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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权之争、文明冲突以及全球化

2016-11-18 05:50| 发布者: 台灣獵戶人| 查看: 754| 评论: 1|原作者: 关天培

摘要: 中央皇权政府不插手(或者因为主客观原因不易插手)地方自治日常管理事务,只意味着对于该地方具有较高的”自治“水平,但不意味着中央皇权对该地方的主权的丧失。
主权之争、文明冲突以及全球化
文:羽毛乱飞。二次编辑:关天培。



当笔者读了联合光子文章《中国古代的“羁縻”政策和西藏、越南、朝鲜的地位问题》后记。联合光子在说明自中国清朝起,对于西藏的主权时说到:”西藏是在什么时候真正成为中国领土的呢?

「九世班禅」说的好,就是在1793年西藏平乱之后。1793年,原藏属地尼泊尔的廓尔喀人在英国殖民者的指使下入侵西藏,清朝政府应西藏政府的求救,入藏平叛,平叛成功后又拟订「钦定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并设立《驻藏大臣》和《金瓶掣签》制度,西藏就这样彻底成为中央皇权政府的辖地。从此直到清朝灭亡,西藏所有的「达赖、班禅」都是《金瓶掣签》认定的。官派《驻藏大臣》掌握了西藏大部分的实际权力,清朝还在西藏驻扎了许多军队。“
实际上,中国的西藏问题之所以成为一个问题,争端就在这段话里面。
印度的达赖流亡团伙和一些西方人恰恰不认为清皇朝“掌握了西藏大部分的实际权力”。他们认为清朝对西藏拥有的不是「主权」,而是「宗主权」。
「宗主权」,是国与属国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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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西藏达赖喇嘛转世,向来必须得到中国中央政府批准承认。


据现代国际法则,判定一个国家领土的取得,大致有「先占、时效、割让、征服、添附」五种方式。

然而,中国西藏问题肯定不属于先占,割让、添附的形式。
麻烦的是,时效、征服两种方式也不完全符合。

「时效」,是一国在占有他国的某块土地后,在相当长时期内不受干扰地——特别是没有受到被占国的反对——从而取得该土地的主权。

「征服」,是指战争结束后战胜国把战败国灭亡,且兼并其领土。
中国对西藏的主权方式基本上只和时效原则相接近。

这里就出来问题了。
时效、征服原则从某种角度上看,其实就是为「一国」侵略「他国」所做辩护。这种观点,现代国际法倾向于不接受。也就是说,如有「一国(独立自主且主权完整)」使用武装力量去侵略另外「一国(独立自主且主权完整)」,国际法不会默认这个事实“不受干扰的”存在相当长的时间,以至于改侵占国“实际取得”对这块土地的主权。而在多大程度上,这个原则可以被用来对于过去在「国际秩序」和「国际法」尚未建构存在的情况下,一国通过战争和侵略实际获得并已经形成的对某块土地的主权做事后的追认,也是一个很难讲的清楚的事情。这牵涉到具体的过程,以及具体的历史年代。


在此,对中国的不利是,当中国对西藏主权成为一个问题,当然对于清政府这本来不是一个问题,它(西藏)只因为对于当时的西方列强和当代的国际社会而言是个问题,因为当时欧美等殖民者凭借武力觊觎刮分侵蚀中国广大疆域的时候,早早按照欧美殖民者所盘算而设置的国际法已经存在了。欧美俄日殖民侵列者对于中国对西藏的主权的质疑,也从那个时候就有了。
虽然欧美日这种质疑显然是包藏祸心,是西方列强为了自己在亚洲既得的利益与扩大窃取中国边疆各藩属领土利益,从而在欧美俄等协调出自己的(注意这个词!)法律中寻找借口,但是这毕竟是一个质疑。一个鉴于国际法的质疑。



西方殖民侵列的,也就是当代达赖流亡团伙的质疑就在于,中国清政府是否「实际上有效的行使了对西藏的治理」。如果是,那么就是主权。如果不是,那么就是宗主权。


「宗主权」,现在被看作那一个“殖民时代的”旧国际法概念,在前社会主义阵营国家中尤其如此。
但是我们不能对此视而不见,完全否认可以进行主权与宗主权的比较。因为如果把宗主权斥责为“西方殖民主义侵略的工具”,那么中国对于西藏的主权讨论也必然要退回到西藏人对于中国人的侵略的指责上去,然而却忽视数千年来中国历代朝廷多次与西藏进行长期宗教、军事、政治、文化联姻的民族融合。直到清朝初期与西藏签订《钦定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正式再次确认以「北京中央皇权朝廷」与「西藏地方自治政府」的彼此政治从属关系。

