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琉球是二战遗留议题不适禁反言原则

2016-7-28 20:24| 发布者: 台灣獵戶人| 查看: 1984| 评论: 9|原作者: 八重王

摘要: 何谓中国琉球群岛一、是中国国内内政问题,因为其宗主权自始自终在中国,且不适用联合国宪章及组织法律要求。 二、是中国与美国(日本)政府双边协商,中国收复琉球群岛与美军(日本自卫队)移交军事基地的问题, 且不 .. ...
何谓中国琉球群岛

一、是中国国内内政问题,因为其宗主权自始自终在中国,且"不适用联合国宪章及组织法律"要求。
明清皇朝廷时期,朝鲜、越南、缅甸、琉球等国家都是与中国保持数百年朝贡关系的藩属国,中国享有绝对的宗主权。1855—1859 年间,琉球与美国、法国以及荷兰签订了通商条约,琉球国在条约文本中使用的都是“咸丰”年号,故中国与琉球的宗藩关系也得到了西方认可。至清末,由于中国内政腐败,国力衰微,内忧外患,国际地位与日俱下,难以支撑长期坚守的华夷秩序,维持近千年的宗藩关系受到严峻考验,与琉球之关系首先受到日本挑战,随后越南、朝鲜先后脱离中国。
但与琉球情况不同的是,越南、朝鲜脱离中国都有条约可循!
1885 年中法战争后,法国迫使中国签署《中法新约》,确认中国放弃对越南的宗主权;
1894年甲午战争后,日本迫使中国签订《马关条约》,明确中国放弃对朝鲜的宗主国地位。
然自1879 年,日本单方面以军警武力强行窃占中国属国琉球中山国,并且改名设置冲绳县殖民当局,至二战结束,中国从未与任何国家就琉球主权之变更达成协议。
虽中国清朝亡后朝廷延续数千年「外藩」概念及「封贡」体系早已不合时宜,在清末民初时期「五族共和」的国家理念下前朝各内外藩属国,当然成了当时标榜着现代多民族的国家「中国」的不可分割一部分主权领土。可以说,根据宗藩关系,琉球法律地位之任何变更须经宗主国-- 中国的确认方可生效,日本武力吞并琉球始终未得到包括清政府在内任何中国政府承认,彼时之清政府也未声明放弃对琉球之宗主权,故日本吞并和占领琉球国在国际法上有明显之瑕疵,琉球主权仍应视为“悬案”。


二、是中国与美国(日本)政府双边协商,中国收复琉球群岛与美军(日本自卫队)移交军事基地的问题,
不因
(1)1947年4月2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了《第21号决议》,决定将日本依据《国际联盟,盟约第二十二条》,受委任统治之太平洋各岛屿为战略防区,并将置至于联合国宪章所制定之托管制度之下,并指定美国为托管领土之管理当局。然而,联合国安理会的《21号决议》中所指的托管领土却是:「马绍尔群岛、马里亚纳群岛、加罗林群岛」,但值得注意是当时并「不包括琉球列岛」。
http://www.liuqiu-china.com/portal.php?mod=view&aid=1940

(2)1951年9月8日,《旧金山对日合约》:美军擅自将琉球列岛北段的《奄美群岛、大隅群岛、吐噶啦群岛》等给予日本九州岛鹿儿岛县殖民治理,从而美日两国私自媾合,借此美军换得了能够持续非法窃占”奄美群岛以南的琉球列岛“。
(3)1953年12月24日,《奄美群岛之美日两国协议》。
(4)1971年6月11日,美日签定《关于琉球群岛与大东群岛的美日两国协定》,美国擅自未经中国政府签署协议,把琉球群岛治理权转交日本;进而形成中国对琉球群岛主权丧失;事故这与日本当局非法获得治理权与琉球岛民情感的意志而无关。
三、是中国二战后尚未收复,且未被盟国[美军]正式和平移交的中国主权领土,并"不存在联合国组织介入托管制度"问题。

期盼祖国政府,应坚决不将自己的琉球群岛、钓鱼岛送交联合国组织进行仲裁,近代国际法则:
「1.合法的"领土"移转,仅得以"条约的形式"为之。
2.以军事占领的区域,占领国只得享有对该区域的临时军事治理权益,并无权对该区域的原主权归属擅自做分割或赠与他国的权益。」

唯有单独分别与美国/日本政府进行协商谈判,促使美日两国以和平港澳回归祖国模式.顺利将琉球群岛交回于中国政府,才是正途少走弯路岔路邪路。


纵观当时,"周总理"言下之意::
美国"未经"琉球的"宗主国中国政府"的同意,美国无权与日本或台当局处置琉球群岛未来;
因为琉球列岛是中日两国于1879年宗主权的悬案,
必须由中日两国经过双边谈判协商,
“无须美俄英积极介入”中国琉球群岛处置,甚至透过“联合国组织托管”模式等等介入琉球群岛治理。解析,1950年12月4日中国总理周恩来同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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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5年战后,日本坐实琉球列岛的三大罪状
http://www.liuqiu-china.com/portal.php?mod=view&aid=1622


