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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3年开罗宣言的国际法意义

2016-7-15 09:29| 发布者: 台灣獵戶人| 查看: 1997| 评论: 6|原作者: 台灣獵戶人

摘要: 「开罗会议」最终商定之要点如下:(一)三国对日本作战取得一致意见;(二)三国之宗旨在剥夺日本自1914年以后,在太平洋所夺占之一切岛屿,使东北、台湾及澎湖群岛归还中华民国,逐出日本以武力攫取之所有土地;( ...
1943年,开罗宣言的国际法意义
选于:中国台当局外交事务部门。
照片提供:中国(台湾)历史博物馆、(台湾)海巡事务部门、(台湾)外交事务部门
版次:第1版 D3 / 2013年11月。
编号:MOFA-CH--FO-102-011-I-1。
二次编修:台湾猎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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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1943"Cairo Conference ,1943年 カイロ宣言,1943年12月1日开罗宣言。



一、历史背景
日本在19世纪明治维新之后,处心积虑侵略我国。1894年发动甲午战争,击败清朝海陆军;1895年签署《马关条约》,强迫清朝割据台湾及其附属岛屿与澎湖群岛。民国20(1931)年九一八事变,佔领东北;民国26(1937)年7月7日,芦沟桥事变,中国前国民政府及全民为了保卫家园忍无可忍,被迫在未有外援之情况下,奋起全面对日抗战。

民国30(1941)年12月8日,日本偷袭美国珍珠港,美国对日宣战;随即于12月9日,中国正式对日本、德国、义大利等轴心国宣战,与英、美成為同盟国,我国并发布《对日本宣战布告》称,「所有一切条约、协定、合同,有涉及中、日间之关係者,一律废止。」




二、「开罗会议」的召开
1943年10月31日。中、美、英、苏四强发表《莫斯科宣言》,确立我国成为反轴心国的四强地位。
民国32年(1943)10月10日,蒋介石担任中华民国前国民政府主席。一个月后,出席于埃及的”美英中”三国开罗会议。
由于行前蒋介石坚决主张战后,日本必须归还窃佔自中国的所有领土。
随后,为商讨对日本战争策略及击败日本后处置问题,中国前国民政府主席蒋中正、美国总统罗斯福、英国首相邱吉尔等三国领袖于民国32(1943)年11月间前往北非埃及举行「开罗会议」。
「开罗会议」最终商定之要点如下:

(一)三国对日本作战取得一致意见;
(二)三国之宗旨在剥夺日本自1914年以后,在太平洋所夺占之一切岛屿,使东北、台湾及澎湖群岛归还中华民国,逐出日本以武力攫取之所有土地;
(三)使(中国藩属)朝鲜自由独立;
(四)坚持日本无条件投降。


《开罗宣言》在蒋介石主席与罗斯福总统于民国32(1943)年11月23日,第一次会谈后,即开始起草;11月26日“中、美、英‘三国领袖会谈后定稿,并经(苏联)史达林同意。「开罗会议」结束,三国领袖返回各自国内后,于民国32(1943)年12月1日,分别在重庆、华府、伦敦同时公布。

其中有关中国部分规定「在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贪慾所攫取之土地,亦务将日本驱逐出境」。


《开罗宣言》终结了日本在远东五十年之霸业,擘划二次世界大战后之东亚局势,亦为中国前国民政府完成 孙中山先生与蒋介石先生领导国民革命之「恢復高台、巩固中华」之使命,有划时代之意义,且为中国收回失地之国际法律文件,历史及国际法意义极为i重大。





