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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年朝鲜停战协定

2017-4-10 14:23| 发布者: 台灣獵戶人| 查看: 1411| 评论: 8|原作者: 关天培

摘要: 《朝鲜停战协定》一九五三年七月二十七日,在板门店签署,同日生效,意味为期三年多的朝鲜半岛战争停火,但南北朝鲜没有正式签订和平条约,至今仍处交战状态。停战协定的主要内容包括,南北朝鲜之间划下军事分 . ...
《朝鲜停战协定》
一九五三年七月二十七日,在板门店签署,同日生效,意味为期三年多的朝鲜半岛战争停火,但南北朝鲜没有正式签订和平条约,至今仍处交战状态。停战协定的主要内容包括,南北朝鲜之间划下军事分界线,双方由此线退后两公里作为缓冲区。
双方在协定生效后十二小时起完全停止敌对行动,十日内停止军事人员和军火增援进入朝鲜半岛,六十日内遣返所扣押的战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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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中国代表「彭德怀」元帅在朝鲜停战协定上正式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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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北朝鲜代表「金日成」元帅在朝鲜停战协定上正式签字 资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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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朝鲜半岛于签署《停战协定》后翌日,军事停战委员会在板门店开会。





《朝鲜停战协定》昨日正式签字,签字后十二小时起双方武装力量停止敌对行为 
文:新华社,开城一九五三年七月二十七日电,

朝鲜停战谈判朝中代表团七月二十七日发表「公报」如下:
 
  朝鲜停战协定及其临时补充协议,已于七月二十七日朝鲜时间上午十时,在朝鲜板门店,由我方代表团 首席代表 南日 大将与对方代表团首席代表哈利逊(海立胜)中将正式签字。

各种文本现正分送朝鲜 人民军 最高司令官 金日成 元帅中国人民志愿军 司令员 彭德怀 将军联合国军 总司令 克拉克 上将签字中。
根据双方的协议,双方控制下的一切武装力量,包括陆、海、空军的一切部队与人员,于双方代表团首席代表签订停战协定后十二小时起,亦即七月二十七日朝鲜时间下午十时起,完全停止一切敌对行为;而停战协定和附件及其临时补充协议的一切其他条款,亦一律于停火的同时开始生效。
停战协定明白规定:双方司令官须分别在其指挥下的军队中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与办法,以保证其所有部属彻底遵守停战协定的全部规定。而停战协定各条款,在未为双方共同接受的修正与增补,或未为双方政治级和平解决的适当协定中的规定所明确代替前,将继续有效。
由于全世界爱好和平人民的共同努力与一贯支持,朝鲜停战谈判朝中代表团已胜利完成了它的任务。 停战协定及其附件和临时补充协议全文如下:
 
 



朝鲜人民军最高司令官及中国人民志愿军司令员一方与联合国军总司令另一方关于朝鲜军事停战的协定

 
  序言
 
  下列签署人,朝鲜人民军最高司令官中国人民志愿军司令员一方与联合国军总司令另一方,为停止造成双方巨大痛苦与流血的朝鲜冲突,并旨在确立足以保证在朝鲜的敌对行为与一切武装行动完全停止的停战,以待最后和平解决的达成,兹各自、共同、并相互同意接受下列条款中所载的停战条件与规定,并受其约束与管辖,此等条件与规定的用意纯属军事性质并仅适用于在朝鲜的交战双方。
 
  第一条 军事分界线与非军事区
 
  一、确定一军事分界线,双方各由此线后退二公里,以便在敌对军队之间建立一非军事区。建立一非军事区作为缓冲区,以防止发生可能导致敌对行为复发的事件。
 
  二、军事分界线的位置如附图所示。
 
  三、非军事区以附图所示的北缘与南缘确定之。
 
  四、军事分界线接照后述设立的军事停战委员会的指示加以明白标志。敌对双方司令官在非军事区与其各自地区间的边界沿线树立适当标志物。军事停战委员会监督所有设署在军事分界线与非军事区两缘沿线的标志物的树立。
 
  五、汉江口的水面,其一岸受一方控制而另一岸受他方控制处,向双方民用航运开放。各方民用航运在本方军事控制下的陆地靠岸不受限制。
 
  六、双方均不得在非军事区内,或自非军事区,或向非军事区进行任何敌对行为。
 
  七、非经军事停战委员会特许,任何军人或平民不准越过军事分界线。
 
  八、非军事区内的任何军人或平民,非经其所要求进入地区的司令官的特许,不准进入任何一方军事控制下的地区。
 
  九、除与办理民政及救济有关的人员及经军事停战委员会特许进入的人员以外,任何军人或平民不准进入非军事区。
 
  十、非军事区的军事分界线以北部分的民政与救济由朝鲜人民军最高司令官与中国人民志愿军司令员共同负责;非军事区的军事分界线以南部分的民政与救济由联合国军总司令负责。为办理民政与救济而被准许进入非军事区的军人或平民的人数分别由各方司令官决定之,但任何一方批准的总人数在任何时候不得超过一千。民政警察的人数及其所携带的武器由军事停战委员会规定之。其他人员非经军事停战委员会特许不得携带武器。
 
  十一、本条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解释为妨碍军事停战委员会、其助理人员、其联合观察小组及小组助理人员,后述设立的中立国监察委员会、其助理人员、其中立国视察小组及小组助理人员,以及任何经军事停战委员会特许进入非军事区的其他人员、物资与装备出入非军事区与在非军事区内移动的完全自由。非军事区内的两地不能由全部在非军事区以内的通道相联接时,为往来于此两地之间所必经的通道而通过任何一方军事控制下的地区的移动便利应予准许。
 
  第二条、停火与停战的具体安排
 
  甲、通则
 
  十二、敌对双方司令官命令并保证其控制下的一切武装力量,包括陆、海、空军的一切部队与人员,完全停止在朝鲜的一切敌对行为,此项敌对行为的完全停止自本停战协定签字后十二小时起生效(本停战协定其余各项规定的生效日期与时间见本停战协定第六十三款。)


十三、为保证军事停战的稳定,以利双方高一级的政治会议的进行来达到和平解决,敌对双方司令官:
 
  子、除本停战协定中另有规定外,在本停战协定生效后七十二小时内自非军事区撤出其一切军事力量、供应与装备。军事力量撤出非军事区后,所有知悉存在于非军事区内的爆破物、地雷阵地、铁丝网以及其他危及军事停战委员会或其联合观察小组人员安全通行的危险物,连同所有知悉并无此等危险物的通道,由设置此等危险物的军队的司令官报告军事停战委员会。嗣后,应清除出更多的安全通道;最后,在七十二小时的时期终止后的四十五天内,所有此等危险物须按照军事停战委员会的指示,并在其监督下自非军事区内撤除。在七十二小时的时期终止后,除在军事停战委员会监督下有权在四十五天的期间完成清除工作的非武装部队,由军事停战委员会所特别要求并经敌对双方司令官同意的警察性部队及本停战协定第十款与第十一款所批准的人员以外,双方任何人员均不准进入非军事区。
 