第一,日本“”无权“”派遣其防卫省自卫队及保安厅警察等军警人员进入琉球列岛驻守;因为日本此举已经公然的破坏"中日友好"关系基础。


第二,日本“”无权“”私设冲绳县殖民政府;于1971年未经琉球列岛宗主国之中国政府签署割让放弃等协议文件,日本私自设立冲绳县殖民政府,并且自美国政府非法买卖接收琉球列岛的施政权[治理管辖权],这也违反了战后"波茨坦公告"第八条;未能遵循坚守其战后领土公法的制约范围。


第三,日本“”无权“”拥有军事武装其自卫队;假借美日两国狼狈为奸,利用美军势力觊觎威慑中国索讨琉球主权,从而让日本持续窃占琉球群岛合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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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946年后,琉球列岛与奄美群岛之关联
http://bbs.liuqiu-china.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8362


由于战后美国的私心独霸,觊觎联合日本对抗中苏的势力范围,事故,日本根据与美国的私相授受为日本的战后法律依据依次窃占中国琉球列岛的主权。


于是根据以美国为首,美日非法的:
(1)1951年9月8日,“旧金山对日合约”::美军交还“奄美群岛”以北给予日本,而美日两国私自媾合,借此美军换得了能够持续非法窃占”奄美群岛以南的琉球列岛“。
(2)1953年12月24日,“奄美群岛之美日两国协议书”。
(3)1971年6月17日,“大东群岛及琉球群岛之美日两国协议书”。






备注:
1953年,美日两国自导自演瓜分《南、北琉球列岛》势力图
http://bbs.liuqiu-china.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57692


1953年12月25日,琉球群岛美国民政府民政副长官、美国陆军少将David.A.D.Ogden发布“第27号令”,即关于“琉球群岛的地理界线”布告。用六个经纬点的地域界限。该文件擅自扩大美国托管范围,由于美国未经中国政府同意,擅自非法的先将《大隅、吐噶啦、奄美等北琉球列岛私相授受给予日本》,而将《大琉球岛、八重山、宫谷、大东》等群岛划入美国琉球托管区域。









国际法上的禁反言原则
作者:向仲霞、李兰


反言原则,一项公认的国际法规则,起源于英美法中的禁反言规则,但发展出了自身的特点。
禁反言原则在国际法渊源上属于一般法律原则,包括《单方声明、默认》两种形式。
在国际司法实践中禁反言原则被广泛运用于各种案件当中。
  


从1929年的塞尔维亚贷款案开始,经过长期的发展,禁反言被明确作为一个国际法规则大量适用于国际司法实践,并且已经发展出较为完整的适用规则。
  

一、国际法和禁反言原则
(一)概述
国际法上的禁反言原则起源于英美法中的禁反言规则(estoppel),并被广泛地运用于国际仲裁和诉讼当中。虽然有着相似的名称,但是与英美法中的禁反言规则相比,国际法上的禁反言规则有着不同的特点。
  
英美法中的禁反言规则发端于中世纪的英国,由于长久的历史发展形成了一个类型多样、作用不同的规则体系。主要的禁反言类型有记录禁反言(estoppelbyrecord)、判决禁反言(estoppelbyjudgment)、契据禁反言(estoppelbydeed)、表示禁反言(estoppelbyrepresentation)、允诺禁反言(promissoryestoppel)等等,各种禁反言类型都有独特的含义、作用和适用规则。其中既包括证据法规则,又有实体法规则,总的说来,内容丰富,体系庞杂。
  

国际法上的禁反言尚未发展出如此丰富细致的规则体系,首先是因为它产生较晚,在1929年常设国际法院受理的塞尔维亚贷款案中,“禁反言”才首次出现在国际法中,目前的历史还不到一个世纪;在1933年的东格陵兰岛案中,禁反言原则才被首次用于确定领土主权归属。
其次这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国际法发展自身特点决定的,由于不存在一个国际法立法机构,


国际法禁反言原则的发展主要依赖于”国际仲裁机构、国际法院”的案件裁判,比起国内法,国际法的司法实践活动就要相对要少一些。
国际法上的禁反言与英美法中的禁反言的另一个显著不同在于产生的基础。


国际法上的禁反言原则,
产生的首要基础是
善意原则(goodfaith),要求一国不得采取与先前表示不一致的行为,从而损害另一国利益;

其次,是一致原则(consistency),由于国际社会不存在一个超国家政府,保持国家行为一致性,对于维护国际社会的安全就显得尤为重要。正由于依据的基础比较宽泛,导致禁反言在适用上也是比较宽泛的概念,可以广泛适用于各种国际仲裁和诉讼当中。

而在英美法中,各种禁反言规则的理论基础都不相同,例如
判决禁反言是为了终结诉讼(bringanendtolitigation),
允诺禁反言是为了保护合理的信赖(reasonablereliance)等等。
  