《宗主权》,一词在近代各有模糊定义:
《韦伯 新国际词典》是:
「宗主国在各种程度上控制附属国的外交,但允许后者自理内政」。

《美国遗产学院词典》是:
「一个国家控制另一个国家的外交,但允许后者自理内政」。

所以藏独们假设,中央对西藏的政治权益单只承认为「宗主权」,那么西藏就是一个「国(非主权完整,且未能独立自主)」,它和清朝的的政治关系则属于「藩属/属国/属地」的性质。
那么,中国对于西藏政治属性到底是《主权》?还是《宗主权》?
问题就集中在由欧美俄殖民者所设定一个「有效治理」体现上。


如果按照清朝《钦定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的内容实施地方自治治理,西藏的「行政人事权、宗教监管权、军权、司法权、外交权、财税权」等统统集于中央皇权官派的《驻藏大臣》之手,那么中国毫无疑问拥有对于《西藏完整的主权》。

但是,「达赖流亡团伙」却宣称,清朝的《钦定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并没有得到真正贯彻,他只是一个形式而已。实际治理权力还在「达赖、噶厦」等西藏「自治政府」官员手中,朝廷官派的《驻藏大臣》没有实际参与任何地方的治理,其作用最多是一个”监管西藏的朝廷使臣“而已。

于是,这就还须探究各时期中央皇权朝廷具体管辖西藏地方的历史了。「王力雄」曾经在其研究中国西藏问题的著作《天葬》中认为,中央皇权钦派《驻藏大臣》的的权力是被架空的。
王力雄 说在「十三世达赖喇嘛」时期,清朝的《驻藏大臣》曾任命一位西藏贵族「然巴」担任西藏地方政府的「噶厦」大臣「噶伦」。据悉据《钦定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规定,中央皇权朝廷的「驻藏大臣」有权介入西藏葛厦的选任工作。

但据悉「十三世达赖喇嘛」得知驻藏大臣先选任了葛厦后,十三世达赖啦嘛则表现意图干预西藏人事,并召见了新任葛厦然巴,对他说:“虽驻藏大臣已委你为噶厦成员,但你仍不是我的噶厦成员。”
导致新任葛厦立刻离开拉萨,回到他自己的部落不愿再出面担任葛厦官职。于是其他噶厦就去向驻藏大臣呈报──葛厦然巴已经死了。而驻藏大臣当然不相信几天前还好端端的葛厦然巴突然死,虽即使怀疑其中有诈,但他能又上哪去找出然巴,证明其没死呢?最终他只好同意十三世达赖喇嘛委任的人担当噶伦。章程赋予他的权力在实际中,等于不存在。 “




按照「王力雄」单方面几个案例分析,就简单的判定皇权朝廷《驻藏大臣》面临主要问题是:「在任时间短、人员缺乏、语言不通」。
1)时间短:清皇权朝廷,于连续185年钦定的《驻藏大臣》里,共173次钦任「正、副大臣」、计135人被任命为驻藏大臣,但有23人虽被钦定最终因其各种原因没有到拉萨赴任 。
驻藏大臣规定任期三年,实际任期长短并不一。最长的连续驻藏七年(乾隆时期的「莽古赉」),最短的只有40天即被招回(嘉庆时期的「丰绅」)。尤其是驻藏大臣的三年任期,官员们在进藏险恶的路程却有三个月之久。

清乾隆皇帝在奏折批复中说:
“向来驻藏大臣往往以在藏驻扎视为苦差,诸事因循,惟思年期界满,幸免无事,即可进京。”


2)人员少:在驻藏大臣衙门里工作的文职人员多时几十人,少时十几人,其中除了官员以外,文书、翻译、财务等工具性人员也包括在内。驻军也只有数百人。


3)语言不通,前驻藏大臣「联豫」奏稿中说:
”汉人之能解藏文者,奴才衙门中,不过一、二人,藏人之能识汉字者,则犹未一见”。

何况还有藏人的阳奉阴违。
駐藏大臣「联豫」曾经抱怨:“……往往扎饬之事,迟至数月,而不禀复,或籍口于达赖未归,或托词于会议未协,虽极力催询,置若罔闻……”。

晚清中央皇权于面对内忧外患及充满敌意与抗拒的西藏地方政府,以十几个官派文武职官,数百人的军队,一两个翻译,正副驻藏大臣在其任期三年里面如何能够”实际治理“青康藏高原呢?
当然,不能实际参与地方日常治理,是否意味着”没有实际行使主权“,这也还是一个问题。