  丑、在本停战协定生效后十天内自对方在朝鲜的后方与沿海岛屿及海面撤出其一切军事力量、供应与装备。如此等军事力量逾期不撤,又无双方同意的和有效的延期撤出的理由,则对方为维持治安,有权采取任何其所认为必要的行动。
上述“沿海岛屿”一词系指在本停战协定生效时虽为一方所占领,而在一九五零年六月二十四日则为对方所控制的岛屿;
但在黄海道与京畿道道界以北及以西的一切岛屿,则除
白翎岛(北纬三七度五八分,东经一二四度四○分)、
大青岛(北纬三七度五○分,东经一二四度四二分)、
小青岛(北纬三七度四六分,东经一二四度四六分)、
延坪岛(北纬三七度三八分,东经一二五度四○分)及隅岛(北纬三七度三六分,东经一二五度五八分)诸岛群留置联合国军总司令的军事控制下以外
均置于朝鲜人民军最高司令官与中国人民志愿军司令员的军事控制之下。
朝鲜西岸位于上述界线以南的一切岛屿均留置联合国军总司令的军事控制之下。
 

  寅、停止自朝鲜境外进入增援的军事人员;但在下述规定范围内的部队与人员的轮换,担任临时任务的人员的到达朝鲜,以及在朝鲜境外作短期休假或担任临时任务后的人员的返回朝鲜则予准许。“轮换”的定义为部队或人员由开始在朝鲜服役的其他部队或人员所替换。轮换人员仅得经由本停战协定第四十三款所开列的口岸进入与撤离朝鲜。轮换须在一人换一人的基础上进行,但任何一方在任何一个月份内不得在轮换政策下自朝鲜境外进入三万五千名以上的军事人员。如一方军事人员的进入将造成该方自本停战协定生效之日以来所进入朝鲜的军事人员总数超过该方自同日以来离开朝鲜的军事人员的累积总数时,则该方的任何军事人员即不得进入朝鲜。关于军事人员的到达与离开朝鲜须每日向军事停战委员会及中立国监察委员会提出报告;此项报告须包括入境与离境的地点及每一地点入境与离境人员的数目。中立国监察委员会经由其中立国视察小组须在本停战协定第四十三款所开列的口岸对上述批准的部队与人员的轮换进行监督与视察。
 
  卯、停止自朝鲜境外进入增援的作战飞机、装甲车辆、武器与弹药;但停战期间毁坏耗损的作战飞机、装甲车辆、武器与弹药得在同样性能同样类型的一件换一件的基础上进行替换。此等作战飞机、装甲车辆、武器与弹药仅得经由本停战协定第四十三款所开列的口岸进入朝鲜。为确证为替换目的而输入朝鲜的作战飞机、装甲车辆、武器与弹药有其需要,关于此等物件的每批输入须向军事停战委员会及中立国监察委员会提出报告;此项报告中须说明被替换的物件的处置情况。撤出朝鲜的将被替换的物件仅得经由本停战协定第四十三款所开列的口岸撤出。中立国监察委员会经由其中立国视察小组须在本停战协定第四十三款所开列的口岸对上述批准的作战飞机、装甲车辆、武器与弹药的替换进行监督与视察。
 
  辰、保证对其各自指挥下的违反本停战协定中任何规定的人员予以适当的惩罚。
 
  巳、在埋葬地点见于记载并查明坟墓确实存在的情况下,准许对方的墓地注册人员在本停战协定生效后的一定期限内进入其军事控制下的朝鲜地区,以便前往此等坟墓的所在地,掘出并运走该方已死的军事人员,包括已死的战俘的尸体。进行上述工作的具体办法与期限由军事停战委员会决定之。敌对双方司令官应供给对方以有关对方已死军事人员的埋葬地点的一切可能获得的材料。
 
  午、在军事停战委员会及其联合观察小组与中立国监察委员会及其中立国视察小组执行其后述指定的职司与任务时,给予充分保护及一切可能的协助与合作。在中立国监察委员会及其中立国视察小组经由双方协议的主要交通线往返于中立国监察委员会总部与本停战协定第四十三款所开列的口岸时,以及往返于中立国监察委员会总部与据报发生违反本停战协定事件的地点时,给予充分的通行便利。为避免不必要的耽搁,当主要交通线被封闭或无法通行时,应准许使用替代的路线及交通工具。
 
  未、供给军事停战委员会与中立国监察委员会及其各自所属小组所需要的后勤支援,包括通讯与运输的便利。
 
  申、在军事停战委员会总部附近非军事区内的本方地区,各自兴筑、管理并维持一适用的飞机场,其用途由军事停战委员会决定之。  酉、保证中立国监察委员会与后述成立的中立国遣返委员会的所有委员及其他人员均享有为适当执行其职司所必需的自由与便利,包括相当于被认可的外交人员按照国际惯例所通常享有的特权、待遇与豁免。
 
  十四、本停战协定适用于双方军事控制下的一切敌对的地面军事力量,此等地面军事力量须尊重非军事区及对方军事控制下的朝鲜地区。
 
  十五、本停战协定适用于一切敌对的海上军事力量。此等海上军事力量须尊重邻近非军事区及对方军事控制下的朝鲜陆地的海面,并不得对朝鲜进行任何种类的封锁。
 
  十六、本停战协定适用于一切敌对的空中军事力量。此等空中军事力量须尊重非军事区与对方军事控制下的朝鲜地区,以及邻近此两地区的海面的上空。
 
  十七、遵守并执行本停战协定条款与规定的责任属于本停战协定的签署人及其继任的司令官。敌对双方司令官须分别在其指挥下的军队中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与办法,以保证其所有部属彻底遵守本停战协定的全部规定。敌对双方司令官须相互积极合作,并与军事停战委员会及中立国监察委员会积极合作,以求得对本停战协定全部规定的文字与精神的遵守。


十八、军事停战委员会与中立国监察委员会及其各自所属小组的工作费用由敌对双方平均负担。
 
  乙、军事停战委员会
 
  (一)组成
 
  十九、成立军事停战委员会。
 
  二十、军事停战委员会由十名高级军官组成,
其中五名由朝鲜人民军最高司令官中国人民志愿军 司令员  共同指派
五名由联合国军总司令指派。
委员十人中,双方各三人应属将级;其余双方各二人可为少将、准将、上校或其同级者。
 
  二十一、军事停战委员会委员得依其需要使用参谋助理人员(⑴⑵)
 
