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选择 进入手机版 | 继续访问电脑版

中国琉球网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中国琉球网 首页 中国琉球 查看内容

明清两朝于台湾发生的琉球船难与救助

2015-2-16 18:40| 发布者: 台灣獵戶人| 查看: 21011| 评论: 7|原作者: 八重王

摘要: 明末清初,南明王朝郑氏政权收复台湾期间,荷兰商船曾遭风飘到台湾海岸,船上人员被杀,船货亦被抢夺,荷兰人要求郑氏政权予以赔偿,但未有具体结果。清朝康熙年正式在台湾置县直接治理入版图后,中国属国琉球、朝鲜、 ...




明清两朝于台湾发生的琉球船难与救助-01


近代海域的海救助及争议
汤熙勇  / 台湾 中央研究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心

一、前言

海洋的世界藏著富的源,古到今,人未曾间断地探索用,因而富了人的生活及宗教信仰。然而,海洋世界是如此的深不可知,处潜伏著危机与,考的智慧与体力。然,严肃地面海洋的大千世界,人类并不因其多难测化,稍有畏一探究竟的步。但是,海洋也不在探索秘的程中,人出勇敢毅的良品德,而允「慈悲的承」。在无边的大海上,幻莫候及水象,使得在海上的活者,付出包括生命和财产等高昂的代,船只发生海事件,即是一的例子。

所谓中国东亚海域(或称环中国海域)的范围,由亚洲大陆东侧边缘及外缘之海岛,从今日之韩国及中国东边地区,沿著越南、柬埔寨、泰国、马来西亚、印尼、菲律宾、台湾、琉球日本等家所包的海域地,即由日本海、海、海、南中海等分的海域所成。在中国东亚水域中,中台湾琉球、日本等船,穿梭於其。其著大航海代的来临家,如葡萄牙、荷、西班牙、英、法及美的船之船陆续此海域机会及新源。的船,受到海流、候、地形之影,海事件问题发繁,如何难问题,成个国际间重要的事件,如外交协调突等。

东亚海域中,疑的,中扮演一个极为重要的角色,因有著最的海岸线,是以,在中沿海地区发生的船事件及受害之人也最多。以而言,台及澎湖位於海上交通的主要航线,成为欧家拓展东亚贸易的要站,因而往返於台台湾港口的船只众多。但在候及海流的影下,海上的不幸事故及船消息频传。明朝末年清朝初期郑成功收复台湾期,即有朝鲜琉球安南等宗藩体制内藩属国与日本船飓风到台

清康熙皇帝收回台湾岛以后,东亚海域四邻之区域或国家,如属国琉球、朝鲜、安南、菲律宾及日本的船流到的消息有所。俟家所只来东亚海域,海上的灾难事故不提高,因某些船,在台及澎湖遭受的待遇引起争议,西方航海者附近的海域生了畏之心,而西方家的官方代表及民家理船的方法及度亦有所不,使得一个单纯的船难问题不法人的逮补与惩处,演清廷国争执的一个开端,衍生出外交、事及商上的纠纷与冲突,的影甚大。

上,1619东亚海域的海救助方法,历经了三不同段的革,即自小本地的海互助,即以中国的宗藩体制内的或三个藩属国主;其次,以中国为中心,再配合前述施者,因而形成大本地的海互助,其救助象涵东亚海域周边国家;第三,通过国与国协议,明定海救助的任,香港及上海逐救助海的中心。基本上,在篇幅的限制下,本文以第三个阶主,以台生的海事件及其救助例,明清两代政府官员籍船所提供的救助,以及清廷施海救助背含的文化及国际秩序问题





备注:
续文于回帖转载中
明清两朝于台湾发生的琉球船难与救助-02/03



鲜花

握手

雷人

路过

鸡蛋

相关阅读

发表评论

最新评论

引用 八重王 2014-3-29 14:25
本帖最后由 台灣獵戶人 于 2014-3-29 23:07 编辑

明清两朝于台湾发生的琉球船难与救助-02

近代海域的海救助及争议
汤熙勇  / 台湾 中央研究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心
二、环台湾海域的船难

台湾介於日本及菲律宾间最大的岛屿,就海上船行路线而言,台湾位於欧洲船航向日本,日本船驶往东南亚,以及往来美洲大陆、菲律宾及中国之间的欧美船只等航联机。围绕在台湾附近的海域,除了东边的太平洋外,从台湾的北边到南边,即沿著环中国大陆及东南亚半岛的海域,包括了黄海、东海、南海。这些海域虽然作为台湾与其它地区的自然分界,但却不能阻绝台湾与外界相互持续不断的交流活动。


位於台湾与中国大陆之间的台湾海峡为东北西南向之浅海,其深度为100公尺,但最宽处约200公里,而最狭处约130公里。帆船或汽船在海上航行时,受到海上的洋流、季风与地形不同程度的影响。

洋流方面,以「黑水沟」为台湾的最险,又称「黑洋」,乃因台湾海峡内的寒流及温流,受到季节风吹袭,激起大潮涡,流经海面有如置斑纹,与一般的水色大不相同,船舶一旦遭遇此一强烈海流时,往往会被迫流离航道。

季风方面,冬季半年中,台湾海峡及附近的海域,有强烈的东北季风,季半年则有台风,为了减少季风与台风的影响,每年四月至九月间,船只航行较为平稳
然而,「海上风涛实难例定」,必须「随时审视云雾气色,以卜行止」,船只虽有尺寸,快慢不同,在「遭风倏变,而此顺彼逆」的影响下,「祸福不同者有数存焉」。

至於地形方面,以澎湖的地形最不利於航行,此因澎湖「各岛星罗諅布,远近错列,港道行回,礁汕隐伏水中」,如果不熟悉此地海域者,很容易造成不幸事故。在没有导航船设备的情况下,航海者以北极星为区分方位的凭藉着,若无星可辨,则改以指南车或针盘来决定航向;如果辨识有所错误时,船只「飘荡无复人境,甚至无力水而冀知所知」,因此,包括中、外国船只,经过澎湖海域时,「每视为畏途」。

以中国船只航行而言,由於台湾附近海域充满了艰险,
雍正七年(1729)至道光十八年(1838)间,初步估计共有八十六艘军方及官府的船只失事
失事的地点,以澎湖附近的海域为主
失事的时间,以六、七月为最高
失事的原因,则是海上的飓风影响


中外航海人员航行於台湾海峡亦相当谨慎,
乾隆五十八年/1789,詹姆斯(JC)在航海日志中曾指出:
台湾南端海域有岩礁,影响船只的航行。


十九世纪初期,西方国家制造轮船的技术虽有所变革与改进,但风浪对船只航行仍具威胁,
嘉庆二十二年/1817,美籍船员戴兰诺(AD)曾根据他航行的经验,
指出台湾海峡附近的海域,在东北季风期间,船只行驶尤须留意风浪


道光十二年/1832,美国教士高理文(EC. B)在广州发行的《中华丛报》(TC R)内,介绍台湾的地理情况,亦指台湾海峡航行充满了危险



为了减少海难事件的发生,有经验的航海人员,对通过台湾海峡和巴士海峡之船只,提供应取的经纬度等,以之为航行的指针美籍船员戴兰诺)。例如
季风期引导航行的船只,由中国东南海岸,顺利地穿过台湾北端的洋面,北上航行至美国西北海岸(如船主克利夫兰,RJ. C)。

事实上,在顺风下行驶台湾海峡,除了具备航海经验外,大型及航行性能优良的船只亦为不可少的要件
台湾南部的海域,根据美国派驻厦门领事李仙得(C.W. L G)的了解,乃是东亚最重要的航路之一,因为船只都在此一海域中转向东方,以驶入大海流(GS)中。
但是此一海域中的风浪最为险恶,且其附近的严礁最易使船只遭难。

1842年,英国人占领了香港美国 海军 提督 培利(CP)以武力打开了亚洲沿海厦门琉球横滨的门户,

咸丰二年/1854年后,虽然穿越台湾海峡及其附近之航海历程,充满了艰辛及危险,在东亚地区所蕴藏的贸易机会下,并未阻绝欧美人士前来的念头。

台湾本岛不仅为欧美船只所需之煤的补给站,同时也充满了商机,具有直接贸易的价值,例如台湾的茶、糖、樟脑等产品的输出,以及台湾地位所具有的政治、军事价值等因素的影响下,促使欧美船只在台湾附近海域活动日趋频繁。



咸丰元年/1851,清廷地方官府给执照,准许外国商船来台从事贸易活动。
咸丰三年七月,美酋马沙利来粤接办本国公使事务,赍有国书,仍欲进京投递。中国持定约不许。
时贼氛未靖,美兵船忽至沪,扬言往镇江等处察看贼情,并整顿海口商务,如督抚不与会晤,当缮奏赍往天津投递。苏抚许乃钊以闻。命赴粤听钦差大臣察办。
同时美兵船又入琉球,琉球王世子咨闽浙总督王懿德,懿德以闻。命粤督叶名琛晓谕,使撤回兵船。

咸丰十年/1860,北京条约签订以后,台湾正式成为通商口岸,欧美各国船只陆续前来台湾南北各港口。

清政府台湾时期,共有182件以上的中外籍船难的记录(至当前为止,所收集的数据而言)。
时间来区分,同治朝的船难数为最多,其次为光绪朝
船籍别来区分,以中国属国琉球船的68件及英国船的54件,位居前二名,第三则为德国船的16件。


道光二十二年/1842年,似为一个分界线。
1842年之前,以琉球船难数居多。其发生的时间,集中於乾隆、嘉庆道光朝
1842年后,以英国船难居多,其发生的时间同治朝光绪朝为主。

琉球船只飘到台湾之记录,
清代康熙至光绪时期到中国沿海各地之琉球船漂流事件,共四百余件,漂到台湾者约占七分之一,乃因琉球邻近台湾的地理位置及其船只较小及其它的因素使然(见图二)。

至於国船难事件提高的问题,似可以反映出一个现象,即在同、光时期,英国人在台湾及其邻近地区的海洋运输扮演一个重要的角色。


同治十年/1871,英商成立了德忌利士汽船公司(DS & C.,即DL C.),积极经营台湾(北部为淡水,南部为安平)往来厦门、汕头、香港间的定期航线,每两星期一回,
光绪14年/1888,通过改组增资的方式,扩大经营航运的规模。
从清同治七年光绪二十年/1868-1894年,进出淡水的船舶,以英国籍为最多,其比例为64.6%,其次则为德国籍船只,第三则为美国籍船只。

