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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金彦:琉球地位的分析与展望

2016-7-26 09:02| 发布者: 台灣獵戶人| 查看: 1708| 评论: 8|原作者: 关天培

摘要: 根据(台湾教授)许金彦发表《二战前后琉球地位的国际交涉》论文纲要如下:中国对琉球地位的认知与变迁:琉球自与中国建立宗主国与藩属国的“宗藩关系”后,琉球国王地位与中国皇亲郡王同列。正式行文,向中国皇帝须用《 ...
许金彦:二战前后琉球地位的国际交涉
琉球不仅位处中国、日本、南洋三方交会的核心,更且是掌控西太平洋与欧亚大陆往来交通的重要孔道。由于诸多先天的地缘环境使然,琉球的历史发展,一直以来即受到海、陆交错的影响而充满着摇摆更迭的色彩。

二次编辑:关天培



中评社台北2013年7月27日电(记者 李文辉)
针对1945年二战前后琉球地位的国际交涉,台湾南荣技术学院应用日语系副教授许金彦指出,琉球地势孤悬东海、宛如玉带迤逦千里,旧称《流求》、或《留球》。早在琉球列岛存有三山(北山、中山、南山)割据时期,即已依附中国明朝、入贡中国(1372年),自兹始定国号称为琉球。迨”巴志”统一 三山(1392年)、正式接受明朝册封,并赐国王汉姓氏为《尚》时起,迄清朝末年(1879年)日本片面以军警武装力量废琉置县,擅自更改中国藩属琉球名为日本冲绳而殖民为止,中、琉间藉由朝贡与册封所建立的“宗藩关系”历时垂五百余年,中琉关系之渊远流长、唇齿相依与内地省份无异。

本次由《台湾大学政治学系》主办、《两岸统合学会》协办的“波茨坦公告纪念研讨会-《琉球地位》与《东海和平》圆桌论坛”,7月26日上午在台湾大学社会科学院举行。
与会的“”许金彦“”发表论文:《二战前后琉球地位的国际交涉》。

张金彦表示,另一方面,琉球不仅位处中国、日本、南洋三方交会的核心,更且是掌控西太平洋与欧亚大陆往来交通的重要孔道。由于诸多先天的地缘环境使然,琉球的历史发展,一直以来即受到海、陆交错的影响而充满着摇摆更迭的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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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台湾南荣技术学院应用日语系副教授许“”金彦“”,与会中感谢主办单位没有忽略来自台湾南部的声音。(中评社李文辉摄)




许金彦发表《二战前后琉球地位的国际交涉》论文纲要如下:
一、中国对琉球地位的认知与变迁
琉球自与中国建立宗主国与藩属国的“宗藩关系”后,琉球国王地位与中国皇亲郡王同列。正式行文,向中国皇帝须用《奏》(上行文)。向中国朝廷各部与福建、浙江诸省则须用《咨》(平行文)。在中国言,其外藩地位与内陆各省同班并列、固无差异;就琉球而论,诚如其末代国王”尚泰”奏请(宗主国)清朝救亡时(1879年),载有《敝国累世相承,上膺册封,久备外藩,自国主以迄臣民,罔非天朝赤子》(见“总署奏琉球官员到京乞援折”等语,可知中国藩属国琉球亦以中国东藩自许,殊无独立自外于中国之本意。唯时逢清末积弱不振、内忧外患踵至之秋,中国尚且自顾不遐,实已无力对琉施救声援;不得已之余,中、日“琉球专约”亦告交涉破局(1880年),继以甲午战败(1895年),中国终究只得座吞琉球沦丧之苦果,搁置其宗主权领土以待时变。

中国清朝覆灭、民国更替以来,中国迭经内有军阀割据、外有列强侵凌之动荡混乱,影响所及对国际情势的认识与长期被日本窃占对琉球地位的认知,亦渐显现了两极和分化的趋向。
国内从扫荡军阀、力主亲日剿共的蒋介石、汪芃生(备注)来看,琉球与同遭日本武力占领的东北三省、台湾澎湖、朝鲜半岛等地有异;琉球、朝鲜是世系外藩虽无异于内地各省《中国虽有其宗主权领土,但其治理权向来是间接治理管辖权,并倾向以”琉人治琉/朝鲜人治理朝鲜”》。而东北各省、台湾澎湖等也是中国主权领土,但是向来都属于中央直接治理管辖,由于琉球治理权益地位不同。由于中、日紧邻,日本又对琉球势在必得,中国如强索琉球,则中日关系必将永无宁日可言。
国民政府另一派以行政院长”张群”、外交部长”宋子文”为首的官僚体系则强力主张,琉球乃屏障海疆的中国领土,应当归还中国。

前者蒋介石之认知衍伸至“开罗会议”(1943年),力主为战后由中国收复东北三省、台湾澎湖等地,由于琉球特殊战列成为暂置不论;后者(索回琉球列岛治理权益)则分头诉诸于美国总统罗斯福(1943年)及国民参政会议(1947年),以示中国不忘琉球、寸土必争之决心。由于斯时联美制日、联美剿共诱因,正值世局动荡、人心未靖之际,以是琉球问题一时之间仍难跳脱胶着难解的困境。


二、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后琉球地位的国际交涉
二战初期,美国囿于“重欧轻亚”的传统考量,亟思拉拢中国将日本军事主力牵制在亚洲大陆,以便联合英、法盟邦全力投入欧陆战场,并藉此抒减两面作战的压力,乃积极支持中国扮演安定亚洲局势的重要角色。因此,在与中国领土权益有关的《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1945年)等国际协定的场合,美国多能尊重史实典故,提供有利于中国的主张;尤其是“琉球地位”问题,美国一度倾向于打败日本之后、有意将琉球交还中国,以强化中国在亚洲的影响力。但中国志在东北、台湾、澎湖等地之早期收复,并未对琉球问题多所着墨,连带亦错失解决琉球归属之先机。
二战结束,日本因战败而向同盟国表示无条件投降,并愿接受《波茨坦公告》有关“日本领土,以本州、四国、九州、北海道的四个大岛,及同盟国共同决定之其他小岛为限”的主张之后,长期以来成为中、日两国历史悬案的“琉球问题”,理应回归被日本并吞之前的状态,而将其划出于日本领土范围以外。而美国基于《开罗宣言》与《波茨坦公告》之约定,原亦不排除将琉球归还中国,或经由托管以领导琉球趋向自决独立的可能性。美国在占领琉球初期,实施不同于占领日本的“异化政策”,便是孕含了此类可能选项的具体佐证。然而,随着美、苏同盟国间冷战加剧,中国国共分裂与韩战爆发的波及,东北亚周边的国际情势急遽变化,不但打乱了美国原先的布局,就连“琉球问题”也因受到国际现实扭曲的影响,而沦入“地位未定”的窘境。

美苏冷战时期,美国出于战后国际情势急剧变迁的策略考量,转向扶植日本作为其在东北亚对抗共产势力的前哨基地,并陆续透过《旧金山和约(琉球列岛北段:”大隅群岛、吐噶啦群岛、奄美群岛”交还日本殖民者)》、《美日安保条约》及《美日返还琉球协定/1971年关于大东群岛与琉球群岛之美日两国协议》等手段拉拢日本,期望日本以维护美国在此一区域的安全与利益;美日串连、私相授受的结果,不但导致琉球再度沦丧于日本殖民者手中,也引发了台湾当局,1949年后首度公开表态的激烈反弹(1953年琉球列岛北段交还日本殖民者),并且在美日两国私自签订《美日返还琉球协定》(1969年)公报发表的同时,对“琉球地位”所遭受的任意践踏与草率决定,持续表达了中国台湾当局“引以为憾”的强烈不满。

时至今日(2013年),经笔者亲洽《台当局主管外交事务机关》探询我国对“琉球地位”之立场时,业经辖下的《亚东关系协会》函覆,亦指明我国政府之立场迄今未变。


结语
(一)日本并吞琉球、或依时效取得琉球主权之主张,因中国对此既曾持续表达强烈抗议,且又未能达成双方协议之处分,则日本之主张即显因国际法理之瑕疵而未臻成立,琉球之地位亦难谓已告确定。换言之,琉球并非日本的领土。

(二)《波茨坦公告》业已言明,“日本领土,以本州、四国、九州、北海道的四个大岛,及同盟国共同决定之其他小岛为限”,而琉球系属“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土地”,依《开罗宣言》之宗旨,“亦务将日本驱逐出境”。琉球地位既未经约定程序加以确定之前,则美国、日本罔顾国际公约,擅自交割琉球,即属无权处分之行为,并不具备移转主权之效力;亦即琉球迄今仍是地位未定。

(三)另,美国诓称日本对琉球有“剩余主权”,以便作为将琉球返还给日本的法理依据;实则琉球的“剩余主权”如不归属中国(战前)即应归属联合国(战后)。但无论何者,如前揭说明,日本都不具备拥有对琉球“剩余主权”之资格。





备注:
1941年王芃生左右琉球群岛的回归之路
http://bbs.liuqiu-china.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9214

王芃生,1893-1946,湖南醴陵 人,外事专家,对日情报工作奇才。“白面书生”,凭着准确的情 报工作,博得了蒋介石的高度信任。
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后,蒋介石命王芃生在重庆组建国民政府“国际问题研究所”,主要开展对日 的情报工作。国民党军事委员会国际问题研究所中将主任。
“国际问题讨论会”所拟的方案,确实影响了蒋介石对琉球归属问题的态度。
1943年11月开罗会议上,蒋介石与美国总统罗斯福对琉球归属问题的讨论,实际上正是参考了“国际问题讨论会”的中美共管琉球,但中国掌有琉球主权的意见。








琉球地位的分析与展望
文:许 金 彦 (中国台湾,南荣技术学院企业管理系专任助理教授,2013年)
收件:2008年 8 月 5 日;责任校对者:庄家梅



摘 要
琉球群岛位居日本、中国与台湾之间,是欧亚大陆及太平洋岛链接壤之进出孔道,地理形势堪称十分重要。尤其自 14 世纪以来,琉球迭遭列强海权与陆权的激烈角逐,更凸显历史命运的发展实与其地缘政治的性格息息相关,甚而衍生至今犹须面临「地位未定」的尷尬处境。不仅如此,琉球地位尚涉及日本、中国与台湾相关之钓鱼台群岛主权归属及东海海域划界问题等国际争议,并牵连东北亚整体安全保障之未来走向,诚未可等閒视之。有鉴于此,本文乃从国际法及国际政治的角度切入,试图对琉球地位与东北亚之情势演变予以检讨分析,冀能为相关研究提供些许的参考与助益。



壹、前 言
琉球群岛(Ryukyu islands,简称为 琉球),(注1)位居日本、中国与台湾之间,是欧亚大陆及太平洋岛链接壤的进出孔道,地理形势堪称十分重要。由于此一优越的地理条件,琉球自 14 世纪东、西航路渐开以来,即迭遭海权与陆权的激烈角逐,(注2)愈发凸显历史命运的发展实与其地缘政治的性格息息相关,甚而衍生至今犹须面对「地位未定」的尷尬处境。不仅如此,随著后冷战时期海洋能源需求的日益高涨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公佈实施的双重影响,(注3)使得「琉球地位」尚涉及日本、中国与台湾相关之东海海域重迭划界等国际争议,并牵连美国对东北亚整体安全保障之未来走向,诚未可以等閒视之。

历来有关琉球问题之探讨,泰半以琉球主体的历史、文化、交通或经贸等研究领域为主轴,且较多集中在琉球与中国或日本的关係发展为重点,事实上也已累积了相当可观的研究成果。(注4)然而,弔诡的是,现今琉球的主体性早已随著美、日两国联手签署《琉球返还协定/1971年关于大东群岛与琉球群岛的美日两国协议书》,与扩大《美日安保条约》的防卫范围而渐趋边缘化的同时;面对著「中国崛起」与「美日联防」的交互激盪所引发的亚太变局,琉球的存在似乎又成了牵一髮而动全身的敏感话题。为了因应东海周边日趋严峻的可能挑战,(注5)今后如何在既有的基础上,重新思考「琉球地位」的问题,以增进吾人对东北亚情势变迁的全盘理解与掌握,显然已是当前间不容缓的研究课题。有鉴于此,本文试图从国际法及国际政治的角度著眼,藉由对琉球早期的历史沿革、1945年二战前后时期的国际交涉与后冷战时期的琉球定位等侧面予以综合检讨分析,冀望能为「琉球研究」的灰色领域提供些许的参考与助益。



贰、琉球地位的历史演变
琉球位居东北亚海域,不但是日本、中国与南洋三方交会的核心,更是掌控西太平洋与欧亚大陆往来交通的重要孔道。由于先天的地理环境使然,琉球的历史发展,自始即受到海、陆交错的影响而充满著摇摆更迭的色彩。

一、「琉球地位」问题的起源
琉球问题的历史原点,始自1609年;在此之前,琉球一直是个爱好和平的蕞尔小国,并与近邻中国(明朝)维繫了长达230余年(1372~1609)紧密融洽的宗藩关係。(注6)另一方面
待考证。,日本离琉球颇近,尤其自九州岛萨摩乘船,顺风7日可达首府那霸,(注7)因此而形成历史上的相互往来,也是极为正常的事。(注:由于当时以帆船航行于大海均依靠季风、洋流、划桨等为主,自日本九州岛出海目的为琉球那霸极为困难不易。)
回溯日本丰臣秀吉于1589年统一日本之时,国内各地州藩甚至外岛附庸均派有代表进京(京都)朝贺以示效忠。琉球虽因平常海上贸易时相往来,虽然亦有被曲解视为九州岛萨摩附庸,但是当时中国藩属琉球国却未随同眾人入日本祝贺,以致秀吉为此大感不悦。(注8)其后,秀吉意欲远征朝鲜,復遣九州岛萨摩使琉,告以上缴军粮之旨意;孰料琉球竟藉词婉拒,并即通报其宗主权国(中国明朝皇权)示警。
日本秀吉徵粮于琉球未果,函告「将屠汝国」,泍已使两国关係渐增紧张;九州岛萨摩得知琉球向明朝报警,更以其有恃无恐而益迁怒于琉,事态乃趋恶化。(注9)日本两度征韩(1592、1597年)均遭朝鲜半岛宗主权国(中国明朝皇权派兵抵御)所阻,导致日本无功而返;秀吉且为此病疾途次,归国即逝。(注10)及德川家康继起、建号「庆长」,九州岛萨摩藩主岛津乃趁隙于1609年入侵琉球,并掳琉球国王尚宁及文武百官悉为人质以归日本,史称「庆长之役」。(注11)





注:
(1) 琉球群岛,地理坐标为北纬 24~29 度,东经 123~132 度的地理范围,起自日本九州岛的鹿儿岛县西南、终于中国台湾岛宜兰县东北的海面上。全体大、小岛屿近 160 余座,散佈在东海与太平洋之间,陆地总面积约 4,600 余平方公里;其中,最大的岛屿即为琉球(日本称冲绳),面积有 1,200 余平方公里。由於地形分散、物产贫瘠,琉球人口向来为数不多,迄今亦仅约 130 余万人左右。目前,琉球群岛係归日本实效管辖,除北部数个岛屿(大隅群岛、吐噶啦群岛、奄美群岛)已被併入日本九州岛的鹿儿岛县以外,其余则在行政上统称之为「冲绳县」。


