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当局再次说明对《陆、菲》南海仲裁案之立场 资料来源:台湾当局公眾外交协调会 新闻稿,2016/05/13 第115号 关於邇来(近来)备受国际社会关注之《陆、菲》南海仲裁案,台湾当局前已数度透过发布相关声明、新闻稿、办理不同团体参访太平岛之专案,向国际社会及本案仲裁庭表达自身立场。 另据悉菲律宾法律团队甫针对上述由我方就太平岛法律地位等南海相关议题提出之相关资料,除致函仲裁庭指称: 《我(台湾当局)非本案当事方,请该庭忽视(disregard)我方提出之事证外,復扭曲事实、曲解法律,再度贬抑太平岛仅为一「岩礁(rock)」,而非「岛屿(island)」》。 对此,台当局主管外交事务机关兹严正申明其立场如后: 一、无论就历史、地理、国际法而言,《南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东沙群岛及其周遭海域》属中国台当局固有领土及海域,中国台当局对该四群岛及其海域享有国际法上之权利,不容置疑。 二、中国台当局作为负责任之国际社会成员,向均支持南海各当事方在公正、公开及对等之前提下,依循协商或法律途径,和平解决彼此间之歧见,并吁请各方避免採取任何升高紧张情势之单边措施,共同维护南海之航行及飞越自由。 三、订于2016年内,宣判之《陆、菲》南海仲裁案,菲律宾政府在未事先与我(台湾当局)諮商之情形下,不仅多次在审理程序中曲解我(台湾当局)相关文件之原意,更贬抑我太平岛之法律地位,已损及区域和平稳定。鉴于我(台湾当局)未能获邀参与本案程序,亦未被仲裁庭諮询意见,我(台湾当局)爰针对菲方各项错误论述,积极向国际社会展现有关事证,并数度以公开致邀及致函等方式,邀请5位仲裁员及菲国代表实地参访太平岛,以了解事实真相。 四、我政府上述以尊重国际法律秩序为出发点之善意邀请,仲裁庭迄未有正面回应;而菲方亦已于近日内函复拒绝我方邀请登岛之议,且持续诬指太平岛为一「岩礁」,更向仲裁庭指称我(台湾当局)并非本案当事一方,爰无须採认由我提出之事证等语。 鉴此,在迄未能就本案涉及我权益部分对等、公平表示意见之情况下,中国台湾当局必须严肃提出下列主张: (一)西谚有云:「眼见为凭」。本案仲裁员及菲方代表原应本诸「实事求是」之态度,亲赴太平岛考察其自然环境与各项建设,惟菲方拒绝我方邀请;而仲裁庭既未答复我方邀请,即不应在未实地考察之情况下,贸然採信菲方谬说,做出有损我(台湾当局)权益之错误裁决。 (二)菲方此前一方面曲解我(台湾当局)、或民间学者提出之文件,另一方面,在眼见我政府提出各项具备坚实历史及法理基础之证据后,又自相矛盾,要求仲裁庭将我(台湾当局)视为「非当事方」,不得採认我方提出之事证。由于菲方此一轻黠反复、操弄国际司法程序之立场,仲裁庭不应採认菲方说词。 (三)菲方持续提出各项经不起实证检验之谬说,指控太平岛无法维持人类居住,亦不具自身经济生活,仅係一「岩礁」。 为端正国际视听,中国台湾当局兹逐条批驳如次: 1.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第3项,仅简要规定, 「适於人居」且「具备自身经济生活」之「岛屿」得享有专属经济海域及大陆礁层,否则属於仅得享有12浬领海之「岩礁」。 而菲方为贬抑太平岛之法律地位,自行为该条文附加许多未获国际公认之要件,不具公信力。 2. 举例而言,菲方主张岛上居民必须为不具军警身分之原居性(indigenous)平民,復声称倘住民之数量及渠等在该岛居住之时间未达一定程度,则不符合「适于人居」之条件,却始终未能回答「军警难道不是人类?」此一问题,且未能就「居民数量」、「居留时间」等关键词汇提出明确且获国际认同之定义,爰其上述论述实不足採信。 3. 菲方聘请之所谓「专家」,採用、或不为国际广泛接受、或过度严苛之不客观标準,藉以贬抑太平岛之淡水水质及原生土壤土质,却对包括国际媒体代表及学者在内之第三方人士亲自饮用该岛淡水及食用由当地生产农作物烹煮而成之料理等情视而不见,实属无稽之论。 4. 以土质而论,太平岛土壤之分类虽属于新成土(Entisols),惟并非新成土即属於低肥力。