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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琉球列岛价值:三亿两千万美金?

2014-12-28 10:26| 发布者: 台灣獵戶人| 查看: 2007| 评论: 17|原作者: 台灣獵戶人

摘要: 1969年,美国总统尼克松和日本首相佐藤荣作会面期间;由于当时日本官方长期间游说美国各方能将琉球列岛“归还”予日本,将会是符合了美国在亚洲的军事及经济战列的利益;随后不久,美方终于同意将琉球列岛归还予日本。 ...
1969年,美国总统"尼克松"和日本首相"佐藤荣作"会面期间;由于当时日本官方长期间游说美国各方能将琉球列岛“归还”予日本,将会是符合了美国在亚洲的军事及经济战列的利益;随后不久,美方终于同意将琉球列岛归还予日本。


但是,美国则是提出下列但书:
日本政府必须担负偿付包括美国移转在琉球列岛之“资产”让予日本,
日本政府必须保证美国在琉球列岛军事基地使用权益等,得以持续维持,
日本政府必须负担美军移除储存于琉球列岛的核子武器费用,

而后,美日双方经过讨论后日本政府为了能“非法的”自美国政府掌控下,获得窃占“中国琉球列岛”的”施政权/自治权“权益,
日本政府共计必须支付:"三亿两千万美金"    ,作为回报美国非法私相授受将琉球群岛让渡于日本;


于是1971年06月17日,美日两国宣布:"大东群岛与琉球群岛之美日协议",
日本政府从而掩耳盗铃般的将原属中国的琉球列岛的宗主权予以窃占;
同时,并将原属于中国琉球列岛“人民地方自治”的权益/施政权"予以驳回否决,
事故,美日两国私相授受的非法让予日本管理琉球列岛;


美国与日本私相授受签署协议后;美国随即面对两岸中国人民强烈的抗议,“非法将琉球列岛让与日本,
当时的美国政府还特别召开记者会澄清表示:此协议将琉球归还日本的,仅为琉球”行政权/施政权”,并非其认定琉球主权应属日本,而有关琉球主权的争议,美国不拟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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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台灣獵戶人 2014-8-27 22:04
本帖最后由 台灣獵戶人 于 2014-8-27 22:08 编辑

1971年06月17日,“大东群岛及琉球群岛之美日两国议定书
Agreement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nd Japan Concerning the Ryuky...
http://bbs.liuqiu-china.com/foru ... tid=9538&fromuid=18



【征文】美日拿中国领土琉球群岛的管辖权做金钱交易
http://bbs.liuqiu-china.com/foru ... 8372&fromuid=18

引用 八重王 2014-8-27 22:24
中国国家的统一是历史之必然性,任谁都不能独臂挡车抵抗的....


中国与日本的冲突是表现在琉球群岛与台湾问题上的合法的核心利益与非法的核心利益的冲突。中日核心利益相交,难有调和余地。海权问题,贵在谋势。

毛泽东同志《中国革命战争的战略问题》:“如果我们丧失的是土地,而取得的是战胜敌人,加恢复土地,再加扩大土地,这是赚钱生意。” 
毛泽东同志说:“研究任何过程,如果是存在着两个以上矛盾的复杂过程的话,就要用全力找出它的主要矛盾。捉住了这个主要矛盾,一切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而纵观中国东海及南海等海域严峻被窃占形势,其所有掣肘因素都归为"台湾岛/琉球群岛"问题;而台湾与琉球群岛问题不仅有美国因素,更有日本觊觎回复过去大东亚共荣圈之军国殖民贪婪的因素。在东海日本问题,对中国而言,则日益集中在琉球群岛与台湾岛回归被日本从中阻碍的问题。



国家和平统一琉球台湾的拦路虎
http://bbs.liuqiu-china.com/foru ... 975&fromuid=487
引用 小六九 2014-8-27 22:24
应还给中国。
引用 统一中国大联盟 2014-8-28 03:59
日本"三亿两千万美金" ,买下中国琉球。
引用 费尽周折 2014-8-28 05:56
中国人得非常清楚的牢牢的记住,琉球群岛的主权美国日本根本没有资格占有。
引用 兰色凡尘 2014-8-28 08:25
美日非法买卖琉球无效,;琉球自古就是中国的
引用 lount 2014-8-28 08:28
引用 环保志愿 2014-8-28 09:08
有内容
引用 风在手 2014-8-28 09:08
小鬼子是出钱作死来啊。
引用 重庆DALISI 2014-8-28 09:44
琉球无价矣!
引用 童心驰骋 2014-8-28 11:10
日本必须从琉球群岛滚出去!
引用 贏政 2014-8-28 16:23
引用 关天培 2014-8-28 17:49
贏政 发表于 2014-8-28 16:23