  二十二、军事停战委员会配备必要的行政人员以设立秘书处,负责协助该委员会执行记录、文书、通译及该委员会所指定的其他职司。双方各在秘书处指派秘书长一人,助理秘书长一人及秘书处所需的文牍与专门技术人员。记录以朝文、中文与英文为之,三种文字同样有效
 
  二十三、子、军事停战委员会于开始时配备十个联合观察小组以为协助;小组数目可经军事停战委员会中双方首席委员协议予以减少。
 
  丑、每一联合观察小组由四至六名校级军官组成,其中半数由朝鲜人民军最高司令官与中国人民志愿军 司令员 共同指派,半数由联合国军总司令指派。联合观察小组工作所需的附属人员如司机、文牍、译员等由双方供给之。
 
  (二)职司与权力
 
  二十四、军事停战委员会的总任务为监督本停战协定的实施及协商处理任何违反本停战协定的事件。
 
  二十五、军事停战委员会:
 
  子、设总部于板门店(北纬三七度五七分二九秒,东经一二六度四○分○○秒)附近。军事停战委员会得经该委员会中双方首席委员的协议移设其总部于非军事区内的另一地点。
 
  丑、作为联合机构进行工作,不设主席。
 
  寅、采用其本身随时认为必要的办事细则。
 
  卯、监督本停战协定中关于非军事区与汉江口各规定的执行。
 
  辰、指导联合观察小组的工作。
 
  巳、协商处理任何违反本停战协定的事件。
 
  午、将自中立国监察委员会所收到的一切关于违反本停战协定事件的调查报告及一切其他报告与会议记录立即转交敌对双方司令官。
  
  未、对后述设立的战俘遣返委员会与协助失所平民返乡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总的督导。
 
  申、担任敌对双方司令官间传递信息的中介;但上述规定不得解释为排除双方司令官采用其愿意使用的任何其他方法相互传递信息。
 
  酉、制发其工作人员及其联合观察小组的证明文件与徽记,以及在执行其任务时所使用的一切车辆、飞机与船只的识别标志。
 
  二十六、联合观察小组的任务为协助军事停战委员会监督本停战协定中关于非军事区与汉江口各规定的执行。
 
  二十七、军事停战委员会或其中任何一方首席委员有权派遣联合观察小组调查据报发生于非军事区或汉江口的违反本停战协定的事件;但该委员会中任何一方首席委员在任何时候不得派遣尚未为军事停战委员会派出的联合观察小组的半数以上。
 
  二十八、军事停战委员会或其中任何一方首席委员有权请求中立国监察委员会至非军事区以外据报发生违反本停战协定事件的地点进行特别观察与视察。
 
  二十九、军事停战委员会确定违反本停战协定的事件业已发生时,须立即将该违反协定事件报告敌对双方司令官。
 
  三十、军事停战委员会确定某项违反本停战协定的事件业已获得满意纠正时,须向敌对双方司令官提出报告。
 
  (三)通则
 
  三十一、军事停战委员会每日开会。双方首席委员得协议不超过七天的休会;但任何一方首席委员得以二十四小时以前的通知终止此项休会。
 
  三十二、军事停战委员会一切会议记录的副本应在每次会议后尽速送交敌对双方司令官。
 
  三十三、联合观察小组向军事停战委员会提出该委员会所要求的定期报告,并指出此等小组所认为必需或该委员会所要求的特别报告。


三十四、军事停战委员会保存本停战协定所规定的报告及会议记录的双份档案。该委员会有权保存为进行其工作所必需的其他报告、记录等的双份档案。该委员会最后解散时,将上述档案分交双方各一份。
 
  三十五、军事停战委员会得向敌对双方司令官提出对于本停战协定的修正或增补的建议。此等修改建议一般地应以保证更有效的停战为目的。
 
  丙、中立国监察委员会
 
  (一)组成
 
  三十六、成立中立国监察委员会。
 
  三十七、中立国监察委员会四名高级军官组成,其中
两名由朝鲜人民军 最高司令官中国人民志愿军 司令员所共同提名的中立国,即波兰与捷克斯洛伐克指派,
两名由联合国军 总司令所提名的中立国,即瑞典与瑞士指派。
本停战协定所用“中立国”一词的定义为未有战斗部队参加在朝鲜的敌对行为的国家
被指派参加该委员会的委员得自指派国家的武装部队中派出。每一委员须指定一候补委员,以出席该正式委员因任何理由而不能出席的会议。此等候补委员须与其正式委员属于同一国籍。一方所提名的中立国委员出席的人数与另一方所提名的中立国委员出席的人数相等时,中立国监察委员会即得采取行动。
 
  三十八、中立国监察委员会的委员得依其需要使用由各该中立国所供给的参谋助理人员。此等参谋助理人员得被指派为该委员会的候补委员。
 
  三十九、中立国监察委员会所必需的行政人员须请由中立国供给,以设立秘书处,负责协助该委员会执行必要的记录、文书、通译及该委员会所指定的其他职司。
  
  四十、子、中立国监察委员会于开始时配备二十个中立国视察小组以为协助;小组数目可经军事停战委员会中双方首席委员协议予以减少。中立国视察小组仅向中立国监察委员会负责,向其报告并受其指导。
 
  丑、每一中立国视察小组由不少于四名的军官组成,该项军官以校级为宜,
其中半数出自朝鲜人民军最高司令官与中国人民志愿军司令员所共同提名的中立国,
半数出自联合国军总司令所提名的中立国。
被指派参加中立国视察小组的组员得自指派国家的武装部队中派出。为便于各小组执行其职司,得视情况需要设立由不少于两名组员组成的分组,该两组员中一名出自朝鲜人民军最高司令官与中国人民志愿军司令员所共同提名的中立国,一名出自联合国军总司令所提名的中立国。附属人员如司机、文牍、译员、通讯人员,以及各小组为执行其任务所需的装具,由各方司令官按照需要在非军事区及本方军事控制地区内供给之。中立国监察委员会得自行配备并供给中立国视察小组其所愿有的上述人员与装具;但此等人员须为组成中立国监察委员会的中立国本国人员。
 
  (二)职司与权力
 
  四十一、中立国监察委员会的任务为执行本停战协定第十三款寅项、第十三款卯项及第二十八款所规定的监督、观察、视察与调查的职司,并将此等监督、观察、视察与调查的结果报告军事停战委员会。
 
  四十二、中立国监察委员会:
 
  子、设总部于军事停战委员会总部附近。
 
  丑、采用其本身随时认为必要的办事细则。
 
  寅、经由其委员及其中立国视察小组在本停战协定第四十三款所开列的口岸进行本停战协定第十三款寅项与第十三款卯项所规定的监督与视察,及在据报发生违反本停战协定事件的地点进行本停战协定第二十八款所规定的特别观察与视察。中立国视察小组对作战飞机、装甲车辆、武器与弹药的视察须使小组确能保证并无增援的作战飞机、装甲车辆、武器与弹药进入朝鲜;但此项规定不得解释为授权视察或检查任何作战飞机、装甲车辆、武器或弹药的任何机密设计或特点。
 