如,台湾许多河岸冲积土在分类上属于新成土,透过土壤管理技术仍具备高生产力。 此外,太平岛农作生产区之20公分表土已风化为「砂质壤土(砂粒:50%-70%)」,并非纯砂土,富含来自当地植物枯枝落叶有机物(至少2%)之添加、分解与循环,且具备团粒土壤构造,更富含植物根,故当地土壤具备基本之吸水保肥能力,足可提供当地27种农作物之生产。 而菲方引用联合国粮农组织(FAO)之标準,估算0.22公顷土壤之生产力仅可供1人一年所需之粮食,此估算过于保守,未将当地之表土特性、农业生产技术与相关环境纳入考量。 事实上,依据目前太平岛实际生产农作物及原生植物(如椰子、木瓜及芭蕉等)之产量,足可供应至少50至100人之粮食。 5. 以水质而论: (1) 根据国际学术单位如美国地下水基金会(The Groundwater Foundation)、美国气象学会(American Meteorological Society)与美国地质调查所(U.S. Geological Survey, USGS)之定义,水中总溶解性固体含量(TDS)分别低于500 mg/L、或1,000 mg/L即可称之为淡水。 而太平岛5号井之两次水质监测结果,总溶解性固体含量分别为418 mg/L与427 mg/L,均符合上述国际标準。 (2) 再以国际上地下水盐化分类权威指标「Piper水质菱形图(Piper diagram)」点绘时。 两次地下水分析结果均落在第I类,属未受海水影响之地下水(Uncontaminated groundwater)。 (3) 另根据我国饮用水水源水质标準与饮用水水质标準,氯盐(Chloride)、硫酸盐(Sulfate)与总溶解性固体含量(TDS)之限值分别为250 mg/L、250 mg/L与500 mg/L。 而太平岛5号井两次水质监测结果,氯盐含量分别为122 mg/L与106 mg/L、硫酸盐含量分别为25.0 mg/L与19.2 mg/L、总溶解性固体含量分别为418 mg/L与427 mg/L。 (4) 至菲方专家质疑我检验方法及时机等节。 我(台湾当局)专家执行水质检测之方式、时机等均符合我(台湾当局)主管行政事务机关环境保护署公告之规定,亦无违反国际标準之处。 (5) 尤有甚者,菲方专家指控,每年2至5月为太平岛之「旱季」,而最多在4至5月间该岛之淡水井即告枯竭。 然而,我政府于2016年4月15日,邀请多位知名国际法学者登岛亲嚐太平岛之淡水。嗣于5月5日,安排多位年龄70至90餘岁不等之我前任国安、行政、国防及外交首长赴该岛畅饮淡水,显示太平岛之淡水供应充沛,以实际行动打破菲国毫无根据之谬论。 (6) 太平岛5号井地下水为可饮用之淡水,且岛上淡水储量丰富,足以维持人类居住为不争之事实。 五、中国台湾当局再度郑重邀请本案5位仲裁员实地赴太平岛考察,以避免仲裁庭对此一牵涉广泛、备受关注之仲裁案做出听信一面之词,却乏实证支持之错误判断。倘仲裁庭仍决定不回应我善意邀请,则不应对太平岛之法律地位做出裁决。本案最终判断倘有任何损及我南海主权及海域权利之处,对中国台湾当局不具法律拘束力,我(台当局)既不承认,亦不接受。 ![]() 上图备注: 南中国海位处中国、中国台湾当局、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汶莱、印尼之间,各国对于南海主权划定皆有各自的詮释,使得南海主权问题更加复杂难解。以往在地理教学上,我们常使用领海12海浬及经济海域200海浬,作为国家在其邻近海域行使特定权利的认定。 然而,南中国海的主权问题却无法单纯以此方式来说明之。 下图:南中国海各邻国主张海域权益图。 ![]() 从中国的角度来看,中国所持的主张主要是承续1947年,前国民政府所提出的11段断续线形主张。在国共内战后,中国于1949年,去掉北部湾和东京湾的部分,成为我们现今所看到「南中国海九段线」。从各国在南中国海主权范围图中可以发现,中国所划定的「南中国海九段线」几乎囊括整个南海海域范围,甚至包含了越南、菲律宾等国的经济海域范围,因而引起越南及菲律宾等国的强烈不满,中国方面则认为此九段线提出已久,在此之前并未受到国际上的异议,也未有国家提出外交交涉,等同於默认此线的存在。