上图注:《南疆史料 - 1943年开罗会议决定了中国前国民政府收復南沙群岛之法理依据》民国卅二年(1943)11月,中美英三国先在埃及举办「开罗会议」会场的「米纳大旅馆,Mena House」,1943年《开罗会议》在开罗的美国驻埃及大使亚历山大·柯克(Alexander Kirk)的官邸举行,亚历山大·柯克的官邸是靠近金字塔。会议在1943年11月22-26日举行,会后的11月27日发表著名的《开罗宣言》,说明盟军的意图会继续下去,直到日本宣布无条件投降部署军事力量。《开罗会议的军事会议》在开罗的梅纳旅馆召开。据《埃及米纳大旅馆与开罗会议》称:梅纳大旅馆在开罗最独特的酒店之一,有其自身的丰富多彩的历史。周围环绕着40亩青翠的绿色花园,富丽堂皇的酒店坐落在开罗的吉萨大金字塔的阴影。梅纳大旅馆接待过国王和皇帝,国家首脑和社会名流。。除中、美、英三盟国领袖外,同时出席会议,包括:中国前国民政府各级军事将领分别代表陆海空三军的陆军「商震」上将、副总长「林蔚」中将、空军「周至柔」中将、海军「杨宣诚」中将、前外交总长「王宠惠」、英美「参谋长联席会议,Combined Chiefs of Staff」成员,「蒋介石」亦邀请参谋长「史迪威」一同参加。据悉《开罗会议》期间,美国「罗斯福」和英国「邱吉尔」支持蒋介石之领土要求,将台湾、满洲交还当时的中华民国,并在适当时候让朝鲜独立。自民国廿八年(1939),我南沙群岛被日本侵列佔领后,然,1895年清廷割让「台湾、澎湖岛」日本割据台湾岛时期,则被高雄州管辖。故此在法理上,光復台湾就等同收復《南沙群岛》。







三、《开罗宣言》之国际法意义

1、《开罗宣言》确定战后台湾及其附属岛屿(包括钓鱼台列屿)应归还中国。

《开罗宣言》(Cairo Declaration)规定「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国,“”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贪慾所攫取之土地,亦务将日本驱逐出境“”」。

《开罗宣言》于民国32(1943)年12月1日,正式对外公布之后,其后涉及日本战败后的相关国际文件均一再援引《开罗宣言》之内容,作为后续之处理方式,特别是民国34(1945)年7月26日,”中国、美国、英国、苏联“共同发布之《波茨坦公告》(Potsdam Proclamation)第8条明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

民国34(1945)年9月2日,日本天皇向盟军统帅无条件投降所签署之《日本降伏文书》(Japanese Instrument of Surrender)第1条及第6条中,明白宣示接受《波茨坦公告》,等于接受《开罗宣言》。


2、《开罗宣言》为有法律拘束力之国际条约或协定如上所述,《日本降伏文书》接受了《波茨坦公告》,而《波茨坦公告》又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须实施,显然《日本降伏文书》已将三项文件结合在一起。

事实上,这三项文件都收录在美国国务院1969年出版,助理法律顾问「贝凡斯,Charles I. Bevans」负责主编之Treaties and Other International Agreements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1776-1949 (1776-1949 美国条约与国际协定)第三卷,页码分别是《开罗宣言》(858)《波茨坦公告》(1204-1205)与《日本降伏文书》(1251-1253)。
而《日本降伏文书》还收录在1946年《美国法规大全》(United States Statute at Large)第59卷与1952年《联合国条约集》(United Nations Treaty Series)第139卷。
所以,美国係将《开罗宣言》等三文件视为美国与盟国签订之有效条约或协定,具有法律拘束力。
质疑《开罗宣言》效力者,通常是认为该宣言非条约,或以未经签署而否定其效力。
惟依「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二条,名称并不影响条约的特性。

国际法院于1978年「爱琴海大陆礁层案」中指出,联合公报也可以成为一个国际协定。
在西方国家最流行之国际法教本,前国际法院院长詹寧斯改写的《奥本海国际法》第一卷第九版也说明「一项未经签署和草签之文件,如新闻公报,也可以构成一项国际协定」
此外,一个文件是否被视为条约,最简单的推论就是看是否收录于国家的条约汇编
如前所述,美国国务院所出版《美国1776-1949条约及国际协定汇编》将《开罗宣言》等三份国际文件列入,可见该三份文件具有法律上拘束力的文件。


再者,常设国际法院在1933年4月15日,对东格陵兰岛的判决中指出,一国外交部长对於外国驻使在其职务范围内的答覆,应拘束其本国。由于一国外长的话,可在法律上拘束该国,则《开罗宣言》为三国的总统或首相发表之宣言,在法律上对签署国自是具有拘束力。