由於外籍汽船之速度快,船费较廉,配有武器,其安全性较高,且可在基隆就地取得煤,因而逐渐取代了中国传统式的帆船,成为运送台湾产品出口的主要运输工具。

例如茶叶,
同治五年/1866前,以戎克船运输为主,
同治十年光绪二年/1867-1876,戎克船载茶的数量,相对於外籍船的载茶量,有日益减少的趋势。

光绪六年/1880年,
出入台湾北部的汽船数,超过了帆船数,

光绪十四年/1888
出入台湾南部的汽船数,亦超过了帆船数。

只失事或遇难的因素甚多,而频繁的船只往来中国沿海,相对的也提高了船只失事的数目




备注:
续文于回帖转载中
明清两朝于台湾发生的琉球船难与救助-03/04





引用 八重王 2014-3-29 14:40
明清两朝于台湾发生的琉球船难与救助-03


三、欧美外籍船难引发之海事争议

明崇祯五年/1632,西班牙船遇台风漂流到"蛤仔难"/宜兰,船上载有五十余名人员(包括西班牙人、汉人等),被当地的土著所杀害。
明崇祯五年,设在淡水的西班牙殖民统治据点,即派兵转至蛤仔难,从事报复的行动,共烧毁了七个土著的村落。

明末清初,南明王朝郑氏政权收复台湾期间,荷兰商船曾遭风飘到台湾海岸,船上人员被杀,船货亦被抢夺,荷兰人要求郑氏政权予以赔偿,但未有具体结果。
清朝康熙年正式在台湾置县直接治理入版图后,中国属国琉球、朝鲜、及日本之船只经常遇险漂流到台湾者,则未有数据显示曾发生具体记载史料的纠纷事件。
反之,在中国清政府提供宗藩体系框架的难民救助下,琉球王与朝鲜王亦是如此则时常上奏清皇帝表示感谢之意。此受清廷提供的难民救助内容颇为优厚之影响,亦与在天朝体制之下,琉球仰赖于对清政府的宗藩体制下称臣纳贡永世服膺的朝贡贸易者甚重有关;


至于日本,则由于中国明清两朝均不承认日本皇帝治理日本的政治地位,所以中国官方与日本并无直接往来,但在当时中国民间与日本之经济贸易却未中断,且曾接受过清政府救助的日本难民,均赞颂中国清政府照顾难民的条件优厚。


中国对漂风难民的救助,早在明代就有纪录。据赤岭诚记《大航海时代的琉球》记载,明政府初期琉球三王对中国明朝皇帝称臣纳贡,永世服膺接受中国册封使登基为琉球王,此刻琉球群岛也就正式成为中国东海属地后,琉球船只或贡船失事飘到中国沿海的有 12 起
而明政府对琉球飘风的难船,官给豢劳费,驿道送至福建省,逐名安插柔远驿舍,照口支给,虑饥给养,念寒授衣,保证琉球难民无忧冻馁,完原到国。清承明制,对琉球难民依旧给予抚恤后遣归。



康熙二十二年六月/1683,福建水师提督施琅率领清军攻占澎湖,
八月,清政府与郑氏进行谈判协商,允许清政府军进入台湾,而郑克爽投降交还台湾治理权。
康熙皇帝采纳施琅意见,在台湾设置一府三县,隶属福建省管辖。
同时,康熙宣布复界和开放海禁。



恰巧此时朝鲜国解送原籍"山东登府蓬莱县"漂风难民张文学等三人来华,
康熙皇帝传旨礼部:“海禁已开,这漂失船只民人发着回原籍,其解送来人应行奖赏,尔部会同兵部议奏。钦此。

康熙二十三年三月二十八日,礼部、兵部大臣谨题:
“海禁已开,各省民人海上贸易行走者甚多,应移文滨海外国等各饬该管地方,凡有船只飘至者,令收养解送。
查前此朝鲜解送飘海人口来者,官赏银叁拾两,小通事赏银捌两,从人赏银各肆两,于户部移取赏银,礼部恩宴一次。
嗣后如有解到飘失船只人口,照此例赏赐、恩宴、遣还。
其彼处收养飘失船只人口之人,应令该国王奖励赏赐。
俟命下之日,将所行朝鲜国咨文,与来员带回。
所行琉球等国咨文,俟该国进贡来时,令来使带回。
现今朝鲜国差来副司猛伊之徽、小通事一名,从人十一名,共赏银八十二两,于户部移取赏赐,礼部恩宴一次,令回可也”。
五天后,康熙帝同意了礼部的奏本。

康熙帝这个决定对周边宗藩制度内属国产生了更加向心力的凝聚影响
琉球国王尚贞收到礼部咨文后,向清政府表示
“臣当即行文三十六岛,嗣后此等漂风商民船只,重为收养送回,以仰体皇上无外之恩焉”。


明末清初,日本鹿儿岛诸侯萨摩藩,觊觎中国明朝渐衰败与清朝兴起政权交替之际中国社稷宗藩管理制度紊乱真空期间,诸侯则有意图趁势南下染指琉球;并藉由强迫琉球王,解送中国和朝鲜漂流到琉球群岛的难民,必须遵从日本江户幕府的规定将难民送到长崎,再由长崎解送中国。

然而,在清政府康熙皇帝以军事斗争为主,转趋强硬的新政,促使原本日本萨摩藩,觊觎处置漂往琉球海上船只救难制度主导权而直接操控琉球对日本称臣纳贡,但日本诡计最终不得不放弃威胁"琉球"在处置遇险于琉球海域的中国及朝鲜海难人民,必须送交日本管辖处置;

随后,康熙帝整军沿海备战,成功藉由施琅劝诱了郑氏交回台湾岛治权后开放海禁,而中国与琉球两地逐渐频繁来往.于是乎,琉球就把在琉球沿岸遇险的中国朝鲜的漂风难民,随着琉球往返使臣的贡船,送往福州官府安置。




备注:;
明末清初,萨摩藩觊觎明朝渐衰败与清朝兴起政权交替,而宗藩管理制度紊乱真空期间,日本有意图趁势南下染指琉球;但是事与愿违因为百年来琉球国王向来只对中国称臣朝贡的宗藩制度恭顺服从,


顺治11年,琉球再遣贡使,兼王舅马宗毅等献方物,禀正朔,抒诚进表, 缴前朝昭敕印,请封;故特遣正使兵科副理官张学礼、副使行人司行人王垓,赍捧诏印,往封为琉球国中山王。
由于闽台琉等海域未通滞闽多年,最后延宕于

康熙元年,完成琉球国王的封爵;

康熙七年,重建柔远馆驿于福建,以待琉球使臣。

康熙八年,世子尚贞遣陪臣英常春来贡。
琉球国凡王嗣位,先请朝命,钦命正副使奉敕往封,赐以驼钮镀金银印,乃称王。
未封以前称世子,权国事...


过去中国虽有属国的名称及王的爵位,但其不是个独立的国家,他是中国特有行政区域制度宗藩制度的藩属国,况且其政治外交军事均受于中国的咨询管理授权核准与否;而中国与宗藩关系的属国政治关系,不是国与国的国际关系;最多也是中央对地方的君臣从属关系;
如果硬是要与21世纪的中国中央行政区域体制框架而言:属国则相当于,中国特别行政区内的地方民主自治管理组织;而其国王则相当于,中国特别行政区域组织内的""行政长官"",凡是均须中国中央政府的册封袭爵的任命授权管理特区内事务.


清康熙三十六年,琉球 尚贞王,将遭风漂流到久米岛朝鲜 全蜡道 迎安村 渔民 十八名,随接贡船护送到福州。福建督抚立即将“朝鲜国漂流人口,速差贤能官一员,沿途好生照看”,送往北京,等待朝鲜往返使臣归国。


由于清康熙帝对社稷宗藩制度内,各飘风难民处置德政之重视,所以此间包括台湾岛在内的中国沿海各省、琉球乃至东南亚诸国,都十分关注飘风难民的救助、安置及遣返工作。但此时清代抚恤琉球难民的制度尚未形成,因此通常援引成例,厚给抚恤。


清康熙五十九年/1720,琉球 北山 永良部仲治等四人,遭风漂流至台湾府 诸罗县 淡水 金包里社 地方,由于清政府刚逢收回台湾岛治权初期,在对待于台湾遇险漂民,尚无完整遣返措施
闽浙 总督 觉罗满在接获报告后批示:
“行司查明是否琉球人氏,因(何)船被风飘击碎,讯取确供。如系琉球难番,或即自台湾竟行遣回、或送至交入 琉球馆驿一同归国;确查成例,妥议详报”




清道光二十二年六月前/1842,适逢中、英鸦片战争时期中国沿海各省及台湾全岛士兵警备,抵御英国兵船攻击,台湾 总兵 达洪阿 台湾 道台 姚莹 奏准,将适逢二艘英国船只在台湾沿岸遇险的一百八十七人,除了病死者外,逮捕一百三十九人予以处决,仅有25人幸存离开台湾,因而引起中英双方的争执。

由于这二艘英国船,
一:纳布达号(N),系前来支援鸦片战争的英运兵船
道光二十一年九月/1841,于基隆的北边海域,撞上礁石失事,有133位印度籍人及黑人等士兵船员,被带往台湾府

一:安号(A),系英商洋行所有之鸦片贸易船
道光二十二年三月,在淡水西南方失事,共54人被清兵所抓获。

中、英双方之所以发生争议,乃因英方代表 璞鼎查(SH P)对海难难民及战争俘虏的解释或认定,与台湾官府有所差异使然。
中国方面认为二艘船上的士兵人员,为英国前来支持侵略中国武力的一部分,
英国方面则强调这些人员,因发生船难而被逮补,实为无辜的船难人员,与战俘不同。
为了平息英国方面的不满,清政府只好将驻守台湾的达洪阿姚莹予以撤职。
基本上,因中英两国战争,而发生这两起海难事件,其性质与一般的海难事件有所不同,
然而,但英国强词夺理,要求此次必须以船难人员受到不良待遇为借口借机惩办抗敌爱国的中国官员,英反向的施压清政府要求惩处相关的台湾官员,此类事件无疑促成往后中国官府不敢作为无作为,衍生出中、外争议与纠纷的一个案例,值得参考。



事实上,然而欧洲外籍船只在台湾发生事故后,受到台湾住民照顾,也不乏其例,如
同治三年/1864年,英籍船只在台湾东南发生意外,当地原住民照料船长及船员的时间达一个月以上;
同治六年/1867年,英船在鹿港搁浅的有22人,被附近居民所救;
同治九年/1870年,英船在淡水大窟口失事,附近居民协助捞拾船货杉木,
这二件救助行为,英国政府除了致函感谢中国政府,并赠金犒赏;




中国属地琉球八重山贡船事件
同治十年,琉球船"山原号",被风吹到台湾东南部 八瑶湾/屏东县满洲乡九棚湾,船上五十四人被当地原住民所杀,剩下存活的十二人被居住在附近之保力庄/恒春车城镇 村长 杨友旺所救。

事实上,台湾民间从事两岸贸易的商人,鉴于「失水难民」之困苦,亦设立有照顾之所,如:
澎湖 妈宫街 金兴顺效户德茂号 等,此虽是以救助中国宗藩制度内各成员的船只之难民为主,在这种救济精神的扩充下,对欧洲外籍船只之救助,相信亦不吝惜。





