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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用新的海洋法去否定传统海疆线

2017-9-30 23:42| 发布者: 台灣獵戶人| 查看: 1182| 评论: 6|原作者: 台灣獵戶人

摘要: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指出,按照一般国际法原则,对他国领土主权和历史性权利要予以尊重。国际法则:1.合法的"领土"移转,仅得以"条约的形式"为之。2.以军事占领的区域,占领国只得享有对该区域的临时军事 ...
不能用新的海洋法去否定传统海疆线
文:张召忠,2012-03-28。
下图: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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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用新的海洋法去否定传统海疆线
   ——摘自张召忠新著《走向深蓝》

中国南海传统海疆线的划定与现代海洋法规定发生冲突时,谁服从谁?老人老办法,新人新规定,先入为主,先来后到的原则被认为是普遍性原则。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指出,按照一般国际法原则,对他国领土主权和历史性权利要予以尊重。1947年中国传统海疆线的确立比《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要早47年,当时大陆架、专属经济区等概念还未产生,故不能以新的海洋法公约去否认中国传统海疆线。中国“九条断续线”的划定在实践上要远远早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此外,中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及其对群岛附近水域的历史性权利曾得到国际社会广泛承认的,有着充足的历史和法理依据。按照国际法“禁止反言”的原则及国际习惯法,不能说有了新法就援引新法的条款去否定传统的法律实践,而全然不顾自己过去所做出的任何承诺。

南海岛礁实际控制权是南海争端的核心
现代国际法在尊重历史性继承的前提下,更尊重长期连续不断的实际控制权,是否对有关岛礁、沙洲、海域进行军事控制、行政管理等。南沙群岛高出水面的能够作为领海基点的岛屿有50多个,除一个太平岛外,其他全部被周边国家占领,他们的控制、占领、开发、管理已经持续了三四十年,而中国不仅一个岛屿没有占领,而且面对这些国家的占领也没有行使《联合国宪章》第51条赋予的自卫权,没有用外交的或武力的方式夺回被占岛礁,更没有油气钻探等经济开发活动。当然,外交上经常进行抗议,但这相对于实际占领和控制而言基本上可以被有关国家当作是耳旁风。
在北方四岛问题上,俄罗斯一方面承认,如果追溯历史渊源的话北方四岛肯定是日本的,这个没有问题。但说这个有什么用呢?俄罗斯认为,国家边界是战争推进的结果,战争结束,边界确定,一锤定音,不可回溯。北方四岛是苏联红军战争胜利的直接结果。日本认为那是你的领土,为什么60多年了你不收复失地呢?这就是实际控制权在法理上要高于历史的传承权的鲜活案例。拳头决定政策,实力支撑外交。中国总是向世界不厌其烦地述说着南沙群岛属于中国的悠久历史,但却没有实际占领的论据和现实,这很难服众。美国、菲律宾等国认为,南海问题应该按照国际海洋法公约来解决,中国单方面强调“U”形线和历史性水域是没有意义的。什么意思?就是南海沿岸国按照自己的领海基点向外划定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如若这样,南沙群岛将会全部且永远丢失,南海海域至少将永远丢失一半到三分之一。皮之不在,毛将焉附?海底的大陆架、岛礁沙洲和水体都没有了,还谈何资源开发?所以,现代社会都喜欢讲硬道理,因为软道理到关键时刻真的不太好使。
在南沙群岛中,属于中国控制的只有9个,其中大陆占8个,台湾占1个。而被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和文莱所占的却多达45个。另外一些较小的岛礁也有许多处于他国的控制之下,“U”形线早已名存实亡。而这种情形还有扩大的趋势,菲律宾提出对黄岩岛的主权要求,又把南沙群岛的争端转移到中沙群岛,使问题更加复杂化。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应该坚持几个主张:一是尊重历史继承权,继续坚持“中国对南海诸岛及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主权”,中国1958年《领海声明》、1992年《领海及毗连区法》及有关的外交声明为此提供了一系列法律依据。二是坚持九段线内沿陆地领海基线及符合条件的岛屿领海基线向外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及最大不超过350海里的大陆架的主权权利及专属管辖权。三是为使上述两条真正落到实处,要鼓励有关企业到“U”形线以内的中国主权海域去开采石油和天然气,要鼓励渔民大量地去进行捕鱼作业,同时,渔政、海事、海监、海警及海军要做好保驾护航工作。维护国家主权,要用事实说话。



