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5年对日本抗战结束后,中国国民政府军队以明清两朝宗主国身份顺势开进越南,接受日军投降。 然而在日军占领越南时被缴械的法国殖民军队,1945年战后企图趁机恢复对越南的殖民统治权益。 于是中国军队坚决阻止法军在越南的登陆。 1946年2月28日,中国国民政府以越南宗主国身份与法国签署协定,在未经越南同意的情况下,规定了法国接防越南的条款,但这无疑为法国重返越南制造了模糊地带。 由于当时驻越南的中国军队的指挥官与国民政府的主张并不一致,卢汉等人反对法国殖民者再次返回越南,于是密切监视法军的入侵行动。 3月4日,中法两国军事代表召开会议,商洽交接越南防务问题。 法方代表迫不及待地提出坚持要在3月6日从海防登陆。 中方代表坚决予以拒绝。 双方争执不下,会议不欢而散。事后,法国殖民军队在西贡(今胡志明市)扬言:“中国军队没有坦克、大炮、飞机、军舰,装备很差,法军决定集中远东所有海陆军力量,将(宗主国)中国军队赶出越北。” 3月6日凌晨,法国军舰9艘已靠近海防海岸,正向海关码头驶来。就听到几声爆炸声。法舰见岸上中国守军摇旗阻止,法国便率先开炮,炮弹命中中国守军弹药库,引起爆炸。 中国军队第130师师长“”王理寰“”下令还击。 开始,中国守军用机枪扫射,无法阻止法舰前进。而后发射6枚火箭弹,全部命中目标造成法舰一沉两伤,其余法国军舰见势不妙,仓皇溃退。 这一短暂中法军事战斗,打乱了法军登陆越南的殖民计划,也打出中国首个百年沉默的军威。 法国自觉理亏中国政府,法国远东舰队司令阿巴努亲自拜会驻越南的中国军队“”王理寰“”,表示道歉,并承诺军舰驶出10海里以外。 越南人民得知这一消息后,奔走相告,海防市民举行游行,他们高举宗主国中国国旗,欢呼万岁。 1946年在胡志明的倡议下,越法之间的谈判在2月中旬开始进行,但由于法国不同意放弃对越南把越南殖民的权益作为前提,越法双方始终达不成协议。 3月6日中午,当中法在海防抗登陆战,越法双方再次重新坐到谈判桌前,于下午4时签订了初步协定。法国殖民者承认越南的独立地位。 而后到了4月,中法开始防务交接并完成。 5月初,中国军队率先全部撤出越南,奉命准备移防到琉球与美军共同驻守琉球列岛,然而却在中国中转地集结整备后,由于国共内战局势严峻,被临时调往支援而被消灭战场。 7月6日,越法双方在法国的枫丹白露开始了正式谈判。 9月14日,越法两国签订了临时协定。 然而,法国殖民者觊觎持续统治越南的野心问题并没有就此解决。当时法国能够坐到谈判桌前与越南耐心谈判签约,是因为有越南的“”宗主国中国军队存在“”和其他盟国的压力。 然而,当盟国各方力量先后撤离越南后,情况很快发生了变化。 1946年12月,法国全面发动了对越南的全面进攻,越南由此开始了长达9年的艰苦单独对法国殖民者的抗战。 1954年,北越领导人与中国军事顾问团在北越根据地合影(下图)。《左起:范文同、长征、阮志清、胡志明、陈庚、黎文良、罗贵波》 1954年7月21日,法国与越南独立同盟在欧洲日内瓦签订停战协议(下图),将越南沿北纬17度划分为南、北越。 注: 中国对藩属国的宗主权与欧美俄日殖民地宗主权有着本质上不同! http://bbs.liuqiu-china.com/foru ... hread&tid=51362 (甲)主权(宗主权之领土权益)。 (中国政府对藩属琉球国之琉球列岛的宗主权的领土权益)。 (乙)治理管辖权(藩属地方自治权益)。 (中国政府授予琉球国王对琉球列岛的地方自治的治理管辖权益)/。 (日本于1879年单方面废除中国藩属琉球国,觊觎另改名设置为日本冲绳县给予殖民。然而,日本以军警武装力量占据琉球后,但确在未经琉球国的宗主国(中国)签署割让、放弃对琉球的宗主权权益,所以日本是非法的获得琉球列岛‘殖民治理权’)/。 (盟军美国于二战的冲绳战役后,将日本自1879年非法的’殖民治理权’驱逐出琉球列岛外,并依法设立‘美国军事占领区琉球政府’的‘军事治理管辖权’)/。 (然而,美国却利益熏心企图拉拢日本成为其反共反苏意识形态一员,美日两国狼狈为奸违反战后协议的在1951年旧金山对日合约后,1953年“”美日两国之奄美群岛议订书“”、1968年“”美日两国关于小笠原群岛的议订书“”、1971年“”美日两国关于大东群岛及琉球列岛的议订书“”,私自将美国军事占领区琉球的治理管辖权擅自交付给予战败国,促使了日本重新获得违法的再殖民治理管辖琉球列岛‘施政权‘ )。 按近代国际法原则性: 我们不能用后产生的国际法规法条概念,去限制、否定、甚至于剥夺“”早已合法产生当事国国家主权领土。“” 割让是指一国将其对国家领土的主权移转于另一国。 割让一般通过“”双边条约“”作出安排。 割让分强制性割让和非强制性割让两种,在此先就(强制割让)讨论。 “”强制性“”割让是指一国通过使用武力以签订和约的形式迫使他国将其领土移转给自己。这种割让通常是战争或战争胁迫的结果。通过武力缔结割让条约的做法目前已被摈弃。 (甲)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2条,违反《联合国宪章》所载的国际法原则,通过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而“缔结的条约”是无效的。 (乙)1969年《条约法公约》第51条规定,缔约一方同意受条约约束的表示”是通过对其代表实施强迫“而取得的,”其同意的表示应无任何法律效果“。 (丙)第52条又规定,违反《联合国宪章》中所包括的国际法原则以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而缔结的条约无效。 事故,1895年中国清政府甲午战败与日本明治政府签署的马关条约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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