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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洋法「群岛水域」与琉球列岛的适用性

2016-8-8 00:31| 发布者: 台灣獵戶人| 查看: 2133| 评论: 6|原作者: 台灣獵戶人

摘要: 「群岛水域」是联合国组织《海洋法公约》创设的新概念。它是是指群岛国以连接其最外缘岛屿的直线所包围的水域。 群岛国的主权及于群岛水域的上空、海床和底土以及其中的资源。在整个群岛水域内,外国船舶有无害通过 ...
2012年12月,国际海洋法的群岛水域
文:海洋法





「群岛水域」是联合国组织《海洋法公约》创设的新概念。
它是是指群岛国以连接其最外缘岛屿的直线所包围的水域。
群岛国的主权及于群岛水域的上空、海床和底土以及其中的资源。
在整个群岛水域内,外国船舶有无害通过权。

群岛国可在这水域内指定适当的海道和其上的空中航道给外国船舶和飞机通过,这称为“群岛海道通过权”。行使这种权力的外国船舶和飞机不得对群岛国使用武力威胁或武力,并应遵守有关的海上安全国际规章和航空规则。






根据1994年生效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任何沿海国家都可以建立以领海[12海里和专属经济区为中心的国家管辖海域,可以从其领海基线向外扩展至200海里。
但是,如果两个沿海国之间的海域不足400海里,则涉及到两国之间海上疆界的划分问题。
没有明确的海洋分界线 ,根据上述《公约》,相邻或相向国家应通过谈判或其他和平方法来划定它们之间的海上疆界。

严防台日朝韩菲越等与中国内部人员勾结,假借渔业航空等国际组织各项法规,掩耳盗铃讹诈中国的主权岛岛屿礁石领海领土划界。

近代的国际法则基础是为「合法的"领土"移转,仅得以"条约的形式"为之。」
A,》国际海洋法条列,两国海洋的专有经济海域内渔业资源执法合作协议等等",不得作为国与国的主权归属"判决。
B,》国际民航组织在国际上飞航情报区、防空识别区各有其独立功能,但"不能视为国与国的国家划界。


琉球列岛的飞航情报区与防空识别区:
(甲)大隅海峽以南的大隅群岛、吐噶啦群岛、小笠垣群岛。
(乙)北纬30度以南的琉球列岛“”口之岛、奄美群岛、大东群岛、琉球群岛、先岛群岛(宫古岛、石垣岛、八重山、与那国)“”、钓鱼岛、冲之鸟礁等等岛屿礁石;
(丙)北纬20度以北的巴坦群岛的巴士海峡。



《一》飞航情报区:是提供航管、通讯、气象、搜搜救等民航服务的范围。
《二》防空识别区:是执行战管、防空任务的范围。



注:
近年来所谓的《中日”东海中间线”》全为日本单方面自我对外宣称的主张。
中国政府历届从未、也不会接受所谓的《中日东海中间线》谈判。日本没有琉球列岛的主权,何来中日东海中间线谈判。

中国外交部发言人曾就日本公布中国东海油气开发情况表示,中国东海油气开发是在无争议的中国管辖海域进行,是中国主权权利和管辖权范围内的事情,日方的做法不具有任何建设性意义。况且,近年来所谓的《中日”中间线”》全为日本单方面自我主张,中国从未,也不会接受所谓的《中日东海中间线》谈判。

其实早在中国外交部分别
2015年12月,日中两国政府在中国召开“海洋事务高级别磋商”。日本通过该机会等反复要求中方停止此类开发,但中国并没有答应。

据悉,中国外交部发言人曾就日本公布中国东海油气开发情况表示,中国东海油气开发是在无争议的中国管辖海域进行,是中国主权权利和管辖权范围内的事情,日方的做法不具有任何建设性意义。