历史考证
1935年,中国南海最南的疆域线至北纬4°。
1933年,法国占领南沙九小岛后,中华民国政府成立了“水陆地图审查委员会”。
1935年4月,该委员会出版了《中国南海岛屿图》,确定了中国南海最南的疆域线至北纬4°,把曾母暗沙标在疆域线之内。当时还有一幅名为《海疆南展后之中国全图》,图中在南海疆域内标有东沙群岛、西沙群岛、南沙群岛和团沙群岛,其周围用国界线标明。这被认为是中国南海地图上U形断续线的雏形。
1947年,确定U形的“传统疆域线”。
1946底,抗战胜利以后,国民政府依照“开罗宣言”以及“波茨坦公告”,派遣内政部及广东省接收专员,前往接收南沙及西沙群岛完成勘测和接收工作。
1947年,最终审定了南海诸岛地名172个,按照南海诸岛所处的地理位置,调整了1935年公布的各岛名称,将“团沙群岛”改名“南沙群岛”、原“南沙群岛”改名“中沙群岛”,并在当年12月1日由中央社正式公布。
同年,中华民国内政部方域司刊印《南海诸岛位置略图》,在4个群岛周围标绘了11条断续国界线。这就是在中国南海地图上正式标出的U形断续线,被通称为“传统疆域线”,中国南海领土范围在地图上具体化了。
1948年2月,中华民国内政部公开发行《中华民国行政区域图》,向国际社会正式宣布了中国政府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的主权和管辖权范围。其附图即《南海诸岛位置图》,该图所标示的南海诸岛名称、断续线走向成为规范。
1953年,将11段断续线去掉北部湾、东京湾2段,改为9段断续线,地理位置上稍有调整。这就是俗称“九段线”的当代中国南海疆界线。尽管中国政府从未就“九段线”进行解释和说明,但该线是经中国政府部门提出和审定,标绘在中国正式出版的地图之上的,应当被视为中国政府的某种立场和主张。
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12海里领海宽度,并宣布此项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领土,包括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和同大陆及其沿海岛屿隔有公海的台湾及其周围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属于中国的岛屿。”至此南海“九段线”的法律地位就已经明确了。
20世纪70年代以后,中国政府在各种不同场合都使用南海诸岛“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这些岛屿及其附近海域享有无可争辩的主权”这一句,也同样表明了南海“九段线”的法律地位。






备注:


近代国际法则:
1.合法的"领土"移转,仅得以"条约的形式"为之。
2.以军事占领的区域,占领国只得享有对该区域的临时军事治理权益,并无权对该区域的原主权归属擅自做分割或赠与他国的权益。



在上世纪70年代围绕《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进行谈判的过程中,中国就对其中的争端解决条款提出关切,认为这些条款“并不适当”,不应被纳入公约。当时中国建议,应将这些条款单列成文,以便各国自行决定是否接受这种强制性的争端解决机制。经过妥协和折中,谈判最终达成的协议规定,某些争端将不被包括在《公约》的强制性争端解决机制框架内;对于其他争端,各签约国则可发表声明宣示不予接受。而后者中主要包括与海洋划界、历史性所有权、主权或有关陆地或海岛领土的其他权利、军事活动以及执法行为有关的争端。


2006年8月25日,中国正是依据这一规定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书面声明,表示不接受针对上述这些争端的任何国际司法或仲裁管辖。也就是说,对于与中国之间存在的海洋问题争端,将不再适用裁判制度,而直接由中国与相关国家通过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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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黄水黄连 2017-10-1 12:05
《邓小平年谱》
1977年9月9日
△ 审阅中国出席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第六期会议代表团的总结报告,并就会议讨论的国际海底开发等问题作出批示:“这是一个长远的国际斗争问题。拟同意,请在京政治局同志批示。”