3、《开罗宣言》是中国战后光復台湾及其附属岛屿(包括钓鱼台列屿)之重要法律依据《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及《日本降伏文书》中,英、等同盟国与日本共同承诺湾及澎湖「归还」中国。


因此二次大战胜利后,民国34(1945)年10月25日起,中国前国民政府开始在台湾行使主权行为,包括正式接受驻台日军投降,宣告台湾恢復为我国领土,台澎居民为我国国籍,组织省政府与举办民意代表选举等,所以台湾及澎湖地区主权係于民国34(1945)年回归中国

美国总统杜鲁门在1950年1月5日,新闻记者会即发言表示,「台湾已交还(中国)蒋委员长,美国及其盟国在过去4年来已经认知中国(指中国台当局)拥有台湾之主权」。另美国国务卿艾契逊在1950年1月12日,亦作此类似谈话。



4、《开罗宣言》规定台湾及其附属岛屿(包括钓鱼台列屿)应归还中国之法律义务的实践台湾及其附属岛屿之主权因1895年《马关条约》而移转予日本,日本战后则係依照《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日本降伏文书》及《旧金山和约》以降至1952年《中日(台日)和约》一系列法律文件所承担之法律义务,将台湾、澎湖及其附属岛屿(包括钓鱼台列屿)归还中国。


1951年《旧金山和约》第2条明定:日本放弃对台湾及澎湖列岛之一切权利、权利名义与要求。
中国台湾当局虽未参加(起草、协商、制定、签署公开等行为)《旧金山和约》会议,但1952年依据《旧金山和约》第26条规定授权,与日本在台北宾馆签订《”中”日(中国台当局与日本)和约》。



《1952年,“中”日(中国台当局与日本)和约》:

第2条亦明定:日本放弃对台湾、澎湖列岛以及南沙群岛及西沙群岛的一切权益;
第3条规定:日本及其国民在台澎的资产及利益,将由双方成立协议予以处理;
第4条规定:中日之间在1941年12月9日以前所缔结之一切条约、专约及协定(包括《马关条约》),均因战争结果而归无效。

第10条规定:「日本承认台湾及澎湖列岛的居民,係中国的国民。


《中日(台日)和约》之照会第一号且规定:「本和约适中华民国现在、或将来之领土」,更可认定日本已将台湾视为中国之领土。


简言之,
自《1943年开罗宣言》开始、其后又在《1945年波茨坦公告》、《1945年日本降伏文书》中,英、美等同盟国与日本共同承诺台湾「归还」中国,《1952年旧金山和约》中,日本「放弃」台湾,《1952年”中”日(台日)和约》係相对应于《马关条约》之另一项处分条约,则再次确认完成台湾、澎湖及其他所有附属岛屿主权移转予中国之法律手续,故台湾、澎湖以及其他所有附属岛屿恢復中国领土的地位,无庸置疑。





四、结语

无论《波茨坦公告》、《日本降伏文书》、《旧金山和约》及《中日(台日)和约》均係依据《开罗宣言》规定台湾及其附属岛屿(包括钓鱼台列屿)应归还中国之法律义务的实践,亦是中国光復台湾的铁证。

《开罗宣言》确定战后台湾及其附属岛屿(包括钓鱼台列屿)应归还中国,并使我国洗雪1895年《马关条约》割让台湾及其附属岛屿的国耻,亦为历经八年浴血抗战牺牲二千五百万军民赢得胜利后所获得之最重要成果。

有关台湾、澎湖及其附属岛屿在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地位归属,亦经由《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日本降伏文书》及《旧金山和约》以及1952年《中日(台日)和约》一系列法律文件获得法律上之解决,可以说没有《开罗宣言》,中国就没有过去六十年多来在台澎金马地区继续生存,进而繁荣壮大之机会。



下为原宣传册的截图备注:
(1)《开罗宣言》为中国收回失地之国际法律文件,不但终结了日本的侵略,亦为中国前国民政府完成孙中山先生与蒋介石先生领导国民革命之「恢復高台、巩固中华」之使命,具有划时代之历史及国际法意义。图为《开罗宣言》新闻稿原文。

