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本无事!南海仲裁案暴露三大法理致命伤 文:新华国际,责任编辑:辛永生,2016-6-30 菲律宾南海仲裁案,仲裁庭书记处6月29日称,仲裁庭将于7月12日,公布实体问题裁决。 仲裁庭建立在菲律宾单方面请求基础上,对此中方多次声明,不接受和不承认仲裁庭管辖和裁决。 ![]() 但恐怕包括菲律宾、美国在内的所有人都很清楚,仲裁案解决不了南海问题。仲裁案本身存在的诸多严重法理缺陷注定了其只会加剧南海问题的复杂性和难解度。这起仲裁案不但有损国际法的公平公正,更破坏了地区安全秩序和对话机制,势必严重威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完整性和权威性。 首先,仲裁案威胁南海地区法律和规则秩序基础。 国际法不是一部单一法律,某一部公约也无法代表国际法的全部。1945年以来,全球范围内共形成5万多份各类条约,这些条约共同构成了国际法的重要渊源。英国国际法泰斗”马尔科姆·肖”在其权威著作《国际法》中对“条约”的范围有过明确的定义。 《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以下简称为《宣言》)构成了南海地区法律和规则秩序的基础。 《宣言》第四条,明确规定由直接当事国谈判解决有关争议。 ![]()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为《公约》)第十五部分,明确规定,争端解决机制需首先尊重国家主权,所有争端应当首先使用缔约国自行选择的任何和平方法解决,并在整个争端解决机制中占据首要和优先地位。 因此,《宣言》理应受到优先尊重、参考与援引。 遗憾的是,仲裁庭一意孤行地受理菲律宾单方面诉求,丝毫没有顾及《宣言》等已经建立的国际法规则,丝毫没有顾及正在发挥作用的对话机制、平台与框架。 仲裁庭,把《公约》强制凌驾于受国际法保护的既有和平对话框架之上,构成了对国际法的伤害和对地区和平对话机制的损害,这是扩权、滥权。 ![]() 图:位于荷兰海牙国际仲裁法庭。 其次,从国际法权利看,仲裁庭扩权、滥权侵犯了《公约》缔约国所享有的权利。 美国布鲁金斯学会2016年5月,发表《法律在南海问题上的局限性》报告,指出南海仲裁案存在法律局限性: 一方面,所有各方都承认,仲裁庭在任何涉及主权的问题上没有管辖权; 一方面,所有各方都承认,中国先前依据《公约》第298条,做出的排除性声明合法有效,中国已将《涉及海域划界、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等方面的争端排除在《公约》强制争端解决程序之外。 中国、俄罗斯、法国、英国等约30个《公约》缔约国作出的各种排除性声明不是《公约》可有可无的附属物,而是《公约》解释和适用过程中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 针对这样一个路人皆知的道理,仲裁庭却枉顾是非,不顾中菲南海争议的《本质》是领土主权和海洋划界问题这一铁一般事实,强推仲裁程序,实质性违反了《公约》赋予缔约国行使选择权排除特定类型争端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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