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準舆图1947年《中国全图》之原生版 文:许哲明,中国台湾当局地图学会理事。 二次编辑:关天培 上、下图(二),民国36(1947)年12月,由当时国民政府的「国防部测量局」编印发行,四百万分之一( 1/4,000,000),《中华民国全图》测量局版(1947年)。 1987年,台湾当局主管内政事务部门出版三种「中国标準舆图」,其中之一的《中国全图》比例尺为1/4,000,000,是左右两张全开纸,双拚。 地图尺寸大小101x144cm(高x宽),如图一;此图係大家所熟知台湾当局地图主管机关内政事务部门所发行的政区地图,且号称「国家标準舆图」,可知其分量地位。此图当年主要是台湾当局委託主要制图机构「联勤测量署第401厂」(现称「军备局生产制造中心第401厂」)负责编印,四百万分之一《中国全图》最早原生版本,则是参照民国36(1947)年12月,由当时国民政府国防部测量局编印发行,如图二。 四百万分之一,1947年《中国全图》原生版, 图幅范围为《N16°~54°,E81°~130°》;绘有2°x2°方格网。 插图图幅范围为《N1°~20°,E108°~120°》;绘有5°x5°方格网。 原则上,当时国民政府时期国土四极均有含盖到;图幅右下处的「南海诸岛图」插图为八百万分之一(1/8,000,000),在南海海域中绘有U型的段续线国界,此主要依据前国民政府内政部,于民国36年(1947)所公布的《南海诸岛位置图》。地图内的国界係参照当时内政部地图审查委员会《国界位置指示略图》表现之。 1947年国民政府时期国防部测量局的《中华民国全图》,本幅图特别之处至少有三项: 一、东海海域之国界将琉球列岛、澎湖列屿、台湾岛等地均含盖在内国界线内(如:上图二之右张)。 二、钓鱼台(钓鱼岛)列屿,尚沿用日本割据殖民时期的「尖阁群岛」称谓,包含有:「和平山(即 钓鱼台/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等。 三、本幅图之左张在蒙古地方,则有加註红字「(民国)三十五(1946)年一月,我政府通知库伦政府,准其独立,详确疆界尚待勘定」。(如下图三);那时期(民国35年1月5日~42年2月24日)政府是被迫承认外蒙古独立。 下图三, 1947年12月,由当时国民政府国防部测量局编印发行,地图内特将「蒙古国(库伦政府)独立」之补註 1947年,原生版的四百万分之一《中国全图》。 1953年10月再版,此图左张的蒙古地方「原有加註的红字说明」则已被剃除。后续改版,係依美军图式办理,图组号L200,第一版于1957年10月,由台湾当局主管军事防务的「联勤测量制图厂」编印发行,而这图在台湾东北方之东海仅註「钓鱼岛、赤尾屿」。 1987年,台湾当局主管内政事务部门办理「国家标準舆图」时,即採用L200第八版(1984年9月),改版更新编印出版(图一左张上图框中间处),以提供各界参考运用。 1992年6月,台湾当局主管内政事务部门更新发行第二版,之后则未再更新再版。目前台湾岛内市面上所发售的中国地图,均已将外蒙古排除在中国之外,作为独立国家标示,学生教科书亦然;这秋海棠(包含外蒙古在内)的「中国全图」, 剩下台湾当局的「军备局生产制造中心第401厂」则还再更新印制,已到第十三版(2013年),纯供公务参考运用。 标註: *1,同批地图有些并无此红色标註,显然此是另外加盖印上去的。 *2,中国前国民政府于民国35年1月5日,公告承认蒙古人民共和国(原外蒙古,1924~1992年)独立。1953年2月24日,由于国共内战时期,因苏联支持中国共产党,间接导致国民政府垮台被消灭,蒋介石当局愤而在联合国控诉苏联背信忘义,从而废止《中苏友好同盟条约》,并且拒绝承认外蒙古独立的事实。然而基于时局现况,台湾当局在2002年9月1日,在蒙古国(1992年2月12日,更改之国名)首都 乌兰巴托( 库伦)设立代表处,在台湾当局主管对外事务部门网站(国家与地区)的各国介绍中则已加入蒙古国。 图上、下一 ,1/4,000,000《中国全图》台湾当局主管内政事务部门版(1987年) 备注: 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对亚洲战列考虑,造成其利益熏心违背同盟国共识不得单独与日本协议,所以美国在其制定对战后日本政策时, 既没有按照国际法则将琉球列岛归还其《宗主国》中国政府接管治理, 也没有按照《美国国务院》的违法主张将“非军事化后的琉球列岛归还日本”, 而是将《琉球列岛、小笠原群岛、日军占领统治的各岛屿、太平洋中部所有岛屿等等》全部置于美国排他性的战略托管之下”。 1946年1月,《美国参谋长联席会议》内更加明确地提出,《北纬31度以南的琉球列岛、九州(大隅海峡中间线以南)至台湾之间的所有岛屿》,全部作为“”战略区域“”实行托管统治。 1945年二次世界大战前后,中美苏盟国按《开罗宣言》、《雅尔达密约》、《波茨坦公告》、《日本投降书》等协议文件共同规划“”日本战后主权领土范围“”图,特别需要关注的是此图日本与琉球列岛界线(红色框线)为《大隅海峡的中间线》。 1946年11月,《美国政府》发表声明,将《琉球列岛、小笠原群岛、原日本托管统治区域》置于美国的”战略托管“之下,并且将此方案向联合国提出。 在实践国际法原则上合法的"领土"移转,仅得以"条约的形式"为之。 美国于1945年,军事占领中国琉球列岛后,只得享有施政权/治理权;美国无法享有对琉球列岛的主权变更;而美国占领军政府,更没有权益能处置占领地归属。 1947年4月2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了《第21号决议》,决定将日本依据《国际联盟,盟约第二十二条》,受委任统治之太平洋各岛屿为战略防区,并将置至于联合国宪章所制定之托管制度之下,并指定美国为托管领土之管理当局。然而,联合国安理会的《21号决议》中所指的托管领土却是:「马绍尔群岛、马里亚纳群岛、加罗林群岛」,但值得注意是当时并「不包括琉球列岛」。 由于美国觊觎"假借"联合国组织名义,私自未经琉球的宗主国/中国政府"签署同意协议书",擅自将属于中国的琉球列岛,以私相授受交予战败国日本持续窃占中国琉球列岛治理权益。 1947年9月23日,当时中国国民政府的国民参政会(全国人大组织)则是坚决反对联合国把琉球交予美国单独战列托管、或归属予日本,并要求在往后对日本和约中必须规定将琉球交还我国托管治理。 同年10月18日,行政院长”张群”出席国民参政会会议时,也提出“琉球列岛与我国(宗主权领土)关系特殊,应该归还我国”。 但美国拒绝了中国对琉球统治权的要求。美方表示,琉球应纳入美国战略托管网内,因为美国认为此乃其在西太平洋之一种任务,中国要求获得琉球,并不获得美国首肯同情。 《美国独佔琉球列岛1945年之始末》 http://www.liuqiu-china.com/portal.php?mod=view&aid=16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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