(2)民国30(1941)年,中国前国民政府所发布《对日本宣战布告》称,「所有一切条约、协定、合同,有涉及中、日间之关係者,一律废止。」

(3)前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席蒋介石、美国总统罗斯福、英国首相邱吉尔等三国领袖于民国32(1943)年11月间,举行「开罗会议」。坚持日本无条件投降,并应将东北四省、台湾和澎湖群岛归还中国。

(4)民国34(1945)年中美英苏共同发佈之《波茨坦公告》,明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须实施。

(5)民国34(1945)年9月2日,日本向盟军统帅无条件投降,所之签署《日本降伏文书》明白宣示接受《波茨坦公告》,等於接受《开罗宣言》。

(6)图为《日本降伏文书》部份原件。

(7)图为日本政府照会中、美、英、苏四国政府,正式接受波茨坦宣言之各项条件。

(8)《开罗宣言》是中国战后光復台湾之重要法律依据。民国34(1945)年10月25日起,中国政府开始在台湾行使主权行为,宣告台湾恢復为我国领土。

(9)《中日(台日)和约》明定日本放弃对台湾、澎湖列岛以及南沙群岛及西沙群岛的一切权利、权利名义与要求;中日之间在民国30(1941)年12月9日以前,所缔结之一切条约、专约及协定(包括《马关条约》),均因战争结果而归无效。
《开罗宣言》是中国战后光復台湾之重要法律依据。民国34(1945)年10月25日起,中国政府开始在台湾行使主权行为,宣告台湾恢復为我国领土。

(10)《开罗宣言》确定战后台湾及其附属岛屿(包括钓鱼台列屿)应归还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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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联合国大会二七五八号投票决议也是延续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的精神,再度确认台湾作为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一部分的法律地位,当然,同时也就概括承受取代了中华民国对台湾归属中国的有效管辖和统治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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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关天培 2015-8-10 12:03
Cairo Communiqué 1943年
http://bbs.liuqiu-china.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4955


Cairo Communiqué 1943年开罗宣言:::


PLEASE SAFEGUARD AGAINST PREMATURE RELEASE OR PUBLICATION.

The following communique is for automatic release at 7:30 P.M., E.W.T., on Wednesday, December 1, 1943.

Extraordinary precautions must be taken to hold this communication absolutely confidential and secret until the hour set for automatic release.

No intimation can be given its contents nor shall its contents be the subject of speculation or discussion on the part of anybody receiving it, prior to the hour of release.

Radio commentators and news broadcasters are particularly cautioned not to make the communication the subject of speculation before the hour of release for publication.

President Roosevelt, Generalissimo Chiang Kai-shek and Prime Minister Mr. Churchill, together with their respective military and diplomatic advisers, have completed a conference in North Africa.

The following general statement was issued:

"The several military missions have agreed upon future military operations against Japan. The Three Great Allies expressed their resolve to bring unrelenting pressure against their brutal enemies by sea, land, and air. This pressure is already rising.

"The Three Great Allies are fighting this war to restrain and punish the aggression of Japan. They covet no gain for themselves and have no thought of territorial expansion. It is their purpose that Japan shall be stripped of all the islands in the Pacific which she has seized or occupied since the beginning of the first World War in 1914, and that all the territories Japan has stolen from the Chinese, such as Manchuria,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shall be restored to the Republic of China. Japan will also be expelled from all other territories which she has taken by violence and greed. The aforesaid three great powers, mindful of the enslavement of the people of Korea, are determined that in due course Korea shall become free and independent.
引用 台灣獵戶人 2015-8-10 12:31

一个中国,最明确,最标准、最智慧的解释和回答,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上所说的,中国只有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唯一合法主权代表,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神圣领土不可分割的一个部分。

“中华民国”,早已在一九七一年十月二十五日第二十六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二七五八号投票决议时,就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概括承受取代而涵盖吸收为一体﹝亦即一个中国﹞了。

同时,二七五八号投票决议也是延续《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的精神,再度确认台湾作为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一部分的法律地位,当然,同时也就概括承受取代了“中华民国”对台湾归属中国的有效管辖和统治地位。