国际法上的禁反言规则是一项独立的规则,虽然起源于英美法,却有着不同的基础和发展轨迹,呈现出的也是不同的特点。难怪乎法官Alfaro认为国际法的禁反言跟英美法的禁反言之间不存在对应关系。
尽管没有产生类似英美法禁反言的规则体系,国际法中的禁反言也发展出了适用的一些规则并扩展了适用范围,尤其是在领土主权问题上,禁反言规则被作用重要的判案依据被国际法院所引用,成为确定主权归属的重要原则。



(二)禁反言规则的法律地位
通说认为,禁反言原则是国际法中的一般法律原则。伊恩·布朗利认为,法庭可能利用禁止反言原则来解决模棱两可的问题,并且将其视为一项公平与正义的原则,其内容可以被一些原则所吸收。李浩培在《条约法概论》中讲到条约法渊源时,明确指出诸如禁止反言原则等的一般法律原则也是条约法“不可轻视的渊源”。学者普遍认为,一般而言,禁止反言在国际法的渊源中属于独立的一项法律原则。
既然一般法律原则属于国际法的一般原则,那么它就不是指定性的规则,而是发现性的规则。不是因为各国法律制度存在的某些共同点,故而我们可以制定出某些一般法律原则;而是因为各国都发现了一些基本法律原则并将它们反映在各自的国内法律制度中,所以不同国家法律中会存在某些公有的原则。从这个意义上说,禁反言原则就是典型的一般法律原则,这也很好的说明为什么国际法上的禁反言原则与英美法的禁反言原则存在相似性,但是如果严格分析,就发现两者在产生基础和规则适用上存在着较大差异。
  



(三)构成要件
一般认为在国际法上适用禁反言规则要满足三个条件。
第一,就是产生禁反言的声明必须是明确且没有歧义的;
第二,声明必须是自愿,无条件并且是有授权的;
第三,一方需对另一方的声明产生善意的信赖,即信赖方会因为声明的违反而受损或者声明方因信赖方的信赖而受益。

信赖要件之所以必要,主要是考虑各国根据主权享有制定和改变对外政策的自由,
如果不以信赖为必要条件,就会过多地限制一国制定政策的自由,实质上是限制一国行使主权。
在不会对他国造成任何损害的情况下,要求一个国家保持其政策的一致性也是不合理的。为了平衡一致性原则和国家制定政策的自由,就需要引入信赖要件。
只有在政策变化损害到第三方利益时,才能要求一国保证行为的前后一致。
所以在适用禁反言规则时,必须要满足信赖要件。
 



(四)表现形式
禁反言规则主要适用于两种情形:单方声明、默许。尽管这两者在某些方面并不一致,但是在构成要件和适用方面两者基本都是相同的。
  
1.单方声明(UnilateralDeclarations)
单方声明主要包括两种情形,
即一个国家单方面做出允诺,
或一个国家单方面声明一项事实。
在实际案例中有时两者的区别并不是非常明显,而且意义不大,因为无论是对事实的声明还是允诺,这两者在满足一定条件时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单方声明都可以适用禁反言规则,”国际法院”所用的判断标准是单方声明是否包含了产生约束力的意图(intenttobind)。
同时,”国际法院”对于事实声明,还是单方允诺,并未作区分,这也意味着产生约束力的意图适用于两者。


2.默认(Acquiescence)
禁反言也可能发生在一国默认现存状况,或者另一国的声明时。
如果满足了禁反言的构成要件,默认国的沉默也会具有法律约束力。默认适用禁反言最大的一个障碍就是是否存在一个内容清晰明确的声明,严格意义上来说,存在默认的情形下是不会有明确的声明的。
但是无论是国际司法实践还是学者讨论,普遍都认为默认的情况下也可以适用禁反言规则。
缺乏明确的声明,不是一个不可逾越的障碍,
禁反言的第一个要件的实质,是声明一方明确无误地表明了其立场,从另一个角度说就是一方是否以默认的方式表示了同意,即在当时的国际环境下一国是否通过其宣言,行动或者沉默明白无误地对另一国的行为表示了同意。

  


(五)典型案例
1.常设国际法院的案例
在1929年的塞尔维亚贷款案中,“禁反言”首次出现在国际法中。
塞尔维亚在法国发售了一系列债券以获取融资,根据其与法国投资者的协议,塞尔维亚将以金法郎偿还贷款。但是其后债券持有者却一直接受塞尔维亚以纸法郎偿形式偿还贷款,而后来其要求塞尔维亚以金法郎偿还贷款时,却遭到了塞尔维亚拒绝。塞方声称法方违反了禁反言原则,并将案件起诉到常设国际法院。最后,法院认为塞方的禁反言主张在本案中没有适用依据,塞尔维亚仍应该以金法郎偿还贷款。
  
在1933年的东格陵兰岛案件中,常设国际法院在其判决中再次涉及“禁反言”原则。
在案件中,挪威政府对于丹麦管辖的东格陵兰岛部分领土提出了主权要求,法院最后否定了挪威对于东格陵兰岛的主权,其中的一个重要理由就是挪威的外交大臣爱赫伦,于1919年7月22日在接见丹麦驻克里斯蒂安尼亚公使时曾口头声明,表示挪威政府对丹麦拥有的格陵兰的主权不予阻挠,“不会对该问题的解决造成任何困难”。
法院认为这一声明对挪威是具有拘束力的,至少挪威承担了不对丹麦在全格陵兰岛的主权提出异议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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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关天培 2014-3-13 12:47
过去中国虽有属国的名称及王的爵位,但其不是个独立的国家,他是中国特有行政区域制度宗藩制度的藩属国,况且其政治外交军事均受于中国的咨询管理授权核准与否;而中国与宗藩关系的属国政治关系,不是国与国的国际关系;最多也是中央对地方的君臣从属关系;


