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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2年5月15日美国将琉球私相授受交予日本

2016-5-15 21:29| 发布者: 台灣獵戶人| 查看: 825| 评论: 2|原作者: 台灣獵戶人

摘要: 1972年5月15日,美国未经琉球列岛宗主国签署放弃、或割让等协议书文件,美国擅自私相授受將琉球交給日本,从而让美国結束二次战后琉球27年來的委托军事占领统治权益《行政治理权,不是主权领 ...
《1972年5月15日美国擅自将琉球私相授受交予日本》

1972年5月15日,美国未经琉球列岛宗主国签署放弃、或割让等协议书文件,美国擅自私相授受將琉球交給日本,从而让美国結束二次战后琉球27年來的委托军事占领统治权益(行政治理权,不是主权领土)。


王鑫:《从国际法的角度分析琉球法律地位的历史变迁》 1969年,美国与日本(私相授受)签订意向书了“(日译)归还冲绳协定”,《1971年美日两国于大东群岛及琉球群岛等协议书》,单方面将所谓琉球(冲绳)的“施政权”交给日本,所以直到今天,日本还是占据着琉球,并根据此美日私相授受的协定来证明其对琉球的合法性。那么1969年,美国将琉球归还日本的“归还冲绳协定”对琉球的法律地位有何影响呢?根据,“”联合国宪章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联合国关于战略防区之各项职务,包括此项托管协定条款之核准、及其更改、或修正,应由”安全理事会”行使之。“”'而(当时)处于美军托管下的琉球群岛属于战略防区,因此对于琉球群岛托管的任何改变都应当经过”安理会”讨论决定。翻阅了,1969--1971年,所有安理会决议并未发现安理会通过任何有关改变琉球托管的决议,因此美国政府没有按照联合国托管制度的规定将琉球群岛问题交由安理会表决,而是单方面与日本签订协议将琉球群岛的行政、立法、司法权交与日本。这种违背联合国宪章所签订的协议当然无效,日本不能够根据日美“归还冲绳协定”来证明其目前对于冲绳(琉球列岛)占领的合法性,日本所谓对于冲绳享有“主权”的说法更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国际法则:「1.合法的"领土"移转,仅得以"条约的形式"为之。2.以军事占领的区域,占领国只得享有对该区域的临时军事治理权益,并无权对该区域的原主权归属擅自做分割或赠与他国的权益。」1879年日本派兵侵佔中国藩属琉球,片面废除中国中山王府,改置日本冲绳县。实為违反国际法则,日本理应无条件将琉球列岛交还给予中国中央政府接收。。