因在台湾海域发生的船难处理事件,而滋生的外海事纠纷与冲突,而飘风遇难的船东国,其反应大致类型可分为下列3种:;
(1)透过外交途径要求赔偿;
(2)私下派员访查与搜救失踪的人员;
(3)径行以武力侵列,寻求报复。





兹分述于下:

(一)要求赔偿
在台湾附近海域发生的外籍船难,或漂流到台湾海岸之外籍船只,因而产生船货被抢,或船上人员被俘等问题。船只所属东家,遂要求清政府赔偿,成为中外海事争议的主要问题之一。例如



清咸丰十一年七月/1861,咸丰帝去世,年仅六岁的载淳登基,依照咸丰帝遗诏,由肃顺等八位大臣辅政。
咸丰十一年九月,两宫太后恭亲王奕䜣发动“辛酉政变,八大臣等被奕䜣慈禧夺权。


咸丰十一年十一月美国双桅帆船"柔间地厘号"(I),自打狗/高雄驶往厦门,被飓风吹到嘉义县 布袋嘴 洋面搁浅,船主虽曾赶往台湾府城请求协助,但因官员行动缓慢,以致船货被抢夺一空。
船主不甘损失,向美驻厦门副领事控诉台湾的行政官员行政效率低落救援不力,爰依照"中美天津条约第十三款"之规定,要求失职之中国官员赔偿其总值达一万八千元的财物损失,但未有具体结果。


同治元年十月/1862,美国船"福星"(LS)号,由上海驶往香港,遇风漂到淡水搁浅,福星号船货棉花被附近居民所夺,船主纳尔逊(CN)等八人被捕,历经七日的拘留,在支付赎金一千元及人员伙食费一百三十元后,方被释放,但船货却不能寻回。

同治五年英国船只在台湾海域触礁失事,甸特洋行将之收购,却发现船上所有可以移动的物品,都被附近的居民所移走,该船主即通过英国领事人员向清政府提出控诉,要求赔偿。


欧美政府亦有要求清政府赔偿之事,如附录编号(84),
清光绪二年/1876,西班牙重将"十二年前"/清同治二年一月/1863,"索伯拉那号"(S),在台湾遭风被抢,而与中国官员谈判索赔,被拒,西班牙随即四处释放谣言以虚张声势,征调盘踞小吕宋的西班牙数千名兵及战船准备佯攻台湾,但清政府为了息事宁人与西班牙交换修订"在古巴华工协议",而被迫妥协迎合赔款一万八千元。


备注:
台湾北部在1626年至1642年间,共十七年间曾为西班牙人所盘踞,后为荷兰人所驱逐,而后被明末清初的南明王朝郑成功所收复。
但随后事搁二百多年,西班牙则退居于菲律宾小吕宋岛殖民据点,不时对台湾岛屿经济军事战列利益始终未忘怀,现看见中国清政府之昏庸到极点,尤其在中日处理台湾牡丹社事件,见到日本假借因中国属地琉球人民遇难被杀事件,为其而出兵台湾岛及强占琉球群岛获大利,所以也要依样画葫芦分一杯羹
但在面对西班牙无理请求,中国清政府官员则以西班牙籍的"索伯拉那号",发生于清同治二年一月,遭遇盗匪,

同治二年十月/1863,中国及西班牙在订约,西班牙使臣大曾提及此案,"索乌伊拉纳号"船在台湾被抢,是属于案发在中西两国换约之前,按照条约规定,只能追办,不能再请求赔偿。
西班牙使臣心有不甘则再纠缠另提"古巴华工问题之旧账"修订协议交换条件,同时以出兵之态式加以恫吓。

清光绪二年十一月,西班牙见中国清政府并没有立即积极处理,
于是西班牙使臣觊觎仿效美国日本的先后入侵台湾岛,大肆屠杀台湾原住民模式,而特意告诉了当时担任 中国 总税务司 德籍 "赫德"说:
「已奉到本国训令,伊不再与中国谈判,其在吕宋之兵船二十余号,水师三万,由水师总督率领到台直接处理」。
中国清政府获知后,也派 福建 巡抚 丁日昌 即来台湾,赶建海防,并请调精锐部队二、三十营入台增防积极防御。
然而,西班牙在小吕宋仅有驻兵三千,兵船亦极有限,这种以兵加之于中国而获利之事十分有效,就故意虚声恫吓中国。虽然,李鸿章料定西班牙目前军事上尚无无能为力与中国抗衡,

光绪三年四月/1877,中国清政府却在外交事务妥协接受西班牙政府的军事威胁并给予赔款,首先将当时据理力争的中国总理衙门第一线与西班牙交涉积极维护中国利益的中国官员革职惩处,再以 银一万八千元 作为向西班牙人赔偿,于是西班牙人不费一兵一卒就达到恫吓中国获得金钱赔偿的目的,中国清政府对外交涉,也就在世界强权各国间展现交互妥协求和的样子。



然而,要求中国政府赔偿的争议中,其中也有的欧洲外籍船主故意的诈骗,也有的船主为达其贸易之目的,在违反相关规定下,冒然转至未经中国政府许可台湾之沿海港口地方从事贸易。

同治八年/1869,英商怡记行(B & C.)所属船只"麒山号",载运箱桶往内地购买樟脑,在六块寮/台南县安定乡六块寮附近 搁浅,船身破坏随海流飘到草港/彰化县鹿港镇草港,被附近庄民捡拾船物,但却向台湾官府指控其船被抢,损失白铁箱铁炼/链及水手衣服等价值约一千圆,要求官府责成被抢地之乡民赔偿。
此事经台湾官府处理,查明实因英商违约驶往台湾不通商口岸载货,依据中英条约规定,并无赔偿之必要,故仅将庄民所拾取之物品归还英商怡记行。


同治九年/1870,英国二艘桅杉板船"叶土结北号",由牛庄驶至台湾白沙墩沿海/苗栗通霄镇白东里,通霄镇之最西北端,北隔过港溪后龙镇过港相望,往昔稱為「白沙墩」。清代屬於淡水厅城南後龍堡距城五十五里,清光緒三十年/1904,編入新竹縣后改設通霄街劃分內湖、白沙屯兩庄。
英国船只遭风冲礁后被击破,所载之豆子散落,疑被村民抢劫,其后,船壳亦疑被村民烧毁,
此案最终经清朝驻淡水 同知官员 陈培桂 查明,船只系失火烧毁,不是被村民乘危抢毁,因而平息了一场争议。


同治九年英商怡记洋行的载运樟脑船只,在嘉义县所属之蓝投港附近,遭风破坏,所运送之樟脑漂失,被附近庄民捞拾,怡记洋行遂擅将这些庄民予以拘押勒结,要求索赔,但因庄民已将所捞得之樟脑缴给中国官府,因而避免了这一场可能发生的争端。


同治十年/1871,英国驻台领事 照会 台湾官府,以英船"威阿和"夹板船遭风破坏,其内装有一千四百余元的银柜被人偷窃,请求调查与赔偿。此案经淡水 同知 周式濂之调查,发现此一银柜系沈没于水底,并非被窃,且其内仅有七百余元,直接地拆穿了英船船主居心不良的意图,
中国官员并指出英国领事过于相信其船主之指控台湾劫财一事,却疏于进一步查证其真伪之缺失
复有外国公使利用新条款签订之机会,无理要求清政府同意对失事之外籍难船的赔偿要求,




治二年十二月/1863,西班牙商船"索乌伊拉纳号"遇风被飘到台湾,船货被抢,此案经西班牙驻厦门领事申报其公使,转请要求清廷调查;至光绪二年/1876,西班牙 驻华 公使 博海达针对"索乌伊拉纳号"之损失,突然向清政府提出要求赔偿八万余元,


被清政府以中西两国条约中,并无赔偿失事船只之规定,而予以拒绝后,
随即西班牙公使恼羞成怒,先以召唤西国驻小吕宋的军舰之举,来威慑讹诈中国,使清廷屈服,但未能得逞;其后更以中西两国正值"古巴华工条款换约"时刻,清廷欲藉换约来改善华工在古巴受凌虐的问题,西班牙公使因此借故拖延。

福建 巡抚 丁日昌 派人查明后,发现"西班牙船乌伊拉纳号"系自行沉没,船货值二万二千两,货主系一中国人(名为谢跻),其不愿对损失之货物提出任何赔偿的要求(原因未明),惟在古巴条款修订的考虑下,清廷被迫答应支付船价一万八千元,其名义非为赔偿,而系「养赡哀恤之用」,由中国 总税务司 赫德 责成上海银行汇支给西班牙公使,以换取古巴华工部份条款之修改。




(二)派员访查与搜救失踪的船难人员

无论是基于寻找失踪亲人的需要,或人道因素的考虑,发生事故之船只所属国政府及难船上人员的亲属,无不希望能了解船难事实的真相及船上人员的确实下落。


道光二十八年美国船"克尔比号",在开往上海途中失事后,传闻部份幸存的船上人员被监禁在台湾,在广州经商之美国人吉顿・奈耶(GN),欲寻找其堂兄之下落,遂请求 美国 在华外交代表 伯驾(PP)协助。
美 驻厦门 领事 布莱德雷(CW. B)应伯驾之令,遣派一华人欧祥(O-S)到台湾探访查询,前后历时四周,但未有具体的效果,这似乎是首次由外国领事直接派员到台湾调查船难人员。而此种擅自未经中国官方首肯核准的访查或搜救的行为,因为严重涉及到中国对台湾岛的主权及治理权长期的被漠视与被侵犯的问题。



道光三十年/1850,至 咸丰七年/1857间,因船难事件之发生,英、美两国擅自未经中国政府核准,而先后派遣军舰抵达台湾,访查及搜救失事的人员,简述于后。


(1)英国船"拉边特号"于 清道光三十年,在台湾东南海洋 红头屿/兰屿 附近失事,有三名船上人员被留置在台湾长达九个月,其后被驻守台湾清朝官员支付赎金,方解救出来,再遣送至福建
此一消息揭露后,英国兵舰"撒兰安德"(H.M.S. S)号驶往"拉边特"号失事地点,企图寻访额外的失踪人员,但未有具体的结果;


(2)咸丰二年十一月/1852,美国军舰"普里茅斯"(P),到台湾寻访失事船只上的可能生还者,但无所获;


(3)咸丰四年/1854,美国兵舰"马其顿号"(M)抵台,明为寻找船难的失踪人员虽为其主要目的之一(实为暗自勘查台湾北部鸡笼/基隆"煤矿采掘"为另一目的);


(4)咸丰五年/1855,美国两艘商船"高飞号"(HF)和"寇揆得号"(C),先后在台湾附近海域失踪,船上所有人员不知下落,美兵舰驶抵台湾南部,私自寻访可能的生还人员,亦无任何结果;