如果硬是要与21世纪的中国中央行政区域体制框架而言:


属国则相当于,中国特别行政区内的地方民主自治管理组织;
而其国王则相当于,中国特别行政区域组织内的""行政长官"",凡是均须中国中央政府的册封袭爵的任命授权管理特区内事务
引用 二级士官 2014-3-13 13:52
琉球是谁的是该说清楚一些了,我记得琉球人中,大概有50%左右是闽南人的后代吧(依稀记得,未经考证)!:handshake
引用 本田琉球 2015-1-1 00:18
琉球是二战遗留议题并不适于国际法的禁反言原则
http://bbs.liuqiu-china.com/foru ... 39&fromuid=1750

何谓中国琉球群岛?

(1),是中国国内内政问题,因为其宗主权自始自终在中国,且"不适用联合国宪章及组织法律"要求

(2),是中国与美国政府单方面协商,中国收复琉球群岛与美军移交军事基地的问题,
且不因 1953年12月24日,的“奄美群岛之美日两国协议书”。
1971年6月17日,的“大东群岛及琉球群岛之美日两国协定书”。
美国擅自未经中国政府签署协议,把琉球群岛治理权转交日本;进而形成中国对琉球群岛主权丧失;事故这与日本当局非法获得治理权与琉球岛民情感的意志而无关。

(3),是中国二战后尚未收复,且未被盟国[美军]正式和平移交的中国主权领土,并"不存在联合国组织介入托管制度"问题


期盼中国政府,应坚决不将自己的琉球群岛与钓鱼岛送交联合国组织进行仲裁,
唯有单独分别与美国/日本政府进行协商谈判,促使美日两国以和平港澳回归祖国模式.顺利将琉球群岛交回于中国政府,才是正途少走弯路岔路邪路

国际法上的禁反言原则
禁反言原则,一项公认的国际法规则,起源于英美法中的禁反言规则,但发展出了自身的特点。
禁反言原则在国际法渊源上属于一般法律原则,包括单方声明和默认两种形式。
在国际司法实践中禁反言原则被广泛运用于各种案件当中。
引用 台灣獵戶人 2015-3-10 00:41
1879年,中国官府"照译"横滨西字报论琉球事
http://bbs.liuqiu-china.com/foru ... 2&fromuid=46556

清季 申报 台湾纪事 辑录  一十七
光绪五年八月二十日(公历十月初五日——礼拜日)/1879年,

  照译 横滨西字报 论 琉球 事

公历一千八百七十四年,日本兴兵至台代球民复仇;中国过问,几动干戈。日兵至台时,统领"西乡从道"照会"闽浙总督"李内称:
『日前台湾生番劫杀备后民四人,后又惨害琉球难民五十二人;特此兴兵复仇』云云。

闽浙总督覆文内称:
『琉球,中山故国也;臣事中国巳数百年,极其恭顺。
而中国待之,不分畛域。
是以本大臣札饬台湾地方官严拿凶犯,秉公办理』云云。

闽浙总督二次照会,更属了然;内称:
『球人是我属民,其被生番惨害一事,自应由本大臣饬令地方官查办,不必贵国费心。况贵国之备后四人未遭惨戮,不过被劫』云云。

吾读此文吾,已知"巴君"之谬,然尚未知成立之约何如;
及取阅之,乃知"太久保"与"总理衙门"所定者,曾无一「琉」字、一「球」字,第言「有国当保护己民」而已。

此一役也,中国自始至终皆不直日本所为,谓其"藉端滋扰"。
引用 台灣獵戶人 2015-3-13 17:05
不瞻前顾后,
驳“”许北方“”国际法禁止反言原则用于琉球列岛。
文章:天涯来者
2014年12月28日


在网上,看到这样一篇署名许北方的文章《钓鱼岛争端与国际法禁止反言》的文章,愤愤不平。
文章作者许北方从国际法角度论述了中国钓鱼主张在国际法禁止反言上是被动的。

“日本首相安倍晋三的外交智囊,内阁外交事务官房参“”谷内正太郎“”有篇书面发言,由原日本外务省政务次官“”滨田卓二郎“”代为宣读。“”谷内“”的发言稿讲到:‘中国自二战结束至1971年,完全没有对钓鱼岛提出主权要求。’对于这一点,中方与会者没有正面回应”。