换言之,台湾岛原本就是1949年前中华民国 ﹝中国﹞的一个省,而1949年之后直到现在仍是﹝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省。台湾岛并非一个国家,没有“国与国”关系的道理存在.因为,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成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不仅受到世界上一百九十多个国家当中,有一百六十七个国家,包括美国、日本等在内的国家都承认《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而与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更经一九七一年第二十六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二七五八号决议,取代了“中华民国”于联合国代表中国的地位,同时也是延续《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的精神,再度确认台湾作为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一部分的法律地位。已经如前述各国际法文件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确认台湾岛为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一部分的法律地位。
引用 台灣獵戶人 2017-7-27 07:15
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三国联合发表「波茨坦宣言(公告)」,要求日本无条件投降。



美国目前的难点在于所有历史史料与条约,都说「琉球列岛(大隅群岛、吐噶喇群岛[宝岛群岛]、奄美群岛[大岛群岛]、琉球群岛[冲绳群岛]、宫古群岛、八重山群岛、大东群岛)、虾夷岛[北海道]」等主权不归日本所有。
但美国与日本两国却利欲熏心私相授受的分别在:

1943年,美英苏日等方在「开罗宣言」、1945年,「雅尔达密约」将虾夷岛(北海道)擅自划归为日本土地,并强迫中国接受。

在实践国际法原则上合法的"领土"移转,仅得以"条约的形式"为之。
美国于1945年,军事占领中国琉球列岛后,只得享有施政权/治理权;美国无法享有对琉球列岛的主权变更;而美国占领军政府,更没有权益能处置占领地归属。

1947年4月2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了《第21号决议》,决定将日本依据《国际联盟,盟约第二十二条》,受委任统治之太平洋各岛屿为战略防区,并将置至于联合国宪章所制定之托管制度之下,并指定美国为托管领土之管理当局。然而,联合国安理会的《21号决议》中所指的托管领土却是:「马绍尔群岛、马里亚纳群岛、加罗林群岛」,但值得注意是当时并「不包括琉球列岛」。由于美国觊觎"假借"联合国组织名义,私自未经琉球的宗主国/中国政府"签署同意协议书",擅自将属于中国的琉球列岛,以私相授受交予战败国日本持续窃占中国琉球列岛治理权益。

1951年9月8日“旧金山对日合约”第 2 章领土的第 2 条领土放弃、第 3 条信託统治、
1953年12月24日“奄美群岛之美日两国协议书”、
1971年6月17日“大东群岛及琉球群岛美日两国协议书”等,
美日两国未经原“琉球列岛的宗主国”中国政府签署割让或放弃琉球列岛的协议书;美日两国就擅自私相授受的私自把琉球列岛各个岛屿礁石的管理权给予于日本。

国际法::
1.合法的"领土"移转,仅得以"条约的形式"为之。
2.以军事占领的区域,占领国只得享有对该区域的临时军事治理权益,并无权对该区域的原主权归属擅自做分割或赠与他国的权益。

琉球列岛之中美日三方的矛盾
http://bbs.liuqiu-china.com/foru ... 9812&fromuid=18
引用 gujiaguareno 2017-8-4 07:30
    台湾人拥有全中国是谁也不能剥夺的权利!蔡英文,李登辉和它们的主子美日殖民强盗都没有这个权利,也没有这个能力!昔日李鸿章把台湾割让给日寇,以丘逢甲为代表的台湾人民还进行了浴血反抗。二战日寇战败后《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明确限定日本的领土在本州,四国,九州,北海道四大岛范围内。由于冷战和韩战日本意外获得美国把中国的琉球私送给它。琉球是日本脱亚入欧,当了殖民强盗后,于1879年从中国抢夺的第一块殖民地。日本应该像英国和葡萄牙一样把殖民地还给中国,日本作为战败国有什么理由不归还?日本就是把琉球的原住民杀光了,都住上了日本人,琉球也是中国领土,必须归还中国!日寇别舔着美国的屁股想的太美,妄想扶持台湾的皇民汉奸里应外合搞台独,建新世纪的满洲国日治台湾。两个殖民强盗恶性不改,继承希特勒的反共事业,狼狈为奸,互相勾结想永久霸占中国的琉球,践踏《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注定要失败!日寇不但拿不到台湾,琉球也必须归还中国!
    日本的政客至今只反省失败,不认罪,不给亚洲被侵略国道歉,只教育后代受原子弹的害,不让后代知道日本挑起战争的责任。美国继承希特勒的反共事业,勾结日本法西斯霸占中国领土琉球和钓鱼岛。中国不应该畏惧美日的武力,把自己的琉球标注为日本的冲绳。中国自己应该尊重《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才能督促美日遵守《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记取一战后国联未能避免第二次世界大战发生的教训。只有叫强盗们知错,才能制止强盗们发动战争。
引用 台灣獵戶人 2017-8-26 16:36
开罗会议期间除了中英美三国领袖、各国军事单位陆海空军参谋总长,东南亚盟军总司令及各部幕僚、欧亚两战场高级指挥将领、及各关系国的外交官,美国共约400人,英国约300人。
美国来华作战的「史迪威」将军、「陈纳德」将军,则以中国代表身份出席,中国随从代表共20人。