  卯、指导并监督中立国视察小组的工作。
 
  辰、在朝鲜人民军最高司令官与中国人民志愿军司令员的军事控制地区内本停战协定第四十三款所开列的口岸派驻五个中立国视察小组;在联合国军总司令的军事控制地区内本停战协定第四十三款所开列的口岸派驻五个中立国视察小组;于开始时另设十个机动中立国视察小组为后备,驻在中立国监察委员会总部附近,其数目可经军事停战委员会中双方首席委员协议予以减少。机动中立国视察小组中应军事停战委员会中任何一方首席委员之请求而派出者在任何时候不得超过其半数。
 
  巳、在前项规定的范围内,不迟延地进行对据报违反本停战协定事件的调查,包括军事停战委员会或该委员会中任何一方首席委员所请求进行的对据报违反本停战协定事件的调查。
 
  午、制发其工作人员及其中立国视察小组的证明文件与徽记,以及在执行其任务时所使用的一切车辆、飞机与船只的识别标志。


四十三、中立国视察小组派驻下列各口岸:
 
  朝鲜人民军中国人民志愿军军事控制地区
 
  新义州(北纬四○度○六分,东经一二四度二四分)
 
  清 津(北纬四一度四六分,东经一二九度四九分)
 
  兴 南(北纬三九度五○分,东经一二七度三七分)
 
  满 浦(北纬四一度○九分,东经一二六度一八分)
 
  新安州(北纬三九度三六分,东经一二五度三六分)
 
  联合国军军事控制地区
 
  仁 川(北纬三七度二八分,东经一二六度三八分)
 
  大 邱(北纬三五度五二分,东经一二八度三六分)
 
  釜 山(北纬三五度○六分,东经一二九度○二分)
 
  江 陵(北纬三七度四五分,东经一二八度五四分)
 
  群 山(北纬三五度五九分,东经一二六度四三分)
 
  (三)通则
 
  四十四、中立国监察委员会每日开会。中立国监察委员会的委员得协议不超过七天的休会;但任何委员得以二十四小时以前的通知终止此项休会。
 
  四十五、中立国监察委员会一切会议记录的副本应在每次会议后尽速送交军事停战委员会。记录以朝文、中文与英文为之。
 
  四十六、中立国视察小组须就其监督、观察、视察与调查的结果向中立国监察委员会提出该委员会所要求的定期报告,并提出此等小组所认为必需或该委员会所要求的特别报告。报告由小组全体提出,但该组的个别组员一人或数人亦得提出之;个别组员一人或数人提出的报告仅视为参考报告。
 
  四十七、中立国监察委员会应将中立国视察小组所提出的报告的副本,依其收到的报告所使用的文字,不迟延地送交军事停战委员会。此等报告不得以翻译或审定的手续加以延搁。中立国监察委员会应按实际可能尽早审定此等报告,并将其判语尽先送交军事停战委员会。在收到中立国监察委员会的有关审定以前,军事停战委员会不得对任何此种报告采取最后行动。军事停战委员会中任何一方首席委员提出请求时,中立国监察委员会的委员及其小组的组员即须列席军事停战委员会,以说明任何提出的报告。
 
  四十八、中立国监察委员会保存本停战协定所规定的报告及会议记录的双份档案。该委员会有权保存为进行其工作所必需的其他报告、记录等的双份档案。该委员会最后解散时,将上述档案分交双方各一份。
 
  四十九、中立国监察委员会得向军事停战委员会提出对于本停战协定的修正或增补的建议。此等修改建议一般地应以保证更有效的停战为目的。
 
  五十、中立国监察委员会或该委员会的任何委员有权与军事停战委员会任何委员通讯联络。
 
  第三条 关于战俘的安排
 
  五十一、本停战协定生效时各方所收容的全部战俘的释放与遣返须按照本停战协定签字前双方所协议的下列规定执行之。
 
  子、在本停战协定生效后六十天内,各方应将其收容下的一切坚持遣返的战俘分批直接遣返,交给他们被俘时所属的一方,不得加以任何阻难。遣返应依照本条的各项有关规定予以完成。为了加速此等人员的遣返过程,各方应在停战协定签字以前,交换应予直接遣返的人员的按国籍分类的总数。送交对方的每一批战俘应附带按国籍编制的名单,其中包括姓名、级别(如有)和拘留编号或军号。
 
  丑、各方应将未予直接遣返的其余战俘,从其军事控制与收容下释放出来统交中立国遣返委员会,按照本停战协定附件“中立国遣返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各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寅、为避免因并用三种文字可能产生的误解,兹规定为本停战协定之用,一方将战俘交与对方的行动在朝文中称为“[[原字为人下加高头]][[原字为古加乙右加卜]](韩文),在中文中称为“遣返”,在英文中称为“REPATRIATION”,不论该战俘的国籍或居住地为何。
 
  五十二、各方保证不将任何因本停战协定之生效而被释放与遣返的战俘用于朝鲜冲突中的战争行动。
 
  五十三、凡一切坚持遣返的病伤战俘须予优先遣返。在可能范围内应有被俘的医务人员与病伤战俘同时遣返,以便在途中提供医疗与照顾。
 
  五十四、本停战协定第五十一款子项所规定的全部战俘的遣返须在本停战协定生效后六十天的期限内完成。在此期限内各方负责在可能范围内尽早完成其收容下的上述战俘的遣返。
 
  五十五、定板门店为双方交接战俘的地点。必要时战俘遣返委员会可在非军事区内增设其他战俘交接地点(或若干交接地点)。


五十六、子、成立战俘遣返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六名校级军官组成,
其中三名由朝鲜人民军最高司令官与中国人民志愿军司令员共同指派,
三名由联合国军总司令指派。
该委员会在军事停战委员会总的督导下,负责协调双方有关遣返战俘的具体计划,并监督双方实施本停战协定中有关遣返战俘的一切规定。该委员会的任务为:协调战俘自双方战俘营到达战俘交接地点(或若干交接地点)的时间;必要时制订有关病伤战俘的运送及福利所需的特殊安排;调配本停战协定第五十七款所设立的联合红十字会小组协助遣返战俘的工作;监督本停战协定第五十三款与第五十四款所规定的实际遣返战俘的安排的实施;必要时选定增设的战俘交接地点(或若干交接地点);安排战俘交接地点(或若干交接地点)的安全事宜;以及执行为遣返战俘所需的其他有关职司。
 