(5)咸丰八年/1858,英兵舰"强固号"(H.M. S. I)擅自福建驶抵台湾,寻找两位可能生还的英籍人员,依然是空手而返。

然而,在各欧美强制入侵台湾岛擅自搜救可能生存的欧美船难人员下,同时暗地里却隐藏着在台湾寻找商业经济发展利益的动机。




(三)以武力寻求报复

针对遇难船只或其船员被抢、被杀而引发的争执,除了欧美船主强行拘押中国百姓,如:

同治九年/1870,英国船在嘉义 蓝投港 搁浅,船货樟脑落水,附近沿岸居民予以捞拾,船主擅自即拘押中国捞拾者外,


另有发生直接暴力之冲突的情事,其小规模者,由其欧美船主采取未经中国政府许可,擅自直接进入台湾岛,进行武装报复手段者,

咸丰九年八月/1859,法国船只在凤山县辖之打鼓山后港/高雄鼓山区.外搁浅后,被附近居民抢夺,并杀死二人,其中包括该船的船长在内,致使怡和洋行甸特洋行(M.Ja D)内的欧洲人,为了替其船员报仇,率领洋行内的人员,转至抢劫和杀人的台湾汉人村庄内,从事武装报复的行为,造成民房及盐仓数十间被毁,并有中国官员管理盐务者之子被枪杀死亡。其后,凤山县衙在英政府的压力下,逮捕四名嫌犯。

根据史料"重修 凤山县志"记载:
旗后山/歧后山....打鼓山/打狗山 余脉,山不甚高,临于海岸..
按邑治 歧后港,在 打鼓山后 ,四周无捍蔽,南北风俱不堪停泊,故巨艄商船至此,必入 打狗港 内..
歧后渡:在打鼓山麓 港阔三里许,往岐后贸易或采捕者经此,外为歧后汛....弁兵渔庄往来甚伙,小舟渡人;
打鼓汛:....军事要冲.....内设炮台一座,烟墩三座,望高楼一座,
可见在清朝乾隆年间, 旗后地区即有渔户居住, 设汛弁兵驻守,并已有小舟往来两岸



同治六年/1866,荷兰帆船"宾塘号"(BA)于淡水港沙滩搁浅,英商宝顺洋行随后购买该船,但邻近村人却抢取宾塘号之货物,而英军擅自进入中国台湾淡水港,以军事武装部队登岸取回被抢之货物,并烧毁沿岸台湾村人房屋两间以示报复。


至于大规模者,则由船只或船员所属国政府或有关之国家未事先知会中国政府,而擅自经直接派兵前来台湾,对造成船员被杀之出事地的住民,采取大规模军事报复的手段,其记录共有两次:

(1)同治六年二月/1867,美国船"罗发号",自汕头开往牛庄,遇风飘到台湾南部,船长杭特(H)夫妇及水手十四人,乘小船逃抵琅峤 龟仔角 鼻山上岸,被当地原住民杀害,仅余一位华籍水手,由居住在车城附近之汉人好心所救,并协助返至打狗/高雄,
英国领事 贾禄(CC)获知一面经过英驻北京公使,通知美驻北京公使,一面下令泊于台南 安平英国军舰"柯摩兰号"(C)转至龟仔角,搜救可能的生还者;英军登陆后,与当地之原住民发生冲突,英军不敌,逃返军舰,再以舰炮轰击岸上村落后离去。

同治六年四月美国亚细亚舰队司令 柏尔 少将,亲率2艘军舰哈特福号"(H)及"怀俄明号"(W),自上海台湾,舰上载有官兵一百八十余人,配备轻重武器,驶到琅峤/屏东县恒春 停泊,美军登陆后,即与居住龟仔角附近的原住民发生战争,美军受限于地形不熟的影响,美舰一位副舰长不幸阵亡,数位军士亦受伤,美军被迫撤回舰上,柏尔少将最后只能无功而返;

龟仔角:台湾史料记载原住民「琅峤十八番社」的部落之一,屏东县 垦丁 社顶 龟仔角社 排湾族部落最南的部落,龟仔角社顶位于恒春半岛边陲的山区小聚落。

垦丁社顶传说曾有荷兰或欧美船只"八宝公主事件"的传说有关遇风浪搁浅于垦丁海岸,却遭「龟仔角社」居民杀害,荷兰人为报复,到山区切找不到部落,后来闻鸡啼声才知番社所在,致龟仔角社灭村,所以社顶先人不饲养鸡鸭,且不吃鸡。




(2)

同治十年,中国藩属 琉球"山原号"因台风被飘到台湾南端八瑶湾/屏东县满洲乡九棚湾,船上六十六名琉球人中,有五十四人被牡丹社原住民所杀,幸存十二人被送凤山县官府,再经由福州官府妥适安排转返琉球后;

同治十一年,
台湾原住民复劫杀日本小田县难民四人,日本大譁。
既,”中、日立约天津“,要求痛惩生番,恤琉球、日本死难诸人,并且狂妄言琉球为日本版图,抑或中日两属之地,并藉口称兵台湾,详细语具
清史稿列传邦交志。
1927年清史稿列传 属国之一琉球http://bbs.liuqiu-china.com/foru ... d=7230&fromuid=1750


而日本却借机掩耳盗铃以琉球为"中日两国的藩属",为保护其属民之因,出兵台湾攻占琅峤/屏东县恒春,与原住民发生激烈的武装屠杀中国台湾原住民的冲突牡丹社事件/屏东县车城乡石门,清廷遂任命沈葆祯钦差大臣来台湾处理日军退兵之事。


西方人士或政府采取报复的方式,若从司法的角度而言,与其说是一种自我保护的方式,还不如说是对清廷的司法缺乏信心,亦可认为是对官府不关心态度的抗议;而中国属地琉球、朝鲜等藩属国家,对于其宗主国(中国)处理海难事件的态度及方法,并未如西方人士或政府般的反应,基本上,则是欲维持他们与清廷间的和谐及顺服的上下阶序关系。这种差异的存在,基本上,与「朝贡体系」和「通商口岸制度」下,中国与其属国,和中国与西方国家所创建的外交关系的不同具有密切的关系。至于台湾的官员对外籍船难处理的态度,与其说是一种漠视,不如说是对当时环境的变迁适应不良,与对外籍船难事件的性质(如西方国家和琉球的船难问题有所不同),及其可能滋生之影响的认识不清。外籍船只失事的幸存人员,遭受居住在台湾各地的住民(包括汉人及原住民),所加予不合「人道」的待遇的原因,显然并不单纯,除了语言不通的影响外,经济原因显然为重要的因素。首先以汉人居住的沿海地区为例,如澎湖为一个地形特殊之地,船难事件时常发生,「乃船一搁港,而居民辄冒险捞拾,或将船毁折,以致船主控案,缠讼不休」;而八罩(望安)群岛,更被荷兰人称为「海盗岛」,可知抢劫失事船只,对台湾及澎湖之声誉影响甚巨。英国驻厦门领事柏威林(WHP),从财物所有权的观念,解释汉人之所以夺取失事船只的现象,其云:
「公有船只破坏,中国风俗与英国之例不同,中国船破并货,宛然无主,任凭所拾;英国船破及货系原商所有,别人不得吞没。该破船之人,无力收成,附近之人不得相帮,致该货物沈没无归,是以听凭附近之人收拾交撤消商,讨取功劳之银。」
事实上,英国人民对失事船只本身及货物的归属权的看法,也不尽然如领事柏威林所说的「别人不得吞没」船只及货物。在十八、十九世纪的英国社会中,有关失事船只及货物的处理方法,地方习惯或风俗,与法律有所不同。居住于英国沿海地区的居民持有一种看法,他们认为漂泊到海岸边的失事船只或货物,即是他们的财产或所有物,或至少拥有一定比例的所有权。
在英国沿海地区的海难事件中,对外国船只亦不例外,如1811年,一艘美国船只漂到克隆德劳海湾(CB),当地的居民即企图将之变为私有;1817年,为了失事难船的所有权,居住在沙隆(S)的居民,甚至和前来保护难船的警察武力,形成对峙的局面。
在英国的法律上,基本上,并不认可于英国人民将难船及船货据为私有的态度与行为,只要难船上仍有生存人员,或船主及货物商能在一定的期间内,证明船只及船货为其所有,英国的法律即支持船主及货物商的所有权;但是,协助救护难船的人员,可以接受船主或货物商赠送的合理的报酬。为了落实难船及船货所有权的理念,并消弭因难船抢劫之风气,英国法律对抢劫难船者,采取严惩重罚的措施。中国官方对难船及船货所有权的态度,与英国法律亦相同的立场,即不苟同于沿海居民将难船及船货纳入私囊。为了防止居民对难船的不当行为,除了采取重罚之法来吓阻外,并由官府提供适当奖励,鼓励居民协助难船的举措,虽然它的实际效果有一定的局限。
仇外的心理,亦为其中的因素之一。无论是抢劫船只者本人身受外国人士不合理的待遇,或是对外国人士无任何好感等因素,都可能滋生仇外的情绪,进而采取报复的手段。此外,伊能嘉矩则从环境影响人的性格之角度,以澎湖为例,指出海岛人民之所以敢于抢夺,实因居民与海争生存,无形中养成了一种抢夺的习性;或因澎湖土地硗瘠,生活不易,在生齿日多之下,「抢夺失水商船」成为求生之方法,如澎湖通判唐世永云:「沿海乡愚,捞拾遭风财物,习惯成性,视为故常。」
例如住在澎湖西屿之林孝,平时乐善好施,热心公益,但见「有商船遭风坏于外堑港内,得随众捞拾有所获」。此外,对于异国他地的物品,以其稀有性和特殊性,而心生据为己有之意,亦可能为抢夺难船货物的原因之一。
其次,台湾土著之所以杀害外籍船难人员,除了经济因素,即抢劫者可以直接取得船上的物资外,另亦夹杂有宗教和复仇的因素,例如美国罗发号船事件发生后,必麒麟曾带领詹姆士・宏恩(JH)转至琅峤,企图寻找罗发号船长夫人的遗骸,根据宏恩的日记记载,因为龟仔角人的不幸事件--包括农作物遭野猪破坏,村人被鲨鱼所伤,及族人间的争斗等,龟仔角人以占卜来寻找这些灾祸的根源,结果是因美国人来到此地所留下的一个恶灵在作怪,因而所有的白种人都将为此付出代价。美国领事李让礼亦曾问一位原住民头目卓杞笃,为何要杀害美国人,后者指称因龟仔角的人民曾被白种人残杀,以致世世挟仇,心存报复,对漂流到海边的白种人所加予的暴行,当地的原住民相信那「是正当的报复」。
原住民以杀人显示其勇气,亦可能为其伤害失事船只人员的另一个因素。当琉球宫古岛船难事件发生后,有琉球人在琅峤被杀,李让礼即乘美国轮船自厦门前来台湾,赴琅峤会见原住民头目卓杞笃,询问为何仍有加害于船难人员的暴行。卓杞笃答称,前与李让礼所达成的协议,系以救助白人为主,至于非白人则不包括在内。根据日本人的调查,台湾原住民曾对发生船难的琉球人之身份,请居住在附近的中国人予以证实,却未得其结果,因而被杀。事实上,琉球人进入台湾原住民居住之本地,对后者而言,可能认为系外人在未得同意下,侵入其领域,再因两方的语言又不通,因而发生被杀之情事,此并非如庄司万太郎所言,
「因为『蕃人』向来敌视中国人,误认琉球人为中国人,所以惨遭非命」。
当时在琅峤附近地区亦有中国人村庄,且卓杞笃亦了解,如杀害中国人,可能会引来台湾地方官府的调查或干涉,其影响的后果对原住民并非有利。