《主权》,到底是体现在对于「关键问题的决策上」?还是「日常的治理上」?
然而根据中国历史朝代史料,绝大部分学者以该地方关键问题的决策上。中央皇权政府不插手(或者因为主客观原因不易插手)地方自治日常管理事务,只意味着对于该地方具有较高的”自治“水平,但不意味着中央皇权对该地方的主权的丧失。

值得庆幸,另一位研究西藏问题的学者「徐明旭」则提供了一些证明清皇权政府拥有”最高决策权“的例子。比如:

1705年,康熙皇帝下令将不守佛规的六世达赖喇嘛「仓央加措」解押进京,次年不幸的死于途中。


1727年,西藏又发生首席噶伦「阿尔布巴」作乱之事。次年,清中央皇权朝廷派大军进藏,处死叛乱阿尔布巴,并任命「颇罗鼐」为郡王,为总管西藏政务。


1844年,道光皇帝将西藏摄政「策墨林」剥黄充军黑龙江,颁布《裁禁商上积弊章程》。


当然还有最重要的:“金瓶掣签”(达赖喇嘛有三个是“金瓶掣签”的结果,有两个是由清朝皇帝批准免予掣签的)。西藏的最高政教领袖都要按清朝皇帝的旨意产生﹐又可以由清朝皇帝革去名号(1904年﹑1910年两次革去十三世达赖喇嘛)。


基本上这个问题还是中国政府和”达赖流亡团伙“各执一词。双方在法律政治概念上争吵不休。但是我认为在概念上争吵意义是不大的。在国际法范围内争吵本身就有问题。

这一点「王力雄」说:
「今天,达赖喇嘛的海外流亡政府聘请西方人士担任他们的国际公法顾问,以国际法的标准,从历史上寻找西藏不曾隶属于中国的法律根据。西方学者也做出这样的结论:即便在清朝最强盛的时期,中国对西藏的宗主权“从来没有形式化过,而且也没有任何的条约或是其他和谈来确定双方的权力和义务。
北京中央政府方面也延揽一群法律、历史等方面的专家,搜罗出许多类似《二十九条章程》那样的证据,并从国际法的角度分析其中的主权表现,证明中国对西藏的主权之历史合法性。
挑选出以上这段文字中的关键词──国际法、法律根据、形式化、条约、权利和义务、合法性等,可以发现,双方运用的都是本来不属于东方历史的概念。无论中国还是西藏,在历史上都不曾用现代主权的观念认识和约定相互的关系。西方建构的概念被确立为全球性的国际秩序,并于压迫中强制性让东方接受认可,并在中藏关系中被双方强烈地意识和争取,只是十九、二十世纪之交才开始。二者之间许多似是而非的结论和纠缠不清的是非,根源都在擅自把欧美西方概念硬套在东方的历史上。」


「王力雄」则认为:
「在古代中国的世界观中,“天下”是以中国为中心的。那时中国周边没有更先进的文明,中国可以一直保持强烈的文化优越感,视其他民族为「化外之邦」的夷、狄、蛮、番。古代中国不以政治共同体界定国家,只关注一家一姓的皇权朝廷,而皇朝的合法性在于其必须代表中国文化的正朔。


这也正如「梁漱溟」:
是基于文化的统一,而政治的统一随之,以天下兼国家的 。

身为“中央之国”的皇权君主,中国历代皇帝对周边民族的统治,放在首要地位的并非领土、资源、边界等那些“物”的事物,而是“礼”。只要那些「夷、狄、蛮、番」对中国文化表示臣服和尊崇,使“中央皇权朝廷”的尊严得到满足,其他都属细节,不需要过份操心。

正因为如此,古代中国从来不以西方法律明显界定自己的领土,常以「四夷」在其文化、外交、军事、政治权益等议题,借此表示对中原皇权的「称臣纳貢、永世服膺、世袭罔替、代职镇守中国边疆,就授予经由中央皇权朝廷的「敕书与官印予以册封名号与袭爵」等,并归为中国边疆领土。然而,却又深受「庄子、老子」的「力所能及」、「无为而治」等哲学思想,朝廷对于那些地处中原边境的「化外之邦、四方诸夷」加以行之有年的「因地制宜」区域管理法则。如,地方管理地方的「地方(区域)自治」等,导致中国历代的疆域界线时而外扩、时而内缩等情形,一直十分模糊。