  丑、战俘遣返委员会对与其任务有关的任何事项不能达成协议时,须立即将此等事项提交军事停战委员会决定之。战俘遣返委员会在军事停战委员会总部附近设置其总部。
 
  寅、战俘遣返委员会于遣返战俘计划完成时即由军事停战委员会解散之。
 
  五十七、子、在本停战协定生效后,
即成立由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红十字会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 红十字会代表为一方,以及向联合国军提供其军队的各国的红十字会代表为另一方,所组成的联合红十字会小组。
此等联合红十字会小组以战俘福利所需求的人道主义的服务协助双方执行本停战协定中有关遣返第五十一款子项所指的一切坚持遣返的战俘的规定。为完成此任务,联合红十字会小组在战俘交接地点(或若干交接地点)对双方交接战俘工作进行协助,并访问双方战俘营以进行慰问及携入与分发慰问战俘及为战俘福利之用的馈赠品。联合红十字会小组并得对从战俘营至战俘交接地点途中的战俘提供服务。
 
  丑、联合红十字会小组应按下列规定组成:
 
  (一)一组由各方的本国红十字会各出代表十名,双方共二十名组成,在战俘交接地点(或若干交接地点)协助双方交接战俘。该小组的主席由双方红十字会代表按日轮流担任。该小组的工作与服务由战俘遣返委员会调配之。
 
  (二)一组由各方的本国红十字会各出代表三十名,双方共六十名组成,访问朝鲜人民军与中国人民志愿军管理下的战俘营,并得对从战俘营至战俘交接地点途中的战俘提供服务。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的代表担任该小组的主席。
 
  (三)一组由各方的本国红十字会各出代表三十名,双方共六十名组成,访问联合国军管理下的战俘营,并得对从战俘营至战俘交接地点途中的战俘提供服务。以军队提供联合国军的一国的红十字会的代表担任该小组的主席。
 
  (四)为便利每一联合红十字会小组执行其任务,在情况需要时,得成立至少由小组组员二人所组成的分组,分组中各方须有同等数目的代表。
 
  (五)各方司令官供给在其军事控制地区内工作的联合红十字会小组以附属人员如司机、文牍与译员,以及各小组为执行其任务所需的装具。
 
  (六)任何联合红十字会小组的人数,经该小组中双方代表协议后,得予增加或减少,但须经战俘遣返委员会认可。
 
  寅、联合红十字会小组执行其职司时,各方司令官须与之充分合作,并负责在其军事控制地区内保证联合红十字会小组人员的安全。各方司令官给予在其军事控制地区内工作的小组以其所需要的后勤、行政与通讯的便利。
 
  卯、联合红十字会小组于本停战协定第五十一款子项所规定的一切坚持遣返的战俘的遣返计划完成时即行解散。
 
  五十八、子、各方司令官应在可能范围内尽速,但不得迟于本停战协定生效后十天,供给对方司令官以下列有关战俘的材料:
 
  (一)关于最近一次交换的资料截止日期后逃亡的战俘的完整资料。
 
  (二)在实际可能办到的范围内,关于在被收容期间死亡的战俘姓名、国籍、级别暨其他识别资料,以及死亡日期、原因与埋葬地点的材料。
 
  丑、如在上述规定的补充材料截止日期以后有任何逃亡的或死亡的战俘,收容一方须按照本条第五十八款子项的规定将有关资料经由战俘遣返委员会供给对方。此等资料每十天提供一次,直至战俘交接计划完成时为止。
 
  寅、在战俘交接计划完成后回到原收容一方的任何逃亡战俘须送交军事停战委员会处置。
 
  五十九、子、
所有在一九五零年六月二十四日居住于本停战协定所确定的军事分界线以北,而在本停战协定生效时系在联合国军总司令军事控制地区内的平民,凡愿返乡者,由联合国军总司令准许并协助其返回军事分界线以北地区;
所有在一九五零年六月二十四日居住于本停战协定所确定的军事分界线以南,而在本停战协定生效时系在朝鲜人民军最高司令官与中国人民志愿军 司令员 军事控制地区内的平民,凡愿返乡者,由朝鲜人民军最高司令官与中国人民志愿军司令员准许并协助其返回军事分界线以南地区。各方司令官负责在其军事控制地区内广为宣布本项规定的内容,并责令适当的民政当局对所有此类愿意返乡的平民给予必要的指导与协助。
 
  丑、在本停战协定生效时,在朝鲜人民军最高司令官与中国人民志愿军司令员军事控制地区内的一切外籍平民,凡愿前往联合国军总司令军事控制地区者,须准许并协助其前往联合国军总司令军事控制的地区。在本停战协定生效时,在联合国军总司令军事控制地区内的一切外籍平民,凡愿前往朝鲜人民军最高司令官与中国人民志愿军司令员军事控制地区者,须准许并协助其前往朝鲜人民军最高司令官与中国人民志愿军司令员军事控制的地区。各方司令官负责在其军事控制地区内广为宣布本项规定的内容,并责令适当的民政当局对所有此类愿意前往对方司令官军事控制地区的外籍平民给予必要的指导与协助。


寅、在战俘交接计划完成后回到原收容一方的任何逃亡战俘须送交军事停战委员会处置。
 
  五十九、子、所有在一九五零年六月二十四日居住于本停战协定所确定的军事分界线以北,而在本停战协定生效时系在联合国军总司令军事控制地区内的平民,凡愿返乡者,由联合国军总司令准许并协助其返回军事分界线以北地区;所有在一九五零年六月二十四日居住于本停战协定所确定的军事分界线以南,而在本停战协定生效时系在朝鲜人民军最高司令官与中国人民志愿军司令员军事控制地区内的平民,凡愿返乡者,由朝鲜人民军最高司令官与中国人民志愿军司令员准许并协助其返回军事分界线以南地区。各方司令官负责在其军事控制地区内广为宣布本项规定的内容,并责令适当的民政当局对所有此类愿意返乡的平民给予必要的指导与协助。
 
  丑、在本停战协定生效时,在朝鲜人民军最高司令官与中国人民志愿军司令员军事控制地区内的一切外籍平民,凡愿前往联合国军总司令军事控制地区者,须准许并协助其前往联合国军总司令军事控制的地区。在本停战协定生效时,在联合国军总司令军事控制地区内的一切外籍平民,凡愿前往朝鲜人民军最高司令官与中国人民志愿军司令员军事控制地区者,须准许并协助其前往朝鲜人民军最高司令官与中国人民志愿军司令员军事控制的地区。各方司令官负责在其军事控制地区内广为宣布本项规定的内容,并责令适当的民政当局对所有此类愿意前往对方司令官军事控制地区的外籍平民给予必要的指导与协助。
 