注:八罩岛(今称为:望安岛)位于大山屿(澎湖本岛)的南方约15公里的海域,岛屿南北长约5公里,东西约3公里,满潮面积7.18平方公里,干潮面积8.5平方公里,是澎湖县第四大岛。八罩岛为凹门礁、酒瓮礁、笼塭、天台山塭、船后礁、马鞍山屿等小岛所环绕,其西南方不到两公里的海面还有南塭、北塭、白沙塭等三座小岛。


备注:
续文于回帖转载中
明清两朝于台湾发生的琉球船难与救助-04/05
引用 八重王 2014-3-29 14:52
明清两朝于台湾发生的琉球船难与救助-04



四、對台灣的衝擊

同治六年,美国罗发号船难事件发生后,在台湾镇总兵刘明灯及台湾道员吴

大廷的观念内,认为自琅峤至傀儡山之地,「自来人迹所罕到,亦版图所未收」,

居住在其内之「生番不归地方官管辖」,且以「凶番之不归王化,该地之碍难进

兵」,拒绝了美国派兵协助处理罗发号事件之要求。对於台湾地方官员的不当观

念,如台湾道员吴大廷认为「台地生番穴处猱居,不载版图,为声教所不及」,

或凤山县知县吴本杰等人,且持有如:龟仔角地方「尽系生番…其行劫之凶犯有

系生番,并非华民,该处既未收入版图,且为兵力所不及,委难设法办理」之态

度,闽浙总督吴棠、福建巡抚李福泰起初并没有认为有何不妥之处。但是总理各

国事务衙门恭亲王奕欣等人,则指出吴大廷等所持之观念与态度,诸如将日本出

琅峤「视为番界寻衅,势难禁止」,以及「生番不归地方官管辖」等为「意存推

9诿,不知缓急」,遂致函闽浙总督吴棠等人,要求台湾总兵及道员,直接告诉美

国驻厦门领事李让礼,「以生番虽非法律能绳,其地究系中国地面」;复此,奕

欣并提醒台湾地方官员要有警觉心,在与美国领事议论有关琅峤之地时,「仍不

可露出非中国版图之说,以致洋人生心」。

经过奕欣等人的指责后,台湾地方官员未再有发前述不当之说词,然而吴大

廷等人之语,却留给别有居心的欧洲人及日本人有机可乘。例如同治七年(1868)