据军统的「唐纵」在1943年11月18日,《日记》中写道:(蒋介石)委座今晨赴印(转往埃及),同行者「王亮畴、商启宇(商震)、林(蔚)主任、周至柔、杨朴圆、俞济时、朱公亮、蔡文治、董显光、郭秉佳、陈希曾、陈平阶、俞国华、黄仁霖」等。陈主任吩咐邮检所关于最近委座的行动,律检扣。依「唐纵」的说法至少有14人。

《「黄仁霖」回忆录》记载:我们这批(赴开罗会议)人员包含,空军的「周至柔」将军、陆军的「商震」、海军的「杨宣诚」将军、副总长「林蔚」中将、弗吉尼亚毕业的「朱世明」中将、来自萨司军事学校「皮宗」少将、国民政府的「陈希曾」先生,总计不到12人。

「杨宣诚」赴开罗会议的身份是蒋介石的军事幕僚、中国军事代表团成员和会议内设的盟国军事会议中国方面首席代表。

「商震」在二战结束后,被派任去盟军驻日本东京总部,做中国驻当地的军事代表,新中国成立,国民政府覆灭后,「商震」最终选择在日本定居并改经商为生,晚年回中国大陆访问的纪录,死后骨灰亦运返大陆安葬。


引用 台灣獵戶人 2018-11-23 17:00
《粉碎与事实不符的蒋介石三拒琉球》

1946年,中国国民党政府向美国或美国占领当局正式提出了“将琉球归还中国”的要求。
鉴于1946年,已在琉球设立“中国国民党琉球支部”,并作好了收回琉球的政治准备。
且1947年,正是美国全力支持国民党打”国共内战”的密月时期,国民党当局向美方提出“归还琉球”的要求是比较顺理成章的事。因为日本正在遭受战败清算,且已退出琉球,中国政府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去找日本要收“琉球主权”。
美国于1945年,军事占领中国琉球列岛后,只得享有施政权/治理权;美国无法享有对琉球列岛的主权变更;而美国占领军政府,更没有权益能处置占领地归属。

1947年4月2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了《第21号决议》,决定将日本依据《国际联盟,盟约第二十二条》,受委任统治之太平洋各岛屿为战略防区,并将置至于联合国宪章所制定之托管制度之下,并指定美国为托管领土之管理当局。然而,联合国安理会的《21号决议》中所指的托管领土却是:「马绍尔群岛、马里亚纳群岛、加罗林群岛」,但值得注意是当时并「不包括琉球列岛」。由于美国觊觎"假借"联合国组织名义,私自未经琉球的宗主国/中国政府"签署同意协议书",擅自将属于中国的琉球列岛,以私相授受交予战败国日本持续窃占中国琉球列岛治理权益。

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由当时国民政府国防部测量局编印发行的四百万分之一,1947年《中国全图》原生版图幅范围为《N16°~54°,E81°~130°》;绘有2°x2°方格网。插图图幅范为为《N1°~20°,E108°~120°》;绘有5°x5°方格网。
原则上,当时国民政府时期国土四极均有含盖到;图幅右下处的「南海诸岛图」插图为八百万分之一(1/8,000,000),在南海海域中绘有U型的段续线国界,此主要依据前国民政府内政部,于1947年所公布的《南海诸岛位置图》。地图内的国界係参照当时内政部地图审查委员会《国界位置指示略图》表现之。

