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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马关条约割台的内中隐秘

2017-3-1 10:36| 发布者: 台灣獵戶人| 查看: 3117| 评论: 13|原作者: 台灣獵戶人

摘要: 当年割让台湾之际,出席签约的头等全权大臣李鸿章,曾试图以无条件让出台湾的治权来挽回主权(中国保有对台湾岛的宗主权,唯将台湾岛行政治理权益让予日本),可惜為日方代表伊藤博文识破未能成功,内中隐秘鲜有人道 ...
原题:关於《马关条约》割台的内中隐秘
文:郑海麟 (香港亚太研究中心主任)

转载自:《海峡评论》297期-2015年9月号



一、引 言
今年是《马关条约》割让台湾120週年,同时也是台湾回归中国70週年。当年割让台湾之际,出席签约的头等全权大臣李鸿章,曾试图以无条件让出台湾的治权来挽回主权(中国保有对台湾岛的宗主权,唯将台湾岛行政治理权益让予日本),可惜為日方代表伊藤博文识破未能成功,内中隐秘鲜有人道及,但它却反映在《马关条约》的中、日、英三种条约文本里,仔细研读这三种文本并不难看出。



二、《马关条约》中日英三种文本比较
台湾及其周边岛屿和澎湖列岛原為中国领土。1894年,日本因急欲佔据朝鲜,与朝鲜的宗主国中国爆发武装冲突(史称「甲午战争」),中国战败。1895年4月17日,中日双方在日本马关签订议和条约(即《马关条约》),该项条约共11款,另附有《议订专条》三款、《另约》三款、《停战展期专条》三款。出席签约的中方代表為清朝钦差头等全权大臣李鸿章、清朝钦差全权大臣李经方;日方代表為日本内阁总理大臣伊藤博文、日本外务大臣陆奥宗光。



下图注:1895年,中日「讲和条约」中文版内,第一、二、三条局部放大条文。
1895年中日马关条约(中文本)宗主国权益论
http://www.liuqiu-china.com/portal.php?mod=view&aid=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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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最初由中文和日文作成,随后又添备英文。
(一)中文本《马关条约》涉及割让台湾、澎湖列岛的条款内容為:
「第二款 中国将管理下开地方之权并将该地所有堡垒、军器工厂及一切属公物件永远让与日本:
2.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
3.澎湖列岛、即英国格林尼治东经119度至120度止,及北纬23度起至24度之间诸岛屿。」


(二)《马关条约》日文本内容為:
「第二款:清国将下开土地之主权并在该地方上之城垒、兵工厂及公有物件永远割让与日本国:
2.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
3.澎湖列岛、即英国格林尼治东经119度至120度止,及北纬23度起至24度之间诸岛屿。」

(三)《马关条约》英文本内容為:
「第二款:清国将下开领土主权及在该地方上之城垒、兵工厂及公有财產永远割让与日本国:
2.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
3.澎湖列岛、即英国格林尼治东经119度至120度止,及北纬23度起至24度之间诸岛屿。」


从以上英文本的用词及行文来看,显然是由日文本翻译过来。
比较三种文本,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
(1)中文本是将台湾、澎湖列岛的管理权(即国际法意义上的「治权」或「管辖权」)永远(即无条件之意)让与日本,并无涉及「主权」的字样。
如按国际法来解读,中国转让给日本的是台湾、澎湖列岛的地方管辖权而非领土主权。


(2)日文本明显有(土地之主权)字样。
按国际法来解读,中国转让给日本的是台湾、澎湖列岛的主权和治权(即领土主权和地方管辖权一併转让与日本)。

(3)英文本内容与日文本相同,其中英文「full sovereignty」(完全主权)即含有领土主权与地方管理权之意。

比较以上中文本、日文本、英文本,不但条款的内容有出入,而且性质上的差异(即「主权」与「治权」)
按照中文本,中国在《马关条约》中并没有将台湾、澎湖列岛的领土主权割让给日本。从民族主义的感情出发,中国人必定会坚持条约应以中文本为準,日本人则必定会坚持条约应以日文本为準。
不过,必须指出的是,当年签订《马关条约》之际,中、日双方代表在两国文本的条约上都签了字。而且,订约的主导权完全操在日方手中。(那有无可能日文及英文版合议遭到篡改?
李鸿章前往马关议和时,还请了熟悉国际法和国际事务的美国前国务卿福士德做他的顾问


