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12月 4 日 , 针对美国一手炮制的"对日媾和草案" , 新中国总理"周恩来"代表中国政府,发表八点严正声明 : “关于琉球群岛和小笠原群岛 , 不论开罗宣言或波茨坦公告 , 均未有托管的决定 , 当然更说不上要指定‘美国为管理当局’的事情了。” 1951 年 8 月 15 日 , 新中国总理"周恩来"代表中国政府,针对即将召开的"旧金山和会",再次发表声明: 美国排斥新中国而一手包办对日和约是非法的 ,中国人民绝不承认。 另外 , “美国政府 ……获得对于琉球群岛、小笠原群岛、硫磺列岛、西之岛、冲之鸟岛及南鸟岛等的托管权力 , 实际上就是保持继续占领这些岛屿的权力 , 而这些岛屿在过去任何国际协定中均未曾被规定脱离日本的”。 纵观当时,"周总理"言下之意:: 美国"未经"琉球的"宗主国中国政府"的同意,美国无权与日本或台当局处置琉球群岛未来; 因为琉球群岛是中日两国于1879年宗主权的悬案,必须由中日两国经过双边谈判协商,毋须美国介入中国琉球群岛,甚至透过联合国组织委托模式等等介入琉球群岛治理 新中国在1950年代的无奈之举,琉球问题上采取该立场的原因 ,不仅仅是跟随苏联立场的问题 , 更多的是因为在当时西方欧美世界"对中国采取政治外交经济全面封锁"的特定条件下 , 而中国则力图分化战后的"美日"关系 , 从而打破面临的亚洲铁链封锁局面。 因此 , 虽然无论从历史还是从法理角度来看 , 琉球的主权及前途地位问题直到现在皆属未曾了结之案 , 但旧金山《对日和约》及“台日条约”则标志着台湾当局及新中国政府,在美国为首的霸权世界被全面封锁,导致近代中国再次失去了1945年战后可索回琉球宗主权等问题的发言权 , 于是乎,"琉球"问题已经演变成为"美日双边关系中的冲绳问题,完全排除中国政府政治焦点。 台湾当局,虽然对美国单方面的托管琉球群岛、声称日本拥有“剩余主权”表示不满 , 但在美国及日本等特意扶植下的台湾当局已经不可能在琉球问题上再有所作为或者"能代表"合法中国政府"代表权利"。 而新中国政府当时为了分化美国与日本 ,再加上特定历史条件下“一边倒”外交政策 , 则促使海峡两岸在琉球问题上出现了分歧 , 从而使美日两国掌握了该问题的主动权,逐渐的公然无视中国政府对琉球群岛宗主权索回。 1968年10月、11月,在联合国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赞助下,由美国地质科学家”埃默里“和日本东海大学教授“新野弘”,组织日本、韩国、中国台湾当局以及美国等方面的海洋科学家,对黄海和东海海域进行了实地勘测。 1969年4月,公布的《埃默里报告》,中国台湾与日本之间的大陆架很可能是世界上石油储量最大的地区。 1970年8月,美国治理的琉球殖民政府,率先发难宣布对“钓鱼岛主权与大陆架”资源开发享有权利。 第二天,中国台湾当局方面对此提出强烈反对和抗议。 试图将世界舆论焦点自琉球群岛归属议题转移到钓鱼岛群岛的议题框架内 中国随后经由《人民日报》也发表社论《美日反动派阴谋掠夺中朝海底资源》。 1971年6月,美日两国在未经由琉球群岛的宗主国中国政府同意签署放弃或割让琉球主权协议文件,美日竟然狼狈为奸私相授受的签署“大东群岛与琉球群岛美日议定书”协议,美日将琉球行政管辖权归还日本,并顺便把"钓鱼岛等岛屿"划入“归还区域”内。 1971年6月11日,面对琉球即将“归还”日本的事实,台湾当局“外交部”就该问题发表正式声明: “中华民国政府近年来对于琉球群岛之地位问题,一向深为关切”; “关于琉球群岛:中、美、英等主要盟国曾于一九四三年联合发表开罗宣言,并于一九四五年发表波茨坦宣言规定开罗宣言之条款应予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应仅限于本洲(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主要盟国所决定之其他小岛,故琉球群岛之未来地位,显然应由主要盟国予以决定。” “一九五一年九月八日所签订旧金山对日和约,即系以上述两宣言之内容要旨为根据,依照该和约第三条之内容,对琉球之法律地位及其将来之处理已作明确之规定,中华民国对于琉球最后处置之—贯立场为:应由有关盟国依照开罗宣言及波茨坦宣言予以协商决定,此项立场素为美国政府所熟知,中华民国为对日本作战主要盟国之一,自应参加该项协商,而美国未经此项协商,遽尔将琉球交还日本,中华民国至为不满。” 尽管台湾当局正式阐述其对琉球问题的主张,希望美国遵守二战后的承诺并重视台湾当局的主张,并曾数次与美国方面洽商琉球问题,但是美国特别澄清表示:归还日本的仅为“琉球行政权”,并非认定琉球主权应属日本,有关主权的争议,美国不拟介入。 1971年12月30日,中国外交部发表声明严正指出:这是对中国领土主权的明目张胆的侵犯。 1972年,当时台当局国民党发表声明指出,「美国未经中国政府协商,片面把琉球群岛行政权交给日本,我对此表达不满与遗憾」。 