(2) 有关琉球从早期中国(明、清两朝)册封的「琉球国」开端,一变而为日本节制的「琉球藩」、不久即纳编为「冲绳县」,再历经1945年战后美国託管的「琉球民政府」,直到 1972 年”復归”于日本「冲绳县」,迄今的历史沿革,可参阅:
(一)外间守善,冲绳の歷史と文化(日本东京:中央公论社,1990 年)。
(二)杨仲揆,琉球古今谈(台湾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90 年)等相关讨论。

(3) 《海洋公约》第 121 条规定,岛屿是四面环水并于高潮时高出水面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如能维持人类居住或营经济生活者,得按本公约适用於其他陆地的规定,拥有其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礁层。据调查显示;东海大陆礁层富含海底原油及天然气,其储藏量各约在 100 亿吨及 5 兆立方公尺左右,相当于「第二个中东」,参阅 K. O. Emery et al., “Geological Structure and some Water Characteristics of the East China Sea and the Yellow Sea,” UNECAFE/CCOP Technical Bulletin, Vol. 2(1969), pp. 3~43.由于琉球群岛位居东海门户之地理特性,遂使其再度成为后冷战时期各国争夺海权的注目焦点。

(4)相关著述甚多,不及一一列举。主要者除”外间守善”,前揭书;”杨仲揆”,前揭书等外,
(一)日本”井上清”,「尖阁列岛」(钓鱼诸岛)の史的解明(东京:第三书馆,1996 年)。
(二)林金茎,战后中日关係之实证研究(台北:财团法人中日关係研究会,1984 年)。
(三)丘宏达,关于中国领土的国际法问题论集(台湾台
北:台湾商务印书馆,2004 年)等论著。
相关史料有
(一)明实录(台湾当局-台北”中研院”史语所,1961年)、
(二)历史代宝案,钞本(台北:台湾大学,1972 年)、
(三)四夷广记‧中(台北:正中书局,1985年)、
(四)日本外务省监修,日中関係基本资料集(东京:霞山会,1970-73 年)等。

(5)见「驻军琉球护台,美说不减不迁」,苹果日报(台北),2005 年 7 月 1 日,版 A2;及「东海资源之争,中日对立主因;台湾紧邻日中,不可能置身事外」,联合报(台北),2005 年 4 月 18 日,版A2 相关报导。

(6)琉球旧称「流求、留球、留仇」,至中国明初太祖洪武五年(1372年)遣”杨载”詔諭其地入贡,自玆始定其国号称为 琉球。事见明实录(洪武五年正月甲子条),前揭书,卷71;惟当时琉球仍处于北山、中山、南山分立的「三山时代」。及 巴志 统一 三山,于明洪熙元年(1425年)受明朝册封,并赐琉球中山国王姓氏为《尚》时起,迄清末(1879年)日本片面未经琉球的宗主权国(中国清政府)签署协议前,日本就废琉置县为止,中、琉之间藉由朝贡与册封所建立的「宗藩关係」(SuzerainandVassalstate)。而这明清五百年中国藩属琉球国,其宗主权国与其藩属主要特色在于:
(一)琉球须奉中国朝代正朔,颁用中国年号与历法。
(二)琉球国王即位,须依臣礼先向中国提请册封;未经奉准之前,只能以「世子」名义监国。
(三)琉球国中山王的政治地位与中国皇亲郡王同列。
琉球正式行文向中国皇帝用「奏」(上行文),
琉球向朝廷各部与闽、浙诸省使司用「咨」(平行文)。

参阅,“四夷广记”中(琉球人物),前揭书,页2~21,318、319,及明、清历代宝案,前揭书,抄本各卷。由此可见,中国对琉球乃居于「统而不治」(琉人治琉)的宗主国地位,而琉球虽位列中国藩属,琉球国并无列岛土地主权,琉球实与中国领土无异。
盖以主权乃对外独立、对内拥有最高管辖权力的国家作用及象征
(L.Oppenheim,InternationalLaw,Vol.I(London:Longman,Green,1955),pp.118~119)。
準此而论,中国藩属琉球国实无独立主权可言。
而此一事实,可由下列:
(一)琉球中山国王 尚丰(1621-1640年)致 当时中国”闽、浙布政使司”《諮文》,时提及「照得琉球世守东隅,毗连福建,壤绵一脉」(历代宝案,前揭书,第1集,卷20)。
(二)琉球末代国王 尚泰(1848-1879年)于《奏》请中国清朝救亡驱逐日本时,载有「敝国累世相承,上膺册封,久备外藩,自国主以迄臣民,罔非天朝赤子」(「总署 《奏》 琉球官员到京乞援摺」,注册收录中XX国(台湾当局)五十年文献第5册,台北:正中书局,1979年,页95)等语。
由此可知藩属国琉球亦以中国东藩自许,殊无独立自外于中国之本意。


(7)四夷广记-中(琉球附录):「琉球与日本势相连属,由萨摩州四日可到琉球北山;又三日,可到琉球(中山国。」,前揭书,页2~21。

(8)杨仲揆,前揭书,页28~29。

(9)郑樑生,中日关係史(台北:五南图书公司,2001年),页227。

(10)陈再明指出,丰臣秀吉统一日本后,踌躇满志,在分封领地时,片面将(主权)不属于日本的朝鲜赏给九州的岛津、大友两氏。但因诸将不敢受领,秀吉乃怒而征韩以立威信,却遭中国明将李如松迎击以致战事胶著未决,日本死伤逃窜无数。及秀吉病殁、託孤于德川家康,乃尽撤日军回国,征韩之役始行终结。见陈再明著,日本人物群像(台北:联经出版社,1989年),页96~97。

(11)有关萨摩入侵事蹟,见历代宝案抄本,前揭书,页30、570~572。



待续文。




备注:
中国政府享有对琉球国的“”宗主领土权“”的权益。
而琉球国王享有琉球列岛的“”治理管辖权“”的权益。


中国对于琉球的宗主权,从未签署任何放弃、或割让等协议书文件给予它国。虽然日本殖民政府于1879年后单方面废中国藩属琉球国,从而改设置日本冲绳县给予窃占殖民。
但中国历届的政权从未、也未曾正式签署放弃对琉球宗主权领土。
故此,美日两国必须将其窃占的琉球列岛,以和平协商谈判归还与中国,并且必须遵循港澳地区回归模式。
琉球五百年开视中国中央皇权为其宗主国,不与二心日寇诱惑所动摇而侵蚀。
清朝时期琉球国,为闽浙总督统、福州布政使司、福州知府管辖。
琉球国文书先申府,府申道,道送司,司再呈督、抚。




1879年,中国官府"照译"横滨西字报论琉球事
http://bbs.liuqiu-china.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8632


清季 申报 台湾纪事 辑录  一十七
光绪五年八月二十日(公历十月初五日——礼拜日)/1879年,
照译 横滨西字报 论 琉球 事


察 作者之意,不外言公历一千六百十年(1610年),日本征服琉球以及一千八百七十四年(1874年),中国认琉球为日本管辖两端已耳。
一千六百十年,"萨摩"征球,人所共晓,即"华人(倭寇)",亦无异词;
而谓,一千八百七十四年,中国认琉球为日本管辖,则未免过当也。


注:宍-户-玑(rou肉-hu-ji璣):日本驻华公使


夫琉球进贡中国,球王即世、中国遣使往封,事在"萨摩"征球前二百余年。
当萨摩入球时,封贡曾否停止,吾不知也;历年来琉球仍进贡中国,其陪臣子弟仍入北京国子监读书,球王即世、中国仍遣使往封:事事如初,众目共见、众耳共闻。
谓"琉球既隶日本"?封也、贡也,彼何以不知;知之,又何以不禁!
为日本者?  既攻琉球,则当废琉球之主、更琉球之政,以示君威;乃一一听其自治、一一率由旧章,行之二百余年矣。

今乃忽然昌言曰:「当是时,吾既灭其国,而有之矣」;谁则信之!
查琉球官吏上书有曰:「历奉日本严戒,勿以萨摩一事显告中国」;
又曰:「使臣进北京时,必令其盟誓勿泄」。
苟琉球既为己有,何不直禁其遣使,而私相盟约不敢告人?;
可见一千六百十年(1610)以来,琉球一岛,日本并未视为己有也。

至日本并球、击台等事,并未知照中国,而谓「琉球为其所为」;是与一千六百十年,萨摩谓「琉球为其所为」,无异也。
公历一千八百七十四年,日本兴兵至台代球民复仇;中国过问,几动干戈。
日兵至台时,统领"西乡从道"照会"闽浙总督"李内称:『日前台湾生番劫杀备后民四人,后又惨害琉球难民五十二人;特此兴兵复仇』云云。

闽浙总督覆文内称:『琉球,中山故国也;臣事中国巳数百年,极其恭顺。而中国待之,不分畛域。是以本大臣札饬台湾地方官严拿凶犯,秉公办理』云云。

闽浙总督二次照会,更属了然;内称:『球人是我属民,其被生番惨害一事,自应由本大臣饬令地方官查办,不必贵国费心。况贵国之备后四人未遭惨戮,不过被劫』云云。

吾读此文吾,已知"巴君"之谬,然尚未知成立之约何如;
及取阅之,乃知"太久保"与"总理衙门"所定者,曾无一「琉」字、一「球」字,第言「有国当保护己民」而已。
此一役也,中国自始至终皆不直日本所为,谓其"藉端滋扰"。


中国拥有琉球群岛主权一脉相传。中国五百年来的"属国"琉球国,凡其王嗣位,先请朝命,钦命正副使奉敕往封,赐以"驼钮镀金银印",乃称"国王"。
未经册封以前称琉球"世子",权国事;未经中国中央皇室政权承认其政治治理地位受封前,绝对不敢僭越自称为 琉球国 "王"..
过去在中国宗藩制度区域行政管理框架内,虽有"蕃属国"的"国"名称及其"国王"的爵位,但“”它“”不是个完全独立自主国家,“”它“”的外交军事领土变更则是必须受到中国中央皇权监督而有所节制,事故“”它“”与中国中央皇权的政治关系,不是国与国的关系,简而言之,“”它“”藩属国与中国中央皇权是地方自治政府与中央政府的政治从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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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关天培 2016-7-12 17:00
许金彦:琉球地位的分析与展望,02



琉球国王”尚宁”被掳两年后(1612 年),始于签署降表、自认藩属的情况下,得以获释返国。(注12)尚宁归国后,由于萨摩仍须利用琉球之朝贡管道,以为突破中国明朝对日本海禁之封锁,遂仍保留琉球与中国之藩属关係,只在幕后居间遥控而坐享其成。(注13)琉球经此浩劫,虽得惨澹復国,然实际上已沦为中、日「两属地位」之附庸,也从此改写了日、琉两国平等往来的历史新页。(注14)



二、「琉球处分」与中、日交涉
17 世纪初头,萨摩入侵的历史悲剧,虽改变了琉球王国的政治地位,却因中、日两国的形势制约,并未直接造成对东北亚国际秩序的重大冲击。(注15)再加上,当时主权概念犹未明朗,故琉球之「两属地位」尚可维持一时而相安无事。惟以西风东渐,19 世纪的中、日两国在外有强敌环伺、内有变法革新的重重压力下,终究迴避不了清算琉球「一国两属」的政治课题,也因此衍生出一连串以「琉球处分」为核心的中、日争议。
1868 年,日本「明治维新」,自此结束了长期的幕府统治,开啟了中央集权的崭新时代。各地旧藩纷纷上表「版籍奉还」(将土地、人民回归中央),而萨摩与琉球之藩属关係再难延续,乃一併回归明治政府统辖。惟琉球此时非仅仍与中国(清朝)保有藩属关係,且前不久尚以中国清朝咸丰年号与美、法、荷三国分别订有通商条约;(注16)于是,琉球归属问题之及早确定,遂一变而为明治政府成立后,中、日交涉之首要议题。

1871 年,明治政府与中国缔结《中日修好通商条约》,是为清朝以来两国首度建立外交关係之契机。惟中、日建交伊始,尚不遑及于琉球问题。同年,日本国内本岛实施「废藩置县」,将昔日旧藩悉数改为中央直辖之各县,九州岛萨摩亦因此改称鹿儿岛县。琉球则暂置九州岛鹿儿岛县内,未有更动。(注17)此时,各县代表纷至东京庆贺天皇成年,琉球亦经催促遣使朝贺,以示效忠。








注:
(12) 杨仲揆,前揭书,页 45。惟应注意者,琉球并无主权,其签署降表乃无权处分,对中国不生效力。再者,「军事佔领并不影响原主权国家对失土之合法权利」,足见萨摩入侵亦不影响中国对琉球之主权。见徐熙光,国际法与国际事务论丛(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95 年),页 44。

(13) 外间守善,前揭书,页 76~78。

(14) 萨摩入侵事件对琉球而言,非仅正式引进日本势力,形成「中日两属」的局面,尚且波及国内政情逐渐分歧为亲华、亲日两派;双方交互倾轧,甚至牵制尔后的琉球独立运动亦迟迟未能开花结果,其影响不可谓不大。参阅杨仲揆,前揭书,页 26、68、236~237。

(15) 17 世纪中叶,中国明、清交替,清朝以游牧民族入主中原,武功颇盛,招致琉球主动入贡(1651 年),以求投诚庇护;见历代宝案,前揭书,页 114。德川幕府亦以清朝勃兴多有顾忌,又贪图利用琉球入贡中国以得剥削之利,乃命萨摩治琉务採欺瞒隐匿策略,遂使琉球「两属地位」隐而不显、相安无事;参阅郑樑生,前揭书,页 240。

(16) 幕末,美国(1854 年)、法国(1855 年)、荷兰(1858 年)均曾分别与琉球订立条约,其日期皆用中国清朝咸丰年号、协议内容则为中文书写。见 方豪,中国近代外交史(一)(台北:中华文化出版事业委员会,1955 年),页175;可见中国对琉球仍保有著「宗藩关係」的宗主权国身份(内政可自主、外交须附属)的主权特性。

(17) 参阅烟山专太郎,「征韩论实相」,收录中XX国五十年文献第 5 册,前揭书,页 79。



引用 台灣獵戶人 2016-7-19 17:01
许金彦:琉球地位的分析与展望,03


1872 年,琉球国王”尚泰”遵嘱遣使贺表进京,不意明治天皇(擅自未经琉球列岛的宗主权国同意)竟将(中国藩属琉球的)尚泰 敕封为(日本)「琉球藩王」,叙列华族,赐藩王宅邸于东京。同时,训令外务省派员驻藩,代办一切外交事宜,并(暗中)知会美、法、荷三国与(中国藩属)琉球所订之通商条约,今后悉归该(日)省管辖,(注18)而琉球国亦因此成为日本国之内藩。此一举动,显係日本拟以「降国为藩」的遮掩手法,企图将日、琉关係变更为日本内政事务的先兆。