根据「王力雄」的观点,我们可以看出,中国西藏问题之争,表面上看是「主权与宗主权」领土争端,实则是欧美俄等霸权主义在近代初期对中国固有疆域进一步的刮分分食、強取豪夺缩影一角。同时也是利益冲突,包括以依附《西方的利益》和《中国的利益》为观点的学术冲突。但是这背后隐藏着新旧文明的冲突,西方资本主义文明和东方皇权主义文明的冲突。

于是,当我们中国学者毫无质疑与警觉的使用西方殖民者特意架设建构好对华疆域限缩国土掣肘观点,导致我们在论述自身朝廷所传承《宗藩》、《藩属》、《朝貢》等制度,转化成西方「属地」、「属国」、「主权」、「宗主权」、「万国公法」等欧美俄国际观点。又如:「条约」,这样的词汇表达我们的利益时。我们的中国文明其实已经是在认输了,因为我们正在对敌人妥协,并且逐步否定、抛弃自己各个方面的文明传承,用着别人加诸于我们观念,别人的政治经济制度框架,以及别人的价值体系在为自己辩护,为自己的利益寻找合法性基础,无疑是放弃自己的指南针,甘心沦为跟着敌人脚步,找寻其为我们挖掘好坑、洼、洞、坎。


当今第三世界所谓和西方相对的这个世界的一个无可奈何的现状就是,「我们最终战胜了十九世纪以来西方殖民主义国家入侵,但是我们的武器恰恰是是西方殖民主义大潮中产生的各种主义。」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东方的相继失败,恰恰是资本主义在东方的胜利,资本主义在进一步跨越国境线重整后的全球化,不仅仅是由西方前老牌殖民者大国所策划推动的,但同时也是持续由东方世界做牛做马流血流汗所拉抬带动的。














备注:
清朝皇帝赐以镀金银印予藩属琉球王之官印
清乾隆二十一年(1756年),清朝册封琉球世子尚穆为中山王时换颁的王印。该印为驼纽银质镀金。纵11. 7厘米,横11. 9厘米,台厚4厘米,纽高6. 7厘米,重6. 5公斤。
印文为“琉球国王之印”,右为尚方大篆,左为”满篆”。

《清史稿》记载佐证:“琉球国凡王嗣位,先请朝命,钦命正副使奉敕往封,赐以驼钮镀金银印,乃称《王》。未封以前称《世子》,权国事”。这就是说,凡琉球国王去世,虽然由世子执掌同事,但仍称世子,不称王,只有经过中国皇帝的册封,世子才能称王。琉球国对接受中国册封之事历来非常重视。琉球国王去世后,世子即派出报丧使,向中国报告故王薨逝,并请求册封。
中国皇帝准许琉球请封后,便决定册封使人选。清代对选派册封使极为重视,对册封使的人品、学问,乃至仪表,都要严格选择。在正式委派之前,由礼部通知内阁、翰林院、都察院等衙门,选举“学问优长、仪度修伟”的满汉官数员,礼部自己也选司员数员,一并缮写绿头签带领引见,然后由皇帝指派正副使各一名。


相同的,银印的形制亦有规范,越南、琉球、暹罗之国王印,皆为驼钮的金饰银印,字体为尚方大篆。而目前在大琉球岛(冲绳)那霸首里城展示的”银印”的年代,也能够透过中国及琉球的档案史料来还原比对验证。

历史上,日本非法殖民地冲绳曾长期作为中国明清两朝五百年间一个藩属国其政治地位与中国内地省份无异,然而日本殖民者趁中国清政府晚期内忧外患期间无力顾及1879年日本非法的《废琉置县(”单方面废除”中国藩属琉球国,未经琉球的宗主权国签署割让、或放弃对琉球的宗主权领土权益前。日本殖民者就擅自更改中国藩属琉球的名称为日本冲绳县)》。
二战后,琉球先是受盟国美军“托管”,后又被私相授受还给日本殖民者再治理。实为美日两国违法窃占中国琉球列岛的治理权益。


当我们中国人振振有辞的用”主权“,”国际法“,”条约“这样的词汇表达我们的利益时。我们的文明其实已经是在认输了,因为我们在用别人的理念,别人的制度框架,别人的价值体系在为自己辩护,为自己的利益寻找合法性基础。

觉得西藏是别人的?卖国贼才这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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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环保志愿 2016-11-14 13:09
琉球王国是朱元璋亲手缔造的,应该属于中国领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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