1972年5月,美国正式将琉球/冲绳地区的“行政权”交给日本。台当局国民党发表声明指出,「美国未经中国政府协商,片面把琉球群岛行政权交给日本,我对此表达不满与遗憾」。虽然台湾当局对美国不顾其主张而私下将琉球“归还”日本表示“至为不满”,但是台湾当局在既成事实面前也无可奈何。而且,由于美国私下将中国的钓鱼列岛也附带“划给”了日本,激起台湾海峡两岸人民的坚决反对,从而将矛盾焦点由琉球问题转移到钓鱼岛问题上,致使中国更加无缘解决琉球问题。 早年台日仍有邦交,经双方协调中国/台当局驻琉球机构以「中琉文化经济协会驻琉球办事处」名义对外。 1972年台日断交,协议维持东京、福冈、大阪与横滨4个驻日机构,台当局外交部所属驻外单位至今也只有「中琉协会」,而没有「琉球办事处」。 2013年,日本外务省发表《关于“钓鱼岛群岛/尖阁列岛”主权的基本见解》的法律根据正是在这一背景架构之下进行的。 然而,根据《关于前日本委任统治岛屿的决定》,美国是从联合国获得对琉球的托管权,因此这种“归还”是荒唐的。 《联合国宪章》第78条规定,联合国会员国的领土不适用托管制度。 换句话说,被托管代表着这一区域已不是日本领土。 同时,根据《联合国宪章》第79、83、85条规定,“置于托管制度下之每一领土之托管条款,及其更改或修正,应由安理会或联合国大会批准。” 这样,美国向日本“归还琉球”就成了两个国家之间的私下交易。 1972年7月27日,周恩来总理接见了日本公明党委员长"竹入义胜",周恩来明确表示, “中日建交不会涉及日美安保条约”,其次“钓鱼岛[/琉球群岛]的问题没有必要涉及,它与恢复邦交相比就算不了什么问题”。 然而,中日联合声明中,再次强调日本必须对《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尊重;与特意营造中日友好大环境,虽然明摆着两岸三地对钓鱼岛纠纷就此中日两国愈演愈烈,但是暗地里在关于琉球群岛主权声讨却就此暂且搁置,而画上休止符。 1978年8月,中日之间又签署了第二个框架文件《中日和平友好条约》。 这个文件签署前,邓小平副总理表示钓鱼岛[/琉球群岛]问题,可留待二/三十年[即为2008年后]解决。 ”1945年战后,中美琉球问题“变成“1972年后,中日冲绳问题”最严重的两个后果是 : 第一 , 1972 年 5 月 , 美国单方面正式将琉球及钓鱼岛的“行政权”归给日本 , 从而使琉球群岛再次处于日本的实际控制之下; 第二 , 现在中日两国的矛盾焦点已经由琉球问题,"被别有用心转移"到钓鱼岛主权归属的争论上 , 从而使琉球问题的重要性逐步降到次要地位,甚至淡出中国主权领土舞台。 |
毛泽东同志:不破不立,不塞不流,不止不行,他们[中日]之间的斗争是生死斗争
中国天地人理因循着:"""日本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终究祖父辈中国大地所积欠债务,势必在其子孙们身上逐一得到清算偿还""""
客观上,代表中国的国家领导人"可以许诺"日本国放弃要求日本冲值性赔偿的要求, A.但是中国有"强制"日本必须执行《波茨坦公告》的权利,这是不容更改不容模糊的。
中国日报网环球在线消息:1998年11月25日,江泽民主席访问日本。26日,中日双方发表《中日联合宣言》,宣布两国建立“致力于和平与发展的友好合作伙伴关系”。
应日本国政府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于1998年11月25日至30日对日本进行国事访问。这是中国国家主席首次访问日本,具有重要历史意义。江泽民主席会见了日本天皇明仁,并同小渊惠三内阁总理大臣就国际形势、地区问题和中日关系深入交换了意见,达成广泛共识。访问取得了圆满成功,双方发表联合宣言如下:
一
双方认为,冷战结束后,世界朝着建立国际新秩序正经历着重大变化。经济进一步全球化,相互依存关系加深。安全对话与合作不断取得进展。和平与发展仍是人类社会面临的首要课题。建立公正与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谋求21世纪有一个更加巩固的国际和平环境,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同愿望。
双方确认,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以及《联合国宪章》的准则是处理国与国之间关系的基本准则。
双方积极评价联合国在维护世界和平及促进世界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所作的努力,认为它应为建立和维护国际新秩序发挥重要作用。双方赞成对联合国包括安理会进行改革,以使联合国工作及其决策过程更好地体现全体成员国的共同愿望和集体意志。双方主张,彻底销毁核武器,反对任何形式的核武器扩散。呼吁有关国家停止一切核试验和核军备竞赛,以利于亚洲地区和世界的和平与稳定。