引用 黄水黄连 2017-10-1 12:14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中国海洋划界》
               发表时间:2012/8/27 8:58:36     作者:李令华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我们国家在1982年签字,当时外交部副部长韩叙代表中国政府签字,1982年12月10日,在牙买加签署了。”
   

引用 关天培 2017-10-1 22:51
《1947年对日和约审议委员会与国民政府处置琉球的政策》

1947年7月,国民政府外交部在完成了对日和约初步草案之后,成立了《对日和约审议委员会》(简称:审议会)。其任务为: “对日和约审议委员会之全部工作,预定1947年底完成,外交部原已拟有对日和约草案。届时将依照审议结果,予以补充修正”。《审议会》于1947年9月期间,外交部先后举行了三次座谈会分别于1947年9月4日、9月19日、9月30日,出席者除国民政府外交部官员外,大多为审议委员,还有少量的指导委员。民政府外交部针对《审议会》各单位的人员构成不同,将其处置琉球的方案,以不同形式提交它们讨论。具体言之,对于主要由「党政大员」组成的「指导委员」,则附上«对日和约审议事项»,请他们发表书面意见、对于由「各部会事务负责人」组成的「领土组」,将相关文件及时提供研议和审核、对于主要由「社会精英(知识份子)」组成的「审议委员」,在会议开始才发放提供«对投降后日本之基本政策»,而这一参考资料,虽然这些人员和单位对琉球问题的态度不一,但却有两点是肯定的:一、是琉球问题与中国利益攸关。二、是不反对以托管处置琉球。「审议委员」 这两点与国民政府外交部对琉球问题的态度和立场基本一致。这表明国民政府外交部以托管处置琉球的政策能为各界所接受,也为它的实施奠定了一定的民意基础,可能出于这个原因,国民政府外交部在向国民政府行政院院长「张群」提交含有要求「收回琉球列岛主权领土」的审议结论,但同时向「蒋介石」报告时,却不得不主张以「托管」来解决。

审议会设立后,外交部还拟有«分组原则及举例»,对各组的研究方向作出大致规定。 其中,第五组(领土)为: “波茨坦宣言所定日本附近小岛之划分,琉球及其他自日方划出之岛屿,如:「小笠原群岛、 伊豆、 南方诸岛」之处分、「千岛群岛与北海道间诸岛」之处分、「朝鲜」疆界”,而《对日和约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为: “
甲、 日本领土: 根据«波茨坦宣言»,日本领土以「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其邻近诸小岛屿为限」。此项小岛究应如何划分,盟军总部前曾颁发指令详细规定,以为占领期间日本之暂时行政区域,我现拟参此项指令划定各小岛,惟该项指令所定范围是否妥当,拟加研究。
乙、琉球群岛及其他自日本划出岛屿。如:「小笠原群岛等之处分: 琉球及小笠原群岛伊豆南方诸岛」,应作何种处置,拟加研究”。

参与第二会谈的地理学家「胡焕庸」则对琉球的处置作了较为全面的说明,他说:“中国若不收回琉球,就不能成为太平洋国家,琉球若给日本拿去,台湾就危险了”。因此在他看来:“归还中国是上策,由中国托管是中策,由中国托管而以冲绳(琉球)作美国基地是下策」。我们应绝对反对将琉球局部、或全部交给日本”,而为实现中国收回琉球的要求,「胡焕庸」还提出以支持「美国对琉璜岛、 小笠原群岛和伊豆七岛」的要求ꎬ, 以及支持「苏联对千岛群岛」的要求,来换取两国支持中国对琉球的主张。

1947年9~10月间,由外交部亚东司,东一科的科长「张廷铮」所拟订,«日本领土处理办法研究»,该文件主张将琉球归还中国或交其托管,并明确主张将钓鱼岛划归中国,这份文件是国民政府外交部拟订琉球政策过程中的一份非常重要的文献。