  寅、双方协助本条第五十九款子项中所规定的平民返乡及本条第五十九款丑项中所规定的平民移动的措施,应于本停战协定生效后尽速开始。
 
  卯、(一)成立协助失所平民返乡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四名校级军官组成,其中二名由朝鲜人民军最高司令官与中国人民志愿军司令员共同指派,二名由联合国军总司令指派。该委员会在军事停战委员会总的督导下,负责协调双方有关协助上述平民返乡的具体计划,并监督双方实施本停战协定中有关上述平民返乡的一切规定。该委员会的任务为:进行必要的安排,包括运输的安排,以加速并协调上述平民的移动;选定上述平民越过军事分界线的越界地点(或若干越界地点);安排越界地点(或若干越界地点)的安全事宜;以及执行为完成上述平民返乡所需的其他职司。
 
  (二)协助失所平民返乡委员会对与其任务有关的任何事项不能达成协议时,须立即将此等事项提交军事停战委员会决定之。协助失所平民返乡委员会在军事停战委员会总部附近设置其总部。
 
  (三)协助失所平民返乡委员会于完成其任务时即由军事停战委员会解散之。
 
  第四条 向双方有关政府的建议
 
  六十、为保证朝鲜问题的和平解决,双方军事司令官兹向双方有关各国政府建议在停战协定签字并生效后的三个月内,分派代表召开双方高一级的政治会议,协商从朝鲜撤退一切外国军队及和平解决朝鲜问题等问题。
 
  第五条 附则
 
  六十一、对本停战协定的修正与增补必须经敌对双方 司令官 相互协议。
 
  六十二、本停战协定各条款,在未为双方共同接受的修正与增补,或未为双方政治级和平解决的适当协定中的规定所明确代替以前,继续有效。
 

  六十三、除第十二款外,本停战协定的一切规定于一九五三年七月二十七日二十二时生效。
 
  一九五三年七月二十七日十时以朝文、中文与英文三种文字订于朝鲜板门店,各文本同样有效。
 
 
    朝鲜人民军最高司令官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元帅 金日成(签字)
 
    中国人民 志愿军 司令员 彭德怀(签字)
 
    联合国军总司令 美国陆军上将 马克·克拉克(签字)
 
 
  出席者:
 
    朝鲜人民军 与中国人民 志愿军 代表团 首席代表 朝鲜人民军大将 南日(签字)
 
    联合国军代表团首席代表 美国陆军中将 威廉·凯·海立胜(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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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台灣獵戶人 2014-2-13 11:53

本文节选自《蒋介石在台湾·第一部》 陈冠任著 东方出版社出版

   


盟军东京军事总部的"盟军总司令"麦克阿瑟是“反共”的铁杆分子,曾不顾"美国华盛顿当局"的反对,私自密访台湾,并于蒋介石 台当局往来甚为密切,曾经否决台当局提议从金门马祖等岛完全撤退的主张,大力鼓励蒋氏经营台湾岛,但其在战后亚洲经常擅自主张发表不负责言论,因此触怒美国 总统 杜鲁门。但此刻流亡于台湾岛蒋氏却视他为“恩人”。

   


1951年3月7日,"盟军总司令"麦克阿瑟东京的盟军军事总部对记者发表谈话,宣称说:“在战场上受了反攻行动的限制,等于使韩战的结果相持不下。”他要扩大在朝鲜半岛的军事行动,进行全面性的大战,甚至不惜核威慑。然而这无视于1945年二次大战后,各国祈求和平,急需调养生息的迫切,于是其再次引起美当局杜鲁门等人的不满。

    


3月24日,麦克阿瑟又在前线发表扩战声明:

    一、南朝鲜境内有组织的“中国军”抵抗已被肃清。

    二、由于“中国军”后方补给线遭受严重破坏,其人海战术与渗透战术均无成就。

    三、“中国军”缺乏现代化装备,其不惜牺牲人命的方法,不能克服现代战争所需要的一切东西。

    四、如果联合国能将军事行动扩展至中国沿海地区及其内部基地,则“中国军”立即遭遇军事崩溃之危险。

    五、在联合国军司令职权范围内,愿随时与敌军总司令进行谈判。

    六、南朝鲜问题只要不涉及其他(如台湾问题及中国北京政府进入联合国问题),不致于解决不下。

   


麦克阿瑟对朝鲜战争的这些极尽可能造成世界大战的言论在媒体舆论曝光后,立即引起轩然大波。

尤其是他口无遮拦“联合国能将军事行动扩展至中国沿海地区及其内部基地”的“美国战争狂人”论调与美国政府把持下联合国决议“韩战局部化”的既定政策完全背道而驰。


华盛顿认为他未经请示和同意,随便擅自对外发表扩大战争的谈话,扰乱了整个美国国家利益和亚洲和平政策安排。另一方面,作为朝鲜战争的另一方,苏联和中国也立即做出强烈反应,使得杜鲁门等人决意在朝鲜停战的谈判主张大为受挫。


3月29日,中国北京政府明确表态,拒绝麦克阿瑟迫于美国政府压力而提出的和平建议。

   


4月5日,美国参议员马丁:把麦克阿瑟不久前写给他的一封私人信件公开于媒体。信中,狂傲不羁的麦克阿瑟表示赞成马丁关于利用台湾的国民党军反攻大陆、开辟第二战场的建议。而这个做法无疑的给予麦克阿瑟扩大世界大战言论上火上浇油一发不可收拾,于是乎把战争的叫嚣继续放大,一时间亚洲随即笼罩大战一触即发谣言漫天。随即,“前中华民国[1911-1949]”驻 南朝鲜 武官 襄作人来电,向台当局报告:南朝鲜盛传苏军及中国混合部队60万大军及3000余架飞机已结集在北朝鲜后方,准备对朝作战,麦帅亦已授权美军飞机轰炸中国东北朝鲜大战美苏世界大战将要引燃。

   


4月11日,麦克阿瑟本人也证实台当局驻南朝鲜 外交官员 襄作人的秘密报告。

他再一次未经美国政府授权,擅自对外发言公开主张:对中国在东北的军事目标进行打击,并声称必要时将动用核武器。

这个扩大战争范围及规模的战略思考,可谓大胆,极富挑衅性,可偏偏与美国总统杜鲁门的思想相左。

杜鲁门担心此举会导致苏联直接出兵朝鲜,使已陷入朝鲜战争泥淖胶着进退不得的联合国军更加难以脱身。



麦克阿瑟狂傲不羁未经授权擅自做主的言论一出,其政府马上召开最高会议,宣布解除"战争狂人"麦克阿瑟的一切职务。



麦克阿瑟杜鲁门免职,台当局 周宏涛第一个从国际通讯社获得这个消息,马上报告蒋介石

这让蒋介石十分震惊:“事情咋成这样?”   