美国和日本关于"琉球诸岛和大东诸岛的协定"

华盛顿和东京(同时签署)
1971年6月17日


美利坚合众国和日本国,留意到 美利坚合众国总统和日本国总理大臣 于 一九六九年十一月十九日、二十日、二十一日,就"琉球诸岛和大东诸岛"(即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发表的总统和总理大臣的联合声明中所说的“冲绳/琉球”)的地位所进行的商讨,以及关于为把这些岛屿早日归还日本国而达成具体协定问题,同意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直接进行协商的事实。

并注意到两国政府经过这次协商已再次确认要在上述联合声明的基础上把这些岛屿归还日本国。

作为美利坚合众国,考虑到希望根据一九五一年九月八日,在旧金山市签署的《旧金山和约》第三条的规定,
把琉球诸岛和大东诸岛的一切权利和利益放弃给日本,并认为据此对该条约规定的所有权利和利益放弃完毕,而日本国考虑到为了行使对琉球诸岛和大东诸岛的领域及其居民在行政、立法和司法方面的一切权利,希望接受完全的权能和责任。




据此,双方达成如下协定:




第一条

一、根据一九五一年九月八日在旧金山市签署的《旧金山和约》第三条规定,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美利坚合众国将把第二条规定所指的关于琉球诸岛、大东诸岛的一切权利和利益放弃给日本。

同一天起,日本国为行使对这些的领域及其居民在行政、立法和司法方面的一切权利,接受完全的机能和责任。

二、本协定的适用范围,所谓“琉球诸岛、大东诸岛”是指根据《旧金山和约》第三条规定美利坚合众国所给与的全部领土和领水范围内,日本有权行使行政、立法和司法方面的一切权利。

这种权利,不包括根据一九五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和一九六八年四月五日美利坚合众国和日本国分别签署的关于奄美诸岛的协定和关于南方岛屿及其他岛屿的协定中已归还日本的部分。




第二条

双方确认,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以往美利坚合众国和日本国之间缔结的条约及其他协定,其中包括一九六零年一月十九日,在华盛顿签署的《美日安保条约》及此有关的协定,一九五三年四月二日,在东京签署的《美日友好通商航海条約》,还不仅仅限于这些条约和协定,均适用于琉球诸岛、大东诸岛。




第三条

一、根据一九六零年一月十九日,在华盛顿签署的《美日安保条约》及此有关的协定,日本国同意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让"美利坚合众国"使用在琉球诸岛、大东诸岛上的设施和区域"。

二、关于美利坚合众国根据本条第一项规定,得以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使用琉球诸岛、大东诸岛的设施和区域事项,当应用一九六零年一月十九日,签署的《美日安保条约第六条规定的有关设施、区域以及驻日美军地位的协定》第四条规定,同条第一项中所谓“那些提供给美利坚合众国军队时的状态”是指该有关设施和区域最初为美利坚合众国军队使用时的状态,而同条第二项中的所谓“改良”应理解为包括在本协定生效之日加以改良之意。




第四条

一、 日本国对在本协定生效以前,在琉球诸岛、大东诸岛上由于美利坚合众国军队或当局的存在,由于履行职务或采取行动,或对这些岛屿带来影响的美利坚合众国军队或当局的存在,对其履行职务或采取行动而产生的日本国及其国民,要求美利坚合众国及其国民以及这些岛屿现任当局一切要求赔偿权,均予放弃

二、但是,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放弃并不包括琉球诸岛、大东诸岛在美利坚合众国施政期间适合的美利坚合众国法令,或根据这些岛屿的现行法令特别认可的日本国民的赔偿要求。为了在本协定生效后根据同日本政府在协议上规定的手续处理并解决那种赔偿要求问题,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同意在琉球诸岛、大东诸岛安置授以正当权限的职员。

三、凡是琉球诸岛、大东诸岛上的土地在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当局于一九五零年七月一日前,使用期间内遭受损失,并对于一九六一年六月三十日后,本协定生效前解除使用的土地所有者,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将自愿付款使之恢复土地的原状。而这一付款与一九六七年高级专员发布的第六十号命令中规定的对一九五零年七月一日前所受损失而于一九六一年七月一日前解除使用的土地所支付的款项相比较要以不失平衡为宜。

四、日本国将根据琉球诸岛、大东诸岛在美利坚合众国施政期间由美利坚合众国当局或现任当局制订的指令或其结果行事,承认当时法令许可的一切作为和不作为的效果,而对于美利坚合众国国民和这些岛屿居民因这些作为和不作为产生的民事和刑事责任,决不采取任何与之相抵触的行动。