1947年,国民政府时期国防部测量局的《中华民国全图》,本幅图特别之处:
一、东海海域之国界特别「将琉球列岛、澎湖列屿、台湾岛」等地均含盖在内国界线内。
二、钓鱼台(钓鱼岛)列屿,尚沿用日本割据殖民时期的「尖阁群岛」称谓,包含有:「和平山(即 钓鱼台/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等。

中国政府曾经正式提出过“收回琉球”这一历史事实是不容否认的,也是符合《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和《日本无条件投降书》的原则精神的。只是当时的中美关系生死与共,亲如一家,美军占领着,国民党当局也不便去驱赶而已。

http://www.liuqiu-china.com/portal.php?mod=view&aid=1680


《美国独佔琉球列岛1945年之始末》
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对亚洲战列考虑,造成其利益熏心违背同盟国共识不得单独与日本协议,所以美国在其制定对战后日本政策时,
既没有按照国际法则将琉球列岛归还其《宗主国》中国政府接管治理,
也没有按照《美国国务院》的违法主张将“非军事化后的琉球列岛归还日本”,
而是将《琉球列岛、小笠原群岛、日军占领统治的各岛屿、太平洋中部所有岛屿等等》全部置于美国排他性的战略托管之下”。

1946年1月,《美国参谋长联席会议》内更加明确地提出,《北纬31度以南的琉球列岛、九州(大隅海峡中间线以南)至台湾之间的所有岛屿》,全部作为“”战略区域“”实行托管统治。

1945年二次世界大战前后,中美苏盟国按《开罗宣言》、《雅尔达密约》、《波茨坦公告》、《日本投降书》等协议文件共同规划“”日本战后主权领土范围“”图,特别需要关注的是此图日本与琉球列岛界线(红色框线)为《大隅海峡的中间线》。

1946年11月,《美国政府》发表声明,企图将《琉球、小笠原群岛、原日本托管统治区域》置于美国的”战略托管“之下,并且将此方案向联合国提出。

1947年4月2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了《第21号决议》,决定将日本依据《国际联盟,盟约第二十二条》,受委任统治之太平洋各岛屿为战略防区,并将置至于联合国宪章所制定之托管制度之下,并指定美国为托管领土之管理当局。然而,联合国安理会的《21号决议》中所指的托管领土是:「马绍尔群岛、马里亚纳群岛、加罗林群岛、(沖之鸟礁)」,但值得注意是当时并「不包括琉球群岛」。

1947年9月23日,当时中国国民政府的国民参政会(全国人大组织)则是坚决反对联合国把琉球交予美国单独战列托管、或归属予日本,并要求在往后对日本和约中必须规定将琉球交还我国托管治理。同年10月18日,行政院长”张群”出席国民参政会会议时,也提出“琉球列岛与我国(宗主权领土)关系特殊,应该归还我国”。

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由当时国民政府国防部测量局编印发行的四百万分之一,1947年《中国全图》原生版图幅范围为《N16°~54°,E81°~130°》;绘有2°x2°方格网。插图图幅范为为《N1°~20°,E108°~120°》;绘有5°x5°方格网。
原则上,当时国民政府时期国土四极均有含盖到;图幅右下处的「南海诸岛图」插图为八百万分之一(1/8,000,000),在南海海域中绘有U型的段续线国界,此主要依据前国民政府内政部,于1947年所公布的《南海诸岛位置图》。地图内的国界係参照当时内政部地图审查委员会《国界位置指示略图》表现之。

1947年,国民政府时期国防部测量局的《中华民国全图》,本幅图特别之处: 一、东海海域之国界将琉球列岛、澎湖列屿、台湾岛等地均含盖在内国界线内。
二、钓鱼台(钓鱼岛)列屿,尚沿用日本割据殖民时期的「尖阁群岛」称谓,包含有:「和平山(即 钓鱼台/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等。

但美国拒绝了中国对琉球统治权的要求。美方表示,琉球应纳入美国战略托管网内,因为美国认为此乃其在西太平洋之一种任务,中国要求获得琉球,并不获得美国首肯同情。

美国独佔琉球列岛1945年之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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