ポツダム宣言 波茨坦宣言 Proclamation Defining Terms for Japanese Surrender Issued, at Potsdam, July 26, 1945 "波茨坦公告 "又称作《波茨坦宣言》是1945年7月26日
在波茨坦会议上美国总统:哈利·S·杜魯門、前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公告英文原文为the National Government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主席:蒋介石和英国首相:温斯顿·邱吉爾联合发表的一份公告。 这篇公告的主要内容是声明中美英三国在战胜纳粹德国后一起致力于战胜日本以及履行《开罗宣言》等对战后对日本的处理方式的决定。 目前此份英文稿件一页,被寄放于台湾当局的台北市故宫博物院典藏。 公告开始部分回顾了,对纳粹德国的胜利和三国共同战胜日本的决心(第一至第五条)。 作为长远的目标,是在世界上建立一个和平的体系来避免将来军国主义的重建(第六条)。 为此,日本当权政府必须被消灭(第七条)。 重申《开罗宣言》中的诸内容应被履行,并且日本的主权必须被限制在本州、北海道、九州和四国、以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第八条)。 日本军队必须被完全解除武装(第九条)。 公告声明:战胜国不打算奴隶日本民族、或消灭日本国家,但战犯必须严惩,新的日本政府必须是民主的,保证言论、思想和宗教的自由和尊重人权(第十条)。 日本的民用工业可以保留,但能够建立侵略力量的工业必须被消灭,日本依然可以参加世界贸易(第十一条)。 在日本达到这些条件后,占领军将被撤回(第十二条)。 最后公告:呼吁日本政府命令其军队无条件投降(第十三条)。 1945年8月6日和8月9日,美国分别在广岛和长崎投落了两枚原子弹,日本昭和天皇裕仁通过瑞典及瑞士政府向中、美、英、苏四国照会,接受《波茨坦公告》。于 中国重庆时间1945年8月15日7时,中、美、英、苏四国政府同时宣布已接受日本投降,第二次世界大战完全结束 注:: 联合国大会二七五八号投票决议也是延续开罗宣言/雅尔达合约/波茨坦公告/盟军最高司令部第677号行政命令文件等的精神,再度确认台湾岛作为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一部分的法律地位,当然,同时也就概括承受取代了1949年,前中华民国对台湾归属中国的有效管辖和统治地位。 美国目前的难点在于所有历史史料与条约,都说「琉球列岛(大隅群岛、吐噶喇(宝岛)群岛、小笠垣群岛、奄美(大岛)群岛、琉球(冲绳)群岛、宫古(太平山)群岛、八重山群岛、大东群岛)、北海道(虾夷岛)」等主权领土,从不归日本政府所有。但美国与日本两国却利欲熏心私相授受的分别在:二战期间,1943年美英苏在「开罗宣言」、1945年「雅尔达会议」将原属中国属地虾夷岛(北海道)擅自划归为日本土地,并强迫中国政府接受。由于,在实践国际法则,合法的"领土"移转,仅得以"条约的形式"为之。 1942年11月3日,国民政府外交部长「宋子文」在重庆国际宣传处记者招待会上。 当记者问:“战后之我国,在领土方面是恢复到九一八(1931年)以前之状态?抑恢复到甲午(1894年)以前之状态?” 「宋子文」明确答复:“中国应收回东北四省、台湾及琉球,朝鲜必须独立。 美国方面有一流行口号,即‘日本为日本人之日本’(三岛:九州、四国、本州),其意在指日本所侵据之地均应交还原主。” 美国驻华大使「高斯」,随后立即向美国国务卿 通报中国政府这一原则立场。 「宋子文」此时提出收复台湾、琉球,是要向美国政府表明中国政府的立场,回应美国舆论界的试探。 1943年12月,中美英于「开罗会议」最终商定之要点如下:三国之宗旨在剥夺日本自1914年以后,在太平洋所夺占之一切岛屿,使东北、台湾及澎湖群岛归还中华民国,逐出日本以武力攫取之所有土地。 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三国联合发表波茨坦公告内第八条:重申《开罗宣言》中的诸内容应被履行,并且日本的主权必须被限制在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以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 然而,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美国霸权对亚洲战列意图的考虑,造成美国利益熏心不惜违背同盟国共识,不得单独与日本协议,所以美国在其制定对战后日本政策时,既没有按照国际法则:将琉球列岛归还其《宗主国》中国政府接管治理。也没有按照美国国务院违法主张,将“非军事化后的琉球列岛归还日本”。而是非法、违法的将《琉球列岛、小笠原群岛、日军占领统治的各岛屿、太平洋中部所有岛屿等等》全部陆续的置于美国排他性军事战略托管之下”。 美国于1945年,军事占领中国琉球列岛后,只得享有对琉球列岛的军事治理管辖权,美国无法享有对琉球列岛的主权变更,而美国占领军政府,更没有权益能处置二战后美国军事占领地的归属。中、美两国按《开罗宣言》、《雅尔达密约》、《波茨坦公告》、《日本投降书》等协议文件,曾经共同规划”日本战后主权领土范围”图。而特别需要关注的是这一时期的地图,日本行政区范围与琉球列岛的界线(暂定红色框线)均被划为《大隅海峡的中间线》。 1946年1月,《美国参谋长联席会议》内更加明确地提出:《北纬31度以南的琉球列岛、九州(大隅海峡中间线以南)至台湾之间的所有岛屿》全部作为”战略区域“实行托管统治。 