随即,蒋介石接到国民党 中央 宣传部 副部长 沈昌焕的长途电话报告,说:

美国已派第八军 军长 李奇威 上将 接替麦帅所有职务。”   


由于麦克阿瑟曾在维护台当局 蒋介石的最关键时刻伸出援手,此刻突然去职,几乎震惊了台湾岛内党。



“党国元老”吴稚晖听到他被黜的消息,竟然大气难出,半天无语,极端忧虑之下突然发急病,当晚就被紧急送进了台北医院。蒋介石的侍从官 钱漱石记述了当年在陪都 重庆时发生的一件事:蒋介石临时决定去重庆 吴稚晖家拜访,事先没有通知他,老平时在家很随意,像样的裤子、衣服什么的都没穿。氏一到吴稚晖家,通知他:“委员长来看你了。”吴稚晖说:“喔!那我穿衣服。”临时才穿裤子、衣服,结果实在来不及,裤子都没穿好,只得赶紧在外面套了一件长衫,跑出去迎接。(①《蒋中正侍从人员访问记录》上篇,第282—283页。)   

吴稚晖原本身体好端端的,受到这次惊吓后从此变坏,卧床不起,最后于1953年辞世。从吴稚晖急得发病住院一事,可见麦克阿瑟这位“战争狂人”和“反共狂人”的离职对台湾当局的影响有多大!   


当晚六点钟,蒋介石约集王世杰、张群、陈诚、董显光开会,具体讨论这个来自美国的重大变故。   

蒋介石就说:“想邀他来。”    “他”自然就是麦克阿瑟。   

“邀来台做什么?”陈诚马上警觉地问道。   

“当顾问,请他来出谋划策。”蒋介石说。   

但是,此言一出,立即遭到陈诚、张群等人的强烈反对。众人纷纷表示自己不同的看法。

王世杰说:“最好慎重其事,这涉及今后美国政府援助台湾的大问题。”   

陈诚强调说:“我国的反应一定会受到美方重视,必须面对现实。”   

这些最为现实的考虑不得不让蒋介石冷静下来,思考再三后,他只好放弃邀请麦克阿瑟的念头,但决定派董显光东京拜会盟军最高司令部,藉此传达台当局对麦克阿瑟的深切感谢之意。   

结果,蒋介石此举和美国国内的右派好战团体的支持,反向让被迫辞职的麦克阿瑟,反而以英雄自居。



4月19日,回到华盛顿后,在美国国会举行听证会   

在听证会前发表告别演说,即著名的《老兵永不死》演说,然后再在国会听证会上发表政治演说。

他在演说中干脆强硬到底,一股脑儿地把他的扩大战争、武力政治的主张公诸于世,包括轰炸东北、以海军封锁中共的海岸、准许沿海巡逻飞行,以及准许蒋介石国民党等残余反攻回大陆等等。

尽管这些战争叫嚣博得了一些人的叫好,但是幸好美国内部还是有许多神志清醒的政治人物们与杜鲁门等人,对他和对朝鲜战争的决策,并未受到右派好战激励鼓动。   

麦克阿瑟在华盛顿国会发泄一通后,像打了鸡血的,次年还跑去争取共和党总统候选人提名,结果幸运的未能成功获得题名,否则地球早就被他折腾毁灭。以后,则正如他演说所言“老兵永不死,只是渐凋零”,从此在美国政治舞台上消失,慢慢“凋零”,于1964年4月5日去世。


引用 六月天 2014-2-13 12:54
1、抗美援朝给中国大陆迎来了七十年的和平建设
2、抗美援朝提升中国人在国际的地位
3、抗美援朝让西方列强不敢惹中国
引用 八重王 2014-2-13 13:00
1958年5月6日,中国回复美国照会指出,中国军队正在定期、分批地全部撤出朝鲜,然而联合国军方面却至今没有在撤军问题上采取任何积极的措施。接着,照会谴责美国、联合国一方,“竟然对这个在和平解决朝鲜问题上最为迫切和现实的撤军问题避开不谈,而别有用心地扯出所谓‘澄清’监督选举的问题来进行纠缠……联合国军各国政府的这种做法,显然美国是为了转移世界人民的视线,以图掩饰美国长期占领南朝鲜、继续阻挠朝鲜的和平统一和进一步制造远东紧张局势的阴谋

  通过强调利用联合国解决朝鲜问题这个前提,美国避开了中朝方面提出的从朝鲜撤军问题。接下来,美国的目标就是把朝鲜统一问题引向联合国,借助美国在联合国的优势,继续维持其驻军。

引用 台灣獵戶人 2014-2-14 01:09
关于宗主权

宗主关系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国与国之间存在的一种特殊关系,所谓宗主权,是指宗主国对藩属国享有一定统治权,宗主国一般对藩属国的内政事务不予干涉,但外交、军事等重要事务由宗主国主导,藩属国不享有完全主权,其元首上台或国王即位,须经宗主国任命、批准或册封,其与外国签订的协议、条约及法律地位的变更和外交关系的变化须经宗主国批准或认可。对于中国来说,从西汉开始就有藩属国,以“华夷秩序”为核心的宗藩关系历代延续,直至清末。

其中,明清时期,朝鲜、越南、缅甸、琉球等国家都是与中国保持数百年朝贡关系的藩属国,中国享有绝对的宗主权。1855—1859 年间,琉球与美国、法国以及荷兰签订了通商条约,琉球国在条约文本中使用的都是“咸丰”年号,故中国与琉球的宗藩关系也得到了西方认可。至清末,由于中国内政腐败,国力衰微,内忧外患,国际地位与日俱下,难以支撑长期坚守的华夷秩序,维持近千年的宗藩关系受到严峻考验,与琉球之关系首先受到日本挑战,随后越南、朝鲜先后脱离中国。但与琉球情况不同的是,越南、朝鲜脱离中国都有条约可循,1885 年中法战争后,法国迫使中国签署《中法新约》,确认中国放弃对越南的宗主权;1894年甲午战争后,日本迫使中国签订《马关条约》,明确中国放弃对朝鲜的宗主国地位。然自1879 年日本武力吞并琉球国至二战结束,中国从未与任何国家就琉球主权之变更达成协议,可以说,根据宗藩关系,琉球法律地位之任何变更须经宗主国-- 中国的确认方可生效,日本武力占领琉球始终未得到包括清政府在内任何中国政府承认,彼时之清政府也未声明放弃对琉球之宗主权,故日本占领琉球国在国际法上有明显之瑕疵,琉球主权仍应视为“悬案”。
引用 八重王 2014-2-14 11:16
台灣獵戶人 发表于 2014-2-13 11:53
本文节选自《蒋介石在台湾·第一部》 陈冠任著 东方出版社出版   
盟军驻东京军事总部的"盟军总司令"麦克 ...