对日和约审议会「领土组」还就国民政府外交部提交的琉球处置方案进行审议于1948年3月,「领土组」在一份审议报告中提出,将琉球归还中国或交给其单独托管,具体内容如下:关于琉球问题之解决办法,是资我国之主张不外以下数端:
甲、 归还我国或交我托管。
程序:
一、 我与美国先行协商,先要求归还,次主张由中国托管,因美国已托管日前委任统治地,且可能托管「小笠原、硫黄诸岛」。如(美国)再要求琉球托管,易遭反对,好似不能获同意,则可考虑准美国在琉球若干据点于一定期间内,建立军事基地。二、 由《对日和会议》决琉球交中国托管。
乙、 中美共同托管。
丙、 美国托管。
丁、 琉球为联合国保护下之自由领土。
办法:
一、 盟国及日本承认琉球为自由区,并由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保证该区之完整及独立。二、 自由区之总督或行政长官,由安全理事会任命之总督人选且必须获及中国之同意,总督不能为日(本)人或自由区之公民,总督任期五年不能连任,薪津津贴由联合国负担。三、 自由区应绝对保持中立化,及非军事之原则,除及(没)安全理事会训令外,不准驻有武装军队。四、 自由区不准有军事组织或与任何国家签订或商议军事协定。五、 详细办法规定可比照「脱里斯」自由区决定。

1948年3月,国民政府离垮台不远之时,国民政府外交部在呈报给「蒋介石」的«关于处置琉球群岛之意见»中,也不敢退步太多,将「中国托管琉球」作为“第一号办法”。

1948年5月,«对日和约草案»中,要求日本将琉球群岛归还中国国民政府外交部官员「陈剑横」和「陶樾」也相继拟有«琉球群岛托管协定草案~中美共同托管»与«中美两国联合托管琉球群岛协定草案»等文件,虽然《审议会》各单位对琉球问题的态度和主张不一。但在「领土组」的意见却是明确的:「主张琉球归还中国,但也不反对托管」。正如前述「领土组」是由国民政府各部会负责人所组成,它的意见在很大程度上意味着是国民政府对此问题的共识。上述审议结果代表着各部会对琉球问题的共识,其权威性不言而喻,因此,国民政府外交部将其整理为«关于琉球问题审议结论摘要»,上报国民政府行政院院长「张群」。

1948年10月8日下午,外交次长「叶公超」拜访了「于右任」,「于右任」说: “不妨提出要求,以待美国还价,俾若干年后可归还我国、或由我国参加共管”。

由于战后所处环境日益对中国不利,国民政府事事仰赖美国军政援助,所以国民政府外交部处置琉球的政策举棋不定,时而「托管」、时而「收回」,但从政策的基本基调看,「托管」是它的主轴,且主要倾向于「中美共同托管」。因此,外交部长「王世杰」指示《对日和约起草委员会》拟定「中美共同托管」之协定。

图注:1947年,由国民政府国防部测量局版的《中华民国全图》将我国在东海海域「琉球列岛、台湾岛、澎湖列屿」均划归为国界内,并以“实段线”标注为国界范围之内。

http://www.liuqiu-china.com/portal.php?mod=view&aid=2077
引用 黄水黄连 2017-10-2 06:43
任何的法律都是为了解决争端存在的。
海洋公约是为了解决沿海国的海洋权益争端而设立的,看看美国地图,三面临海,其中两个大洋一望无际,除了美国,没有第二个国家和他可能有争议,那他为什么要加入这个限制自己海洋权益的公约呢?
按照海洋公约,领海之外200海里是一个国家的专属经济区,是有范围限制的,出了专属经济区就是公海,美国没必要画地为牢,自己把自己的地盘给限定了。





引用 黄水黄连 2017-10-2 06:45
1982年为什么要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引用 加长打狗棍儿 2017-10-3 20:02
黄水黄连 发表于 2017-10-2 06:45
1982年为什么要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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