1874 年,日本在未获琉球(及其宗主权国《中国清政府》)同意下,片面将琉球藩事务由日本外务省移交内务省管辖。(注19)不久,日本随即借口琉球渔民曾因船难漂流台湾牡丹社惨遭当地原住民杀害为由。
一方面,(对外宣传)以保护琉民之名义向中国提出严正交涉(但经过中国清政府严厉驳斥后。同年4月,后日本对中国政府改口《日本九州岛小田县(冈山县)民4人遇难漂到台湾遭生番抢劫受伤案 》、《质问台湾岛化外之地生番》等日本殖民者为偷梁换柱、混肴是非的藉口而表面出兵台湾、暗地里窃占琉球铺路。)。
另一面,则日本又纵容日军擅自出兵侵列台湾惩凶,终致酿成中日双方武装冲突的「牡丹社事件」。(注20)尽管该事件最终经由英国出面调停,中、日双方也订定《北京专条》达成和议,促使日本撤兵台湾。
惟清朝适逢内忧外患不断,基于尽早息事宁人与琉球列岛宗主权尚且搁置争议之迷思等,不查狡黠日本竟率尔误认日本出兵护琉(实为保护九州岛冈山(小田)县飘民)一事为「保民义举」,(注21)无异变相助长日本对琉球之不当主张,因此而更加深日本併吞琉球后取台湾之决心,也为尔后之中、日关係带来无穷之祸害。

台湾「牡丹社事件」促使日本得以一窥清朝皇权中央行政、外交、军事官僚之虚实,虽未能藉此一举占有中国台湾省,然于中国藩属琉球则已是日本殖民者势在必得。

1875 年,日本暗自遣内务丞”松田道”之抵琉球,逕行(片面)宣告「琉球处分」,勒令《断绝中、琉宗主权关係》,一切政制法度悉依日本为例。(注22)斯时,适逢清朝光绪皇帝即位大
典,琉球却因日本阻挠未得进贡朝贺。

1877 年,琉球密使紫金大夫”向德宏”行抵福州求援于琉球国的直属长官闽浙总督官府,后经辗转传报,清朝乃自此展开对日本交涉。(注23)其间,虽经中日两国双方就琉球问题进行长期外交攻防,却迟迟未见具体之成果。

1879 年春,日本竟悍然再对琉球实行「废藩置县」,将中国藩属琉球,从所谓日藩改称冲绳县而殖民,并强令琉球国王尚泰及王子等王亲臣民软禁至东京,(注24)「琉球国」遂告被日本殖民者强行废绝。
日本虽单方面实施「琉球处分(废琉置县)」,然而,中国清朝并不承认对琉球列岛宗主权领土丧失此一结果,但在搁置争议前导事乃渐寝。
惟日本似仍对中国动向心存顾忌,遂又训令其驻华公使”宍戸磯”仍留北京续行磋商,以观后效。(注25)就在中、日双方相持不下之际,美国前总统格兰特(U. Simpson Grant)适因卸任环球旅
行到达中国,并将续游日本;中国清朝洋务主事李鸿章及恭亲王奕訢等乃商请格兰特居间调解。后经格兰特与美国驻日公使”宾汉”(Bingham)穿梭奔走后,中国方面乃于 1879 年秋,依格兰特建议提出「三分琉球案」的「拟稿」如下:
查琉球各岛本分三部,今欲将中部归琉球立君復国,中、东两国各设领事保护之。其南部近台湾为中国要地,割让中国;其北部近萨摩,为日本要地,割让日本。(注26)

至于日本,则是于 1880 年秋,另提「分岛加约案」的「专条」如下:
欲照各国一体均霑之例,酌加条约。而割琉球南部宫古、八重山二岛,以属中国。(注27)

中、日双方以所见分歧,几近破局;然因当时”伊犁”告警,中、俄边界不靖之故,
恭亲王”奕訢”等忧心腹背受敌,乃倾向依日本所提「分岛加约案」为解决琉球问题之蓝
本,双方并议定于 1881 年春,即行交割结案,而中、日交涉至此似亦稍见缓颊。

惟(宗主权领土)玆事体大,中国清朝内部犹议论纷纷、莫衷一是,李鸿章乃奏请朝廷「缓允改约、伺机延宕」,以求内外兼顾。于是,琉球问题遂遭《搁置缓议》。(注28)”宍戸磯”在接获前开照会之后,力争未果,乃于 1881 年年初,愤然归国。尽管(中国藩属)琉球虽遭日本事实(废琉置县)佔领,但迄 1895 年中、日甲午战争为止,中、日双方都认定琉球问题是尚未获得最终解决的一桩悬案。(注29)

另一方面,由于中国在1894年始甲午战争的军事失败无心再战,1895年为日本所迫于九州岛马关签订《清(中)日讲和条约》内载明中国放弃对朝鲜的宗主权、并割让台、澎、辽东诸地。
遂亦中国未能再就琉球的宗主权领土问题多所著力,致使琉球沦于日本殖民佔领之下,直到 1945 年、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失败,宣告无条件投降后,此一状态才又有了新的转机与改变。




参、二次世界大战前后琉球问题的国际交涉

日本军国主义的对外侵略扩张在陆续併有库页岛、满州、朝鲜、琉球、台澎、南海诸岛、中南半岛各地之后,復于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1939~1945 年)再起高潮。只见日本「南向」、「西进」,势如破竹,一时颇有独霸东亚之气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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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日本的军事挑衅,中、美、英、苏等同盟国在集体反扑之余,一面藉优势武力压制日本逐步退出南洋、东海,一面又透过系列战时会商以便解决战后日本领土的重划问题。并最终取得了日本的无条件投降。
其中,琉球问题的处理,便是反映了国际政治在此一历史过程中的角色与影响。
一、《开罗宣言》与《波茨坦公告》等战时公约的订立1943 年 11 月下旬,美国总统罗斯福(F. D. Roosevelt)为处理战后日本领土及其佔领地问题,乃邀集中国蒋介石委员长与英国邱吉尔首相,在开罗举行了战时高峰会议。
据悉由美国内部解密史料得知,开罗会议其间,罗斯福曾两度主动向蒋介石谈及战后琉球的归属问题,并以中、琉悠久之历史渊源及维护亚太地区的安全和平为著眼,因而提出了琉球在战后交由中国收回之建议。(注30)这是琉球遭日本併吞 60 于年以来,首度涉及琉球地位的国际会议。惟蒋介石
以琉球乃中国藩属地位,倾向使其回归中国或由中、美两国先以共同军事託管,主权归属中国,而与满州、台澎为内地领土必须收回之情形不同,遂未就此一问题达成明确共识而暂予搁置。(注31)

开罗会议结束再由苏联确认后,中、美、英三国元首乃于 12 月 1 日,共同发表了《开罗宣言》
(the Cairo Declaration),其主要内容概略如下:
三国之宗旨,在剥夺日本自一九一四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后,在太平洋上所夺得或佔领之一切岛屿,及日本在中国所窃取之领土,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列岛等归还中华民国。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土地,亦务将日本驱逐出境。我三大盟国稔知朝鲜人民所受之奴隶待遇,决定在相当时期使朝鲜自由独立。(注32)

通观《开罗宣言》的主张,其目的在于「制止及惩罚日本之侵略」。(注33)据此,可再进一步将其内容分类整理如次:
1.日本自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在太平洋所佔领之一切岛屿都将予以剥夺。
2.日本自中国所窃取之领土,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列岛等归还中国。
3.同盟国对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土地,亦务将日本驱逐出境。
4.同盟国决定,将在相当时期使朝鲜自由独立。

尽管琉球问题并未明文列入《开罗宣言》之内,但如检视美国内部解密史料,罗斯福与蒋介石的谈话要旨,并逐一对照前开四项约定之内容可知;
1. 琉球是日本于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前,在太平洋所佔领之岛屿。因此,就时间要件而言,并不适用本项之约定。(然而,1894年甲午战争所签订马关条约内放弃朝鲜宗主权、割让台湾、澎湖等治理权。却能写入开罗会议内。)
2. 针对「琉球是否为日本自中国所窃取之领土?」此一问题,由于罗、蒋两人认知不同,未能达成共识,以致不成立将之归还给中华民国的约定(注34)。(然而,1879年,美国前总统格兰特介入中国清朝洋务主事李鸿章及恭亲王奕訢等乃商请美国居间调解。后经格兰特与美国驻日公使”宾汉”穿梭中日两国奔走后,中国方面乃于 1879 年秋,依美国格兰特建议提出「三分琉球案」,美国政府不可能不知道琉球的宗主权领土属于中国政府。)
3. 基本上,琉球原为中国藩属,是日本单方面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土地,符合本项要件,得适用(由中、美、英三大同盟国)将日本驱逐出境之约定。4. 琉球并非朝鲜,不适用本项之约定。(中国对藩属朝鲜是在中日甲午战争后,1895年被迫放弃对朝鲜的宗主权权益。然而,中国对藩属琉球的宗主权领土权益则是从未签署放弃或割让等任何协议文件,所以即使日本殖民者窃占了中国藩属琉球治理权,但却未能取得琉球主权领土。
事故,琉球列岛的归属议题,不宜由”英美苏”介入,而须由中日两国谈判协商。)

由以上分析可见,琉球问题虽未明文列入《开罗宣言》之内,但仍有前开第 3 项约定之适用。
换言之,除应由同盟国将日本驱逐出境以外,尚可就日本中断对於琉球的有效管辖之后,由同盟国视情节先予以託管。(注35)无论何者,中国政府基于《开罗宣言》之同盟国身份,对琉球(归属)前途之决定,都保有无可置疑之(宗主权领土)权利。(注36)



1930年到1943年的中国与琉球关系
http://bbs.liuqiu-china.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6323

下图注:
1941年12月9日,中国国民政府主席 林森 发布《国民政府对日宣战文》:
“兹特正式对日宣战,昭告中外,所有一切条约协定合同,有涉及中日间之关系者,一律废止,特此布告。”于是,中日过去所订的条约当然废弃,中日《马关条约》对承续中国清政权的国民政府的束缚完全消失。中国对日本清算已追溯到甲午战争前。据此,
第一,追索1879年,日本窃占"中国琉球列岛的宗主权";
第二,1894年,中日甲午战争期间被日本窃占的钓鱼台列岛;
第三,1895年,中日马关条约条文内中国被日本强制放弃的"朝鲜半岛的宗主权"与被割让的台湾澎湖等地,上述自然也在收复失地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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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2年11月3日,国民政府 外交部长 "宋子文"在重庆 国际宣传处 记者招待会期间,
当记者问:
“战后之我国,在领土方面是恢复到九一八以前之状态?抑恢复到甲午以前之状态?”
"宋子文"明确答复:
“中国应收回东北四省、台湾及琉球,朝鲜必须独立。美国方面有一流行口号即:‘日本为日本人之日本’,其意在指日本所侵据之地均应交还原主。”
随后,美国驻华大使"高斯"立即用秘密紧急文件向美国国务卿通报中国政府这一原则立场。

1942年11月3日,中国外交部长"宋子文",此时提出收复台湾、琉球,是要向美国政府表明中国政府的立场,回应美国舆论界试图独霸"琉球台湾"等地的试探。至于美俄英等国散布对于战后结束,觊觎把中国主权领土 "台湾、琉球群岛"等地交由"国际组织共管"的论调,中国国民政府则是坚决反对。》









注:

(18) 见”刘彦”,中国外交史(台北:三民书局,1990 年),页 87。

(19) ”杨仲揆”,前揭书,页 76。

(20) 日军初犯台湾之经纬,详见”李则芬”,中日关係史(台北:台湾中华书局,1970 年),页 252~257。

(21) 参阅”刘彦”,前揭书,页 89。

(22) 外间守善,前揭书,页 82。

(23) 「闽浙总督”何璟”等 奏 据情陈奏琉球职贡日本梗阻 摺及上諭」,收录中XX国(台湾当局)五十年文献第 5 册,前揭书,页 81~82。

(24) ”郑樑生”,前揭书,页 242~243。

(25) 「总理各国事务衙门 奏 日本废琉球为县 摺」,收录中XX国(台湾当局)五十年文献第 5 册,页 87。

(26) 「总署 奏 美国前总统在日本调琉球事拟有办法 摺」,收录中XX国台湾当局五十年文献第 5 册,页 88~89。

(27) 「总署 奏 日本废琉球一案已商议办结 摺」,收录中XX国台湾当局五十年文献第 5 册,页 92~93。

(28) 参阅「妥筹球案 摺」,收录台湾文献丛刊第 131 种(台北:台湾银行经济研究室,1961 年),页 352~357。

(29) 井上清,「尖阁列岛」—钓鱼诸岛の史的解明(东京:第三书馆,1996 年),页 94~99。

(30) ”梁敬錞”,开罗会议与中国(香港:亚洲出版社,1962 年),页 40。

(31) ”梁敬錞”,前揭书,页 43。针对蒋介石当时为何犹豫收回琉球的问题,迄今仍无定论;惟根据时任外交部长兼驻美代表”宋子文”的有关记录显示,宋子文早在 1943 年 5 月中旬,与罗斯福的会谈中,即曾明白表示希望战后的琉球能够归还中国,而罗斯福也同意宋子文的看法。然而,同年 10 月初,蒋介石与宋子文因时局意见相左,宋子文遭失宠赋閒上海,未能随同蒋介石前往出席开罗会议,致宋、罗有关战后琉球归还中国的共识,或许不为蒋所知悉,致未积极表示争取琉球的意愿。
相关讨论见:
”许育铭”,「战后处理与地缘政治下的国民政府对琉政策」,现代中国社会变动与东亚新格局国际学术论坛论文集(天津:南开大学,2007 年);
”陈永祥”,「宋子文与蒋、史矛盾」,两岸三地「研究生视野下的近代中国」研讨会论文集(台北:政治大学历史系,2000 年),页 277。

(32) Foreign Relation of the U.S(FRUS)﹕Diplomatic Papers﹔the Conferences at Cario and Tehran, 1943
(Washington, D. C.: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1961), pp. 448~449.