如今却因南海资源及交通的重要性,引发各国覬覦,连美国也积极介入。 下图:前国民政府绘制南中国海十一段线海域。 ![]() 「南中国海九段线」由于并非完整的线条,而是断断续续的虚线,主要是因为南中国海海域上,有眾多零星散布的岛礁,在有岛礁分布之处,以岛礁所在海域划分中线作为直接治理管辖权界线,反之,没有岛礁的海域,则依照地图惯例不画线。 然而,此虚线在近代新国际地图通用惯例上,则被认定为未定界。 但是,按照国际法则惯例,《不能用”后产生的国际法规法条内容”去解释、或限制约束、或剥夺处置它国过去既有的主权领土、治理权等基础》。 上备注: 民国时期的中华疆界变迁图 http://bbs.liuqiu-china.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53662 前中华民国初期出版的《中华疆界变迁图》,由于其承续前清政府历史版图,光复固土勿忘国耻。然仍有如,属吉林将军统领,三姓副都统衙门管辖的藩属虾夷岛(北海道)等等并未在此图范围内。可以看出这张以清朝历史版图内的地图包含台湾岛、琉球列岛、朝鲜半岛、中南半岛、外蒙古等众多区域。 中国清朝的内外藩属国也涵盖在内,并以文字作了注解,特别对“琉球列岛”的历史给予注解,以证明琉球不属于日本。而这个图很像前民国时期的近代史教科书,可以看出这地图包含”琉球群岛“及“南海岛礁海域”固有主权领土疆域;而上面还画着中国前清政府于“鸦片战争”后各区域先后所沦陷的地方和时间。 然而,从东南亚等国,越南、菲律宾的观点来看,这些国家在南中国海的主权认定上,则是根据联合国海洋公约(领海12海浬,经济海域200海浬)来划定自己的主权范围。 联合国海洋公约法对于沿岸国周边海域的划分,主要分为六个区域- 领海TS、 毗邻区CZ、 专属经济区(经济海域)EEZ、 大陆架CS、 公海、 国际海底区域, 并界定出各国在此六大区域所行使的主权强度。 以领海为例,各国在领海内享有完全主权,等同于一国之领土,国家对于此区的管辖权包括领海及其上空、海底,其他国家的船隻享有无害通过沿岸国领海的权利。 然而根据此法所画出的范围,和中国严重重迭,也是长久以来南中国海冲突不断的主因。 下图:国民政府绘制的曾母暗砂、万安滩、《北、南康暗砂》附近图。 ![]() 备注: 南中国海简介 南中国海范围广大,涵盖面积达三百万平方公里,南从苏门达腊和加里曼丹之间,北至广东、广西,东至菲律宾群岛,西至越南与马来半岛(如图一),海底生态丰富,各种海底生物如珊瑚、热带鱼、海葵等,同时天然气、石油及渔业资源也相当丰富。而南中国海蕴含如此珍贵的天然资源,在经营开发海洋的资源之外,也应进而推广爱护及保育海洋的观念,了解南中国海区域环境品质情形。 ![]() 上图:南中国海位置图 东沙岛 东沙群岛位于南中国海北部海域,古有「月牙岛」之美称,其周围之环礁为世界级天然资产,其直径约25公里,周围礁台长约46公里,宽2公里,面积5万公顷(图一)。环礁东北距台湾岛高雄约444 公里,南距南沙太平岛1185 公里,西距香港约340公里。东沙岛无常驻居民及经济活动,但因其位于战略要冲之地,长期以来军事单位的进驻,在交通上可搭军机(台湾当局主管国防事务机关)及民航机前往,但目前台湾当局尚未开放观光。 ![]() 上图、南中国海地区东沙环礁位置图。 下图、南中国海地区东沙岛、太平岛的位置图。 ![]() 南沙太平岛 南沙群岛太平岛,又称”黄山马礁”,位于北纬10度22分38秒,东经114度21分59秒(如图一),是南沙群岛中最大的岛屿,面积为0.49平方公里,是一珊瑚礁岛,属热带海洋性气候,温度常在摄氏21至35度之间。 下图、南中国海地区太平岛、中洲礁。 ![]() 南沙中洲礁 南沙群岛中洲礁,位于中洲礁的东方约5公里处,面积约0.2公顷(退潮时约0.6公顷),行政区域属中国台湾当局高雄市旗津区管辖。(图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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