《美国独佔琉球列岛1945年之始末》 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对亚洲战列考虑,造成其利益熏心违背同盟国共识不得单独与日本协议,所以美国在其制定对战后日本政策时,既没有按照国际法则将琉球列岛归还其《宗主国》中国政府接管治理, 也没有按照《美国国务院》的违法主张将“非军事化后的琉球列岛归还日本”, 而是将《琉球列岛、小笠原群岛、日军占领统治的各岛屿、太平洋中部所有岛屿等等》全部置于美国排他性的战略托管之下”。 1946年1月,《美国参谋长联席会议》内更加明确地提出,《北纬31度以南的琉球列岛、九州(大隅海峡中间线以南)至台湾之间的所有岛屿》,全部作为“”战略区域“”实行托管统治。 1945年二次世界大战前后,中美苏盟国按《开罗宣言》、《雅尔达密约》、《波茨坦公告》、《日本投降书》等协议文件共同规划“”日本战后主权领土范围“”图,特别需要关注的是此图日本与琉球列岛界线(红色框线)为《大隅海峡的中间线》。 1946年11月,《美国政府》发表声明,企图将《琉球、小笠原群岛、原日本托管统治区域》置于美国的”战略托管“之下,并且将此方案向联合国提出。 1947年4月2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了《第21号决议》,决定将日本依据《国际联盟,盟约第二十二条》,受委任统治之太平洋各岛屿为战略防区,并将置至于联合国宪章所制定之托管制度之下,并指定美国为托管领土之管理当局。然而,联合国安理会的《21号决议》中所指的托管领土是:「马绍尔群岛、马里亚纳群岛、加罗林群岛、(沖之鸟礁)」,但值得注意是当时并「不包括琉球群岛」。 1947年9月23日,当时中国国民政府的国民参政会(全国人大组织)则是坚决反对联合国把琉球交予美国单独战列托管、或归属予日本,并要求在往后对日本和约中必须规定将琉球交还我国托管治理。同年10月18日,行政院长”张群”出席国民参政会会议时,也提出“琉球列岛与我国(宗主权领土)关系特殊,应该归还我国”。 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由当时国民政府国防部测量局编印发行的四百万分之一,1947年《中国全图》原生版图幅范围为《N16°~54°,E81°~130°》;绘有2°x2°方格网。插图图幅范为为《N1°~20°,E108°~120°》;绘有5°x5°方格网。原则上,当时国民政府时期国土四极均有含盖到;图幅右下处的「南海诸岛图」插图为八百万分之一(1/8,000,000),在南海海域中绘有U型的段续线国界,此主要依据前国民政府内政部,于1947年所公布的《南海诸岛位置图》。地图内的国界係参照当时内政部地图审查委员会《国界位置指示略图》表现之。 1947年,国民政府时期国防部测量局的《中华民国全图》,本幅图特别之处: 一、东海海域之国界将琉球列岛、澎湖列屿、台湾岛等地均含盖在内国界线内。 二、钓鱼台(钓鱼岛)列屿,尚沿用日本割据殖民时期的「尖阁群岛」称谓,包含有:「和平山(即 钓鱼台/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等。 但最终,美国拒绝了中国对琉球统治权的要求。美方表示,琉球应纳入美国战略托管网内,因为美国认为此乃其在西太平洋之一种任务,中国要求获得琉球,并不获得美国首肯同情。 1948年10月26日,《美国国家安全委员会》制定了NSC13/2文件。其中文件的第5条规定,从遏制苏联的战略出发,美国“应以最佳方式使国际社会承认美国在《北纬29度以南的琉球列岛、南鸟礁、孀妇岩以南的南方诸岛礁》长期的战略控制权”。 为了使美国的上述利益熏心的战略意图,获得日本的认可,1951年,在美国把持下,美英法、苏等国分别以中国代表权争议杯搁了两岸政权参与对日和约的起草协商签订工作,最终在苏联等国拒绝签署下,美英等国与日本政府签订《旧金山对日和约》。 旧金山对日和约第三条中规定: 日本同意美国将《北纬29度以南之西南群岛包括琉球列岛、大东群岛、孀妇岩以南之南方诸岛,包括小笠原群岛、西之岛、硫磺列岛、冲之鸟礁、南鸟礁》等等,置于美国托管制度之下,并以美国为唯一管理当局,美国有权对此岛屿之领土及居民包括岛屿领水,行使一切行政、立法及管辖权利。 美国则认为自此(旧金山对日和约内)对琉球取得《行政权》。美国代表在签约前还解释第三条是承认日本对琉球有“剩余主权”。显然,美国是以“托管”为名独占琉球列岛等战略要地,并且在《主权》问题上偏袒日本。但是,从《旧金山对日和约》上述条款内容来看,按国际法则:美日两国私自签订有关琉球列岛的处分事务,均不对中国政府对琉球列岛的宗主权领土权益并不影响。
1952年2月10日,美国先把《大隅群岛、吐噶喇群岛》的军事占领治理权非法交予日本窃占。 1953年12月24日,美国再把《奄美群岛》军事占领治理权非法交予日本窃占。 1968年6月26日,美国先把《小笠原群岛》的军事占领治理权非法交予日本窃占。 1971年6月17日,美日两国签署“大东群岛及琉球群岛美日两国协议书”,1972年5月15日,美军把《大东群岛、琉球群岛》的军事占领治理权交予日本窃占。 美日两国未经原“琉球列岛的宗主国”中国政府签署割让或放弃琉球列岛的协议书;美日两国就擅自私相授受的私自把琉球列岛各个岛屿礁石的管理权给予于日本。事故,美国目前的难点在于所有历史史料与条约,都说「琉球列岛(大隅群岛、吐噶喇群岛[宝岛群岛]、奄美群岛[大岛群岛]、琉球群岛[冲绳群岛]、宫古群岛、八重山群岛、大东群岛)、虾夷岛[北海道]」等主权不归日本所有。但美国与日本两国却利欲熏心私相授受。。
《美国独佔琉球列岛1945年之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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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百合花 2016-5-17 13:39
无论是不是日本的,只要日本侵占过的都想要。而我国在改革开放之后至前三年,有一股大家子气,在韬光养晦下,不作为,遇到边缘领土都不想要,一副卖国求荣的媚态。
引用 兰色凡尘 2016-5-18 16:21
日本不能够根据日美“归还冲绳协定”来证明其目前对于冲绳(琉球列岛)占领的合法性,日本所谓对于冲绳享有“主权”的说法更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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