(33) ”傅啟学”,中国外交史(台北:作者自版,1960 年),页 599。

(34) 主要乃因罗斯福著重于战后,由中国担负东亚秩序重建的观点,倾向将琉球交还中国;蒋介石则担心战后日本为此寻衅报復,态度遂相对保守,宁可先经中、美军事託管但主权领土属于中国,再俟当地住民回归中国以为对应。参阅”许育铭”,前引文。

(35) 按国际法理论对国家取得领土主权的方式,计有:先占、时效、添附、割让、征服等五种情形;见”丘宏达”,现代国际法(台北:三民书局,2000 年),页 493。在一次世界大战之后,借由武力行使以取得领土主权的割让与征服之传统方式,渐为和约所取代。二战终结以来,「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更由国际惯例,进而成为国际法的绝对规范;相关案例可见 I.C.J Rep.(Nicaragua /U.S), 1986, pp. 14, 98~101。
因此,割让、征服不再被视为得以合法拥有领土主权之方式。在实务上,不论何种方式,均以国家能否切实行使主权作用的有效管辖为判断领土归属之依据;参阅 I.C.J Report:The Minquiers and Ecrehos Case(U.K/ France), 1953, p. 47。
就前开情形而论,日本显係以武力併吞之征服原则,或沿袭明治时期以来的时效原则,主张取得对琉球之主权,就其时代背景而言,固然非属无据。惟不论依征服、或时效原则,又皆以未遭异议为共通之前提,否则即须有和约釐定归属地位以臻确定;参阅”张彝鼎”编,云五社会科学大辞典第 4 册—国际关係(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92年),页 176~177、208。依现存史料所载,中国与琉球对日本之武力侵略,既曾持续表达强烈抗议,且又未能达成协议割让、或併吞之处分,则日本之主张即显因法理瑕疵而未臻成立,琉球之地位亦难谓已告确定。
申言之,琉球既非日本的领土,却是日本有效管辖下的土地,原得依《开罗宣言》之目的,交付同盟国託管(即移转”管辖权”予同盟国);或逕依 1941 年《大西洋宪章》之宣示,或按1945 年《联合国宪章》第 1、55 条等规定之意旨,对于日本佔领地的琉球,应当赋予全体住民「自决」其前途地位之权利。但是仍需琉球列岛原宗主权国中国政府签署放弃、或割让协议书!否则就是外蒙古独立再现。

(然而,按照联合国宪章《第一章-第二条-第四、七项》内文可以得知,
四、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七、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

美国二战后"未经"琉球的"宗主国中国政府"签署同意,美国无权借由其把持下的联合国组织干预琉球列岛治理托管权益,美国也无权接受委任与日本或台当局处置琉球群岛未来;因为琉球列岛是中日两国于1879年宗主权的悬案,必须由中日两国经过双边谈判协商,“无须美俄英积极介入”,甚至觊觎透过“联合国组织托管”模式后给予琉球公投独立等介入中国琉球群岛治理权益。)

(36) 开罗会后不久,罗斯福随即于 1944 年 1 月,在美国华盛顿召开同盟国间的太平洋战争会议;在会中提及琉球问题时,罗斯福曾告知中国代表表示,苏联总书记史达林熟悉琉球历史,且完全同意琉球属于中国,并应(将琉球)归还她(中国)。见前注,页 869。尽管《开罗宣言》并未明确提及琉球归属,但由前述美、苏两大同盟国的意向可知,战后琉球归属问题之处理,实以归还中国政府为主流。

引用 台灣獵戶人 2016-7-20 16:24
许金彦:琉球地位的分析与展望,04


随著《开罗宣言》发表之后,美国罗斯福于 1945 年 4 月逝世,继由杜鲁门(H.S Trumon)接任美国总统。同年 7 月 26 日,杜鲁门因欧洲战事已告一段落,乃邀集中、美、英三大同盟国代表在德国波茨坦举行会议,以便尽快促成日本无条件投降的实现。在法国、苏联随后亦加入签字的《波茨坦公告》(the Potsdam Declaration)中规定:
《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之其他小岛以内。(注37)
《波茨坦公告》除再次强调《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以外,更进一步明确规定了战后日本的领土范围:
1.以日本本土(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的四个大岛为限。
2.及同盟国(中、美、英、法、苏)共同决定之其他小岛。

对照前开第 1 项有关「日本领土范围」之定义,琉球显然不在其内;即或有第 2项其他小岛之适用,亦必待同盟国(中、美、英、法、苏)共同决定后,方能得以确定。因此,基于《开罗宣言》与《波茨坦公告》之精神,日本对不属于其本土范围以外之其他小岛,在未经同盟国共同决定的前提下,没有主张任何领土主权之权利。

《波茨坦公告》发表未及 1 个月,日本终于在 8 月 14 日宣告无条件投降。9 月 2日,日本政府代表重光葵等签署投降文书,声明:余等承约切实履行《波茨坦公告》之条款。(注38)
同时,盟军总部亦对日本佔领区分别发佈命令,停止日本在各区域内行使之一切权利,并指定盟军代表接收日本佔领区,(注39)事实结束了二次大战以来的战争状态。

尽管上述《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日本投降书》等约定名称或有不一,但均属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 2 条规范之内容,则并无不同。(注40)
就法理而言,如将同盟国之宣言、公告视为片面之「要约」,或无拘束日本之效力;惟一经相对国日本以投降书「承诺」,即发生相互拘束之效果(注41),
毋待深论。

即或往后发生类如《旧金山对日和约》的效力是否取代前述《开罗宣言》与《波茨坦公告》之争议,(注42)但在中国未获参与《旧金山对日和约》的情况下,按「条约非经第三国同意,不为该国创设义务或权利」(注43)之意旨,该和约应无拘束中国之效力,更不存在「后法,优先前法适用」之问题。

又或如《琉球协定》等未经同盟国共同决定之程序,即与第三国以协定形式决定琉球归属之片面行为,要亦均属「无权处分」,非经有权人全体之同意,应不生任何效力。(注44)琉球之归属地位,既始终未经合法确定,自仍应回归《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的原点而将之排除在日本领土范围之外,《以俟公民自决、当事国条约或国际仲裁、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争端为宜》。(注45)
(上述推论为开罗宣言内容含及琉球列岛议题后,琉球列岛归属最终将被推向琉球列岛住民自决权益,中国琉球列岛极大可能从中国疆域版图分裂出去的外蒙古翻版事件,也将间接催化台湾岛未来走向。)





二、战后初期有关琉球地位的情势变迁
自参与二战以来,美国逐渐意识到琉球在日本推动「西进」、「南向」策略时,一直扮演著相当重要的角色。再者,美国也注意到琉球距离台湾很近,其实是掌控中国大陆进出太平洋必经的孔道。同时,在对日本作战当中,琉球更是美军死伤最为惨重的战场之一。(注46)基于前述的战时体验与对战后亚太地区整体战略部署的利益考量,美国军方一向主张,应将琉球置于美国单独佔领之状态。(注47)相对于此,美国国务院则较倾向传统的「重欧轻亚」政策,强调对于琉球问题应放手不管,以免美国捲入亚洲的纷争之中。(注48)军方与国务院的歧见对立,造成美国对琉球的态度始终摇摆不定;再加上苏联于战后赤化世界的野心已昭然若揭,中国也因此一分为二,更迫使美国疲于奔命,遑论东北亚秩序的重建。(注49)战后国际情势的一夕数变,遂因此为琉球的前途蒙上了层层的隐忧。

1949 年 10 月初,中国共产党正式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简称中共),与国民党蒋介石据守台澎诸岛的台湾当局形成两岸分治的敌对状态。西方阵营的英国率先承认中共,与反对承认中共的美国立场相左;(注50)法国则困于战后重建,尚且自顾不暇,立场益趋保守和观望。(注51)战时同盟国在战后的四分五裂现象,其实也预告了无从期待列强保持步调一致、依据《开罗宣言》与《波茨坦公告》之宗旨,以解决琉球问题之困境。

1950 年 6 月 25 日,韩战(朝鲜半岛战争)爆发。美国总统杜鲁门紧接著于 6 月 27 日发表宣言,(注52)强调韩战乃是违反《联合国宪章》之侵略行为,除调动驻琉及驻日美军就近声援南韩作战以外,并即下令第七舰队巡防台湾海峡及东海一带,以阻止中、台相互攻击,避免韩战局势更形恶化。东海周边情势的日趋紧张,遂促使美国杜鲁门政府改变罗斯福时代以来的对日政策,转而积极扶持日本国力重建,以兹分担美国在亚太地区的战略任务。(注53)
杜鲁门对日本政策的改变,也牵动了美国对琉球问题的处理立场,使得国务院的主张渐占上风,转而偏向由美国单独主导解决琉球问题的态势,并在兼顾美国战略利益的前提下,不排除由日本保留对琉球存在「固有权利」的可能性。(注54)为能有助于抒解韩战的压力,美国于是加快了”对日媾和”的脚步,并提前于 1951 年 9 月,召开旧金山会议,意图借由《旧金山和约》以落实美国扶持日本独立之目标。

旧金山会议期间,对于日本佔领地之处理问题,由于「中国代表权」的争议,中共与台湾当局均未获邀请与会,以致无从出席表达意见。(注55)苏联与美国立场则大相逕庭,亦无交集。特别是有关琉球问题之看法时,美苏大致上又有下列各种不同之立场:
1. 交付托管;以美、英为首,主张琉球应交由联合国托管。尽管,英国为支持中共与会而与美国意见相左,但基于尊重《联合国宪章》第 76 条「託管之目的,在领导托管地趋向自治或独立」的规定,仍是採取了与美国步调一致的立场。(注56)
2. 支持独立;以东南亚及拉丁美洲前殖民地的各个新兴国家如菲律宾、萨尔瓦多、越南、外蒙古、朝鲜、泰国、缅甸等为主,强调应按《联合国宪章》第 1 条及第 55 条之规定,赋予日本放弃佔领地区人民拥有自决独立的权利。(注57)

3. 返还日本;以苏联为首,其代表竟《推翻史达林先前赞成将琉球返还中国的主张,表示应重新确定日本对琉球的主权》。(注58)日本首相吉田茂亦受邀到场演讲,表达了希望在不远的将来能让琉球交还日本的意思。(注59)由于各国对琉球应否交付托管、支持独立或返还日本等各项意见均未能合议,以致会议频频陷入胶著状态。

美国代表杜勒斯(J. F. Dulles)最终提出看法如下:
关于琉球及日本南方、东南方各岛,此等岛屿自日本投降后即在美国单独管理下。……由于盟国间意见的不同,美国认为最好的解决方式是准许日本保留剩余主权(residual sovereignty),同时使此等岛屿可能引进联合国託管制度下,而以美国为琉球管理当局。(注60)









(37) 见 FRUS, Diplomatic Papers: The Conferences of Berlin(The Potsdam Coference)1945, Vol. II(Washington, D. C.: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1960), pp. 1471~1476.

(38) FRUS, Diplomatic Papers: U. S Treaties and Other International Agreements, Vol. 3, Multilateral, 1931-1945(Washington, D.C.: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1969), pp.1251~1253.

(39) 参阅国际法学会编,冲绳の地位(东京:有斐阁,1995 年),页 263~265。

(40)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 2 条:「称条约者,谓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準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为何。」可见在国际法上,条约容或有条约、公约、规约、宪章、宣言、公告、协定或议定书等各种称呼,但缔约者皆有遵守之义务,并不会因此而有效力差异的问题。见”张彝鼎”编,前揭书,页 238~239。

(41) 参阅 M. J. Cohan 著‧蔡百銓译,台湾就是台湾(台北:前卫出版社,1993 年),页 34。另按《中(中共)、日联合声明》第 3 条亦提及:「日本国政府……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的立场。」由此可见,日本亦是表明接受《波茨坦公告》的拘束,及遵循其应有之效力。

(42) 彭明敏、黄昭堂著,蔡秋雄译,台湾在国际法的地位(台北:玉山社,2000 年),页 142~143。

(43)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 34 条规定参照。

(44) 同前註意旨参照。

(45) 联合国宪章第 31 条第 1 项:「任何争端之当事国……应儘先以谈判、调查、调停、和解、仲裁、司法解决……或各该国自行选择之其他和平方法,求得解决。」规定参照。

(46) 琉球一役,美军死伤 4 万 7 千余人,战况惨烈尤胜珍珠港事变;见”杨仲揆”,前揭书,页 223。

(47) Michael Schaller 著,郭俊鉌译,亚洲冷战与日本復兴(台北:金禾出版社,1992 年),页 65。

(48) 同前註。

(49) 参阅“蔡东杰”,两岸外交策略与对外关係(台北:高立图书公司,2001 年),页 36~37。

(50) ”林金茎”认为,英国支持中共,其真意厥在想要确保香港、九龙之既得利益;林金茎,战后中日关係之实证研究(台北:财团法人中日关係研究会,1984 年),页 107。

(51) ”蔡东杰”,前揭书,页 36。

(52) 见美国国家安全委员会文件 FRUS, 1950-1955, Vol. 2, p. 2468.

(53) Michael Schaller 著,郭俊鉌译,前揭书,页 64。

(54) 《开罗宣言》发佈时,美国早已宣示对日本佔领区并无领土野心,亦不存在领土合併问题之立场;见前引 FRUS, 1945, Vol. 6, pp. 596~597. 然而,随著战后东亚情势的迅速恶化,美国开始转向以阿留申经日本至琉球所形成之西太平洋岛链为本土防卫前哨之战略构想;其中,尤以美国如何落实对琉球进行单独掌控「战略託管」的主张恆居首要考量。
参阅 JCS570/50, “Strategic Control by the United States of Certain Pacific Areas,” January 21, 1946, Section 13, CCS360(12-9-42)。
此一构想立足于把琉球的前途暂时虚悬不决;它不理会原住民的独立要求,也不同情中国呼吁归还或共同託管的主张,只著重在美国对琉球长期託管权利的确保。同时,为了取得日本的顺利合作,美国并不反对日本保留对琉球之主权。相关论述可参阅 Michael Schaller 著,郭俊鉌译,前揭书,页 68;张平,钓鱼岛风云(北京:国际文化,2000 年),页 143~144。

(55) 在琉球问题的看法上,台海两岸的政府当局虽未获出席旧金山和会,但仍在会外各自表达了不同的立场。中国前国民政府方面,虽在战后初期曾经表示了希望收回琉球,或交由中、美共同託管的主张。新中国成立后,台湾当局在据守台湾及韩战爆发之后,则因其国际地位及区域安全等多重考量而倾向于将琉球交由联合国或美国託管;参阅”丘宏达”,关于中国领土的国际法问题论集(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2004 年),页22~23。至于中共方面,虽否定《旧金山和约》的效力,但为了离间美、日关係,则是採取了与苏联共产集团相互唱和的立场,承认琉球是美军侵略佔领下的日本领土,应予返还;见外务省监修,日中関係基本资料集(东京:霞山会,1970 年),页 19~25。