况且,近年来所谓的《中日”中间线”》全为日本单方面自我主张,中国从未,也不会接受所谓的《中日东海中间线》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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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关天培 2015-7-31 19:58
本帖最后由 台灣獵戶人 于 2015-8-6 09:07 编辑

200海里专属经济区

海洋法



根据1982年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通过的海洋法公约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属于国家管辖范围。
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享有三项自由:飞越自由、水上航行自由、海底铺设电缆管道自由。

但行使这三项自由不是不加限制的,而是有条件的,不能影响沿海国的国家安全。
按照联合国公约,专属经济区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这与我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的规定是一致的。
引用 台灣獵戶人 2015-7-31 20:21
本帖最后由 台灣獵戶人 于 2015-8-6 09:32 编辑

根据1994年生效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任何沿海国家都可以建立以领海[12海里和专属经济区为中心的国家管辖海域,可以从其领海基线向外扩展至200海里。

但是,如果两个沿海国之间的海域不足400海里,则涉及到两国之间海上疆界的划分问题。

没有明确的海洋分界线 ,根据上述《公约》,相邻或相向国家应通过谈判或其他和平方法来划定它们之间的海上疆界。

严防台日朝韩菲越等与中国内部人员勾结,假借渔业航空等国际组织各项法规,掩耳盗铃讹诈中国的主权岛岛屿礁石领海领土划界;而近代的国际法则基础是::


A,国际海洋法条列,两国海洋的专有经济海域内渔业资源执法合作协议等等",不得作为国与国的主权归属"判决。

B,
国际民航组织在国际上飞航情报区、防空识别区各有其独立功能,但"不能视为国与国的国家划界。







例如::
中韩的东海/中朝韩的黄海/中越(中菲)的南海/台日(台菲)渔业事务执法合作
协议/中日东海等海洋经济海域渔业等资源的划界。


例如:
飞航情报区与防空识别区

(甲)大隅海峽以南的吐噶啦群岛、
(乙)北纬30度以南的琉球列岛“”口之岛、奄美群岛、大东群岛、琉球群岛、先岛群岛(宫古岛、石垣岛、八重山、与那国)“”、钓鱼岛、冲之鸟礁等等岛屿礁石;
(丙)北纬20度以北的巴坦群岛的巴士海峡。



飞航情报区:
是提供航管、通讯、气象、搜救等民航服务的范围。


防空识别区:
是执行战管、防空任务的范围

引用 关天培 2015-8-1 14:04
琉球是二战遗留议题并不适于国际法的禁反言原则
http://bbs.liuqiu-china.com/foru ... 39&fromuid=1750

何谓中国琉球群岛?
(1),是中国国内内政问题,因为其宗主权自始自终在中国,且"不适用联合国宪章及组织法律"要求

(2),是中国与美国政府单方面协商,中国收复琉球群岛与美军移交军事基地的问题,且不因:
(甲)1953年12月24日,的“奄美群岛之美日两国协议书”。
(乙)1971年6月17日,的“大东群岛及琉球群岛之美日两国协定书”。
由于, 美国擅自未经中国政府签署协议,把琉球群岛治理权转交日本;进而形成中国对琉球群岛主权丧失;事故这与日本当局非法获得治理权与琉球岛民情感的意志而无关。

(3),是中国二战后尚未收复,且未被盟国[美军]正式和平移交的中国主权领土,并"不存在联合国组织介入托管制度"问题。
期盼中国政府应坚定拒绝将自己的琉球群岛与钓鱼岛送交联合国组织进行仲裁,唯有单独分别与美国/日本政府进行协商谈判,促使美日两国以和平港澳回归祖国模式.顺利将琉球群岛交回于中国政府,才是正途少走弯路岔路邪路。


国际法上的禁反言原则:
禁反言原则,一项公认的国际法规则,起源于英美法中的禁反言规则,但发展出了自身的特点。
禁反言原则在国际法渊源上属于一般法律原则,包括单方声明和默认两种形式。
引用 88888 2015-8-3 12:11
防空识别区:
是执行战管、防空任务的范围