1946年11月,《美国政府》发表声明,企图将《琉球、小笠原群岛、原日本托管统治区域》置于美国的”战略托管“之下,并且将此方案向联合国提出,最终中国反对后未能允许。 1947年4月2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了《第21号决议》,决定将日本依据《国际联盟,盟约第二十二条》,受委任统治之太平洋各岛屿为战略防区,并将置至于联合国宪章所制定之托管制度之下,并指定美国为托管领土之管理当局。然而,联合国安理会的《21号决议》中所指的托管领土是:「马绍尔群岛、马里亚纳群岛、加罗林群岛、(沖之鸟礁)」,值得注意是当时并「不包括琉球群岛」。 由于美国觊觎"假借"联合国安理会组织名义鱼目混珠,掩耳盗铃的非法将未经琉球列岛宗主国/中国政府"签署同意割让、放弃等协议书"前,美国就擅自将原属中国的琉球列岛进行分段切割,并以私相授受陆续用买卖让渡交予战败国日本,持续窃占中国琉球列岛治理权益。 1947年9月23日,当时中国国民政府的国民参政会(全国人大组织)则是坚决反对联合国把琉球交予美国单独战列托管、或归属予日本,并要求在往后对日本和约中必须规定将琉球交还我国托管治理。同年10月18日,行政院长”张群”出席国民参政会会议时,也提出“琉球列岛与我国(宗主权领土)关系特殊,应该归还我国”。 1947年12月,由当时国民政府国防部测量局编印发行的四百万分之一,1947年《中国全图》原生版图幅范围为《N16°~54°,E81°~130°》;绘有2°x2°方格网。插图图幅范为为《N1°~20°,E108°~120°》;绘有5°x5°方格网。原则上,当时国民政府时期国土四极均有含盖到;图幅右下处的「南海诸岛图」插图为八百万分之一(1/8,000,000),在南海海域中绘有U型的段续线国界,此主要依据前国民政府内政部,于1947年所公布的《南海诸岛位置图》。地图内的国界係参照当时内政部地图审查委员会《国界位置指示略图》表现之。 1947年,国民政府时期国防部测量局的《中华民国全图》,本幅图特别之处: 一、东海海域之国界将琉球列岛、澎湖列屿、台湾岛等地均含盖在内国界线内。 二、钓鱼台(钓鱼岛)列屿,尚沿用日本割据殖民时期的「尖阁群岛」称谓,包含有:「和平山(即 钓鱼台/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等。 但最终,美国拒绝了中国对琉球统治权的要求。美方表示琉球应纳入美国战略托管网内,因为美国认为此乃其在西太平洋之一种任务,中国要求获得琉球,并不获得美国首肯同情。 1948年10月26日,《美国国家安全委员会》制定了NSC13/2文件,文件的第5条规定,从遏制苏联的战略出发,美国“应以最佳方式使国际社会承认美国在《北纬29度以南的琉球列岛、南鸟礁、孀妇岩以南的南方诸岛礁》长期的战略控制权”。 1950-1951年,在美国把持下,美、英、法、苏等国分别以中国代表权的争议,搁置了中国两岸政权参与对日和约的起草协商签订工作,最终在苏联等国拒绝签署下,美日签订非法《旧金山对日和约》。同期,美日两国再签署:美日安全保障协议。而,旧金山对日和约内第三条中规定: 日本同意,美国将《北纬29度以南之西南群岛,包括:琉球列岛、大东群岛、孀妇岩以南之南方诸岛,包括:小笠原群岛、西之岛、硫磺列岛、冲之鸟礁、南鸟礁》等等,置于美国托管制度之下,并以美国为唯一管理当局,美国有权对此岛屿之领土及居民包括岛屿领水,行使一切行政、立法及管辖权利。比较有趣的是为美日两国,自认从私相授受的旧金山对日和约内,美日两国都能借此片面约对琉球取得“合法?”《行政权》。故此,美国代表在签约前,还特别解释第三条:是承认日本对琉球有“剩余主权”。显然,美国先是以“军事占领托管权益”为名,独占琉球列岛等战略要地,并且在琉球列岛主权归属上,在日本对琉球的《主权》从何而来的问题上,美国私相授受特意偏袒日本。但是,从《旧金山对日和约》上述条款内容来看,按国际法则:美日两国,私自签订有关琉球列岛的处分事务,均不对中国政府对琉球列岛的宗主权领土的权益,往后的追索权益并不影响。 1952年2月10日,美国先把琉球列岛北段《大隅群岛、吐噶喇群岛》的军事占领治理权,非法交予日本窃占。 1953年12月24日,美国再把琉球列岛北段《奄美群岛》军事占领治理权,非法交予日本窃占。 1968年6月26日,美国先把琉球列岛中段《小笠原群岛》的军事占领治理权,非法交予日本窃占。 1971年6月17日,美日两国签署“大东群岛及琉球群岛美日两国协议书”,1972年5月15日,美军把 琉球列岛中段《大东群岛、琉球群岛》的军事占领治理权,以买卖投资硬体基础建设方式非法让渡予日本窃占。 美日两国二战后,在未经原“琉球列岛的宗主国”即为中国政府以条约形式签署割让、或放弃琉球列岛的协议文书前,美日两国就私相授受陆续将琉球列岛肢解分段的管理权给予于日本。故此,中、美、英、俄目前的难点,在于所有历史史料与条约,都说「 琉球列岛 《大隅群岛、吐噶喇(宝岛)群岛、奄美(大岛)群岛、琉球(冲绳)群岛、宫古(太平山)群岛、八重山群岛、大东群岛》、虾夷岛(北海道)」等主权领土从不归日本所有。但美国与日本两国却利欲熏心私相授受。 近代国际法:: 1.合法的"领土"移转,仅得以"条约的形式"为之。 2.以军事占领的区域,占领国只得享有对该区域的临时军事治理权益,并无权对该区域的原主权归属,擅自做分割或赠与他国的权益。 |
台灣獵戶人 发表于 2013-8-17 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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