(56) 丘宏达,关于中国领土的国际法问题论集,前揭书,页 90。

(57) 入江啟四郎,日本讲和条约の研究(东京:坂垣书店,1951 年),页 151、289。

(58) 参阅「金山和约与中日和约的关係」,中日外交史料丛编(八)(台北:中国台湾当局外交问题研究会,1966 年),页 91。

(59) 同前註,页 92。

(60) 见 FRUS: America Foreign Policy, 1950-1955, Basic Documents, Vol.1(Washington, D. C.: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1957), p. 453.
值得注意的是,美国所谓日本对琉球保有「剩余主权」之说词,由于涉及琉球地位的变动归趋而颇有进一步究明之必要。奥本(L.Oppenheim)曾说过,主权乃对外独立、对内拥有最高管辖权力的国家作用及象徵(前引註6)。
申言之,主权的内涵可大别为两个层面;对外,它是不受干涉的政治权威(政权);对内,它有排他的行政管辖权力(治权)。因此,政权与治权合一者,为完全主权;反之,即属不完全主权。奥本汉认为,「剩余主权」实乃不完全主权的一种状态;此一状态,在宗主国、保护国或委任统治主体,对藩属国、被保护国或受委任统治地施行「政、治分离」的统治作用时,前者即成为后者「剩余主权」的所在。见王铁崖等编译,奥本汉国际法第一卷第一册(北京:新华书店,1995 年),页 93、171、193。
就此而论,当「剩余主权」与「行政管辖权」合而一时,应可认为係已形成完全主权之状态。惟在美、日两国之情形,则尚有不同,未可就此遽下定论。盖因日本既依《旧金山和约》被剥夺对琉球之主权而将其纳入联合国託管制度之下,则美国身为联合国监督下之委任统治国,其所行使者乃对琉球之「行政管辖权」,而琉球之「剩余主权」应仍归联合国所有(王铁崖等编译,前揭书,页 193~194 参照)。
美国出于长期战略控管琉球之目的,为求得日本之配合,竟刻意曲解国际法理而将琉球「返还」日本,迄未经联合国同意或承认,显係无权处分之行为,至多仅构成「复委任」或「再委任」(即共管琉球),而不能发生合法移转主权之效果。琉球主权既不因美、日私相授受而变动,以是至今仍係处于「地位未定」之状态。


引用 台灣獵戶人 2016-7-26 19:54
许金彦:琉球地位的分析与展望,05


尽管苏联、波兰、捷克三国拒绝签署,忿而离席,但最终仍因当时亚洲局势的动盪不安,使得杜勒斯的看法能为诸多新兴国家所接受,并徵得出席的 48 国代表同意签字。(注61)于是,几经波折,
琉球问题终纳入《旧金山和约》第 3 条(信託统治)规定:日本同意美国对北纬 29 度以南之西南群岛(含琉球群岛与大东群岛)……等地送交联合国信託统治制度提议。在此提案得通过之前,美国对上述地区、所属居民与所属海域得拥有实施行政、立法、司法之权利。(注62)

《旧金山和约》虽从法理上终结了日本与”部分”同盟国间的战争状态,但自战前之《开罗宣言》与《波茨坦公告》以来,有关同盟国对日本佔领地「台湾及澎湖」之处理问题,原规定应返还中华民国,竟被战后的国际现实所扭曲,一变而为日本放弃之「无主地」,(注63)以致沦落于「地位未定」的尷尬处境。(注64)再如琉球问题,原应交付(中美)同盟国共同託管,亦被改为由美国单独决定託管,而间接排除其他同盟国(如,中、英、苏)表达意见之权利。(注65)诸如此类,既无主要当事国(琉球的宗主权国“中国政府”)之参与,且又违背了《开罗宣言》与《波茨坦公告》宗旨的《旧金山和约》,本无拘束中华民国之效力,亦不应妨害琉球人民依《大西洋宪章》与《联合国宪章》所得主张自决其前途地位之权利。




三、美、日《返还琉球协定/1971年,大东群岛与琉球群岛之美日两国议订书》对台海两岸政府之冲击
1952 年 4 月 28 日,(以美国操纵把持下的对日本)《旧金山和约》生效,美国亦自(擅自)此结束了对日本的佔领统治,使日本恢復独立主权国家之地位。但美国基于战略利益而与日本另行签订之《美日安保条约》则同时生效,使得美国仍得据此驻军于琉球及日本本土,并保留驻琉琉及驻日本美军基地之权利。(注66)

于琉球,则係与日本分离而置於美国单独管理之下。(注67)中国台湾当局则因与中共隔海对峙,大敌当前,乃基于同盟国之立场并未再就琉球问题积极表示异议。(注68)而在中共
方面,则由周恩来发表了一篇措词强硬的声明,猛烈抨击美日勾结的举动,坚决反对
承认《旧金山和约》与《美日安保条约》的效力。(注69)美国对台海两岸政府的态度非仅不
为所动,更且于 1953 年 8 月表示,决定将琉球北部之奄美大岛交还日本,终致引发台
湾方面的强烈不满,中国台湾当局主管外交事务机关遂于同年 11 月 24 日(适逢开罗会议 10 週年),台湾当局以备忘录一件递交美国驻华大使馆,首度阐明:
《中国政府对于美国所作金山和约并未使琉球脱离日本主权之解释,不能同意。……自一三七二年至一八七九年间,中国在琉球享有宗主权,此项权利仅因日本将琉球侵併始告中断。……中国(台湾当局)”政府”对琉球并无领土要求,亦无重建其宗主权之任 何意图 ;惟愿见琉球居民获得 选择其自身前途之机会。……中国政府对琉球问题的基本立场,坚持对于琉球的最后处置,有发言之权利与责任。》(注70)


台湾当局此一公开表态,意谓著中国台湾当局对美国认为日本保有琉球的「剩余主权」一事,表示异议与不能苟同。但美、日两国仍于1953年 12 月 24 日签署返还协定,并使日本就此取得奄美大岛。(注71)由于此举明显违反《波茨坦公告》关于日本领土以本州等四大岛为限之规定,係美国未经同盟国共同决定之片面行为,并不当然具有移转主权之合法效力。(注72)


另一方面,历时 3 年余的韩战终于在 1953 年 7 月,签署停战协定,但越战已然继之
开打,而台海两岸之军事冲突依然不断,徒使身为世界警察的美国愈加疲于奔命,终至财政赤字尾大不掉而陷入积重难返之境地。(注73)相对于此,日本则藉韩战与越战「特需」(景气)之便,经济迅速復甦,于 1955 年即已回復至战前水準,生产总值高达240 亿美元。进入 1960 年代,日本经济更是以每年两位数字高度成长,至 1969 年之国民总生產已超越西德,跃居世界第二位,俨然已有经济大国之气势。(注74)美、日两国国力的此消彼长,无形间也投射在琉球问题的处理上,迫使美国不得不修正战后以来单独管控琉球之企图,转而思考以《旧金山和会》即已提出的、让日本保有「剩于主权」之名义,作为美国寻求合理化「返还琉球」之契机。(注75)
1969 年 11 月中旬,日本首相佐藤荣作访问华盛顿,与美国总统尼克森就返还琉球与扩大(美日)安保问题达成协议,美、日双方并于 11 月 21 日发表联合公报,内称:
《总理大臣与总统表明,强烈希望越南战争在琉球归还日本之前结束。双方一致同意;万一越南之和平无法在预定归还琉球之时实现,在不影响美国为确保越南人民不受外来干涉,而决定其未来政治命运之机会的努力下,两国政府要依当时之情势充分协商,以实现琉球归还日本。总理大臣表明,日本正寻求为维护中南半岛地区之安全,所能扮演之角色。(注76)

显然,从(美日两国)「返还琉球」的安排上,可以清楚看出美国施展的两手策略;
一边是「返还」(放),另一边则是「安保」(收),使日本虽收回琉球,但仍须受制于美国。(注77)
而日本则是藉力使力;一边是「收回」(表),另一边则是「挟制」(里),藉收復琉球
提昇执政声望,并利用驻日美军以压制反对(琉球被交回日本殖民者手中)势力。(注78)美、日双方貌合神离,各有所图的结果,一方面是公然违反《波茨坦公告》之规定,断送了琉球独立自主的可能契机;另一方面则是由于美国(擅自)未经(琉球的宗主权国“中国政府”同意)同盟国共同决定,片面返还琉球之行为乃无权处分,从而使得琉球归属陷于地位未定之困境。


针对上述美、日私相授受的行为,中国台湾当局主管外交事务机关随即于1969年 11 月 22 日发表声明:
《中国(台湾当局)政府对于琉球群岛之未来地位,未经应循之程序遽予决定,引为遗憾。》(注79)
前开声明,乃中国台湾当局政府对琉球归属问题之一贯主张,毫无承认(美日两国)「返还琉球」之意思,可供对照。论者或谓,中国台湾当局只对其决定程序表示遗憾,并未反对美、日对琉球问题处理的正当性,亦无保留将来之发言权利,实为失策云云。




惟依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 45 条规定:
「只要国家明白同意条约有效,或仍然生效或继续有效,或已默认条约之效力或条约之继续或施行,就不得认为条约失效、终止、退出或停止施行。」




《开罗宣言》与《波茨坦公告》,既已收入美国政府监印出版之《美国对外关係外交文件集》(FRUS),又经日本《投降书》,及 1972 年日本与中共建交并签订《日中联合声明》时,復强调「日本政府坚守《波茨坦公告》的立场」等明示,或默认有效之官方行为来看,即使中国台湾当局就琉球归属问题不刻意强调《开罗宣言》与《波茨坦公告》之主张,亦不妨害其为国际条约之效力,与中国台湾当局作为同盟国应有之权利,实乃不辩自明之道理。




更何况在, 1971 年 11 月 2 日,美国参议院于通过《美日返还琉球协定/大东群岛与琉球群岛之美日两国议定书》时,亦曾声明:
《(旧金山)和约是美国权利的唯一来源,在和约下,美国仅取得(琉球与大东群岛)行政权,而非主权。
因此,美国将行政权移交给日本的行动,并不构成基本主权之移交,亦不可能影响到任一争论者的基本领土主张。》(注80)
由前述(美国政府)声明可见,美国亦认知琉球之主权归属仍因争议之存在而「地位未定」。








四、「(美日两国)琉球返还」后的中、琉关係
基于中、琉双方长远的历史渊源,与惩治日本武力佔领琉球的政治考量,二战时期主要同盟国的美、苏两国,尽管并未形诸于明文约定,但都赞成于战后将琉球交还中国之安排,已如前述。然而,就在日本投降之后,由于美、苏冷战加剧与中国内战分裂的影响,琉球地位问题亦沦为国际角力的筹码而渐趋曖昧与复杂,终至演变成
美、日私相授受「琉球返还」的闹剧收场。面对此一世局,中共除强烈抨击美、日勾搭,将原属中国领土的钓鱼台群岛也列入琉球返还日本一事,表达严正的抗议以外,并未对日本拥有琉球主权的主张有所言语。(注81)而且中共与日本随即于 1972 年建交,双方秉于「求同存异」的前提下,只就钓鱼台达成「搁置主权争议」的共识,(注82)亦未再就琉球问题有所涉及。反倒是中国台湾当局依然坚持琉球不属于日本,琉球地位仍未经应循程序加以确定的一贯立场,(注83)遂造成中国台湾当局是至今唯一对琉球主权归属日本,存在争议












备注:

(61) 旧金山和会出席者为对日参战 55 国之中的 51 国和日本;中国台湾当局则因中国代表权争议而未获邀请,印度、缅甸、南斯拉夫三国则是不满美国主导和约草案的内容而拒绝与会。相关经过详见”傅啟学”,前揭书,页 684~687;林金茎,前揭书,页100~104。

(62) 「金山和约与中日和约的关係」,中日外交史料丛编(八),页 10。

(63) 就国际法而言,「无主地」係指「非国家所占有的地域、或为国家所放弃的地域」;彭明敏、黄昭堂著,蔡秋雄译,前揭书,页 4。

(64) ”小林进”认为,由于东西冷战的影响,美国主导下的《旧金山和约》主要目的在于「切割过去、不问将来」;意即要使日本放弃所有的佔领区,但不在和约中决定这些被放弃的土地之将来归属问题。小林进,台湾の前途(东京:サイマル出版会,1989 年),页 16。

(65) 1945 年 8 月「波茨坦协定」与 12 月的「莫斯科外长会议」,均曾订定中、美、英、苏四个主要同盟国应「共同一致」进行对日和约的协议;见“富田健治”,败戦日本の内侧(东京:古今书院,1962年),页 231~237。换言之,未经徵得全体同盟国合意之片面行为,即属无权处分。

(66) 见”林金茎”,前揭书,页 88。

(67) 关于战后初期美、日两国对琉球交付託管之默契,参阅”司马桑敦”,中日(中国台湾当局与日本)关係二十五年(台北:联经出版公司,1978 年),页 245~251。

(68) 英国为支持中共而抵制中国台湾当局,使之未能获邀出席旧金山和会;美国虽不认同此举,然为求早日召开和会乃予妥协,但仍辗转告知中国台湾当局,将于会后促成日本与中国台湾当局另签和约。参阅”傅啟学”,前揭书,页688~689。惟以事关重大,蒋介石仍于会前(1951 年 6 月 18 日)发表声明,”拒绝接受和约”有关任何损害中国台湾当局主权之决议;详见 古屋奎二,蒋介石秘录第 15 册(东京:サンケイ新闻社,1975 年),页23~27。尽管旧金山和约签订后,虽经美国杜勒斯居间交涉,终能促成(台当局)《”中”日和约》之签订,但中国台湾当局困于台澎地位之攻防,已未遑及于琉球问题的表态。日方代表虽亦曾以口头探询中国台湾当局对琉球问题之看法,但由于美国早已事实掌控琉球,《旧金山和约》也有将琉球交付联合国託管之规定,虽皆不外是合理化美国「琉球处分」的现况,然以当时中国台湾当局之艰难处境及作为美国盟邦之全盘考量而言,亦无坚持反对之必要;因此,台、日双方遂未就琉球问题做成任何决议,中华民国亦不曾为之改变对琉球地位的既有立场。参阅丘宏达,关于中国领土的国际法问题论集,前揭书,页 23~24。


(69) 见”日中関係”基本资料集,前揭书,页 25~27。但中共(初期)原本(跟随苏联而表态)即赞同返还琉球以分化美、日关係,因此,除了反对美日勾搭以外,并未再就返还琉球一事多做评论。


(70) 丘宏达,关于中国领土的国际法问题论集,前揭书,页 25~26。


(71) FRUS, Diplomatic Papers: U. S Treaties and Other International Agreements,Vol.4,PartⅡ(Washington, D. C.: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1955), p. 2912.