二月,英人荷恩(H)与德人詹姆斯(JM)私自转至噶玛兰之大南

澳一带开山伐木,当噶玛兰通判丁承禧等人欲禁止他们非法进入原住民居住区的

行为时,荷恩即「藉词大南澳为生番地界,不应兰厅查问」,丁承禧正告以「兰

厅管理民番,即番地亦地方官管辖,岂容不问,若以番界而言,如上年琅峤生番

之戕害洋人之事,何以仍需中国官转至查办」。此外,吴大廷等人之语,更误导

了李让礼的观念,使其认为原住民所居住之地区,不仅台湾地方官员无心管理,

且非归中国版图所有。

同治十年(1871),琉球宫古岛船飘到琅峤,有五十四人被当地原住民所杀,

仅十二人生还,日人意欲保护海上航行之安全,亦为其追求海上经略目标,自然

不会放过此一出兵台湾的机会。针对琉球人被原住民所杀一事,日本外务部大臣

副岛种臣奉命转至中国,要求中国政府处分这些原住民。同治十一年(1872),

李让礼鼓吹美国政府出兵占领原住民地区之主张不被采用,遂辞卸厦门领事职,

途经横滨返国时,与副岛种臣晤谈。李让礼向副岛种臣推荐,以清廷认为台湾原

住民所居住的地区不为其版图所有,日本趁机可以占领。因而,李让礼被副岛种

臣聘为顾问,与其一起转至中国,了解清政府对台湾原住民杀害琉球船人民一事

的反应;清总署大臣毛昶熙曾告知日本外务大臣柳原前光,「(台湾)生蕃之横

暴未能制服,是乃我政策所未逮所致。」。另一方面,日人桦山资纪等人,於同

治十二年九月,自日本来到台湾淡水,再转往噶玛兰地方,调查原住民的情形,

以深入了解台湾官府对原住民地区控制的程度,及原住民居住地区与台湾行政管

辖权的关系。

台湾官府对桦山资纪一行人的活动,并未表示任何异议,无形中加深了日本

人对原住民居住地不隶属中国版图之印象。同治十三年四月,当日本派兵登陆台

湾南部,与当地原住民发生冲突后,当时督理台湾事宜福建布政使潘霨,要求日

本将领西乡从道自台湾撤兵时,西乡即以「生番非中国版图」为词,坚不撤退。

其后,在中国同意赔偿等条件下,日人并在琉球难民遇害之地创建墓后,方自台

湾撤离。虽然日本「征台」之举早有筹划,但是吴大廷等台湾官员不当的观念与

言词,让日本在采取向外扩张之举时,给予有机可乘的藉口。

自美船罗发号事件起,至日本藉口琉球人被杀而出兵台湾为止,因外籍船难

事件的影响,导正了清廷地方官员对台湾原住民居住地区的管辖权之观念,例如

同治十三年四月,闽浙总督兼署闽抚李鹤年即明确地指出台湾原住民之地区确为

中国领土的一部份。

为了避免琅峤地区的原住民再度发生不利於外籍船难人员的举动,同治六

年,李让礼要求台湾官府在琅峤设官驻兵,另在龟鼻山设立炮台。就设立炮台而

言,台湾镇总兵刘明灯於同年,在琅峤城外「拖首板」(TP)创建临时

性的要塞,就近维持此一地区附近的秩序及安全;其后,此一要塞即被废弃,要

塞内的大炮及士兵均被移防於外地。至於在琅峤设官一事,同治八年七月,闽督

英桂及闽抚卞宝第派平潭同知郑元杰等人来台实地勘查,以琅峤之柴城及风港等

地,「民番错处,均未便设官驻兵」,仅主张仿照台湾各厅县设立隘寮,选举隘

10首,分段防护,并调整兴隆里巡检驻防之地,在台湾道标及台湾南路营内各拨兵

五十人,与巡检同驻枋寮。因此,罗发号事件后,清廷对於台湾之重视,仍然局

限於琅峤一地之治安问题而已。俟日军侵台事件发生后,清廷对台湾的重视方扩

及於全岛,台湾不仅成为中国的东南海防要地,且在台湾加强以御外为主的防务

措施。

船难问题对台湾的冲击,亦反应在台湾海岸灯塔及相关设施的改善与加强

上,例如同治六年(1867),英驻上海领事即照会清廷,建请於鸡笼口创建白塔,

以利船只出入标识。同治十年(1871),英驻台领事以澎湖为船只往来天津、上

海、福州各口岸所必经之要道,为避免船只发生不幸事件,建请台湾官府在西屿

建置高塔,上挂明灯。但因经费的问题,至光绪元年(1875),於旧塔侧,添建

西式灯塔,即渔翁岛灯塔。复此,在美船罗发号事件及牡丹社事件之后,在美、

日两国的压力下,光绪八年(1882),在恒春县之鹅鸾鼻建成西式灯塔。此外,

打狗港因沙石淤积,影响航行安全船只,为避免因此导致外籍船只失事,致外籍

人士藉故要挟台湾官府,拟予开浚港道,终因人事更迭及经费等问题之影响,结

果未能实施。






备注:
续文于回帖转载中
明清两朝于台湾发生的琉球船难与救助-05/06
引用 八重王 2014-3-29 15:16
明清两朝于台湾发生的琉球船难与救助-05




五、船难救助章程之制订

在台湾的失事船只,不仅外籍船只被抢劫,本国的船只亦不能避免这种浩

劫。为了惩治这种落井下石的不良份子,清律中即规定,若抢劫遭风搁浅之船只,

伤人者首斩,从犯亦有程度不同的惩治。在乾隆三十一年(1766),为防止抢夺

遭风搁浅船只之情事发生,对首从人犯各照本律加一等处罚;乾隆五十三年

(1788),复强调聚众或持武器抢夺者,「为首之犯,照粮船水手抢夺,以强盗

例治罪」,从犯则发往新疆给种地兵丁为奴;而台湾盗劫之案,其罪应斩决者,

依照江洋大盗例斩决枭示。

至嘉庆15年(1810)3月,日本人三次良等搭载之船,因遇风吹至彰化县塭

仔寮海边,被海边居民抢劫一空,闽浙总督方维甸指责「台湾沿海匪徒,凡遇商

船遭风撞坏,即乘危急之时,强夺货物,连船板亦悉拆去,并不救溺水之人,恶

习最为可恨」!并以「今外夷遭风船坏胆敢抢掠一空,更非内地商船可比」,强

烈要求「严拏究办」,经署彰化县知县陈国麟拏获首犯陈凤及从犯林章等人,即

依干隆五十三年之定例,将陈凤「绑赴市曹处斩」,及「传首犯事地方示众」,

至於从犯林章等人,发往边疆,担任种地兵丁的奴仆,并在脸上刺字,将追回被

抢之货物,连同已遭破坏的船只一并予以变卖,转交给日本难民。在防患与遏止

难船抢劫的过程中,清廷采行重罚严惩的措失,地方政府亦禁止及劝阻人民不要

对难船施加不当的行为,然而难船被强抢货物之情形时有所闻,此受抢夺者之贪

婪或贫穷影响所致,但亦与清廷派驻台湾的兵丁操守与纪律有关。

清廷派驻台湾的营兵,其目的在维持台湾社会秩序及安宁,然因营兵的纪律

趋坏,曾参与抢劫失事的船只。道光四年(1824)五月,福建巡抚孙尔准来台湾巡

视时,对於台湾的营兵参与抢劫遭风搁浅的商船,且「将货物抢夺一空,并将船

只拆毁灭迹」的行径,严厉指责「此种恶习,最堪痛恨」。孙尔准采取赏罚并施

的方法,一方面制止抢劫失事船只的恶风,另一方面鼓励救助失事的船只。就后

者而言,遇到遭风搁浅或已覆溺的船只,营兵「如能人船不失,并不私取丝毫货

物为者,到官领赏,按次记功,照例议叙」;他并警告营兵如「敢乘危抢物、伤

人、拆毁船只,法在必惩」,因而将相关的赏罚规定勒在石碑上,要求营兵留意

自己的行为。不幸的,在这块示禁碑立后的次月,驻扎在安平的水师营兵与沿海

11居民,即大胆地以身试法,抢劫并烧毁郊商李胜兴的船只,因而被孙尔准严惩。

由於此种营兵抢劫失事之船只的行为,形同海盗,对海上贸易有不利的影响,清

廷於同年订定连坐处分条例,一方面严惩拆毁船只及抢取材物的弁兵,其情节严

重者,「依照江洋大盗例,均处以斩首示众」,且此规定适用於一般人民;另一

方面对於极力救护失风人船及不取丝毫货物者,或因救护船只及人员受伤或被溺

者,分别给予奖励及抚恤。对照於十八世纪的英国,为消弭抢劫失事难船的不良

风气及行为,也是采取严刑重罚的措施,甚至於一个八十岁的老人,自难船中,

仅取得少量的棉花和一截绳索,亦被判刑惩治。

任何良好的制度及立意良善的规定,需依赖有效的执行,才能达成其设立制

度及规定的初衷及目的。清代的台湾,由於位列边区,为防患台湾成为反清之基
地,故驻有重兵防守;在制度上,文职以道员为首,武职以总兵为要,为了收取
制衡之效果,文职官员可以监督武职人员,然因制度设计的缺失等相关问题的影
响,其实际效果不佳,以致台湾的兵丁成为社会秩序不安的主要因素之一,例如
台湾抢劫失事船只之风未减,与驻台的兵丁有关。而部份官员任事态度的不良,
亦为抢劫船只之风不能禁止的原因之一,如同治年间,英商德记洋行之驳船被不
法之徒抢劫,专责之水师官员,「竟复虚报出洋,仍不巡缉」,敷衍了事。此外,
官府衙门的门丁及胥役的怂恿及鼓动,亦与民人参与抢劫失事船只有关,在《澎
湖厅志》中记载,澎湖居民冒险捞取搁浅船只之货物,乃因「从前土霸,工於牟
利者,又或关通丁役,主股收买」,然而船货之买方「酌给贱值」,在实质上,
居民所得无几,实际获得利益者,则为鼓动居民捞拾船货之人。
为求防止台湾住民对失事船只的抢劫外,另为了避免其它可能发生的海事纠
纷,官府要求如遇在洋遭风飘失之外国船只的对象,曾有捞拾物品的台湾各地之
住民,应即报由附近的地方官府处理,或者严禁捞拾海上的漂流货物,亦有由抢
劫难船之乡里,共同出资,充作地方公共等,后者如同治十一年二月,英船遭风
飘入南崁海口,附近乡民捞取船上货物,因散失船货不易追缴,由业户林本源等
「就乡鸠赔洋票银六百元」,移作地方公费,「以示薄惩」。同时,对於某些洋
商不合理的要求及行为,予以严饬及罚锾,例如同治九年,英商怡记洋行的船只,
在嘉义县之蓝投港附近失事,船上所载的樟脑因而漂失,被附近居民拾获送到官
府,怡记洋行擅拘居民索赔一案,台湾道台黎兆棠即照会英国领事,将洋行人员,
按照英国条例,予以责罚金钱结案。
在欧美政府力量尚未介入船难人员问题之前,为了提高救助的意愿,欧美人
士首先以个人的力量,采取酬金的方式,鼓励台湾的住民救助遭难的欧美人或亚
洲人,例如咸丰八年,郇和(RS)陪同转至台湾寻找史密斯(S)
及奈耶(N)两人时,即在国圣港附近散发传单,告知可以提供救援受难人员
的酬金,如救助一位欧洲人支给50元,亚洲人则支给20元,鼓励台湾住民救
助船难人员,或因奖励金额不高,且为临时性的措施,其实际所能产生的影响有
限。此外,在台湾地方官府以原住民所居住地方「非中国兼辖」,以及「兵力所
不及」的推诿下,欧美人士谋求与原住民直接联系,企图以协议的方式,以减少
原住民对外籍船难人员的可能施加的暴行。等到罗发号事件发生后,欧美政府的
力量即涉入船难事件的处理,如同治八年二月,美国领事李让礼转至罗发号人员
被杀之地点,与龟仔角之大头目卓杞笃,签订友好协约,由卓杞笃保障在其势力
范围内之外籍难民的安全。此一条约仅二款,其要点:(1)在卓杞笃所辖之十
八族的领域内,善待西方国家的难民,约定难民以挂红旗为号;(2)仅在条约
内所指的地方,西方国家的难民方可行走。此一条约签订后,在保障西洋国家所
12属的船难难民方面,发挥了一定的功效,如附件之编号(120),英船洛敦号
(LC)在琅峤附近失事,当地的原住民救出水手十一人,为索重酬,
先释放三人,俟台湾官府允诺拨款犒赏原住民下,方释回额外的八人。直到同治
十年十一月,琉球宫古岛船上的69人中,有54人在琅峤被杀后,此一条约的
效力受到怀疑。
光绪二年(1876),福建巡抚丁日昌鉴於海事争议不可不事先预防,遂以其
在江苏任内,曾推动失事船只救援办法具有实际成效的经验,亦订定「保护中外
船只遭风遇险章程」五条,对於失事之中、外船只均伸以救援之手。此一救援章
程,不仅在「情」的基础上,希望闽台居民对待失事之船只,「亟宜视同己饥己
溺,并尽救灾拯厄之心,岂予取予携,不当为如落井下石之举」,在「理」的要
求下,以「中外原属一家,四海皆同兄弟,但尽一份扶厄拯急之心,即受一份裕
后光前之福」;对失事之船只施以援助,更在「法」的监督下,明定救援的方法
及奖惩的措施,其要点包括:(1)定地段以专责成:即沿海厅县派驻营兵丁负
责其辖下的靠海地区,由地甲头人联系,文武官弁亲往救护;(2)明赏罚以免
推诿:依照船货价位及救援人数,明定奖励标准,并由失事船主提供奖金,如救
援不力或贪取财物者,依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罚;(3)定章程以免混乱:由失
事船只之船主负责船货的安排,救援者不得擅自搬取,甚至私自藏匿;(4)定
酬劳以资奖励:救护外国人一名,提供赏洋银10元,由通商局支付,救捞外国之
船只,会同领事官查核,将船货予以估价,再抽拨一定的比例给予救捞之人;(5)
广晓谕以资劝戒:救船者皆有赏,不救护者有罪之规条,书写在木牌上,在沿海
地区遍处悬挂。
事实上,「救护遭风船只章程」的制定,与丁日昌受到意欲全盘整顿台湾吏
治、营伍及海防等各方面事务有关。船难的处理,不单只是人员的救助而已,并
涉及到官员的态度、海防驻兵的军纪与责任等,如果不能有效地减少因船难而引
发的国际海事争议,对台湾的经营与开发建设有其不利的影响。此一「救护遭风
船只章程」,经丁日昌与闽浙总督文煜联衔奏准於闽省(包括台湾)实施。此外,
为了使「中外船只往来洋面,可免抢夺之虞,而海滨人民皆知劝戒除」,经总理
衙门将原为地区性的救护船只措施,扩充为全国性的中外船只遭风遇险的保护章
程,推广於其它沿海各省遵照处理,此为中国第一次颁布具全国性之救护船难的
章程,各国驻中国公使经过清廷的告知后,亦能得知此一章程的内涵。基本上,
丁日昌倡议「救护遭风船只章程」的实施,仍需要取得清廷的支持;而总理衙门
对「救护遭风船只章程」的推广实施,抱持一种乐观其成的态度,因为它不需要
涉及到巨额的经费的筹措,一如其它与国防安全或军务有关之机构的成立,且透
过制度性的改革,可向国际间显示清政府改善船难问题的诚意,并在某一程度
上,维持清朝中央政府的地位,及其对地方政府影响的能力(至於中央对地方掌
控的问题,则需进一步查看沿海各省督抚执行章程的实际成效而定)。
就此一章程内,有关提供给救援者奖金,除了由官府提供适当的奖励金外,
另对所救护船货,要求船主提拨一定的比例赠予救护人员,与以往要求救护人员
不主动向船主索取奖励之情形有所不同,此或与当时世界的潮流有关。同时,在
此章程中,明定失事船只之船主及救援者、地方官府及军方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避免相关人员之规避及推诿,并注重救护船难观念的传播,对中国实施海难救助
的工作而言,实具有先导性之意义及价值。救护遭风章程的宗旨与理想,需要依
赖实际的措施来实现。在丁日昌负责台湾事务期间,他注重救护章程的宣导,并
配合司法的惩戒与道德教诲等不同途径,引导社会风尚走向文治与扶助难民的途
13径。同年七月,澎湖通判唐世永即依照救护章程的相关办法来实施。在「定地段
以专责成」方面,由澎湖各澳之耆甲,从每乡之内,选举地甲一人,另在各屿保
举头目一名,各就其所属地段,负责救护工作;在「广晓谕以资劝戒」方面,将
救护遭风船只章程的布告,用「木板糊挂」,分别竖立在各澳海口,以提醒民众
注意。至於其它地区,则由台湾道派专人转至各海口村庄,确查「救护遭风船只
章程」布告张贴的实际情形,以及各乡选举相关的人员,并由县府颁给旗帜,负
责督率乡民救护遭风船只,以落实救助之政策及宗旨。
又如时任台湾后山统领的吴光亮,将救护失事船只的办法,推广到卑南、恒
春一带。在「化番俚言」中,他要求居住在当地的原住民,遇有失事船只之人员,
「负回家中,予以饮食,妥为款待,一面飞报就近防营,将此难民交官照料」;
对於船上货物,不准捞取,「如系失事船主客商,雇请尔等打捞船上货物,尔等
既受人所雇,必须尽心竭力,逐件捞起,点交船主客商查收,毋得偷窃分毫」。
吴光亮提醒原住民:
「如敢趁机捞抢,以及杀害难民,一经查获,就地斩首,悬竿示众,并将该
社头目、通事予以革除及惩治。」
救护失事船只的相关工作之推动,并未因丁日昌之离台及其后之台湾建省,
产生「人去政亡」而致疏忽及不予重视的现象发生。例如,在硬件建设方面,光
绪九年(1883)八月,为了维护夜间船只进出安全,打狗旗后山上建置一灯;光
绪十四年,加强淡水港口的夜间照明设备;光绪十九年,安平港口也仿效打狗港
设立灯竿。在软件方面,重视救助船难观念的传播方面,光绪十七年(1891)二
月,台湾巡抚刘铭传重申实施救护章程之条规的决心,并刊布救护章程内容於台
湾沿海各地,以新竹县为例,光绪十四年(1888)及十八年(1892),先后两次
於县内三十个地方张贴。在加强显示及执行救护难船的工作上,光绪八年
(1882),台湾道刘璈首先将澎湖各乡所属之渔船户,予以编刊乡社字号,发给
船牌,并按时检查字号有无剥落模糊;其后,此一方法扩及於台湾及大陆沿海各
省实施;光绪十年(1884),将海难救护工作,列入台湾的渔团平时任务项目之
内。次年,在澎湖设立巡检一员,配属弓兵十八人,驻扎在八罩网垵澳,专司「凡
遇遭风商船搁浅,乡民抢夺者,可以随时救护弹压」工作;并将澎湖西屿灯塔观
测所获得的气象数据,每月汇集成表,转送香港气象台,提供航行船只所需之气
象消息。
此外,并落实救护章程内有关公开奖励及重罚严惩之规定。就奖励方面而
言,例如光绪十一年(1885)七月二十二日夜,停泊在旗后海面上的英国商船被
飓风冲断椗索,船上人员呼喊求救,驻扎在港口的炮勇许文先身先赴水用索牵住
船只,在林芳彩等人相继接应下,船上人员及货物方免受害。其后,台湾道陈鸣
志以许文先等人「勤奋可嘉」赏给六品功牌,以昭激劝。又如光绪十八年(1892),
共有三起救助船难事迹:(1)英国博哈拉(Bokhara)商轮,在澎湖姑婆屿(另
一记载为北礁屿)洋面,遭风触礁沉没,澎湖右营都司吴永兆、县丞王凤池等人,
冒险救起洋人23人;(2)在将军澳处(另一记载为西屿),救起失事之瑞典装
煤轮船诺曼号(N)上之西洋人2人,捞获西洋人的尸体107具,并协助保
险公司捞取沉船货物,共金银3箱,价值达七万两;(3)至澎湖查看沉没之商轮
英国啤剌土兵轮,从姑婆屿驶到大仓山海面时,因搁浅不能行动,而前来救援的
保险公司所属之拖船,亦遭搁浅。澎湖官府带领民船转至救援,协助两艘船只及
船上二百余人逃过一劫。
14救援结束后,英国领事霍必澜及英国兵船提督费德万亲往澎湖当面致谢,且
赏犒有功人员,并向中国方面表达感谢,刊刻此一英勇事件於外文报纸上。英国
驻北京公使欧格讷(NR.O'C),於光绪十九年(1893)三月,搭乘
军舰抵台,其目的之一,即是欲转至澎湖,当面向有关人员,表达英国政府感谢
他们救护失事洋船。虽然这位大使因事转往高丽,但澎湖官员率众救援外国船只
之义举,得以传颂於各地,在改善外国人对澎湖岛之不良印象,应有其实质的意
义及正面的评价。光绪十九年正月,福建台湾巡抚邵友濂即以救护船难之相关人
员,包括澎湖通判潘天凤、县丞王凤池及澎湖镇标右营都司吴永兆,依照「救护
遭风船只章程」及总理衙门所订之奖励章程内之办法,奏请予以擢升其职,获得
光绪帝的支持。此外,光绪十八年底,在恒春地区,亦有一艘日本籍船只失事后,
船上的船员受到当地原住民照顾之记录。上述这些具体的救助外籍船难的事实,
虽然与台湾官府执行态度之认真具有密切的关系,但是追本溯源,丁日昌制定「救
护遭风船只章程」,推动救助船难之风气,应居首功之位。
至於处罚方面,如光绪十一年三月,在中法战争期间,英船「海龙号」遇风
在新竹县白沙墩搁浅,村民误为清船,将之捣毁,并劫掠财物,经英领事抗议,
刘铭传勒限结案,地方生员廖赞元、监生廖鸿禧等人凑出银三千元赔偿;又如同
治十年(1871)五月,英船唵哆呢未列舺舨船在澎湖附近海面遇风搁浅后,被附
近乡民拆抢焚毁一案,至光绪十三年(1887),台湾官府即以乡长许彭生不能约
束乡民之失职论,责罚八十杖,散发传单的张妈守杖罚一百杖,且枷号一个月,
以示纠正抢劫难船不当行举之决心。官府之所以责罚乡长,此与台湾地方上的乡
董,乃是官方的外围组织,也是官僚统治体系中的一环,未能尽其协助官方解决
纠纷所致。
但是,在「救护遭风船只章程」中,亦有某些不足之处,例如对於外籍难民
遣送的行政程序,及救助标准并无任何调整或改变,如海难幸存人员生活费用的
标准及分担等,仍然沿用既存的方法,不仅日、韩、琉三国船难人员的待遇与西
方国家船难人员救助标准的差异未予以改变,且救助旷日费时,往往成为地方政
府的一种负担。例如光绪二年七月,琉球籍船只遇难,船主金兴发等九人漂到浙
江省象山县,地方官府拟依照「中外船只遭风遇险保护章程」之规定,将琉球难
民转送上海通商局,再附搭到上海的琉球商船返国,但浙江省布政使认为此一方
法与往例不合,另由苏松太道将九位琉球难民迳行送往福州。浙江布政使与苏松
太道依照旧制来遣送琉球难民,可能与二个因素有关,一则是琉球难民送往上
海,搭乘琉球商船返国,而琉球商船依例并不能到上海贸易,因此仅徒增地方官
府之负担;二则「萧规曹随」,依旧制之法来实施,较不易出错。而接受济助的
琉球难民,亦不见得都会同意中国政府的安置方法,例如光绪九年六月,遇难的
琉球难民,曾经抱怨地方官府的留居,使得他们不能自行设法返回琉球,而滞留
在中国又无所事事,徒增双方的困扰。
此外,在「救护遭风船只章程」中,亦未明确创建一个统筹船难事宜的组织
结构,以鉴定船只被抢劫的责任归属及赔偿的办法,为日后海事纠纷埋下了纠
纷。例如在中、法交战期间,有二起海难事件:一为光绪十年八月,有一艘英船
在旗后遭风损坏,漂往草港,被当地的庄民误认为系法国兵船,遂持械上船,打
伤船员,并抢夺船上物品。此案经鹿港同知邹渐鸿、署彰化知县蔡麟详等有关人
员处理,除了救护船上人员,并向庄民追讨所抢之物,交归船主。船只善后的处
理,初由台湾道陈鸣志与英领事协商,但未获船主的同意,再改由前凤山县知县
李嘉棠与英领事商议,最后达到以赔偿九千两之协议。
15如光绪十四年十二月,有一英船自上海驶往吕宋,遇风飘到新竹县许厝港搁
浅,附近庄民围观此船。至夜里,英船突然起火燃烧,船上人员有十四人,坐舢
舨逃生,却飘到外海,下落不明,另有九人获救。英领事遂指控该船系「被百姓
掷石、烧船」所致。刘铭传派通商委员致送银元给遇难之人员,却未被接受。其
后,由淡水知县汪兴禕、通商委员袁保颐与英领事协商,虽然「乡民委无图抢之
事」,但因失事人员「情殊可悯,格外体恤」,由台湾官府提供遇难人员家属五
千元。此种由该管辖区之官府负责,另再委派专人共同处理船难之法,在经验上
不能传承,处理之方法往往因人而异。在创建船难救助制度与落实船难救助的精
神,官府的角色及态度实居一个关键性的地位;否则,一些惩处抢劫船难者之规
定或法律,因执法人员的疏失及漠视,往往成为空泛的具文,不能发挥实质的效
力。



