 非照会形式寄给仲裁员,并专门註明不能视之為中国政府参与仲裁或接受仲裁庭管辖。但即便如此,仲裁庭仍然将之视為中国政府有效答辩,其背后用心令人费解。
引用 重庆DALISI 2016-5-10 21:16
关天培 发表于 2016-5-9 13:36
第一,仲裁庭组成和仲裁员指定存在暗箱操作嫌疑。
因持不接受、不参与立场,中国政府不可能指定自己的仲裁 ...

这几条条条在理、
引用 重庆DALISI 2016-5-10 21:18
兰色凡尘 发表于 2016-5-8 19:57

国耻不能忘!中国要自强!
引用 春雨断桥 2016-5-21 13:29
中国之外都没有“公平”二字,在中国呢?
引用 关天培 2016-7-12 20:14
中国没有了历史南海九段线主权海域+南海区域内没有岛只有礁石后,
也就是中国在南海没有主权、领土、领海、专属经济海域,
既然中国领土不及于南海九段线,也就没有权利阻止限制周边各国强占南海区域内各岛屿礁石,甚至开发渔业、开采油气井。


据悉,菲律宾提交仲裁的依据,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十五部分,第二百八十七条与附件七。在这些规定中,当双方没有办法通过双边协商解决争端时,“经争端任何一方请求,应提交根据本节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或法庭”。

菲律宾深知,中国政府早已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对于《海域划界、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书面声明,而不受公约的规定管辖》。

但是在美日知名海洋法律师们协助下,将菲律宾单方面在南中国海海域的主张与其认知争议等议题精心包装,并将各争议议题个别给予切割,《成为形式上,并不要求仲裁有争议的经济海域属于那方,而只要求仲裁庭对某些议题个别作出解释》。

菲律宾提出15项仲裁请求,荷兰海牙常设仲裁法庭2015年10月29日,初步裁定其中七项具《有管辖权》,将进行仲裁庭裁决。
法庭受理仲裁分别如下:
(3) 黄岩岛不能产生专属经济区或者大陆架。《具有管辖权》

(4) 美济礁、仁爱礁、渚碧礁为低潮高地, 不能产生领海、专属经济区、或者大陆架,并且该三礁为不能够通过先佔、或其他方式取得的地形。《具有管辖权》

(6) 南薰礁 和 西门礁(包括 东门礁)为低潮高地,不能产生领海、专属经济区、或者大陆架,但是它们的低潮线可能可以作为分别测量 鸿庥岛 和 景宏岛 的领海宽度的基线。《具有管辖权》

(7) 赤瓜礁、华阳礁、永暑礁不能产生专属经济区、或者大陆架。《具有管辖权》

(10) 通过干扰其在黄岩岛的传统渔业活动,中国非法地阻止了菲律宾渔民寻求生计。《具有管辖权》

(11) 中国在黄岩岛和仁爱礁违反了《公约》下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义务。《具有管辖权》

(13) 中国危险地操作其执法船只,给在黄岩岛附近航行的菲律宾船只造成严重碰撞危险的行为违反了其在《公约》下的义务。《具有管辖权》

菲律宾提交仲裁庭的起诉状中,其觊觎由国际海洋法仲裁庭的判决为其背书,并凭借美日菲台等方以”偷梁换柱”的直接、或间接最终的目的则可归类为以下四种:
1、要求中国在南中国海事务上遵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并依据其界定中国的主权和利权边界。
2、请求仲裁庭宣布中国的“九段线”不合法,不得依据九段线获取主权和利权。
3、请求仲裁庭宣布黄岩岛等为礁石、渚碧等为低潮高地,以及”美济、仁爱礁”属于菲律宾的专属经济区内。
4、要求中国不得继续侵犯菲律宾的低潮高地、捕鱼和其他海洋权益。

菲律宾的上述主张及目的,可谓“深思熟虑”:
由于公约本身的条款限制 与 中国2006年提交的声明,任何直接指向中国与菲律宾之间岛屿与海洋划界争端的主张,都会被裁定为国际仲裁庭“不具备管辖权”的事项。于是,菲律宾必须通过“擦边球”的主张(虽不直接涉及主权,但处处指向主权),将中国(在南中国海的主权领土、治理管辖权等)拖入美日设局下的仲裁程序中。

因菲律宾就利用这些主张的模糊性,以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争端解决机制上的复杂性,将一个涉及《主权与领土》争端、可以被中国拒绝管辖的案件,却被重新“包装”为一个被强制管辖的案件(掩耳盗铃、偷梁换柱)。

因此,当时菲律宾低级的诡计则被识破,中国随即发表了立场文件,表明中国依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保留声明》赋予的权利,拒绝接受仲裁庭的管辖。

特别是指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明确规定,
“任何争端,如果必然涉及同时审议与大陆、或岛屿陆地领土的主权、或其他权利有关的任何尚未解决的争端”,则不应当提交,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
然而,仲裁庭(早被日本籍法官所主持幕后操纵)在就中国的立场文件进行听证会后,作出“对7项主张有管辖权、剩余8项主张的管辖权问题将继续保留至实体性问题阶段”的判断,这表明它已经接受倾向于菲律宾一方的解释。

美菲日觊觎南海仲裁案成为分裂中国主权敲门砖
http://www.liuqiu-china.com/portal.php?mod=view&aid=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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