也许日方当时已清楚地认识到条约的中、日文本内容上的差异,
故在《马关条约》的《议订专条》中作了如下的规定:
「日本帝国大皇帝陛下政府及大清帝国大皇帝陛下政府,為豫防本日署名盖印之和约日后互有误会以生疑义,两国所派全权大臣会同议订下开各款。
第一、彼此约明本日署名盖印之和约添备英文,与该日本正文、汉正文校对无讹

第二、彼此约明日后设有两国各执日本正文或汉正文有所辩论,即以上开英文约本为凭,以免舛错,而昭公允。

也即是说,签约两国日后如各据本国文本发生争执,必须以英文本準。而英文本的底本无疑译自日文本。这便是构成《马关条约》中国割让台湾、澎湖列岛的领土主权给日本的法理依据。

正是根据以上英文本和《议订专条》条款规定,中国才不得不将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的主权和治权(即领土主权和地方管辖权)永远让与日本。
因此,关於台湾、澎湖列岛的领土主权问题,只要日方宣佈放弃(如《三藩市对日和约》)〔註1〕,那麼,它便毫无争议地归属於中国。



三、李鸿章的国际法意识
如前述,从《马关条约》的中文版本来看,当年清朝政府客观上并没有从国际法的意义上将台湾、澎湖列岛的领土主权割让给日本。这是否属李鸿章个人的主观意识所為?还有待挖掘更多的史料加以证明。据笔者的初步推断,其中有两种可能。

一是由於李鸿章本人的国际法知识不足,分不清主权和治权的区别,因此在起草《马关条约》时,笼统地将台湾、澎湖列岛的「管理之权」(即国际法意义上的「治权」)割让给日本。不过,日本的全权代表伊藤博文和陆奥宗光是熟悉国际法的,在条约起草的当天,便发现中文版本有问题,因而急忙起草了《议订专条》加以补充说明。

二是李鸿章十分熟悉国际法。在条约中只是将台湾、澎湖列岛的治权让出而力挽主权,或者日后收回台湾、澎湖列岛的领土主权埋下伏笔和留有餘地。

如果情况是后者,则说明李鸿章在弱国无外交、强权即公理的国际环境下,试图运用自己掌握的国际法知识,为挽回国家主权尽力。
果如是,则李鸿章还不失為一位忠君爱国的能臣。为此,有必要对李鸿章的国际法知识做一番验证和考察。在此之前,又必须首先考察国际法输入中国的历史过程。
考国际法输入中国的历史,不能不提到1864年由京师同文馆总教习丁韙良(W.A.P. Martin)翻译出版的《万国公法》。

据国际法学者丘宏达教授的研究,清廷於1862年设立同文馆后,聘请美国传教士丁韙良为总教习。丁氏想将西方的国际法知识介绍给清廷,因此曾拟将瑞士人滑达尔(Vattel)所著的《国际法》(Le droit des gens)一书译为中文,
后因受美国驻华公使华德(John E.Ward)的劝告,改译美国人惠顿(Henry Wheaton)所著之《国际法原理》。译成后,由美国公使蒲安臣(Anson Burlingame)介绍呈送总理衙门,要求出资刊行。经清廷派人将稿修正后,於1864年(同治三年)正式出版,题名为《万国公法〔註2〕。

该书第一卷第二章标题「邦国自主之权」,即明确阐述国际法有关「主权」的概念,谓各国共遵万国公法宗旨在於自保主权。而各国自保主权亦当尊重他国主权,此乃诸国所承认,亦即公法所能持平之要项〔註3〕。