备注:
续文于回帖转载中
明清两朝于台湾发生的琉球船难与救助-06/07


引用 八重王 2014-3-29 15:22
明清两朝于台湾发生的琉球船难与救助-06



六、結論
外籍船只及人员,在发生船难漂流到台湾后,虽然大部份都受到台湾住民(包
括汉人、原住民)不同程度的照顾,但亦发生船货被抢,船上人员被杀、被劫与
奴役的情形,使得幸以生存之船难人员受到「第二度伤害」,引发外籍人士的不
满及其政府的震惊。有关失事船只本身及其内之财物归属问题,部份居住在沿海
地区的人民认为,如果不是全部,至少也有一定的比例是可以占有的,但是,官
方的态度则支持物归原主,并在法律上,采取严惩之措施来维护,形成官方与民
间认知上的差距,及习惯与法律的冲突。外籍船难的问题,涉及到两国间的主权、
人权、政治、外交及司法等多方面事务,亦可能夹杂有本地性霸权争夺及贸易因
素在内,使得外籍船难的处理显得甚为复杂。外籍船只的船主或其属国家的政
府,对船难事件的反应,除了要求清廷赔偿外,或派专人来台调查可能的生还人
员,甚者以船难人员不幸遭遇为藉口,遣派军舰强行武装至台湾后山从事搜救活
动,因而与当地的原住民发生战争,而牡丹社事件,更爆发了日本人对台湾侵略
的行动,形成清廷治理台湾的忧虑及困扰。
为了解决在台湾发生的船难问题,沈葆祯及其以前的行政领导者曾加强对处
理船难问题不当者之处罚,及对原住民居住地区之管理等措施,而丁日昌则积极
地改善船难处理的方法,创建一套制度,以奖励和提供报酬为原则,落实海难救
助的理念,并引导台湾住民改变往昔抢劫难船的不良行为。从外籍船难处理的过
程中,可知谋求解决中、外的海事争议,民间虽提供了必要性的救济,但清廷官
方的积极性态度则扮演一个关键性的地位,行政机制发挥了一定程度的影响,亦
说明了国家在追求社会正义之精神及维护社会救助之价值上所扮演的角色。此
外,从漂流到台湾的外籍船难的事件中,隐约中可以看出活跃於环绕台湾附近的
东亚海域之各国船只,及在1842年以后,欧美船只大量进入东亚海域后,所呈现
的一种新的航运情势,而台湾的地理位置,及处理外籍船难事件的疏失等诸因
素,成为国际关注的焦点之一。