第五条

一、日本国承认在琉球诸岛、大东诸岛的任何法院于本协定生效前作出的民事案件的最后裁决,只要不反对公共秩序和良好风格,一律有效,并使之得到完全地继续有效。

二、日本国决不在任何意义上损害诉讼当事者的实际权利和地位。在本协定生效之日,将对属于在琉球诸岛、大东诸岛上的任何法院裁决中的民事案件继续行使裁判权,并使其继续进行裁判和执行。

三、日本国决不在任何意义上损害被告人或嫌疑者的实际权利和地位。在本协定生效之日,将对属于在琉球诸岛、大东诸岛上的任何法院,或在本协定生效之日前正属于向这些法院开始办理手续即将进行诉讼的刑事案件,继续行使裁判权,继续办理手续并得以开始诉讼。

四、日本国将能继续执行在琉球诸岛、大东诸岛上的任何法院对刑事案件作出的最后裁决。




第六条

一、自本协定生效之日,琉球电力公司、琉球自来水公司、琉球开发金融公司的财产将交给日本政府。同日起,日本政府还将按本国法令继续行使这些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二、此外,自本协定生效之日,在琉球诸岛、大东诸岛上的一切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的财产,而且是存在于根据第三条规定提供的设施和区域之外的,同日将全部移交给日本政府。但是,自本协定生效前已归还给原土地拥有者的土地上的财产,以及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得到日本国政府同意于同日以后置办并继续拥有的财产不受此限。

三、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在琉球诸岛、大东诸岛围垦的土地和在这些岛屿取得的其他围垦地,至本协定生效之日止仍属该政府所有的,同日起成为日本政府的财产。

四、在本协定生效前,美利坚合众国根据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向日本国政府移交财产的所在地上发生的任何变化,对日本国和日本国民不负有补偿的义务。





第七条

日本国政府考虑到美利坚合众国的财产将根据第六条的规定移交给日本国政府;

考虑到美利坚合众国将如一九六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联合声明第八项规定在不违背日本国政府政策的前提下把琉球诸岛、大东诸岛归还日本,还考虑到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愿意在归还后分担余下的费用等事实,
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的五年内,将向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支付总额  三亿两千万美元
日本国政府在本协定生效后的一星期内先支付一亿美元
余额平均分四次在本协定生效后的每年六月间等额支付。




第八条

日本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根据两国政府之间缔结的协定,同意自协定生效后的五年内继续在冲绳岛经营美国之音电台的转播。两国政府还就本协定生效两年后冲绳岛的美国之音电台的经营问题达成了协议。




第九条

本协定须经批准,批准书将在东京相互交换。本协定在互换批准书后的两个月生效。

作为上述归还冲绳协定的证据,下列签字者各受本国政府的正式委托在本协定上签字。

本协定于一九七一年六月十七日,在华盛顿和东京同样用英文和日文缮写成两份。

美利坚合众国代表 威廉·皮尔斯·罗杰斯

日本国代表 愛知揆一


1971年美国和日本关于 琉球诸岛和大东诸岛的协定
http://bbs.liuqiu-china.com/foru ... 593&fromuid=487


引用 gujiaguareno 2014-8-28 18:07
琉球是日本脱亚入欧,当了殖民强盗后,从中国掠夺的第一块殖民地。中国的假东洋鬼子太多,替日本侵略行为粉饰。它们把琉球说成是独立王国,中国对琉球没有主权;把日本对琉球的殖民统治说成是吞并;为中国收复琉球设置障碍。中国应该澄清琉球的殖民地性质,排除有利于日本霸占中国琉球的吞并说法。因为吞并说,武断地抹杀了中国对琉球的主权,与事实不符。日本也因为是吞并的独立政权而不必归还中国。事实是琉球是日本从中国手中夺取的殖民地。应该像英国,葡萄牙一样,把殖民地归还中国,才符合《波茨坦公告》要求。 琉球是1879年日本侵占中国领土建立的殖民地,日本就是把琉球的原住民杀光了,都住上了日本人,琉球也是中国领土,必须归还中国!美国不是上帝,旧金山和约不是法律。琉球和钓鱼岛是中国的,殖民强盗滚出去!
引用 贏政 2014-8-29 19:28
引用 愚叟臻翁 2014-9-1 01:32
台灣獵戶人 发表于 2014-8-27 22:04
1971年06月17日,“大东群岛及琉球群岛之美日两国议定书”
Agreement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 ...

日本政府共计必须支付:"三亿两千万美金"    ,作为回报美国非法私相授受将琉球群岛让渡于日本——卑劣丑陋可耻!当然这也是无效非法的!
引用 韩非子 2014-9-15 20:40
什么"三亿两千万美金"?倭人纯属掩耳盗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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