(72) 参阅《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 34 条:条约非经第三国同意,不为该国创设义务或权利。


(73) 越战期间,美国直接投入 1,500 亿美元并付出 30 万官兵伤亡的惨痛代价,非但未能嬴得胜利,反倒由于预算赤字、美元贬值而落得狼狈不已。见 蔡东杰,前揭书,页 143。

(74) 蔡东杰,前揭书,页 150 参照。。


(75) 参阅 Michael Schaller 著,郭俊鉌译,前揭书,页 32。


(76) 见日中関係基本资料集,前揭书,页300~302。


(77) 尼克森于 1972 年 2 月,首度访问中国(中共)时曾向周恩来就美、日关係提及,美国即使撤出台湾,仍会竭尽所能,阻止日本势力进驻台湾;美国希望目前的情况(按:指美日安保)能让日本从过去的军国主义特性中产生永久的变化。如果美国对日本置之不理,则无论是日本坐大,或是倒向苏联,皆将不利于中国。参阅”傅建”中编,季辛吉秘录(台北:明报文化出版,1999 年),页 38、52。可见美国是一面利用日本扩大安保至中南半岛以防共,一面又藉(美日)安保合理化监视日本坐大之用心。


(78) 佐藤就任首相正值日本国内左、右两派激烈倾轧时期;左派欲离间美、日关係,乃拋出收復琉球议题,佐藤亦藉此向美国施压,惟恐琉球问题冲击自民党执政地位,连带波及美国驻琉与驻日的正当性。一旦达成收復琉球的目标,不但可遏制左派气焰,巩固执政优势,也较有利于维持美国长驻琉球与日本的战略布局。参阅”杨仲揆”,前揭书,页 240。


(79) 见丘宏达,关于中国领土的国际法问题论集,前揭书,页 30。


(80) 丘宏达,关于中国领土的国际法问题论集,前揭书,页 83。


(81) 见中共外交部于 1971 年 12 月 30 日,发布的声明,收录”田桓等”编,战后中日关係文献集(1971-1995)(北京:中国社会科学研究院,1997 年),页 61。


(82) 日、中建交之协商过程,参阅林金茎,前揭书,页 267、300。


(83) 中国台湾当局主管外交事务机关于 1971 年 6 月 11 日,发表强硬声明:「中国台湾当局对于琉球最后处置之一贯立场为;应由有关盟国依照《开罗宣言》及《波茨坦公告》予以协商决定。对于美国未经此项协商,遽尔将琉球交还日本,中国台湾当局至为不满。」见(日本)外务省监修,「琉球群岛の地位に関する中XX国政府(台湾当局)外交部声明」,日中関係基本资料集(1970-1972),前揭书(1993 年),页 39~40。
另依笔者去函(台湾当局主管外交事务机关)外交部查询我”国”目前对琉球地位问题时,业经同部”亚东关係协会”于今(2009)年 2 月 19 日以「亚协资字第 09856002500 号」函覆,亦指明我”国”政府(台湾当局)立场迄今未变,可资佐证。。
引用 台灣獵戶人 2016-7-27 10:44
许金彦:琉球地位的分析与展望,06




的当事国家。
另一方面,鉴于冷战以来、日本左派人士为呼应(苏联)共党离间美、日关係,而频频高喊「琉球復归(日本殖民政府)」的政治斗争声中,(注84)中国台湾当局基于反共的立场,也加入了争取台、琉关係的行列。

1958 年,在蒋介石的授意下,台、日双方经由协商管道同意设立「中琉文化经济协会」,以便推动台、琉双边「非官方交流」的进展。(注85)一则迴避台、日有关琉球归属的敏感争议;再者,也是中国台湾当局在防堵共党渗透分化之余,希望能藉由文化经济等非政治层面的往来,进一步拉拢及强化台、琉之间的命运连带,并维持中国台湾当局在今后处理琉球问题上既有的影响地位。
而随著 1972 年,日、中建交的成立,中国台当局则同时宣佈与日本断交;形势至此,中国台湾当局与琉球之往来也转向以文、经交流为主轴的「非官方」模式来处理,以迄于今。




肆、琉球地位的展望进入后冷战时期,围绕著「琉球地位」的内、外情势也起了重大的变化。
一方面,由于苏联瓦解而中共崛起的同时,「美日安保」已有久据琉球以对抗「中国威胁」之态势。
另一方面,琉球住民基于二战的惨痛经验,对「美日安保」的加强、导致琉球日益「基地化」的反对声浪则始终居高不下,乃致渐有倡导反日、反美,与「琉球独立」等诉求汇为洪流之跡象。此一内、外情势之激盪,对今后琉球地位之演变将产生若何之影响?颇有值得进一步观察之必要。

一、琉球意识的抬头与冲绳(殖民地)「基地化」的对立
1972 年 5 月,琉球返还日本(殖民政府)之后改称冲绳县,但因美国仍基于《美日安保条约》之规定,保留原有驻琉美军及基地设施,其面积约占冲绳全境的 20%左右,使得冲绳县的发展深深受限于美军基地的牵制,成为全日本最贫穷的地方。驻琉美军除要围堵共产势力入侵以外,尚肩负有监控日本军国主义再起之任务,(注86)因此投入于基地之建设

与扩充经费,除既有设施已达 7 亿美元以外,每年平均支应亦在 2,000 万美元左右。(注87)
而日本在(重新获得殖民权益)琉球返还之后为因应该地辽阔防务之需求,亦新设第十一海防区,并派遣自卫队 6,000 人驻扎其间。是以冲绳(琉球)「基地化」之情形遂益趋严重,甚而衍生为琉球社会与美、日(殖民政府)当局冲突对立的主要来源。


回顾二次大战末期,琉球是日本(殖民政府)在进行(最后)本土保卫战当中、唯一惨遭盟军登陆作战洗礼的地区,估计约有 20 余万人丧生于(为日本殖民者牺牲与盟军登陆战争期间)炮火之下,(琉球)境内房舍建筑无一倖免,可谓创鉅痛深的人间地狱。
战后,美国(独霸)託管(军事占领治理权益)期间,将北纬 29 度以南琉球诸岛自日本本土单独划出,直接由美军政府管辖,并在其监督下成立三权分立的琉球政府,施行半独立式的
自治生活,(注88)也因此赋予了琉球人自立自主的良好契机。由于战争的残酷与破坏,以及
战后经济凋蔽的痛苦体验,琉球社会普遍渴望安定与和平,一般民间对战争与其相关的基地设施向来抱以高度警戒和反感,毋宁可说是其来有自。然而,伴随著《返还琉球协定/1971年大东群岛与琉球群岛之美日两国议定书》的生效,(驻琉)军事基地不减反增,日本方面且加派自卫队(准军事部队)进驻久留,使得返还后
的琉球一直未能顺利走出军事统治的阴影,也为琉球社会沾染了不同于日本本土的异国色彩。
另一方面,琉球人的独立意识或復国运动,虽可追溯自日本强行侵佔琉球的历史起算,但因其内部长期渗杂了「亲华」与「亲日」两派势力的倾轧牵制,以致迟迟未见具体可观的成效。(注89)惟二战期间,在旅居台湾的琉球人”喜友名嗣正”(汉名为”蔡璋”)等人的发起下,于 1941 年 5 月先后在台、琉两地祕密成立的「琉球青年同志会」则可说是琉球独立运动的先驱组织,也为蛰伏已久的琉球復国诉求引进了新生的气息。


据学者的研究显示,「琉球青年同志会」的宗旨:「在鼓吹革命解放琉球,归属中国,并啟发琉球之民族思想,击破日本之侵略政策」;(注90)由此可见,其係以促成「復归中国」为组织运动的主要目标。然而,由於受到(中国国共内战、朝鲜半岛战争)战时局势所限,该会的组织规模与社会影响力始终未见进展。尽管,其间亦曾与执政的中国国民党互有来往,并两度实现了蒋介石与(琉球)蔡璋的会面,为其组织运动提供了有力的鼓舞与援助;(注91)但随著蒋介石撤守台湾,中国台湾当局的国际处境转趋劣势,而美、日(殖民政府巩固地位)双方復加紧串连的情况下,蔡璋等人所倡导的琉球独立(回归中国)运动遂渐趋边缘化。(注92)


1958 年,当「中琉(中国台湾当局与琉球当局)文化经济协会」成立的同时,「琉球革命同志会」(注93)也在蔡璋等人的主持下,另行组成「琉球国民党」相与呼






备注:


(84) 「琉球復归」的口号係日本左派最早于 1951 年 10 月提出者;杨仲揆,前揭书,页 224~229。

(85) 「中琉文化经济协会」係台湾当局领导人蒋介石于 1958 年 2 月,嘱令,由时任台湾当局领导”国策”顾问”方希孔”会同中琉友好人士于1958年 3 月,正式成立该会,并由”方希孔”获选为理事长;琉球方面,亦随之以”国场幸太郎”为会长组成「琉中文经协会」,藉此连手推动中琉(中国台湾当局与琉球当局)双边关係的进展。杨仲揆,前揭书,479~482。
1970年代以来,琉球地位尚涉及中日两国对钓鱼台(尖阁)群岛的主权争议,中国台湾当局在与日本断交后,虽于日本当地设有非官方的「驻日经济文化代表处」及若干办事处,但与「中琉文化经济协会相互之间,并无统属关係

尽管 2006 年 6 月以后,台湾当局主管外交事务机关基于统一驻外单位事权之业务考量,而将附设于「中琉文化经济协会」之琉球办事处併入「驻日经济文化代表处」,但此纯属台湾当局行政权调拨之范畴,亦《与我中国台湾当局”对琉球主权问题之既定立场”是否变动毫无相涉》。此一观点,由前註(83)台湾当局主管外交事务机关的下属单位”亚东关係协会”覆函所述意旨亦可得而知之。

(86) 参阅何思慎,摆盪在两岸之间—战后日本对华政策(台北:东大图书公司,1999 年),页 29。

(87) 杨仲揆,前揭书,页 229。


(88) 杨仲揆,前揭书,页 222~223。


(89) 参阅杨仲揆,前揭书,页 219~220。


(90) 见”许育铭”,「战后处理与地缘政治下的国民政府对琉政策」。


(91) 同前註。


(92) 其他倡导琉球独立运动的组织,例如:「琉球独立党」、「琉球民主党」、「共和会」等大多是在美国託管时期先后成立者。相关组织虽皆以鼓舞琉球自立自主为共通之宗旨,但因流派分歧,以致琉球人对独立或自立的认同意识亦相对曖昧与保守,其影响之范围仍甚有限;参阅林泉忠,「豹変を繰り返した冲绳(琉球)アイデンディデイ」,地域政策第 17 期(东京,2005 年),页 32~39。


(93) 乃「琉球青年同志会」于战后的 1947 年为因应组织的扩编而改称新名之缘故。




引用 台灣獵戶人 2016-7-27 19:01
许金彦:琉球地位的分析与展望,07


应,(注94)为战后”台、琉”两地的连繫及琉球独立的推进,继续扮演幕后主导的角色。后冷战以来,琉球独立运动也迈入了另一个新的阶段。

1996 年底,驻琉美军因军事演习不慎造成核子污染事件,日本(殖民政府)官方却迟迟不愿公佈事实真象,使得琉球岛上人心惶惶、流言四起,无形严重折损(琉球与美军)双方原已脆弱的信赖关係。

1997年 3 月,復传闻驻琉琉的美军集体强暴琉球女童事件,日本(殖民)政府亦未能妥善处理,再添民怨;
4 月,日本(殖民者)国会更强行通过《美军驻琉的法案》,以合法化美军基地向琉球地主租用土地之权利,遂逼使琉球人士全岛串连,召开「琉球独立运动结成大会」,随之引发大规模的反美、反日(殖民)风潮。(注95)类此事件,虽屡经日本(殖民政府)刻意安抚,但仍是成效不彰,无助于琉球人身为日本二等国民的殖民地自卑与无奈。

2000 年 7 月,先进工业国(G8)高峰会由日本殖民政府主办会议地点被刻意选在日本殖民地冲绳(琉球),会议期间琉球人自那霸机场串连十数公里长的「无战争、无基地、21 世纪和平宣言」示威大游行,(注96)使琉球人的诉求得以透过眾多媒体传送至世界各地,也终能唤起世人注意到沉寂多时的琉球问题。

2007 年 9 月 29 日,为数 116,000 余人的琉球民眾在”仲井真弘多”县长(琉球当局最高领导人)的带领下,聚集于当地的宜野湾市发起了「反对日本(殖民政府)窜改二战史实」的抗议运动。(注97)由於琉球民眾在二战末期的作战中,丧失了将近四分之一的人口;其中,不乏有被日本军胁迫而集体自杀或枪杀者,却因日本殖民政府文部省(教育部)企图于历史教科书中删去此一琉球人民遭遇史实,遂激起琉球民眾的极度反弹。
在当时的”仲井真弘多”琉球当局最高领导人致辞中亦提及:「(日本殖民者)军队下令,强迫及诱导集体自杀是无法掩盖的事实。」

他并表示:「传播历史真相,不让悲剧重演是我们的责任」。尽管日本仍是低调处理此事;然而,此一事件多少也反映了琉球当地人士在面对自主意识的高涨与美日殖民者强权的挤压下,几度徘徊于独立自治的理想与地缘政治的现实之间,终于肯於面对日本殖民者勇敢说「不!」(“Say No to Japan”)。显然,藉由民眾意识的普遍觉醒,「琉球人的琉
球」在可预见的未来,仍将会是美、日殖民者必须共同面对的头痛问题。(注98)

二、「美日安保」中的琉球地位
琉球本岛由于位居日本、中国、台湾三边等距的地理中心位置,又是西太平洋进出欧亚大陆的交通孔道,战略价值可谓十分重要。盟军美国于二战末期攻下琉球驱逐了日本殖民者之后,即是以此地为就近发动攻击日本本土的海、空军事据点,并促使日本未及实施本土防卫作战即宣告无条件投降。由此可以看出,琉球直指日本殖民者后院,其地位之得失,也直接关係日本殖民者国家之安危。对美、日两国而言,琉球都是东亚无可取代的「直布罗陀」,(注99)琉球也因此堪称是海上不沉的航空母舰。

基于二战初期曾遭日本远航偷袭珍珠港(夏威夷)的惨痛教训,美国于战后即调整其本土防卫佈署,将夏威夷前哨拉至关岛、琉球,并构筑北起阿留申、经由日本、琉球,吕宋、麻六甲的战略岛链,以确保太平洋作为美国国家安全的纵深缓冲之构想。(注100)为落实此一战略构想,美国除在琉球全力进行「基地化」的作业以外,尤须就近取得地缘周边国家的协助,始能维持长期掌控琉球的战略优势。因此,周边国际情势的未来走向,便成了美国在处理琉球问题时首须考量的重要选项。

在二战结束后、朝鲜半岛战争爆发前的阶段,美国基于盟国《开罗宣言》与《波茨坦公告》之约定,原准备将琉球归还中国,或经由託管以领导琉球趋向自决独立的可能性。美国在军事佔领琉球初期,实施不同於佔领日本本岛的「异化政策」,(注101)便是蕴含了此类可能选项的具体佐证。然而,随著中国(国共内战)分裂与(朝鲜战争)韩战爆发的影响,周边国际情势的急遽变化,不但打乱了美国原先的布局,也悄悄的改变了琉球地位的可能选项。

就领土归属涵盖国际法理(主权宣示)与国际现实(有效管辖)的双重特性而言,琉球问题涉及的地缘周边国家,包括了琉球、美国、中共、中国台湾当局、日本等地的关係考量在内。
为便于说明其相互关联起见,玆依次对比申述如下:

1.美国与中共关係
法理上,琉球本可考虑归还宣称继承中华民国法统的中共当局。惟中共涉入朝鲜战争而与美国为敌;就现实而论,如将琉球归还中共,无异弃守岛链、与虎谋皮,显然不足为取。