备注:
续文于回帖转载中
明清两朝于台湾发生的琉球船难与救助-07/08

引用 八重王 2014-3-29 15:31
明清两朝于台湾发生的琉球船难与救助-07



參考書目

山下恒夫编
1992《江户漂流总集》(第一、二卷)。东京:日本评论社。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
1982《道光咸丰两朝筹办夷务始末补遗》。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
所。
1982《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清档》(同治、光绪朝)。
中村孝志著、赖永祥译
1970〈十七世纪西班牙人在台湾的布教〉,收於《台湾史研究初集》(赖
永祥)。
木宫泰彦著、陈捷译
1935《中日交通史(七)》。上海:商务印书馆。
中国第一历史文件馆整理
1984《康熙起居注》。北京:中华书局。
中国第一历史文件馆编
《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摺汇编》。江苏:古籍出版社。
尹章华、彭铭渊编著
1995《海事行政法》。台北:文笙书局。
王彦威纂辑
1987《清季外交史料》(共五册)。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
戈斌
1993〈清代琉球国朝贡活动概述〉,历史文件季刊总第50期。北京:历
史文件杂志社。
不著编人
1985《清实录(三)――世祖章皇帝实录》。北京:中华书局。
台湾银行经济研究室编
1960《台湾生熟番纪事》,台湾文献丛刊第51种。台北:台湾银行。
1960《台湾番事物产与商务》,台湾文献丛刊第46种。台北:台湾银行。
1961《台湾私法商事编》第二册,台湾文献丛刊第91种。台北:台湾银
行。
1961《新竹县制度考》,台湾文献丛刊第101种。台北:台湾银行。
1962《台湾通志》,台湾文献丛刊第130种。台北:台湾银行。
1966《台湾南部碑文集成》,台湾文献丛刊第218种。台北:台湾银行。
1971《淡新文件选录行政编初集》,台湾文献丛刊第295种。台北:台湾银
行。
田汝康
《十七世纪至十九世纪中叶中国帆船在东南亚洲航运和商业上的地
位》。
石万寿
1985〈营兵与台湾的防务――以台南府城为中心〉(上、下),台湾风物
35(1):33-76;35(2):29-59。台北:台湾风物杂志社。
朱淑媛
1994〈清代琉球国贡使官生的病故及茔葬考〉,历史文件1994年第2
17期:81-88。北京:历史文件杂志社。
朱寿朋编
1984《光绪朝东华录》。北京:中华书局。
伊能嘉矩著、台湾省文献委员会编译
1991《台湾文化志(中卷)》。台中:台湾省文献委员会。
庄司万太郎著、贺嗣章译
1959〈牡丹社之役与李善得之活跃〉,台湾文献10(3)。台中:台湾省文
献委员会。
庄司万太郎著、薛余译
1959〈1874年日本出师台湾时LeGendre 将军之活跃〉,台湾银行季刊
10(3):135-149。台北:台湾银行经济研究室。
沈景鸿编
1994《清宫月摺档台湾史料》,共八册。台北:国立故宫博物院。
吕实强
1972《丁日昌与自强运动》,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专刊(30)。台北: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
那霸市史编集室
1970《那霸市史》数据篇。那霸:那霸市役所。
林子候
1977〈清代台湾与美国的接触和难船事件〉,台湾文献28(4):55-72。台
中:台湾省文献委员会。
故宫博物院明清文件部、福建师范大学历史系合编
1985《清季中外使领年表》。北京:中华书局。
故宫博物院辑
1968a《清代外交史料嘉庆朝》。台北:成文出版社。
1968b《清代外交史料道光朝》。台北:成文出版社。
故宫博物院藏
《军机处档月摺包》。台北。
承启、英杰等纂
《钦定户部则例》(清同治四年校刊本影印)。台北:成文出版社。
姚莹
1959《东溟奏稿》,文丛本第49种。台北:台湾银行经济研究室。
俞玉储
1995〈清代中国和琉球贸易初论(上)〉,历史文件季刊总第51期。
洪敏麟
1992〈享和三年癸亥「漂流台湾芝舞兰之记」的史料意义〉,台湾文
献43(2):7-25。
高田卫・原道生编
1990《漂流奇谈集成》。东京:国书刊行会。
徐玉虎
1986〈清宣宗朝琉球、朝鲜两王国对海上难民处理之辑释〉,国立政治大
学历史学报5。台北:国立政治大学历史学系。
陈大端
1956《雍干嘉时代的中琉关系》。台北:明华书局。
18陈在正
1986〈1874-1875年清政府关於海防问题的大讨论与对台湾地位的新认
识〉,台湾研究集刊1986年第1期:45-59。厦门:厦门大学台湾
研究所。
1992〈1840至1870年间欧美列强觊觎和侵犯台湾的活动〉,台湾研究集
刊1992年第2期:61-68。厦门:厦门大学台湾研究所。
陈淑均
1963《噶玛兰厅志》,文丛本第160种。台北:台湾银行经济研究室。
陈国钧
1955〈兰屿雅美族历史数据〉,大陆杂志10(2):50-52。台北:大陆杂志
社。
陈乃檗
1955〈伯尼约斯基之台湾探险〉,台湾文献7(1、2)。台中:台湾省文献
委员会。
曹永和
1979《台湾早期历史研究》。台北:联经出版公司。
清高宗敕撰
1963《清朝文献通考》(殿本影印)。台北:新兴书局。
郭嗣汾
1978〈李善德与罗发号事件〉,台湾文献29(3):4-12。台中:台湾省文
献委员会。
许雪姬
1988〈邵友濂与台湾的自强新政〉,《清季自强运动研讨会论文集》,页
427-458。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
程大学译
1990《巴达维亚城日记》(第三册)。台中:台湾省文献委员会。
昆冈等编撰
1976《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光绪二十五年刻本影印本)。台北:新文丰
出版公司。
温振华
1985〈清代台湾的建城与防卫体系的演变〉,国立台湾师范大学历史学报
(13)。台北:国立台湾师范大学历史学系。
黄叔璥
1957《台海使槎录》,台丛本第4种。台北:台湾银行。
黄嘉谟
1982《甲午战前台湾之煤务》。台北:中研院近史所。
黄衡五
1956〈台湾海峡沉船事件之纪录〉,台南文化5(2),页78-85。台南:台南
市文献委员会。
张存武
1978《清韩宗藩贸易,1637-1894》,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专刊(39)。
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
张明雄
1991〈晚清时期台湾通商口岸的开放与社会经济的变迁〉,台湾文献42
19(3、4)。南投:台湾省文献委员会。
张德昌
1981〈清代鸦片战争前之中西沿海通商〉,《中国近代史论丛》第一辑第
三册。台北:正中书局。
杨和之
1987〈朝鲜李朝实录中的明郑「漂汉」及「唐舡」事件〉,台湾文献38(4):
123-142。台中:台湾省文献委员会。
杨彦杰
1996〈清末台湾东部山地的开发〉,台湾研究季刊2:52-61。厦门:厦门
大学台湾研究所。
杨南郡
1995〈甲午战争前日本探险队眼中的噶玛兰风貌〉,宜兰文献16:10-34。
宜兰:宜兰县文化中心。
杨丽祝、刘静贞
1989〈清代澎湖海难事件之探讨〉,《澎湖开拓史学术研讨会实录》:
279-304。澎湖:澎湖县立文化中心。
叶振辉
1985《清季台湾开端口之研究》。台北:标准书局。
1992〈鸦片战争与台湾〉,台湾文献第43卷第2期,页129-135。台中:
台湾省文献委员会。
赵建群
1993〈清代前中期福建造船业概述〉,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季刊第4期。
廖汉臣
1955〈英商得忌利士洋行小火轮捣毁案〉,台湾文献6(2)。台中:台湾文
献委员会。
郑天凯
1989〈台海古沉船之谜〉,历史月刊21:6-7。台北:历史月刊杂志社。
赖永祥
1955〈咸丰四年美国舰队访台记〉,台北文物季刊4(1):2-10。台北:台
北市文献委员会。
赖永祥、卜新贤、张美惠
1960《台湾省通志稿卷三・政事志外事篇》。台北:台湾省文献委员会。
藤井志津枝
1983〈一八七四年中国对日军侵台的对策(上、下)〉,台湾风物第33卷
第1期,页1-26;第2期,页1-22。台北:台湾风物杂志社。
宝鋆等修
1970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期)。台北:文海出版社。

1959〈清末台湾对外贸易之开放〉,台湾银行季刊10(3),页150-183。台
北:台湾银行经济研究室。
20D, J. W. 著、周学普译
1960〈中法战争法军侵台之役〉,台湾银行季刊21(2)。台北:台湾银行
经济研究室。

1959"十九世纪中国的船运企业(SE i N-C
C)",亚洲学报,pp.435-456.
N,C-K

1967〈一八五八年台湾记行〉,台湾银行季刊18(3):247-256。
LG H. D.



备注:
续文于回帖转载中
明清两朝于台湾发生的琉球船难与救助-01-07转载完毕




引用 台灣獵戶人 2014-3-29 15:41
明末清初萨摩藩觊觎中国明朝衰败与清朝兴起的政权交替,在内政宗藩管理制度紊乱真空期间,意图南下染指琉球,曾强制强迫琉球国王解送中国和朝鲜漂流到琉球的难民,必须遵从日本江户幕府的规定将难民送到长崎,再由长崎解送中国。“按旧例中国人民漂流于本国弗获自归者,送至日本遣还故土在案”。

备注:;
但是事与愿违因为百年来琉球国王向来只对中国称臣朝贡的宗藩制度恭顺服从,顺治11年,琉球再遣贡使,兼王舅马宗毅等献方物,禀正朔,抒前朝昭敕印,请封;故特遣正使兵科副理官张学礼、副使行人司行人王垓,赍捧诏印,往封为琉球国中山王。由于闽台琉等海域未通滞闽多年,最后延宕于康熙元年完成琉球国王的封爵;七年,重建柔远馆驿於福建,以待琉球使臣。八年,世子尚贞遣陪臣英常春来贡。琉球国凡王嗣位,先请朝命,钦命正副使奉敕往封,赐以驼钮镀金银印,乃称王。未封以前称世子,权国事...


过去中国虽有属国的名称及王的爵位,但其不是个独立的国家,他是中国特有行政区域制度宗藩制度的藩属国,况且其政治外交军事均受于中国的咨询管理授权核准与否;而中国与宗藩关系的属国政治关系,不是国与国的国际关系;最多也是中央对地方的君臣从属关系;


如果硬是要与21世纪的中国中央行政区域体制框架而言:属国则相当于,中国特别行政区内的地方民主自治管理组织;而其国王则相当于,中国特别行政区域组织内的""行政长官"",凡是均须中国中央政府的册封袭爵的任命授权管理特区内事务...........]


康熙的新政亦促使萨摩藩最终放弃威胁同意琉球必须将中国朝鲜海难人民送交日本管辖,而琉球直接向福州护送中国和朝鲜的漂风难民。


康熙三十六年,琉球尚贞王将遭风漂流到久米岛的朝鲜国全蠟道迎安村渔民 18十八名随接贡船护送到福州。福建督抚立即将“朝鲜国漂流人口,速差贤能官一员,沿途好生照看”,送往北京,等待归国。


由于康熙帝对飘风难民处置之重视,所以此间包括台湾岛在内的中国沿海各省、琉球乃至东南亚诸国,都十分关注飘风难民的救助、安置及遣返工作。但此时清代抚恤琉球难民的制度尚未形成,因此通常援引成例,厚给抚恤。

如康熙五十九年1720年,琉球北山永良部仲治等四人遭风漂流至台湾府诸罗县淡水金包里社地方,闽浙总督觉罗满在接获报告后批示:“行司查明是否琉球人氏,因(何)船被风飘击碎?讯取确供。如系琉球难番,或即自台竟行遣回、或送至省交入闽琉球馆驿一同归国;确查成例,妥议详报”

查看全部评论(7)

手机版|小黑屋|Archiver|中国琉球网 ( 闽ICP备13003013号 )

GMT+8, 2024-12-2 05:07 , Processed in 1.273472 second(s), 11 queries , File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23 Discuz! Team.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