关於「主权」之定义,《万国公法》界说如下:
治国之上权谓之主权,
此上权或行於内,或行於外;
行於内,则依各国之法度,或寓於民,或归於君。论此者尝名之为内公法,但不如称之为国法也。

主权行於外者,即本国自主而不听命於他国也。各国平战交际,皆凭此权。论此者尝名之为外公法,俗称公法即此也。」〔註4〕

上述「主权」概念,用今天的话来解释,即谓主权乃国家之最高权威,这种权威,
对内表现为国内法,
对外表现为国际法。

在国家之间的关係中,主权意味著不听命於他国而独立。
主权在民,即为民主国家;
主权在君,则为君主国家。〔註5〕

除《万国公法》外,丁韙良主持翻译的国际法著作还有《星軺指掌》〔註6〕、《公法便览》〔註7〕、《公法会通》〔註8〕等。
以上诸书皆为甲午战争前国际法传入中国的重要成果。〔註9〕

李鸿章作为长期主持清廷外交事务的重臣,上述国际法著作自然是必读之书。事实上,有大量资料显示,李鸿章在主持清末外交事务期间,十分重视国际法,并且充分认识到运用国际法与西方列强交涉的重要性。

例如,
1874年,荷兰公使提出由该国出面在中国设立救生船队。李鸿章明确提出船隻必须由中方管辖,其理由是沿海离岸10浬均归本国管辖。

1875年,日舰到朝鲜沿海擅自测量其海道而被朝鲜炮台轰击,日本公使森有礼向中国提出抗议,李鸿章予以驳斥,认為兵船测量他国海岸违反了万国公法。同年中英因马嘉理案发生严重交涉,在英国公使威妥玛以下旗宣战、断绝外交关係、增派军舰来华的要胁下,李鸿章巧妙地利用万国公法挽回决裂之局。

1884年,李鸿章又按照国际法保护了中国轮船招商局的船队,同时指出:「西国公法,以两国订立条约重」〔註10〕。

可见李鸿章早在甲午战争前,便意识到国际法已经成为现代国家间的重要规则,应该利用国际法维护国家利益的道理。正因李鸿章熟悉国际法和相信国际法的约束力,在清末官僚集团中,公认李鸿章乃是最善於同洋人打交道的人。每当国家面临存亡危急之局,清廷必然要李出面承担「人情所最难甚堪」之事。
甲午战败,李鸿章临危受命前往马关议和,在春帆楼遇刺,便是其中一个事例。据此,论者有谓李鸿章确实中国近代外交的 「第一人」,诚不虚也。



四、结 论
根据以上的分析,笔者倾向於认为李鸿章熟悉国际法,在起草《马关条约》时,有意识地仅将台湾、澎湖列岛的“”治权“”转让给日本,为日后收回该列岛的领土主权预留伏笔。
这点也可从日方提出另订《议订专条》获得反证。

况且,李鸿章前往马关议和时,还请了熟悉国际法和国际事务的美国前国务卿福士德做他的顾问
虽然,中日马关议和结局以日本根据条约「合法」取得台湾、澎湖列岛的完全主权而告终,但从《马关条约》的中文版本来看,清廷转让给日本的是台湾、澎湖列岛的 「管理之权」而非「领土主权」却是事实。无论如何,李鸿章在马关议和及条约起草方面,应该说是尽了心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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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台灣獵戶人 2015-8-28 21:22
备注:

〔註1〕1951年9月8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为了完成战后对日本处分的法律手续,在三藩市签署了《对日和平条约》(俗称《三藩市和约》)。和约全文共7章27条,在和约上签字的国家包括荷兰、法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49个国家(中国未参加签约) ,其中第二章 「领域」 部分涉及中日疆界问题条文规定: 「日本国业己放弃对於台湾及澎湖列岛以及南沙群岛、西沙群岛之一切权利、权利名义与要求。」(《每日新闻》社刊《对日平和条约》,第4-5页,1952年5月,日本东京出版) 。