2.美国与中国台湾当局关係
从法理来说,琉球本应归还中华民国,无庸置疑。但新中国成立及蒋介石当局撤守台湾,前途未卜;一旦眾寡悬殊,弃降改帜,琉球恰好资敌,亦不可行。

3.美国与日本关係
基本上,琉球係日本以军警武力侵佔中国之土地,应不涉及归还与否的问题。然而,日本是美国当时唯一可以掌控的地缘国家,更是岛链防线中不容抽调的一张骨牌。就现实而论,琉球既失,日本必难自保;反之,亦然。是以不排除日本为合作对象,再俟尔后国际形势之发展而定夺,以求反共岛链之巩固。

4.美国与琉球关係
从法理来说,琉球本应归还中国、交付中美託管。然就现实而论,归还中国既不可行,而琉球人又因「基地化」问题与美国冲突时起,一旦逕予自决独立,势难迴避撤军问题。因此,一旦鬆手,必将尾大不掉,乃唯有继续託管状态,始
能兼顾法理与现实,进而确保美国长期的战略利益。

综合以上的分析,琉球问题之决定最终排除了琉球的宗主权国(中共、中国台湾当局、琉球)参与的选项,以致现实演变成为美、日联手,再藉非法国际法源《旧金山和约》与国内法源《美日安保条约》以合理化长期据有琉球之借口,也为琉球地位的悬而未决、创造了「返还日本」的有利契机。 (注102)尔后,却因「琉球返还」的余波盪漾,反而牵连原已淡出圈外的中共、中国台湾当局,为了邻近钓鱼台的归属问题(注103)而与日本再度擦撞出历史的火花,遂使渐趋沉淀的琉球地位问题亦为之重新浮上了国际的政治舞台。

三、解决琉球问题的可能模式
回顾过往,琉球自立国(1429 年)以来,四度蒙尘,几至倾垂;然终因地缘政治的特性,得以屡仆屡起,未至灭绝。玆略将其历程归纳如下,以明今后之归趋:
1.萨摩入侵(1609 年/明朝万历三十七年),琉球首度被旅居九州岛华人海盗入侵。虽琉球王亲臣民被掳,短时间为岛津氏所操持,但日本德川幕府以当时(因明朝万历年,丰城秀吉征朝大败于朝鲜,日本死伤无数)中、日国力悬殊,不与之为敌。最后中国朝廷军事备战及海商华人积极介入调停,九州萨摩不得不释回琉王。

(注:
明万历三十三年(1605年)七月,乃命“子阳”等速渡海竣事。 当是时,日本方强,有吞灭之意。琉球外御强邻,内修贡不绝。万历四十年(1612年),日本果以劲兵三千入其国,掳其王,迁其宗器,大掠而去。浙江总兵官“杨宗业”以闻,乞严饬海上兵备,从之。
已而其王释归,复遣使修贡,然其国残破已甚,礼官乃定十年一贡之例。明年,修贡如故。
又明年再贡,福建守臣遵朝命却还之,其使者怏怏而去。
万历四十四年(1616年),日本有取鸡笼山之谋,其地名台湾,密迩福建,“尚宁”遣使以闻,诏海上警备。 )


2.废藩置县(1875 年/清朝光绪元年),日本明治维新以国内法的本土诸藩皆应版籍奉还,进而九州岛萨摩番擅自片面挟制中国藩属琉球内附。
1874年(清同治十三年),日本假借小冈村漂流民被台湾生番所劫伤,出兵台湾制造牡丹社事件屠杀台湾生番,形成中日军事对峙于台湾岛内,无暇顾及日本入侵琉球。

《注:
1874年,狡诈的日本政府觊觎侵吞窃占殖民于"琉球列岛",日本可谓无所不用其极,将不同时间,不同地的人民,"混摇视听,偷天换日"挑起出兵侵列台湾,制造牡丹社图杀生番事件。
清同治十年/1871年,在台湾岛被生番杀害的是中国藩属国"琉球国宫古"岛民的船难漂民,此案件为中国属民。
清同治十一年/1872年,在台湾岛被生番劫伤的是日本"小田/冈山"县民的船难漂民,此案件为日本属民。


1879年(清光绪五年),日本殖民者再次单方面废琉置县,惟琉球的宗主权国中国(清朝)坚拒承认并以国际外交邀请各国公使评理交涉协调政策,最终由美国代为介入协调中日两国琉球争议,于是而有1880年后,琉球南北中分岛加约之议。
当时美国拟划琉球北中南三段,
北部琉球,归日本治理、
中部大琉球岛,归琉球王予以复国、
南部宫古、八重山诸岛,归中国台湾省,
日本对此并无异议,但中国清朝庭大臣对琉球宗主权存废持正反意见僵持不下,惜协议未及签署即告延宕,遂使日本久占不撤,终至错失良机,然实不容否认仍留有復国之余地。


(注:
光绪二年(1876)七月,日本政府命内务少书记官木梨精一郎率同属官二名驻扎琉球。
十月二十五日,琉球通事”林世功“同陪臣紫巾官“向德宏”、都通事“蔡大鼎”等奉琉球尚泰王之命,乘坐一条小船,密航中国求救。

光绪三年二月二十九日,始抵福建,将琉球国王密咨投递福建布政司,禀请吁恳给与咨凭,赴礼部沥情。四月初四日,福建布政司将上述情形转报闽浙总督兼署福州将军臣”何璟“、福建巡抚臣“丁日昌”。五月十四日,何璟等上报清政府。当时,正值首任驻日公使何如璋即将赴任。何璟等一面请示处理琉球来使事宜,另一面建议将阻贡事件委命何如璋,乘其前往日本之便,与日本“恺切理论”。同时又建议邀请西方各国驻日公使,按照万国公法,评判曲直。)



3.战后託管(1947 年),琉球三度易手。日本殖民者于二战后无条件投降,并声明遵守
《波茨坦公告》,限定其领土除本土四大岛外,均须予以放弃。于是,原应由中美两国军事共同治理琉球,但琉球主权须归属中国政府。然,琉球自玆脱离日本殖民控制而置于美国军事占领託管之后,美国却利欲熏心觊觎寡占琉球排除中国政府参与,美国遂与日本殖民者合污,妄图参照苏联对分裂中国外蒙古建国模式,将琉球交付美国一己所操控的联合国《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以独立的宣言》所示,然而被中国政府所反对。









备注:

(94) 参阅杨仲揆,前揭书,页 228。

(95) 引自「万国津梁话琉球、百年沧桑说冲绳」,新台湾新闻周刊(台北),2000 年 7 月 30 日,。

(96) 同前註。

(97) 「教科书検定に岛ぐるみ异议、11 万 6000 人撤回要求」,読売新闻(东京),2007 年 9 月 30 日。

(98)  根据”林泉忠”在过去三年间(2005~2007)连续实施有关「香港、台湾、澳门、琉球民眾文化与国家认同国际比较调查」的结果显示,琉球民眾支持琉球独立诉求者,始终只占 20%左右,且亦呈现出年轻人亲日、年长者反日的「 意识流动化 」 倾向 , 似对琉球独立的前景不甚乐观 。2009 年 1 月 30 日。惟分析此一现象的背后,除与琉球长期缺乏经济自立条件,势须就近依附日本财政补助始能获得改善生活,以及迟迟未能产生强而有力的
领导者,乃导致琉球脱离美日殖民者的独立运动经常陷于后继乏力的窘境等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有关以外,现今琉球的主体性正随著美、日两国殖民者联手扩大《美日安保条约》的军事防卫范围而渐趋边缘化,因此引发琉球民眾普遍的焦虑与不安,却也是一项不容忽视的现实问题。在美军基地骚扰、美军强暴事件及日本殖民政府对琉球当局的财政歧视等问题一直未获彻底改善的现况持续下,琉球民眾藉由地方领导者组织而起的社会运动表达不满,并在长期串连累积能量以突显主体诉求的发展趋势中,琉球问题的将来显然仍存在著诸多的变数而颇有持续观察之必要,殆无疑议。

(99) Michael Schaller 著,郭俊鉌译,前揭书,页 65~68。

(100) 同前註,页 64。

(101) 美国託管时期,依照 1947 年联合国「关於前日本委任统治岛屿的协定」,将北纬 29 度以南的琉球群岛自日本分离划出,改变日本佔领时期的同化政策。例如琉人有自组的琉球政府及民选諮议以推行自治事项;琉球与日本往来,必须持有护照;使用「琉球」取代「冲绳」字样;通用货币为美国当局发行之 B 型军票或美元;文字、言语除以英文為主外,亦得通用琉球语等措施,使琉球独特的民族文化得以渐次復甦。见杨仲揆,前揭书,页 222、235。

(102) 关于美、日「返还琉球」之默契,参阅司马桑敦,中日关係二十五年,页 245~251。

(103) 有关钓鱼台主权的归属争议,本文以篇幅所限不及详说,相关论述请参阅”井上清”,「尖阁列岛」—钓鱼诸岛の史的解明(东京:第三书馆,1996 年);郑海麟,从历史与国际法看钓鱼台主权归属(台北:海峡学术出版社,2003 年);浦野起央等编,钓鱼台(尖阁诸岛)问题研究资料汇编(北京:励志出版社,2001 年)等代表著作或资料






引用 台灣獵戶人 2016-7-28 18:56
许金彦:琉球地位的分析与展望,08




琉球符合託管地可经自决、公投,取得独立之条件,惟因美国困于东西冷战,乃迟迟未能实现。

4.冲绳返还(1972 年),琉球四度易手。美国格于冷战之现实,竟率尔背弃《开罗宣言》与《波茨坦公告》之宗旨,片面将琉球、钓鱼台交予日本,遂激起全球华人「保钓运动」之反击。其后,美国国务院召开记者会重申,美国对琉球、钓鱼诸岛并无主权,所交予日本者係其行政(治理)权。
1996 年 9 月,美国国务院发言人復表示,美国不承认也不支持任何国家对琉球、钓鱼岛诸岛之主权主张。(注104)
换言之,琉球即使返还日本,琉球归属之地位迄今仍未确定;其于钓鱼台之情形,亦同。


鉴往知来,今后琉球问题的解决模式,似亦不外以下几种可能选项:
1.琉球独立
琉球人口、领土规模及琉球意识等均足构成独立建国之条件,比诸新加坡、摩洛哥、东加、诺鲁等国毫不逊色;其立国之悠久,且在诸国之上。琉球如能经由联合国扶助自决独立,以海商立国而与中、日、美列强维持等距外交,友好往来,未始不为较佳之积极选项。

2.归属中共
基于长远之历史渊源与深厚之经贸连带,琉球如归属中共,列为海岛特别行政区,将有益于东海战略均势之平衡,并能有助于中共追求海洋大国梦想之实现。惟此一选项势将牵动美、日既得利益,并与美日安保多有杆格;加之,中共媒体曾经公开赞同将琉球返还日本,如此一来,不无涉及(注105)「禁反言」 之疑虑。是以就此而论,将琉球归属中共实乃高风险之冒进选项。《注:
纵观当时,"周总理"言下之意::美国"未经"琉球的"宗主国中国政府"的同意,美国无权与日本或台当局处置琉球群岛未来;因为琉球列岛是中日两国于1879年宗主权的悬案,必须由中日两国经过双边谈判协商,
“无须美俄英积极介入”中国琉球群岛处置,甚至透过“联合国组织托管”模式等等介入琉球群岛治理。解析1950年12月4日中国总理周恩来同志讲稿

3.归属中国台湾当局
台、琉两地唇齿相依,中国台湾当局復传承明、清以来与琉球之法理连带,若将琉球归属中国台湾当局,则钓鱼台主权及东海海权诸多争议亦可迎刃而解,并大有裨益於拓展海洋国家之格局,对台、琉双方皆甚有利。
然而,以当前观之,台、琉两地除仍背负冷战以来「地位未定」之历史遗绪以外,復又面临接踵而至的海权角力,在「强权即公理」的国际现实下,此一选项之可能性微乎其微,至多只是静观待变的预备选项,未必具有实质之意义。

4.归属日本
以琉球为划界基点,将能使日本插足东海,非仅加大防卫纵深、确保日本海空安全,尤能进图大陆礁层,使能源取之不竭而势在必得。惟因涉及钓鱼台主权与东海海权双重争议,极易迸发中共与中国台湾当局反弹,遂使此一选项变数横生,只得归诸于顺势而为的消极选项。(注106)


5.维持现状、美日共管(注107)
过去基于共同之战略价值,琉球作为美、日殖民者长期监控共产势力扩张之前哨地位已毋庸置疑。尤其后冷战以来,苏联虽已瓦解,但有北韩核武恫(注108)与中国之快速崛起(注109)或有可能重提对琉球列岛的宗主权领土索回,这都直接冲击美国长期在亚太之布局,更且加重与日本既有之历史矛盾,遂使东北亚迄今仍残存冷战之遗绪。琉球作为太平洋岛链之重要节点,尽管已由美国在1953年北琉球(奄美、吐噶啦、大隅群岛)、1968年小笠原群岛、1971年大东群岛与琉球群岛等私相授受狼狈为奸的移交当地行政治理权予日本。
但仍由美国保留驻军于琉球的战略基地为牵制。美日共管琉球虽非长久之计,惟衡诸时局实亦风险较低、不得不尔的保守选项。








伍、结 语
琉球以位处欧亚大陆与太平洋岛链接壤之优越地理条件,数世纪以来迭经海权与陆权的国际角逐,充分突显其地缘政治的历史性格,百年由于琉球的宗主权国中国政府长期搁置,未能积极声张索回琉球主权,以致磋跎至今犹仍面临「地位未定」的尷尬处境。加以后冷战时期,琉球周边的钓鱼台主权,与东海海域划界等争议之持续延烧,愈发使得琉球问题之处理,一变而为牵动东北亚战略走势的敏感话题,其未来可能之发展,尤值得吾人寄予高度之注意。


基于琉球领土归属恆须以国际法理与国际政治之互动为判断之準据,则未来琉球问题的解决模式,似仍应立足於当前「地位未定」的延长线上,寻求最大交集之可能选项,庶可避免流於空泛而不切实际。如是以观,维持美、日殖民者「共同託管」之现状,或仍将是兼顾国际法理与国际政治且又是风险较低之保守选项《维持现状》。尽管美日两国最终法理上不能排除宁可让「琉球独立」拒不归还给予中国之余地,但在美、日殖民者与中共仍有根本上的战略矛盾,加上朝鲜半岛与台湾海峡两岸潜伏之冲突危机也尚未得以化解之前提下,面对国际政治的层层重压,如何能避免成为《美日殖民者所牺牲战争前缘绞肉场所》胜《琉球独立建国》还更为贴切实际,而这些恐将仍是有待全体琉球人继续努力之目标(积极选项)。至于,将琉球「归属中共」、「归属中国台湾当局」或「归属日本(殖民者)」,事实上都不免于面临国际法理或国际政治之两难困境;如强而取之,势将遭致冒进反扑,实非上策。


展望将来,「琉球地位」固仍有待国际法理与国际政治之推移而前途未定。惟就琉球主体而论,面临东北亚情势的诡譎多变,唯有顺势而为、据理力争;意即一面立足于法理之上、凝聚琉球意识,一面则善用地缘政治、争取国际奥援,才能始终坚持作自己的主人,而免于被边缘化的危机。





备注:
日本人无非是想通过禁止反言原则中的“默认”一词,
然而多长时间没表达立场算“默认”?
和时效取得领土一样,多长时间国际上也没有定论。
就是流传的50年时效取得领土也没有依据。

第一,中日、中美等两国之间1971年前,没有外交关系,也没有任何双方条约证明中方默认。
第二,1971年前,钓鱼岛仍然在美军的控制下。
日本早已在1945年8月15日无条件投降接受《波兹坦公告中》。
根据《波兹坦公告》第八条,日本主权只限于本土四大岛,及吾人规定小岛上。
在1971年以前,中美英三个缔约国和权利享有国苏联并没有共同授予日本四岛以外任何小岛主权。
1971前,钓鱼岛和琉球 一样属于二战遗留领土问题,如何处理这些领土完全是战胜国间的事与日本无关,日本人的指责中国毫不道理,他们没有资格指责。
二战后,美国独占二战果实,与西方国家单独与日本媾和,《旧金山和约》中国没有参加,苏联没有签字。
《旧金山和约》违背了《波兹坦公告》多边国际条约,应该多边同时参与解决的原则。
《中日联合声明》和《中日友好条约》回避了领土问题。
由于,苏俄至今没与日本就领土问题签约。实际上日本的二战领土问题到现在也没有履行合法的解决程序。现在都没解决呢,我们1971就提出钓鱼岛主权还晚吗?