他用谷正的话作为开篇,这一条很重要吗?
我们知道,日本人无非是想通过禁止反言原则中的“默认”一词,
然而多长时间没表达立场算“默认”?
和时效取得领土一样,多长时间国际上也没有定论。
就是流传的50年时效取得领土也没有依据。
况且,中日、中美1971年前,没有外交关系,也没有任何双方条约证明中方默认。
再者,1971年前,钓鱼岛仍然在美军的控制下。日本早已在1945年8月15日无条件投降接受《波兹坦公告中》。根据《波兹坦公告》第八条,日本主权只限于本土四大岛,及吾人规定小岛上。在1971年以前,中美英三个缔约国和权利享有国苏联并没有共同授予日本四岛以外任何小岛主权。1971前,钓鱼岛和琉球 一样属于二战遗留领土问题,如何处理这些领土完全是战胜国间的事与日本无关,日本人的指责中国毫不道理,他们没有资格指责。
二战后,美国独占二战果实,与西方国家单独与日本媾和,《旧金山和约》中国没有参加,苏联没有签字。
《旧金山和约》违背了《波兹坦公告》多边国际条约,应该多边同时参与解决的原则。
《中日联合声明》和《中日友好条约》回避了领土问题。苏俄至今没与日本就领土问题签约。实际上日本的二战领土问题到现在也没有履行合法的解决程序。现在都没解决呢,我们1971就提出钓鱼岛主权还晚吗?

作者和日本人一样咬住周恩来总理的错误不放,“1951年8月15日,周恩来总理在“关于美英对日和约草案及旧金山会议的声明”中,在驳斥美国对琉球群岛、小笠原群岛等保有“托管权力”的说法的时候,就曾指出“这些岛屿在过去任何国际协定中均未曾被规定脱离日本” 笔者的观点是对伟人的千秋功过也要实事求事,新中国建国初期由于“”亲苏反美的意识形态“”的炙热,体现在外交上就是为了反美不择手段。当时新中国领袖们在朝鲜战 场与美帝杀红了眼,冲动中上了日本右翼公关的大当,错误地判断了日本政府的战后走向,以为可以争取日本反美同盟,于是充当了日本右翼反对美国占领的代言人。虽然《旧金山和约》是美英单独媾和,但对于日本四岛以外的一些小岛的剥夺还是体现了《波兹坦公告》和《开罗宣言》的精神。不论是按照《波兹坦公告》,需要四方协商解决的待处理领土,还是按照开罗宣言规定日本以武力和贪欲攫取之领土必须将日本势力驱逐,让日本放弃这些领土都没有错。美国不知道这些地方主权应该怎么处理,先行没收还是对的,客观上保护了中国,因为内战中和内战后相互敌视的中国人,是不理智的,否则是你的你也未必知道往回要。我们不承认《旧金山和约》,但我们不能否认旧金山和约也有对我们有利的地方。美国先代管着,我们再好好想想。不承认旧金山和约,但美国作为战胜国占领当局,按照《波兹坦公告》和《开罗宣言》精神让日本放弃钓鱼岛和琉球是没有错的。当然美国是主观为自己,客观上有利于中国。

周恩来反对的理由“这些岛屿在过去任何国际协定中均未曾被规定脱离日本”显然是荒唐的,《波兹坦公告》《开罗宣言》算不算国际协定?实际上美、英、日当年都不承认中共政权代表中国,只所以被人抓住小辫子,就是联合国对新中国合法席位的追溯承认,美、英、日与新中国建交后也都是追溯承认,人家认为中国领导人当年的胡说又“算数”了。

《波兹坦公告》有明确的禁止反言条款(五)以下为吾人之条件,吾人决不更改,亦无其他另一方式。犹豫迁延,更为吾人所不容许。日本不能反言,所以他才怂恿新中国领导人作为代言人反对美国的占领。中、美、英三国同样无权反言。中国领导人的言论违反了旧民国政府签署的《波兹坦公告》和《开罗宣言》,违反了国际法禁止反言的原则是非法无效,美国也没听新中国的那套,仍然占领了中国钓鱼岛和琉球近十年。新中国领导人非法无效的话当时就作废了,并不妨碍新中国政府重新表达合法的正确立场。违反国际法,非法无效的言论也不能反言吗?别说我们的钓鱼岛,就是琉球主权也可以再议。

作者按照日本人的思路,把《人民日报》的琉球包括尖阁列岛的言论作为中国政府主张,再套用禁止反言原则,就违背了禁止反言原则的主体。
禁止反言的原则适用国家政府间,怎么能适应新闻媒体呢?《人民日报》在中国国内再权威,他的国际地位也仅仅是一个新闻媒体而已。政府不能犯历史地理错误,错了无法挽回,不能反言,新媒体可以。

新闻媒体纠正自身错误是国际惯例。
为什么许多国家领导人,会通过媒体吹风,因为这个可以收回。作者甚至说《人民日报》报道过总理说过钓鱼岛属于日本。正式国际场合肯定没说过,有证据日本鬼子早就拿出来了。非正式场合,无凭无据证明总理说过,即使新闻媒体登过也是媒体自己的言论,要不作者去找总理对质对质?