〔註2〕丘宏达著《现代国际法》(修订二版) ,第50-51页,三民书局,2007年6月(台北) 。


〔註3〕参看王尔敏《总理衙门译印〈万国公法〉以吸取西方外交经验》,载《台湾师大歷史学报》第37期,2007年9月(台北) 。


〔註4〕惠顿著,丁韙良译《万国公法》,卷一,页17。


〔註5〕参看詹寧斯.瓦茨修订,王铁崖等译《奥本海国际法》第一卷,第一分册,第二章,第一节,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12月(北京) 。


〔註6〕是书为丁韙良与联芳、庆常、贵荣、杜法孟等合译玛律顿(Charles de Martens)的La Guide Diplomatique,於1876年(光绪二年) 出版,共分4卷2册。


〔註7〕是书为丁韙良与汪凤藻、汪凤仪、左秉隆、德明等合译吴尔璽(T.D. Woolsey)的Introduction to Study of International Law,於1877年出版,共分6卷6册。


〔註8〕是书为丁韙良与联芳、庆常、贵荣、桂林等合译布伦智理(J.C. Bluntschli)的Le Droit International Codifies,於1880年出版,共分10卷5册。


〔註9〕关於清末国际法传输中国过程的论述,可参看丘宏达著《现代国际法》第一章,第七节 「国际法输入中国的经过」 。


〔註10〕刘利民《国际法的传播与晚清领海主权观念的嬗变》,载《光明日报》,2007年4月13日。
引用 台灣獵戶人 2015-10-13 17:28
中国享有对藩属国琉球的宗主权领土权益。
琉球国王享有琉球列岛的治理权。

1879年,中国官府"照译"横滨西字报论琉球事
http://bbs.liuqiu-china.com/foru ... hread&tid=18632

清季 申报 台湾纪事 辑录  一十七

光绪五年八月二十日(公历十月初五日——礼拜日)/1879年,
照译 横滨西字报 论 琉球 事

公历一千八百七十四年,日本兴兵至台代球民复仇;中国过问,几动干戈。

日兵至台时,统领"西乡从道"照会"闽浙总督"李内称:『日前台湾生番劫杀备后民四人,后又惨害琉球难民五十二人;特此兴兵复仇』云云。

闽浙总督覆文内称:『琉球,中山故国也;臣事中国巳数百年,极其恭顺。而中国待之,不分畛域。是以本大臣札饬台湾地方官严拿凶犯,秉公办理』云云。

闽浙总督二次照会,更属了然;内称:『球人是我属民,其被生番惨害一事,自应由本大臣饬令地方官查办,不必贵国费心。况贵国之备后四人未遭惨戮,不过被劫』云云。

吾读此文吾,已知"巴君"之谬,然尚未知成立之约何如;

及取阅之,乃知"太久保"与"总理衙门"所定者,曾无一「琉」字、一「球」字,第言「有国当保护己民」而已。

此一役也,中国自始至终皆不直日本所为,谓其"藉端滋扰"。
引用 三星天洋旗 2015-10-13 17:31

梁振英:中央授高度自治权 特首地位确实超然
http://bbs.liuqiu-china.com/foru ... hread&tid=49410

梁振英表示,中央通过任命行政长官而向行政长官授权,让香港获得权力和实行高度自治,因此行政长官的地位确实超然。通过任命及向行政长官赋权 让港获得权力。

香港中联办主任张晓明指出,特首是特区和特区政府的首长,「双首长」身份使其具有超然于行政、立法和司法机关之上的特殊法律地位,惟被反对派断章取义为「特首凌驾于三权」,更自制「特首等同皇帝」等谬论恐吓香港人。
香港特首梁振英昨日重申,张晓明主任提出「特首超然于三权」的理据,是说明香港是一个拥有高度自治的特别行政区,所有权力和高度自治既来自中央授权,也来自中央通过任命行政长官而向行政长官授权,让香港获得权力和高度自治,因此行政长官的地位确实超然。