作者北方和日本人一样咬住周恩来总理的话语错误不放,
“1951年8月15日,周恩来总理在“关于美英对日和约草案及旧金山会议的声明”中,在驳斥美国对琉球群岛、小笠原群岛等保有“托管权力”的说法的时候,就曾指出“这些岛屿在过去任何国际协定中均未曾被规定脱离日本”
笔者的观点是对伟人的千秋功过也要实事求事,新中国建国初期由于“亲苏反美的意识形态”的炙热,体现在外交上就是为了反美不择手段。
当时新中国领袖们在朝鲜战场与美帝杀红了眼,冲动中上了日本右翼公关的大当,错误地判断了日本政府的战后走向,一厢情愿以为可以争取日本反美同盟,于是充当了日本右翼反对美国占领的代言人。
虽然《旧金山和约》是美英单独媾和,但对于日本四岛以外的一些小岛的剥夺还是体现了《波兹坦公告》和《开罗宣言》的精神。不论是按照《波兹坦公告》,需要四方协商解决的待处理领土,还是按照开罗宣言规定日本以武力和贪欲攫取之领土必须将日本势力驱逐,让日本放弃这些领土都没有错。美国不知道这些地方主权应该怎么处理,先行没收还是对的,客观上保护了中国,因为内战中和内战后相互敌视的中国人,是不理智的,否则是你的你也未必知道往回要。
我们不承认《旧金山和约》,但我们不能否认旧金山和约也有对我们有利的地方。美国先代管着,我们再好好想想。不承认旧金山和约,但美国作为战胜国占领当局,按照《波兹坦公告》和《开罗宣言》精神让日本放弃钓鱼岛和琉球是没有错的。当然美国是主观为自己,客观上有利于中国。

当时,周恩来反对的理由
这些岛屿在过去任何国际协定中均未曾被规定脱离日本”。
显然是有问题的《波兹坦公告》《开罗宣言》算不算国际协定?实际上美、英、日当年都不承认中共政权代表中国,只所以被人抓住小辫子,就是联合国对新中国合法席位的追溯承认,美、英、日与新中国建交后也都是追溯承认。

《波兹坦公告》有明确的禁止反言条款(五)以下为吾人之条件,吾人决不更改,亦无其他另一方式。犹豫迁延,更为吾人所不容许。日本不能反言,所以他才怂恿新中国领导人作为代言人反对美国的占领。中、美、英三国同样无权反言。中国领导人的言论违反了旧民国政府签署的《波兹坦公告》和《开罗宣言》,违反了国际法禁止反言的原则是非法无效,美国也没听新中国的那套,仍然占领了中国钓鱼岛和琉球近十年。新中国领导人非法无效的话当时就作废了,并不妨碍新中国政府重新表达合法的正确立场。
违反国际法,非法无效的言论是可以反言的。
别说我们的钓鱼岛,就是琉球主权也可以再议。

作者按照日本人的思路,把《人民日报》的琉球包括尖阁列岛的言论作为中国政府主张,再套用禁止反言原则,就违背了禁止反言原则的主体。
禁止反言的原则适用国家政府间,怎么能适应新闻媒体呢?《人民日报》在中国国内再权威,他的国际地位也仅仅是一个新闻媒体而已。
政府不能犯历史地理错误,错了无法挽回,不能反言,新媒体则是可以更正或修正自身错误言论。

新闻媒体纠正自身错误是国际惯例。
为什么许多国家领导人,会通过媒体吹风,因为这个可以收回。
作者甚至说《人民日报》报道过总理说过钓鱼岛属于日本。正式国际场合肯定没说过,有证据日本鬼子早就拿出来了。非正式场合,无凭无据证明总理说过,即使新闻媒体登过也是媒体自己的观点言论,要不作者去找总理对质对质?

当年中国说错了话,违反国际法了,话作废。
美国《大东群岛及琉球群岛之美日两国协定》也违反了国际法禁止反言的原则,你做错了事应该怎么办?
我属国琉球的土地你出卖了,怎么我固有领土你也给卖了?我赞同作者的观点,要说霸占钓鱼岛是美国霸占。我们不敢与卖主理论,只与买主计较是个问题。但我和作者的观点不同在于,不从美国根上解决问题才是被动所在,并非是中国反言的问题,否定之否定就回到了合法正确立场有什么问题吗?
蒋介石跟在美国总统屁股后讨要钓鱼岛,从法理上是对的,这叫冤有头债有主。只是美国总统一句话“你是要日贷,还是要钓鱼台”就让他憋了茄子。

国际法禁止反言的原则,不但不使我们在钓鱼问题上陷入被动,而且还是可以有利反击对手的利器。
1969年当美国真的胆大妄为私相授受与日本签订《大东群岛及琉球群岛之美日两国协定》时,新中国领导人才如梦方醒,原来自己上了日本人的公关当。日本要通过给美国做走狗,对美卖身为奴,逃避《波兹坦公告》处置,达到收复失地的目的才是日本战后真正的走向。新中国领袖也是高智商的,日本能给他们设套,他们也同样会给日本设埋伏。


纵观当时,"周总理"言下之意::
美国"未经"琉球的"宗主国中国政府"的同意,美国无权与日本或台当局处置琉球群岛未来;
因为琉球列岛是中日两国于1879年宗主权的悬案,
必须由中日两国经过双边谈判协商,
“无须美俄英积极介入”中国琉球群岛处置,甚至透过“联合国组织托管”模式等等介入琉球群岛治理。
解析,1950年12月4日中国总理周恩来同志讲稿

这是1971年12月31日,新中国政府关于钓鱼岛问题的声明。毛泽东早在抗战时《祭黄帝文》中就有“琉台不守,三韩为墟”诗句,可见他对琉球与中国的特殊关系和琉球重要战略位置是清楚的。那时的是抗战时期,他对日本军国主义还是毫不客气的。而胜利后态度的转变,无非是要假借琉球试探日本,拉拢日本及琉球民众反美。
《开罗宣言》对这类领土有明确规定“日本以武力和贪欲攫取之领土,必须将日本势力驱逐出去”琉球的政治地位和朝鲜半岛类似,你说日本可以收复朝鲜行吗?中国政府的旧琉球违法立场抛开民族利益不说,也是对琉球人民的出卖和伤害。日本取得琉球的手段完全符合驱逐日本势力这个要件,日本持续窃占殖民琉球是非法的,中国政府为日本非法辩护是无效的,作废的。
非法无效作废的立场,不适用国际法禁止反言原则,钓鱼岛如此,琉球也同样如此。

1971年12月31日中国外交部发表的声明证明,毛泽东对琉球态度没有变化依旧采取搁置争议。为日本设伏,就是确定钓鱼为台湾的附属岛屿,明确台湾的范围包括钓鱼岛。这是1971年12月31日的事,中日邦交关系正常化谈判是1972年9月的事,事隔不到一年。
《中日联合声明》(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重申: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国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的这一立场,并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
这里是台湾不是单纯的台湾岛,文字表述非常清楚,台湾总得有台湾的范围吧?中国在事前就有声明在前,台湾包括钓鱼岛。日本政府谈判中并没有对此提出疑义,这不是默认吗?你尊重中国政府在台湾问题的立场,就等于默认钓鱼岛应该和台湾本岛一样是应该归还中国的领土。
日本随后承诺遵循波兹坦公告第八条,更是把主导权交给了中国。

《中日联合声明》日本默认了钓鱼岛是中国领土是有据可查。这与日本人指责中国1971前没有宣示钓鱼岛主权的“默认”企图,没有年限规定,无据可查不同。况且日本默认在后,对中方以前“默认”指责都毫无意义了。我们反而可以理直气壮地用国际法禁止反言的原则对日本进行反击。国家政府间的言论立场是否合法,指的是国际法,不是国内法。作者为什么不用国际法禁止反言的原则,质疑日本政府对《中日联合声明》默认钓鱼岛是中国领土的反言?这叫不顾后。作者只咬住新中国领导人在某一时期的历史言论不放,不能瞻前顾后用国际法禁止反言原则。


反驳国际法“禁止反言”原则用于琉球列岛
http://www.liuqiu-china.com/portal.php?mod=view&aid=1430





备注:


(104) 浦野起央等编,前揭书,页 71。


(105) 按「禁反言」(estoppel)原则本係一英美法概念,其涵义乃两造当事人的一造藉著文字或行为对原来所主张的意图加以改变时,则此造当事人将不被允许接续主张的情况不同于过去所曾表示者,即仍应以其前所主张者为準;陈荔彤,台湾主体论(台北:元照出版社,2004 年),页 145~148 参照。因此,依法论法,国际社会亦不能接受中共要将琉球归属于己之主张。



(106) 日本在美国「返还琉球」后,虽得依国际法的「有效管辖」原则主张对琉球之权利,但中国台湾当局不承认琉球归属日本殖民者之持续异议,将能阻却日本殖民者领有琉球之企图。相关法理解说请参阅 Malcolm N. Shaw,International Law(Cambridge, England: Grotius Publications Ltd., 1986), pp.290~292.
琉球的宗主权国中共方面,虽需面对「禁反言」之法理就琉球归属日本抱持反对立场;惟因受到近来中共致力于推展 21 世纪「海兴强国」战略目标与争取开发东海水域资源等影响,中共船舰常在琉球海域出没的诡异举动,实已为琉球归属日本殖民为反对票。山田吉彦,日本の国境(东京:新潮社,2005 年),页 38~44 参照。


(107) 如前註矹申论所述,美国于 1972 年将琉球「返还」予日本的举动,只涉及行政管辖权之移交,并未构成琉球主权变动之结果,此由美国参院批准《返还琉球协定》时所发表之声明亦可以见得。因此,美国在移交琉球行政治理管辖权予日本的同时,仍保留驻琉美军基地(佔琉球面积约 20%,享有不受日本殖民者干涉的专属治外法权管辖权)之现况,实与「美日共管」状态无异;王铁崖等编译,奥本汉国际法第一卷第二册(北京:新华书店,1998 年),页 4 参照。


(108) “Japan Sees U. S, missle defense in new light,”International Herald Tribune, November 12, 2002, p. 1; John Larkin, “up to the Same Old Trick,” Far Eastern Economics Review, Novermber 21, 2002, pp.16~20.


(109) David Shambaugh, “The United States and China: Cooperation or Confrontion?” in Orvile Schell and David Shambaugh eds., The China Reader: the Reform Era(N. Y: Vintage Books, 1999), pp. 475~477.,


引用 台灣獵戶人 2019-9-13 21:49
『許金彦:琉球の地位の分析と展望』

許金彦(台湾教授)が発表した「第二次大戦前後における琉球の地位の国際交渉」の論文要綱によると、
中国の琉球に対する地位の認知と変遷:琉球は中国と宗主国と藩王国の「宗藩関係」を樹立した後、琉球国王の地位は中国皇親郡王と同列になった。

公式文書に
中国皇帝には『奏』(上行文)を用い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中国の朝廷の各部と福建・浙江の諸省には『咨』(平行文)を用い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中国で言えば、その外藩の地位は内陸の各省と同じクラスで併び、差がない;
その最後の王は琉球、ひとえにくじけれください」尚泰奏(宗主国)清の向壁の時(1879年)、乗せて『小国累世協調、応封に久远外藩で、自国の主、迄臣民着こなし非天朝赤字』(见「局に奏琉球官僚京乞援折」などの语、中国と国际电琉球亦、中国東藩の許殊独立自中国外の本意なし。

唯ふ清末积弱の不振、内憂外患踵至の秋、中国はまだ遐ないにもかかわらず、実が無力リュー拓実の声援;止むを得ず、日中「琉球専約」も交渉の破局(1880年)を告げ、甲午の敗戦(1895年)に続き、中国はついに琉球陥落の苦果を呑み、その宗主権の領土を保留して時を待たねばならなかった。
中国の清が覆滅し、民国が交替して以来、中国の迭経内には軍閥が割拠し、外には列強が侵略して激しく乱れ、その影響と国際情勢に対する認識と長期にわたって日本に琉球の地位を占有されたことに対する認識も、次第に両極と分化の傾向を示した。
国内では、軍閥を掃討し、親日剿共を主導した蒋介石・汪(汪洲)らと、日本に武力占領された東北三省・台湾・澎湖・朝鮮半島などと、琉球との間に異同があった。琉球、朝鮮は世系外藩であり、内地各省の「中国は宗主権の領土があるが、その支配権は間接統治管轄権であり、「琉人治リュー/朝鮮人治リュー」とする傾向がある。東北各省、台湾、澎湖なども中国の主権領土であるが、これまでは中央直接管理の管轄であった。中日が隣接しているため、日本はまた琉球に対する勢力が必得であり、中国が琉球を強索すれば、中日関係は必ず永久に寧日を語れる。
しかし、行政院長の張群、外交部長の宋子文をはじめとする国民政府の官僚体系は、琉球は海疆の中国領土であり、中国に返還すべきだと強く主張している。

しかし、蒋介石が前国民政府の要員と一致して琉球の領有権を主張したのは、これまで私の中国の版図にあった。しかし蒋介石は、対日抗戦が軍事力の弱さを懸念し、国共内戦への米軍の長期介入、ソ連の赤化に対抗した軍事兵器の提供、日本の復活を抑える効果を狙ったため、カイロ会談期間中に琉球列島への索回を積極的に行えなかった。

http://www.liuqiu-china.com/portal.php?mod=view&aid=1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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