当年中国说错了话,违反国际法了,话作废。你美国《返还冲绳协定》也违反了国际法禁止反言的原则,你做错了事应该怎么办?我属国琉球的土地你出卖了,怎么我固有领土你也给卖了?我赞同作者的观点,要说霸占钓鱼岛是美国霸占。我们不敢与卖主理论,只与买主计较是个问题。但我和作者的观点不同在于,不从美国根上解决问题才是被动所在,并非是中国反言的问题,否定之否定就回到了合法正确立场有什么问题吗?蒋介石跟在美国总统屁股后讨要钓鱼岛,从法理上是对的,这叫冤有头债有主。只是美国总统一句话“你是要日贷,还是要钓鱼台”就让他憋了茄子。

国际法禁止反言的原则,不但不使我们在钓鱼问题上陷入被动,而且还是可以有利反击对手的利器。领袖是人不是神,是人就会范错误,冲动中的犯错都是人之常情。1969年当美国真与日本签订《返还冲绳协定》时,新中国领导人才如梦方醒,原来自己上了日本人的公关当。日本要通过给美国做走狗,对美卖身为奴,逃避《波兹坦公告》处置,达到收复失地的目的才是日本战后真正的走向。新中国领袖也是高智商的,鬼子能给他们设套,他们也同样会给鬼子设埋伏。


这是1971年12月31日新中国政府关于钓鱼岛问题的声明,当中还有琉球违反《开罗宣言》的违法立场。毛泽东早在抗战时《祭黄帝文》中就有“琉台不守,三韩为墟”诗句,可见他对琉球与中国的特殊关系和琉球重要战略位置是清楚的。那时的是抗战时期,他对日本军国主义还是毫不客气的。而胜利后态度的转变,无非是要把琉球做为大礼送给日本,拉拢日本反美。他对日本政府战后战略走向失误,对日本政府失望,就把幻想寄托在日本人民身上,要把琉球作为送给日本人民的礼物。他判断也失误了,没想到日本主流民意也是右倾化走向的。送了,日本人民照样不领情,人家认为那是人家的“固有”领土。送给谁也不行!《开罗宣言》对这类领土有明确规定“日本以武力和贪欲攫取之领土,必须将日本势力驱逐出去”琉球的政治地位和朝鲜半岛类似,你说日本可以收复朝鲜行吗?中国政府的旧琉球违法立场抛开民族利益不说,也是对琉球人民的出卖和伤害。日本取得琉球的手段完全符合驱逐日本势力这个要件,日本收复琉球是非法的,中国政府为其非法辩护是无效的,作废的。非法无效作废的立场,不适用国际法禁止反言原则,钓鱼岛如此,琉球也同样如此。

1971年12月31日中国外交部发表的声明证明,毛对琉球态度没有变化,他所能做的就划清琉球与钓鱼岛的界限,不加大对民族利益的损害。为鬼子设伏,就是确定钓鱼为台湾的附属岛屿,明确台湾的范围包括钓鱼岛。这是1971年12月31日的事,中日邦交关系正常化谈判是1972年9月的事,事隔不到一年。《中日联合声明》(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重申: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国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的这一立场,并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这里是台湾不是单纯的台湾岛,文字表述非常清楚,台湾总得有台湾的范围吧?中国在事前就有声明在前,台湾包括钓鱼岛。你日本政府谈判中并没有对此提出疑义,难道不是默认吗?你尊重中国政府在台湾问题的立场,就等于默认钓鱼岛应该和台湾本岛一样是应该归还中国的领土。日本随后承诺遵循波兹坦公告第八条,更是把主导权交给了中国。

《中日联合声明》日本默认了钓鱼岛是中国领土是有据可查。这与日本人指责中国1971前没有宣示钓鱼岛主权的“默认”企图,没有年限规定,无据可查不同。况且日本默认在后,对中方以前“默认”指责都毫无意义了。我们反而可以理直气壮地用国际法禁止反言的原则对日本进行反击。笔者认为,作者用“国际法禁止反言”为日本辩护,既不瞻前也不顾后。不瞻前,就是没有对新中国领导人的早期错误外交言论立场对照《波兹坦公告》和《开罗宣言》,没有用国际法禁止反言进行判定是否有效。对非法无效的言论和立场怎么能适用禁止反言原则呢?非法无效的言论立场,当时从法理上就作废了,我们凭什么不能表达正确合法立场了?难道说了错话的人,就没有权力重新说对话了吗?世上哪有这样的道理?当然,国家政府间的言论立场是否合法,指的是国际法,不是国内法。作者为什么不用国际法禁止反言的原则,质疑日本政府对《中日联合声明》默认钓鱼岛是中国领土的反言?这叫不顾后。作者只咬住新中国领导人在某一时期的历史错误不放,不能瞻前顾后用国际法禁止反言原则。





备注:
国际法上合法的"领土"移转,仅得以"条约的形式"为之...