引用 台灣獵戶人 2015-8-5 08:17
中国历届政府拥有合法的琉球群岛主权不容质疑的 。


百年前的朝鲜国与琉球国这两个藩属其主权都是属于中国,依照万国公法及中国清政权管理制度框架下,凡是未经原宗主国签署协议同意文件,终究其宗主国有权给予推翻重新修正。

简而意指:
主权就是  中国传统政权中独特管理制度的产物 相当于中国现在 民族自治区或民族自治州等特有区域管理制度。
试问,二次大战后我朝鲜半岛的独立建国与否,须要特别加注于 开罗宣言  之中?

蒙古归属又为何要注明与“”雅尔达合约“”之中,且透过“”中苏友好同盟条约“”与中苏友好互助同盟条约“”的条文之内?

与此同时,琉球列岛则没有被归属?
因为日本于“”1879年废琉置县“”,侵占中国的琉球列岛期间自始自终未经中国清政府签署合法的转移主权签订合约。
事故,1945年日本战败后,在中美共管琉球,而其主权在中国琉球共识前提,随后被中美苏英等盟军第677号行政命令内强制剥夺日本对琉球持续殖民置县管理权益。
所以琉球列岛的主权还在中国手中,况且当时蒋介石国民政府也有心派遣千名中国军队与盟国美军登陆收复琉球。
但又害怕日本军事的再次反扑自身毫无招架之力;届时美俄又迟迟未能协助抗日以及中国国共内战扩大化也需预作后部考量,但无论如何琉球主权是专属于中国的,即使美军是替代中国军队代为驻守,并不意味就有权处置我中国国家主权领土,甚至未经中国政府签署协议,美国擅自转移琉球治理权给予日本。
所以,按国际法规通则,美日两国单方面关于琉球列岛的合约协定条文,不应该作为剥夺损害第三方中国国家主权利益。
(1952年美国对日旧金山合约、
1971年大东群岛及琉球列岛之美日两国协定。
琉球群岛的议题必须由中国与美国两国政府单方面协商,不该属国际议题,所以没有联合国宪章框架内的国际托管制度问题。)


中国琉球的主权议题不属于国际问题,因为琉球列岛是属于中国内政问题以及单方面中美两国二战后尚未移交收复归还解决的问题协商;相反的中国琉球议题全与日本当局及琉球岛民无关因为日本在战后波茨坦合约第8条与中日友好声明与中日建交公报框架内早已牵制及放弃琉球群岛/台湾澎湖/中国南海九段线内岛礁的治理权进而无须与日本协商。

简而意指:
就国际法源,联合国宪章琉球群岛是属于中国国内的内政问题绝不是国际问题,所以没有国际托管的问题。
如何说? 在中国传统独特的各民族文化区域治理中常有一种国家领土管理方式,简单扼要就是今天中国各民族自治区管理模式之一,而琉球群岛的主权自明清数百年来都是属于中国所有; 而又何谓 主权即为合法拥有某个区域范围内的主权,宗主国对其外交与对内政权治理有审核权利与指派?
而且不因强权入侵窃占而有所减损中国可持续合法拥有其主权;
并且按照,近代的国际法则基础,是海洋法条列、两国海洋经济(渔业等)资源(暂定)执法线等等,均不得作为两国主权归属的判决参考。
引用 台灣獵戶人 2015-10-10 00:25
坚决推动 中琉渔业协定谈判(剔除日本殖民政府参与)
http://bbs.liuqiu-china.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2465

恳请中国外交部宣布:::中断自1997年的《中日渔业协定》无效。
重新将日本本土及琉球群岛的渔民门分而治之个别签署;
外交部启动中日渔业谈判[不含东海区域的琉球群岛海域]

再行国务院启动中琉渔业谈判,择机签订中央对地方的《中琉渔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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