阶级斗争,一抓就灵,兼评“法律党公开挑战共产党党政治体制”一文 文:老寒头 看了《法律党公开挑战共产党党政治体制》一文,搂主说得好,诸位评得高! 法律是阶级斗争的手段,依法治国不是一个泛泛的口号,立法执法,首先要弄清为哪个阶级而战,关于这一点,不但在中国是这样,在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是这样。 而弄清为哪个阶级而战,在当代中国又不能简单地看表面的所有制形态。要看谁在实际掌控这个形态。这是个很大的题目。 就此而言,”前苏联”就是例子: 表面上是公有制形态,而掌握这个形态的, 不是公众利益的代表,是早已潜移默化形成的“干部阶层”。 这个“干部阶层”,掌控着公众利益资源的干部阶层,利用掌控的资源, 不是为公众服务,不是为人民服务,而是利用掌控的资源为这个干部阶层服务。 故而,这个阶层就形成了自己独特的利益,在这种利益驱使下: 对外,他们他们的欲望无限膨胀,与外部老牌帝国主义有利益冲突,本钱不够,就把所有华约国家当殖民地使唤。 对内,这个干部阶层又无视本国人民的利益要求,并且肆无忌惮地侵害本国人民利益,被本国人民所唾弃。 图:列宁说过《忘记历史,就是意味着背叛》。 列宁早说了:帝国主义的五大特征之一就是”势力范围划分完毕”; 一个资本主义链条上最弱的一环、不得不改弦更张谋生存发展的国家,又回头跟在帝国主义后面,在帝国主义规则下走老路,更要命地是,国家表面还实行着公有制,高度集中的社会资源不是为公众服务,而是为少数特权干部阶层服务。 这样的集权,早就失去了社会主义性质,失去了社会大众的广泛支持,既无法从外部借力,又无法从内部借力。 这种挂着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牌子,然而半点社会主义的优势都体现不出来、既带有帝国主义扩张性,又带有封建主义专制性的杂烩体制,是最脆弱的体制,毛主席称它为“社会帝国主义”,太形象了。 国内利益形态转变,导致社会性质转变,原有法律,借着公有制的牌子,实际上却是为”干部阶层”服务,彻底变了味道,因为原来的”公有制”实际上已经变成”干部阶层所有制”。 故而,在前苏联,”反对干部阶层所有制”就是”反对公有制”。 于此,法律中制裁侵害公众利益的法条全都用不上,能用上的全都是针对”反抗统治”的内容。 但是,由于社会制度性质的转变,反抗者已经不是少数人,而是多数利益被侵害的老百姓。 ”法律”变成了少数人与多数人对抗的工具。 这样的政权,能不垮台吗? 前苏联的垮台,不是资本主义制度战胜了社会主义制度,而是由于苏联”社会制度”改变了根本性质,由”社会主义”变成了”社会帝国主义”。 而苏联内外矛盾,由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矛盾。变成了, 对外:实力雄厚的老牌帝国主义与新生的原资本主链条作弱的一环的社会帝国主义的矛盾, 对内:新生的特权阶层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矛盾, 在这两种矛盾共同作用下,前苏联这个处于原资本主义链条上最弱一环的新生的社会帝国主义政权被老牌的帝国主义国家挤垮了。 所以,在本质上,苏联的垮台,和德国日本的垮台没有什么区别。 俄罗斯现在垮而不死,实际上是在吃前苏联社会主义时期的老本。 前苏联在真正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时候,实际上是很坚挺的。 德国法西斯突然打击至深入苏联腹地,以绝对的武装力量和技术装备的综合优势兵临莫斯科城下,苏联都没跨,还灭了德国,搞出社会主义阵营;但是,在苏联成为超级大国的鼎盛时期,却被美国用”和平手段从内部搞垮”。 不但苏联垮了,整个华约组织都垮了。这个教训,难道不值得中国共产党人深思吗? 苏联垮台的根本教训,是其领导集体变了质,使本来为维护公有制、向损害公众利益作斗争的法律武器失去了方向,变成了为维护少数人服务,面向大多数人民群众斗争的工具,在表面的公有制体制下,作为阶级斗争的工具,其社会主义法律功能既无法回归,又无法施展,导致大规模社会动乱。 我们当今实行依法治国,就是要避免这种状态。 中国要有效地依法治国, 首先要保持法律鲜明的阶级性,要确保她真正成为捍卫公有制,为广大劳动阶级服务,向一切损害劳动阶级利益的行为和方式斗争的有效工具,要实现这一点,就要求作为国家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国家政权保持鲜明的阶级性,党要作为真正的无产阶级政党执政,国家政权要以维护劳动阶级的根本利益为本来运行。 而这个政权在运行过程中,要万分警惕”打着各种旗号,把公众利益纳入私囊的特出群体”的出现,出现一个,打掉一个,毫不动摇,绝不手软。 从这个意义上讲,经过30年改革开放的历练,依法治国,主要是“法律要向社会主义制度面回归”,原有有效法律要有效加以贯彻,而不是打着什么“进入法律时代的”幌子,偷梁换柱、混水摸鱼地引入外面不明不白的东西,改变社会体制,改变法律作为阶级斗争工具的性质。 其实,做到这一点,我们原有有些法律法条就完全够用。 譬如,原先有法条规定,贪污额度2万元以上的,杀无赦! 这个法条如果有效执行,那些大大小小的贪官污吏怎么敢伸头?何至于原来小打小闹的人民内部矛盾,动辄演化成群体大规模贪污,垮塌式腐败的结果? 又有谁能说清楚,这个法条不好在哪里?这个法条如果得以有效实施,还用制定什么“反贪污法”?什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举好几得! 现在的”法律党”之所为,目的无非两条, 一条是通过引入西方法系原则改变政权性质; 一条是为特殊团伙量身制作适合他们生存的特殊法律。 而这两条,没有一条不是引我们走前苏联灭亡的路数。 什么是阶级斗争?这就是阶级斗争!这就是在改革开放历史条件下中国的阶级斗争!阶级斗争,美国人抓得狠,而且一抓就灵,用和平手段就把苏联弄垮了。我们再不抓,就等着美国和西方再次一抓就灵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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