梁振英指出,香港不是一个主权国家,而是一个特别行政区,「我们是一个有高度自治的特别行政区,香港所有的权力都是来自中央授权的,中央在香港政治体制当中,只是任命行政长官及任命行政长官提名的主要官员,因此行政长官的地位确实是超然的。」
香港基本法清楚写明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首长是行政长官,「而行政机关就是政府,这定义与很多其他国家(及地区)的政府定义不同。」同时,香港基本法写明特区行政长官不单是政府首长,也是整个特别行政区的首长,香港所拥有的权力和港人享有的高度自治既来自中央授权,也来自中央通过任命行政长官而向行政长官授权,让香港获得权力和高度自治。


备注:
过去在中国宗藩制度区域行政管理框架内,

虽有"藩属国"的国名称,及其"国王或总统"的爵位,但中国的"藩属国"不是“欧美的万国公法”,所认定完全独立国家。
它是中国特有行政区域制度的属国,况且其政治外交军事均受于中国中央政权的咨询管理授权核准与否节制。
而中国与宗藩关系的属国政治关系,"不是国与国的国际"关系;最多也是"中央对地方的君臣从属"关系。
如果硬是要与21世纪的中国中央行政区域体制框架而言:
中国的"蕃属国"则相当于,中国"特别行政区"内的地方民主自治管理组织;
而其国王则相当于,中国特别行政区域组织内的""行政长官"",凡是均须中国中央政府的册封袭爵的任命授权管理特区内事务.

中国明清两朝宗藩制度下的琉球中山属国的区域划分,中国对于“拥有琉球列岛的主权”可分为:
A.吐噶喇列岛 ,亦称“宝岛群岛”。
B.四个大群岛:奄美群岛、琉球本岛及其附近岛屿、宫古群岛、八重山群岛等。

琉球群岛的主权归属再议的议题,只能由中日两国协商,无需借由二次世界大战后同盟国“美英俄三国”以及台当局,甚至觊觎交由国际第三方组织或联合国等干涉中国内政,而介入调停协商。

中国疆界变迁图之前民国南京政府勿忘国耻
http://bbs.liuqiu-china.com/foru ... 6216&fromuid=18

中国过去虽有提倡破除封建社会中的思想(阶级、迷信、文化等等)运动,然而这是为了要革除千百年来压抑着中华民族群体的社会陋习及思想禁锢,本是立意良善。
但是关于国家主权领土安全等核心议题上,则不可便宜行事给予套用!
因为那就是“”假借破除封建社会之名,行卖国图利他国之实。“”不可不慎!

中国对于琉球的宗主权,从未签署任何放弃、或割让等协议书文件给予它国。虽然日本殖民政府于1879年后单方面废中国藩属琉球国,从而改设置日本冲绳县给予窃占殖民。
但中国历届的政权从未、也未曾正式签署放弃对琉球宗主权领土。
故此,美日两国必须将其窃占的琉球列岛,以和平协商谈判归还与中国,并且必须遵循港澳地区回归模式。
引用 台灣獵戶人 2015-10-13 19:24
中国中央政府在依法治国,依法办事框架内

中国政府对于琉球列岛、台湾岛享有其宗主权领土的权益不容质疑。
而琉球列岛、台湾岛同胞则享有其自治特区政府治理的管辖权益。
引用 关天培 2015-10-30 19:23
中国对藩属宗主权与欧美俄日殖民地宗主权有着本质上不同!
http://bbs.liuqiu-china.com/foru ... hread&tid=51362