国际环境百年就是现实主义盛行,没有永远的敌人也没有永远的朋友
有自己国家各族人民的利益高于国际道德.百年来中国历史就是血淋淋耻辱,人民英雄前仆后继推挤而成的见证,不能不汲取教训

毛泽东同志:多阅读历史,就能看到未来
列宁:忘记历史,就是意味着背叛

1943年后,中美苏英法在开罗宣言与波茨坦公告及雅尔达合约,强制中国政府在各合约陆续承认了朝鲜半岛外蒙古的自主独立协议,导致中国虽战胜同盟国的一方,就宛如日本败北身份;欧美强权无视中国历代传统宗藩行政区域制度各属国藩属国等,本应该于战后陆续归还其主权予中国政府接收治理,然而美俄英法日等,而意图将中国藩属朝鲜半岛再次永久分离于中华民族大家庭,从而泡制1951年朝韩战争,导引中国介入反击自卫战争;但也因为这场战争的中国朝鲜志愿军介入,无数不顾艰难牺牲性命的奋勇杀敌,重新塑造中国人民不再是弱者形象,也为往后近60年来,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再能随意践踏强占中国的一寸土地..这是一场中国与朝鲜人民意志力的战争,真正的打出中国军威,国威,把中国各族人民自清甲午后的耻辱一扫而空...



1951年5月18日,为了消灭朝鲜半岛无共党活动以及打击奋勇抵抗的中国人民志愿军,以美国为首的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对中国实行禁运经济制裁,


47票赞成这个提案,


8国(阿富汗、缅甸、印度、印尼、巴基斯坦、叙利亚、瑞典、埃及)弃权


苏 联、乌克兰、白俄罗斯、波兰、捷克斯洛伐克没有参加表决


造成了没有任何一张反对票。




由于中国在1949年,建国初期就被蒋介石团伙五鬼搬运掏空盗取了国家财政国库开始,此时国家财政原本已一穷二白,身无分文钱财了,又为了抗美援朝,被迫向苏联举债借款筹措中国人民志愿军武器装备资金,然而,却首次遭到以美国为首支持的国际经济“禁运”的制裁,无疑是对当时中国国内社会环境民生雪上加霜屋漏偏逢连夜雨。


1951年11月12日,美国国务院公报称:“有43个国家接受和积极贯彻了联大决议,它们原来都是向中国出口战略物资的主要国家。”这百年来由被世界法西斯帝国主义所侵列受害国的新中国,却为了维护过去对日抗战时并肩作战的同志在朝鲜半岛的永久和平稳定,而被美国把持下的联合国加封为""侵略者""的名号,这是第一次被欧美的抵制"""经济制裁禁运"""。  


而中国大陆在发动民众“抗美援朝”时,确实是维护半岛永久和平“保家卫国”“打败美帝觊觎殖民于半岛人民


引用 八重王 2014-2-14 13:43

網路文章::

另类解读百年来的  三韩为墟:朝鲜/朝韩


1959年,中国因为参与抗美援朝行动,反向被美国主导联合国经济禁运惩罚,以及随后中苏边境争议对峙,苏联要求立即偿还支付抗美援朝中方的军事装备贷款与撤走苏联方在中国的科研技术合作人员,造成中国进入数年国内经济科技困难时期,于此,北朝鲜反向却抓紧时机,许以各种优厚的条件待遇,鼓动我国东北各省朝鲜族同胞中的大学毕业生及种种专业人士回归祖国,为他们的“千里马”运动效力。他们还在边境设立接待站,迎接未经中国允许而擅自越境中国籍的精英学者。

  

坐落于中朝边界的长白山天池和白头峰,历来是我国的神圣领土。天池位于长白山之巅,乃火山爆发铸成的九峰围合而成,最高一座为白头峰。历史上中朝界线在分水岭东下20公里处,自南而北划定。

即使在日本统治全朝鲜半岛时期,天池也是划在中国版图里;且朝鲜建国时对此也是承认的。

但在中朝蜜月中,朝方派员来华,要挟提出分天池一角的要求,说天池是伟大的金将军革命事业的发源地,希望我国能理解朝鲜劳动人民深厚的无产阶级感情。



北朝方更得寸进尺,指示其驻华使馆向我国提出外交照会,

“严正声明”说:黑龙江省一部分、吉林省大部分、辽宁省一部分历史上都是属于高丽帝国的版图,后为中国历代王朝所侵占,而今中国已是社会主义国家,理应归还这些领土。


陈毅 外长接到照会后,当即面呈周总理,

周即指示吉林省社科院火速将中朝历代疆域研究清楚。经过学者们研究得出结论,自然是这些都属于与高丽无关的中国领土。


但当我方将这个研究报告交给朝方,并拒绝他们的无理要求后,北朝方恼羞成怒,立刻跑去苏联投诉表示坚决站在苏联一边,再次十足表现出半岛政权的反覆无常/生性猜疑/过河拆桥/恩将仇报

  


中国适逢“文革”爆发后,北朝鲜却健忘中国人民牺牲无数性命事实捍卫朝鲜半岛永久和平,不被美日殖民化,金日成们徇私报复下令捣毁中国志愿军烈士陵园,甚至毛岸英的碑也被砸得粉碎。后来金日成看到中国政局稳定及按期偿还苏联贷款后,于是又提前专程访华示好,当面向毛泽东主席道歉,承认北朝鲜做错了并答应重建中国人民志愿军烈士陵园。

毛泽东宽容的对金日成说:友谊是主要的,误会是次要的。




引用 台灣獵戶人 2017-4-10 23:48
《三韩为墟》,没有让朝鲜半岛自己(美韩朝三方)打的你死我活的战火连天百县废墟地步,中国何须再次入朝。
引用 台灣獵戶人 2017-7-27 22:26
战史今日7月27日:《朝鲜停战协定》在板门店签订
来源:中国军网综合责任编辑:杜汶纹

1953年7月27日,《朝鲜停战协定》在板门店签订。朝中方面首席代表南日大将、美方首席代表哈利逊中将参加在板门店举行的签字仪式,并在协定上签字。28日,金日成元师和联合国军总司令克拉克分别在协定上签字。28日,志愿军司令员彭德怀在协定上签字。29日,交战双方交换经双方司令官签署的停战协定。协定以北纬38度为南北朝鲜的军事分界线,以方各由此线后退2公里成立非军事区。《朝鲜停战协定》的签订,标志着历时3年的朝鲜祖国解放战争取得了伟大的胜利。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首相,朝鲜人民军最高司令官金日成在停战协定上签字
中国人民志愿军司令员兼政治委员彭德怀在停战协定上签字
“联合国军”总司令,美国陆军上将马克•克拉克在停战协定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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