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5年9月2日,二次世界大战的侵列者日本外相「重光葵「」在东京湾海域上的美国密苏里号军舰上正式向盟军各区签署投降书。(下图注) 《1945年日本停战诏书》 “朕业于受诺昭和二十年七月二十六日美国中国英国三国政府之首脑于波茨坦发表,而后且由苏联参加之宣言所揭载之各款项,对于帝国政府及大本营于由联合国最高司令官指示之降伏文件,代朕签字。且根据联合国最高司令官之指示公布对陆海军之一般命令,朕命令朕之臣民速停敌对行为,放弃武器,着实履行降伏文件之一切款项,及由大本营公布之一般命令。御名御玺。 昭和二十年九月二日,内阁总理大臣各国务大臣(印)。” [文件名称]:《日本投降书》 [地点]:东京湾 [日期]:1945年9月2日 [出处]:战后中日关系文献集,15-16页.
余等兹对合众国、中华民国及大不列颠帝国,各国政府首脑于1945年7月26日于波茨坦宣布,尔后由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之参加宣言条款,并根据日本国政府、天皇及日本帝国大本营之命令代表受诺之;右述四国以后称之为联合国。 余等此布告,无论日本帝国、大本营及任何地方所有之日本国军队与日本国所支配下之一切军队,悉对联合国无条件投降。 余等兹命令任何地方之一切日本国军队及日本国臣民,即刻停止敌对行为,保存所有船舶及军用财产,且防止损毁,并服从联合国最高司令官及其指示,对日本国政府之各机关所课之一切要求应予以应诺。 余等此命令日本帝国大本营,对于任何地方之一切日本国军队,及由日本国支配下之一切军队指挥官,速即发布其本身或其支配下之一切军队无条件投降之命令。 余等兹对所有官厅、陆军及海军之职员,命令其遵守且施行联合国最高司令官为实施此投降之文件,认为适当而由其自己发出或根据其委任发出之一切布告及指示,且命令右开职员除由联合国最高司令官,或根据其事务委任与解除其任务以外均须留于各自原有地位,且仍继续行使各个之非战斗任务。 余等兹为天皇、日本国政府及其继续者,承约切实履行波茨坦宣言之条款,发布为实施该宣言之联合国最高司令官及其他特派联合国代表要求之一切命令,且实施一切措置。 余等兹对日本国政府及日本帝国大本营命令,即速解放现由日本国支配下,所有联合国俘虏及被拘留者,且执行对彼等之保护,津贴给养及对指定地点迅速运输等措置。 天皇及日本国政府统治国家之权,限置于为实施投降条款采用认为适当措置之联合国最高司令官之限制下。
1945年9月2日午前9时4分于东京湾密苏里号舰上签字之,并根据大日本帝国天皇陛下及日本国政府之命令且以其名义。 根据日本帝国大本营之命令且以其名义 重光葵 梅津美治郎 1945年9月2日午前9时4分于东京湾为合众国、中华民国、联合王国及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及与日本国存在战争状态之其他联合国之利益受诺之。 联合国最高司令官 道格拉斯·麦克阿瑟元帅 合众国代表 尼米兹元帅 中华民国代表 徐永昌上将 联合王国代表 福拉塞上将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代表 狄里夫扬柯中将 澳大利亚联邦代表 布莱梅 加拿大代表 哥斯格洛夫 法兰西代表 莱克勒 荷兰代表 赫夫里区 新西兰代表 依西特 备注: 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对亚洲战列考虑,造成其利益熏心违背同盟国共识不得单独与日本协议,所以美国在其制定对战后日本政策时, 既没有按照国际法则将琉球列岛归还其《宗主国》中国政府接管治理, 也没有按照《美国国务院》的违法主张将“非军事化后的琉球列岛归还日本”, 而是将《琉球列岛、小笠原群岛、日军占领统治的各岛屿、太平洋中部所有岛屿等等》全部置于美国排他性的战略托管之下”。 1946年1月,《美国参谋长联席会议》内更加明确地提出,《北纬31度以南的琉球列岛、九州(大隅海峡中间线以南)至台湾之间的所有岛屿》,全部作为“”战略区域“”实行托管统治。 1945年二次世界大战前后,中美苏盟国按《开罗宣言》、《雅尔达密约》、《波茨坦公告》、《日本投降书》等协议文件共同规划“”日本战后主权领土范围“”图,特别需要关注的是此图日本与琉球列岛界线(红色框线)为《大隅海峡的中间线》。 1946年11月,《美国政府》发表声明,将《琉球、小笠原群岛、原日本托管统治区域》置于美国的”战略托管“之下,并且将此方案向联合国提出。 在实践国际法原则上合法的"领土"移转,仅得以"条约的形式"为之。 美国于1945年,军事占领中国琉球列岛后,只得享有施政权/治理权;美国无法享有对琉球列岛的主权变更;而美国占领军政府,更没有权益能处置占领地归属。 1947年4月2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了《第21号决议》,决定将日本依据《国际联盟,盟约第二十二条》,受委任统治之太平洋各岛屿为战略防区,并将置至于联合国宪章所制定之托管制度之下,并指定美国为托管领土之管理当局。 然而,联合国安理会的《21号决议》中所指的托管领土却是:「马绍尔群岛、马里亚纳群岛、加罗林群岛」,但值得注意是当时并「不包括琉球列岛」。 由于美国觊觎"假借"联合国组织名义,私自未经琉球的宗主国/中国政府"签署同意协议书",擅自将属于中国的琉球列岛,以私相授受交予战败国日本持续窃占中国琉球列岛治理权益。 1947年9月23日,当时中国国民政府的国民参政会(全国人大组织)则是坚决反对联合国把琉球交予美国单独战列托管、或归属予日本,并要求在往后对日本和约中必须规定将琉球交还我国托管治理。 同年10月18日,行政院长”张群”出席国民参政会会议时,也提出“琉球列岛与我国(宗主权领土)关系特殊,应该归还我国”。 但美国拒绝了中国对琉球统治权的要求。美方表示,琉球应纳入美国战略托管网内,因为美国认为此乃其在西太平洋之一种任务,中国要求获得琉球,并不获得美国首肯同情。 美国独佔琉球列岛1945年之始末 http://www.liuqiu-china.com/portal.php?mod=view&aid=1688 联合国大会二七五八号投票决议也是延续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的精神,再度确认台湾作为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一部分的法律地位,当然,同时也就概括承受取代了中华民国对台湾归属中国的有效管辖和统治地位 |
任何出卖中国国家民族利益的政权,都不会得到人民的支持;和谐论换不来和平,维稳论换不来民心,发展猫论也换不来强盛,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更不会赢得国际外交空间的尊重.1945年9月2日,二次世界大战的侵列者日本外相「重光葵」在东京湾海域上的美国密苏里号军舰上正式向盟军各区签署投降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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