(甲)主权。
(中国政府对藩属琉球国之琉球列岛的宗主权的领土权益)。



(乙)治理管辖权。
(中国政府授予琉球国王对琉球列岛的地方自治的治理管辖权益)/。
(日本于1879年单方面废除中国藩属琉球国,觊觎另改名设置为日本冲绳县给予殖民。然而,日本以军警武装力量占据琉球后,但确在未经琉球国的宗主国(中国)签署割让、放弃对琉球的宗主权权益,所以日本是非法的获得琉球列岛‘殖民治理权’)/。
(盟军美国于二战的冲绳战役后,将日本自1879年非法的’殖民治理权’驱逐出琉球列岛外,并依法设立‘美国军事占领区琉球政府’的‘军事治理管辖权’)/。
(然而,美国却利益熏心企图拉拢日本成为其反共反苏意识形态一员,美日两国狼狈为奸违反战后协议的在1951年旧金山对日合约后,1953年“”美日两国之奄美群岛议订书“”、1968年“”美日两国关于小笠原群岛的议订书“”、1971年“”美日两国关于大东群岛及琉球列岛的议订书“”,私自将美国军事占领区琉球的治理管辖权擅自交付给予战败国,促使了日本重新获得违法的再殖民治理管辖琉球列岛‘施政权‘ )。
引用 叮叮 2015-11-1 22:10
古巴导弹危机期间,美国曾打算对中国和苏联城市实施核打击,差点发动第三次世界大战。
引用 三星天洋旗 2015-11-19 08:15
按近代国际法原则性:
我们不能用后产生的国际法规法条概念,去限制、否定、甚至于剥夺“”早已合法产生当事国国家主权领土。“”

割让是指一国将其对国家领土的主权移转于另一国。

割让一般通过“”双边条约“”作出安排。
割让分强制性割让和非强制性割让两种,在此先就(强制割让)讨论。

“”强制性“”割让是指一国通过使用武力以签订和约的形式迫使他国将其领土移转给自己。这种割让通常是战争或战争胁迫的结果。通过武力缔结割让条约的做法目前已被摈弃。

(甲)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2条,违反《联合国宪章》所载的国际法原则,通过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而“缔结的条约”是无效的。

(乙)1969年《条约法公约》第51条规定,缔约一方同意受条约约束的表示”是通过对其代表实施强迫“而取得的,”其同意的表示应无任何法律效果“。

(丙)第52条又规定,违反《联合国宪章》中所包括的国际法原则以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而缔结的条约无效。

事故,1895年中国清政府甲午战败与日本明治政府签署的马关条约内
(1)放弃朝鲜半岛的宗主权权益。无效!
(2)割让台湾岛澎湖岛。无效!
(3)割让辽东半岛。无效!
引用 台灣獵戶人 2015-11-22 18:04
1895年台湾民主国实为中国清政府的属国
http://bbs.liuqiu-china.com/foru ... hread&tid=36785

台湾民主国基本上虽有国之名号,以及总统的爵位,但仔细探究台湾民主国在当时欧美奉行的“万国公法”(国际法则)规范下,台湾民主国不是完全独立自主的国家之实。

简言之,
(1)台湾民主国依照1895年的万国公法规范只能归为中国清政府宗藩制度内的属国(行政区域管理制度框架内的地方自治省、州等级)。

(2)年号定为「永清」,表示虽然是自主立国,但仍将「永远服膺於中国清政府之下」;

(3)旗帜设计「蓝地黄虎」旗,是因为中国清政府使用的是「龙旗」,一表示遵从中国清政府,且不敢冒犯龙威、二强调台湾民主国与中国清政府之间「尊龙虎卑」的特殊君臣政治从属关係。

(4)首任总统唐景崧在其总统就职典礼上,让台湾绅民对他行以「两跪六叩」的中国清政府朝仪,以有别於对中国清政府皇帝的「三跪九叩」礼;这也是代表台湾民主国的成立绝不僭越中国清政府皇权的政治从属关係。
引用 关天培 2017-3-2 08:25
1941年,中国 前国民政府对日、德、意宣战佈告全文