美国于1945年军事占领中国琉球群岛后,只得享有施政权/治理权;但美国无法享有对琉球群岛的主权变更。

第一,美国占领军政府,更没有权益能处置占领地归属,因为美国"假借"联合国组织名义私自未经琉球的宗主国/中国政府"签署同意协议书",擅自将属于中国的琉球群岛私相授受,还与日本侵列者

第二,1971年,日本无权派遣日本驻守自卫队及保安厅警察等军警人员进入琉球群岛;因为日本此举已经公然的破坏"中日友好"关系基础;

第三,1972年日本重新设立“”日本国冲绳县殖民政府“”,也违反了战后"波茨坦公告"第八条;未能遵循坚守其战后领土公法的制约范围,并且假借美日两国狼狈为奸,利用美军势力觊觎威慑中国索讨琉球主权,从而让日本持续窃占琉球群岛合理化。

1950年12月 4 日 , 针对美国一手炮制的"对日媾和草案" , 新中国总理"周恩来"代表中国政府,发表八点严正声明 :
“关于琉球群岛和小笠原群岛 , 不论开罗宣言或波茨坦公告 , 均未有托管的决定 , 当然更说不上要指定‘美国为管理当局’的事情了。”



1951 年 8 月 15 日 , 新中国总理"周恩来"代表中国政府,针对即将召开的"旧金山和会",再次发表声明:
美国排斥新中国而一手包办对日和约是非法的 ,中国人民绝不承认。

另外 , “美国政府 ……获得对于琉球群岛、小笠原群岛、硫磺列岛、西之岛、冲之鸟岛及南鸟岛等的托管权力 , 实际上就是保持继续占领这些岛屿的权力 , 而这些岛屿在过去任何国际协定中均未曾被规定脱离日本的”。


纵观当时,"周总理"言下之意::
美国"未经"琉球的"宗主国中国政府"的同意,美国无权与日本或台当局处置琉球群岛未来;
因为琉球列岛是中日两国于1879年宗主权的悬案,
必须由中日两国经过双边谈判协商,
“无须美俄英积极介入”中国琉球群岛处置,甚至透过“联合国组织托管”模式等等介入琉球群岛治理。

1950年12月4日中国总理周恩来同志讲稿



引用 琉球我的群弟 2015-3-13 19:30
琉球问题说白了是坚持《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还是默认《旧金山和约》的问题,也就是我们要不要主持二战的正义与美国私利的斗法问题!
引用 兰色凡尘 2015-6-25 16:44
纵观当时,"周总理"言下之意::
美国"未经"琉球的"宗主国中国政府"的同意,美国无权与日本或台当局处置琉球群岛未来;
因为琉球列岛是中日两国于1879年宗主权的悬案,
必须由中日两国经过双边谈判协商,
“无须美俄英积极介入”中国琉球群岛处置,甚至透过“联合国组织托管”模式等等介入琉球群岛治理。

1950年12月4日中国总理周恩来同志讲稿



引用 台灣獵戶人 2017-11-7 20:13
琉球是二战遗留议题并不适于国际法的「禁反言」原则

国际法则:
1.合法的"领土"移转,仅得以"条约的形式"为之。
2.以军事占领的区域,占领国只得享有对该区域的临时军事治理权益,并无权对该区域的原主权归属擅自做分割或赠与他国的权益。

何谓中国琉球列岛?
(一),是中国国内内政问题,因为其宗主权自始自终在中国,且"不适用联合国宪章及组织法律"要求

(二),是中国与美国政府单方面协商,中国收复琉球列岛与美军移交军事基地的问题,且不因
1947年4月2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了《第21号决议》,决定将日本依据《国际联盟,盟约第二十二条》,受委任统治之太平洋各岛屿为战略防区,并将置至于联合国宪章所制定之托管制度之下,并指定美国为托管领土之管理当局。然而,联合国安理会的《21号决议》中所指的托管领土却是:「马绍尔群岛、马里亚纳群岛、加罗林群岛」,但值得注意是当时并「不包括琉球列岛」。

(1)1951年9月8日,“旧金山对日合约”::美军交还“奄美群岛”以北给予日本,而美日两国私自媾合,借此美军换得了能够持续非法窃占”奄美群岛以南的琉球列岛“。然而,该和约(第二章)第三条,仅规定日本对于美国向联合国所作任何将琉球群岛(琉球列岛)等岛屿置于托管制度下并以美国为其唯一管理当局之建议应予同意。该(条)约并规定在美国「提出此项建议采取确定性之行动以前,美国有权对此等岛屿之领土及其居民,包括此等岛屿之领水,行使一切行政、立法及管辖之权力。」该和约中并无任何条款,得解释为授权美国于任何时候将此等(琉球列岛)交与日本、或任何其他国家。」
(2)1952年2月10日,美国把《大隅群岛、吐噶喇群岛》的军事占领治理权非法交予日本窃占。
(3)1953年12月24日,美日两国签署“关于奄美群岛美日两国协议书”。12月25日,美国把《奄美群岛》军事占领治理权交予日本窃占。
(4)1968年6月26日,美国把《小笠原群岛》的军事占领治理权非法交予日本窃占。
(5)1971年6月17日,“大东群岛及琉球群岛之美日两国协议书”。
由于,美国擅自未经中国政府同意并签署《放弃或割让对琉球列岛主权的协议书》文件,美日两国私相授受的把二战后美军对琉球列岛「军事占领的治理权」转交日本;进而形成中国对琉球列岛管辖权益的丧失;事故这与日本当局非法获得治理权与琉球岛民情感的意志而无关。
(4)是中国二战后尚未收复,且未被盟国[美军]正式和平移交的中国主权领土,并"不存在联合国组织介入托管制度"问题。
期盼中国政府应坚定拒绝将自己的琉球列岛与钓鱼岛送交联合国组织进行仲裁,唯有单独分别与美国/日本政府进行协商谈判,促使美日两国以和平港澳回归祖国模式.顺利将琉球群岛交回于中国政府,才是正途少走弯路岔路邪路。