双方认为,中日两国作为亚洲和世界有影响的国家,在维护和平,促进发展方面负有重要责任。双方将在国际政治、经济及全球性问题等领域加强协调与合作,为世界和平与发展及人类的进步事业作出积极贡献。
二
双方认为,冷战后,亚洲地区形势继续走向稳定,域内合作不断深入。确信亚洲地区在世界政治、经济和安全事务中的影响进一步增强,在未来世纪将起重要作用。双方重申,维护地区和平、促进地区发展是两国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双方不在本地区谋求霸权,不行使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主张以和平手段解决一切纠纷。
双方对目前东亚金融危机及其给亚洲造成的困难表示极大关注。同时认识到本地区经济基础稳固,确信通过总结经验,进行合理调整与改革,加强域内及国际协调与合作,亚洲经济一定能够克服困难,继续向前发展。双方一致认为,应以积极姿态,迎接面临的各种挑战,为促进本地区经济的发展作出各自应有的努力。
双方认为,亚太地区主要国家之间的稳定关系对本地区的和平与稳定十分重要,双方将积极参与东盟地区论坛等地区内各种多边活动并开展协调与合作,支持一切有利于增进了解,加强信任的措施。
三
双方满意地回顾了中日邦交正常化以来两国关系在政治、经济、文化、人员往来等各个领域取得的长足发展。一致认为,在当前形势下,两国合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加,不断巩固和发展中日友好合作符合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也将对亚太地区和世界的和平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双方确认中日关系对两国均为最重要的双边关系之一,并深刻认识到两国在和平与发展方面的作用与责任,宣布面向21世纪,建立致力于和平与发展的友好合作伙伴关系。
双方重申恪守一九七二年九月二十九日发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联合声明》和一九七八年八月十二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和平友好条约》所阐述的各项原则,确认上述文件今后仍将是两国关系最为重要的基础。
双方一致认为,中日两国有着两千多年的友好交往历史和共同的文化背景,弘扬友好传统,进一步发展互利合作是两国人民的共同愿望。
双方认为,正视过去以及正确认识历史,是发展中日关系的重要基础。日方表示,遵守1972年的中日联合声明和1995年8月15日内阁总理大臣的谈话,痛感由于过去对中国的侵略给中国人民带来巨大灾难和损害的责任,对此表示深刻反省。中方希望日本汲取历史教训,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在此基础上,两国发展长久友好关系。双方一致认为,加强两国之间的人员往来,对增进相互理解,加强相互信任十分重要。
双方确认,两国领导人每年交替互访;在北京和东京建立中日政府间热线电话;加强两国各个层次和级别特别是肩负两国未来发展重任的青少年之间的交流。
双方认为,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建立长期稳定的经贸合作关系,进一步拓展在高新科技、信息、环保、农业、基础设施等领域的合作。日方表示,稳定、开放、发展的中国对亚太地区及世界的和平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将继续向中国的经济建设提供合作与支持。中方对日方迄今向中国提供的经济合作表示感谢。日方重申继续支持中国为早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所作的努力。
双方积极评价两国安全对话为增进相互了解发挥的有益作用,一致认为应进一步加强这一对话机制。
日方继续遵守日本在中日联合声明中表明的关于台湾问题的立场,重申中国只有一个。日本将继续只同台湾维持民间和地区性往来。
双方一致同意根据中日联合声明及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各项原则,本着求同存异的精神,最大限度地扩大共同利益,缩小分歧,通过友好协商,妥善处理两国间现存的和今后可能出现的问题、分歧和争议,避免因此干扰和阻碍两国友好关系的发展。
双方认为,中日建立致力于和平与发展的友好合作伙伴关系,将使两国关系进入新的发展阶段。这不仅需要两国政府,而且需要两国人民的广泛参与和不懈努力。双方坚信,两国人民携起手来,共同贯彻和发扬本宣言的精神,不仅有助于两国人民实现世代友好,而且将对亚太地区和世界和平与发展作出重要贡献。(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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