1941年12月9日,林森,代表中国国民政府以国家元首名义,向德、意、日三国宣战。此后致力于废除美、英等不平等条约。

中华民国政府对日宣战布告:
日本军阀夙以征服亚洲,并独霸太平洋为其国策。数年以来,中国不顾一切牺牲,继续抗战,其目的不仅在保卫中国之独立生存,实欲打破日本之侵略野心,维护国际公法、正义及人类福利与世界和平,此中国政府屡经声明者也。 中国为酷爱和平之民族,过去四年余之神圣抗战,原期侵略者之日本于遭受实际之惩创后,终能反省。在此时期,各友邦亦极端忍耐,冀其悔祸,俾全太平洋之和平,得以维持。不料强暴成性之日本,执迷不悟,且更悍然向我英、美诸友邦开衅,扩大其战争侵略行动,甘为破坏全人类和平与正义之戎首,逞其侵略无厌之野心。举凡尊重信义之国家,咸属忍无可忍。兹特正式对日宣战,昭告中外,所有一切条约、协定、合同,有涉及中、日间之关系者,一律废止,特此布告。
中华民国三十年(1941年)十二月九日  主席 林 森

http://www.liuqiu-china.com/portal.php?mod=view&aid=1929
引用 gujiaguareno 2020-9-8 12:52
《马关条约》当年割让台湾之际,出席签约的头等全权大臣李鸿章,曾试图以无条件让出台湾的治权来挽回主权未果。所谓万国公法也是殖民强盗们定的抢夺之法。在朝鲜半岛东部的黄海战败,却要割让千里之外的台湾也合乎万国公法,十足的强盗法!法不过是强盗们手中的玩意,合意则玩,不合意如弃敝履。《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明确规定琉球不是日本的。奈何!今天仍被美日殖民强盗霸占着?中国的一些媒体还跟着美日殖民强盗,把中国的琉球称为日本的冲绳!
引用 gujiaguareno 2021-1-2 08:05
甲午海战战败在黄海北部,日寇却要清廷割让千里之外的台湾。可见日寇早已觊觎台湾,今天台湾的日寇遗老遗少民进党还在为日寇觊觎台湾蠢蠢欲动。曾几何时,日本脱亚入欧结伙当强盗,抢走了中国多少财宝,侵占多少领土,杀了多少同胞!恶贯满盈的日寇二战战败至今只认败于美国,不承认有罪,还要跟着美国打遍全球。美国那中国的琉球喂日寇之狼,想让它当猎狗继续撕咬中国,为美国谋利益。中国的一些媒体不能再把中国的琉球称为日本的冲绳了。对咱自己的骨肉怎能和美日一个腔调?收回琉球解放台湾,把中国领土上的殖民强盗垃圾清除干净,才能成中华复兴大业!
引用 gujiaguareno 2021-1-20 08:26
李鸿章十分熟悉国际法。在条约中只是将台湾、澎湖列岛的治权让出而力挽主权,或者为日后收回台湾、澎湖列岛的领土主权埋下伏笔和留有餘地。但在疯狂的日寇面前无招架之力,乖乖投降。面对中国的贪官日寇不可一世。几十万国民党东北军被十分之一兵力的日寇赶到西北剿共去了。不是日寇强大,是中国贪官强大!
引用 gujiaguareno 2021-4-2 13:08
日本因急欲佔据朝鲜,与朝鲜的宗主国中国爆发武装冲突,1894年史称「甲午战争」,中国战败。1895年4月17日,中日双方在日本马关签订议和条约(即《马关条约》)。千里之外的台湾不幸被日寇盯上,逼迫腐败的满清割让。清廷GDP世界第一,北洋水师曾是日寇羡慕的海军,被日寇逼成这样是因为政府与人民为敌。清廷宁可屈辱忍让外敌,对内绝不心慈手软,太平天国,念军,小刀会,义和团,,,,都惨死屠刀下!这样的政府终于在1911年退出历史,中国走上否极泰来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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