国际法上的禁反言原则:
禁反言原则,一项公认的国际法规则,起源于英美法中的禁反言规则,但发展出了自身的特点。
禁反言原则在国际法渊源上属于一般法律原则,包括单方声明和默认两种形式。

http://www.liuqiu-china.com/portal.php?mod=view&aid=1672
引用 台灣獵戶人 2019-9-13 18:30
《琉球は第二次世界大戦の残された議題は国際法の禁止反言の原則に適さない》

中国琉球諸島とは何か
(一)は、中国国内の内政問題であり、宗主権は中国に始まり、「国連憲章及び組織法の適用を受けない」という要求があるからだ。明・清王朝時代、朝鮮、ベトナム、ビルマ、琉球などは中国と数百年間朝貢関係を維持した藩王国であり、中国は絶対的な宗主権を有していた。1855年から1859年にかけて、琉球はアメリカ、フランス、オランダと通商条約を締結した。清末になると、中国の内政腐敗により国力は衰微し、内憂外患、国際的地位も衰え、長期にわたって維持されてきた華夷秩序を支えることが困難となり、千年近く維持されてきた宗藩関係は厳しい試練を受けた。しかし琉球と違って、ベトナム、朝鮮の中国からの離脱には条約がある。
1885年の中仏戦争後、フランスは中国に『中仏新約』の締結を迫って、中国がベトナムに対する宗主権を放棄することを確認した。
1894年の日清戦争後、日本は中国に下関条約の締結を迫り、中国の朝鮮に対する宗主国の地位放棄を明確にした。
しかし1879年、日本は一方的に軍警の力で強制的に中国の属国である琉球中山国を占領し、沖縄県の植民地当局を設置した。
清の滅亡後、朝廷が「外藩」概念や「封貢」体系を数千年も続けることは時代に合わなかったが、清末民初期の「五族共和」の国家理念の下で、前代の各内外の藩王国は、現代の多民族国家「中国」の不可分の主権領土となった。と宗藩関係によって、琉球の法的地位のいかなる変更那須こそ発効宗主国である中国の確認され、日本の武力臨政琉球は未自分を含むいかなる中国政府の承認を得て、あの时の自分も未声明をあきらめ、琉球の宗主国故日本臨政と占拠琉球国は国際法上の欠点が、琉球の主権とみなさなければならない「懸案」。


(二)中国がアメリカ政府と一方的に協議して、中国が琉球諸島を奪還し、米軍が軍事基地を移転する問題であり、その理由はない
(1)1947年4月2日、国連安全保障理事会の『決議第21号』を通過し、決定する日本の根拠を「国際連盟、契り歌曲条」は、各岛を統治の委任を受け、太平洋戦略、ペナルティーエリア付けは国連憲章に制定した法定管理制度の下、米国領土を預けるの管理当局指定した。しかし、国連安全保障理事会の決議21号は、信託統治領を「マーシャル諸島、マリアナ諸島、カロリン諸島」としているが、当時は「琉球列島は含まれていない」としていた。
(2)1953年12月24日の「奄美群島の日米両国合意書」。
(3)1971年6月17日の「大東諸島及び琉球諸島の日米両国協定書」。米国は中国政府の協定を無断で調印し、琉球諸島の統治権を日本に委譲した。中国は琉球諸島の主権を喪失した。事故は、日本当局の不法統治権獲得と琉球島民の感情的な意志とは無関係である。
(4)は中国が第二次世界大戦後に奪還せず、且つ同盟国[米軍]から正式に平和的に移管されていない中国の主権領土であり、「国連組織による信託統治への介入はない」問題である。
カザノヴァは中国政府の確固たる拒否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自分の琉球诸岛と尖閣諸島過ぎる国連機構の仲裁で、ただ単独それぞれ米国/日本政府との交渉は、日米両国は平和、香港・マカオを引き入れる祖国复帰モード。順調に中国政府は琉球诸岛に払って、少ないが大道语中歧路邪道だったようである。

国際法上の禁止反言原則:
禁反言原則(きんはんげんげんそく)とは、英米法における禁反言規則に由来するとされる国際法である。
禁反言の原則は国際法の淵源において一般法の原則に属し、一方の声明と黙認の2種類の形式を含む。
しかし近代的な国際法則では
「1.合法的な「領土」が移り、「条約の形」だけができる。
2.軍事占領の区域で、占領国はその区域に対する臨時軍事管理の権利を享受するほかなく、その区域の元の主権の帰属に対して勝手に他国の権益を分割したり贈与する権利がない。」

http://www.liuqiu-china.com/portal.php?mod=view&aid=1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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