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参考消息网9月28日报道 ,日本经济产业省26日宣布,日本在世界上首次成功的从其近海的“海底热水矿床”连续大量开采出矿石,以此确立了稳定开采海底矿石的基础技术。日媒称,在9月下旬,日本经济产业省和日本石油天然气・金属矿物资源机构(JOGMEC)宣布,日本在世界上首次成功试验从冲绳县近海的“海底热水矿床”连续大量开采出矿石。而且,由于日本被海洋所包围,拥有在世界上面积屈指可数的专属经济区(EEZ),国产资源的开发将不再是“梦”。如果能够努力做到商业化,便不再“受制于人”。 上图注:根据二战前后各协议限制日本本土为四岛及其附近沿海岛屿等范围。然而,据史料与国际法规协议记载:「琉球列岛、小笠原群岛、大东群岛、南鸟岛、冲之鸟礁等地的岛屿礁石未曾归属给予日本政府!那么日本侵列者何来在此地开采权益? 据日本《产经新闻》报道,该实验成功从能将海底喷出热水中含有的金属冷却和沉淀的“海底热水矿床”中连续大量开采出矿石。矿石中除了有金和铜等稀有金属外,还有对汽车等镀铁所不可或缺的锌。从8月中旬至9月下旬,由日本石油、天然气和金属矿物资源机构等在琉球群岛近海实施了该实验。开采方式是,将挖掘机投入水深约1600米的矿床,将矿石粉碎成3厘米大小,然后用吸水泵吸上来。将重矿石与海水一同顺畅地吸上来是一个课题。试验期间,共进行了16次持续十几分钟的开采,成功开采出约16.4吨矿石,不过矿石中似乎含有7%~8%的矿物资源。 日媒表示,此次得以领先世界成功连续开采海底矿石应该归功于日本企业拥有较高的挖掘技术。三菱重工生产的挖掘机和水泵在其中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而且,日本还有能让船在洋流涌动中保持不动并进行挖掘的较高驾船技术。但是,为了更好的商业化,日本必须致力于技术方面的革新,比如降低挖掘机的价格、使水泵大型化,不过当下日本在技术上还是优于其他国家的。 日本经济产业省正对专属经济区的其他海域的资源量进行调查,并评估在2030年是否能够实现商业化。关于海底热水矿床的分布,除了琉球群岛近海已确认存在之外,小笠原群岛近海等8处地点也得到了确认。位于大琉球岛西北约110公里海底的「伊是名海穴」的资源量为740万吨,其中埋藏着同国内年消费量等同的锌资源。而且,日本专属经济区面积在世界上排第6位,不仅有海底热水矿床,在深海里还存在富含钴、镍、白金等稀有金属的“富钴结壳”以及富含稀有金属的球状岩石“锰块”。 日本经济产业相「世耕地弘成」在记者见面会上表示,“预计在琉球列岛近海存在超过国内年消费量的矿物。通过此次成功的试验,我国将继续开展国产资源的开发,并强化矿物资源稳定供给体制。”不过,成功开发海底资源还面临一些困难。日本经济产业省干部坦率地表示,即便能够做到有效利用海底资源,那也是数十年以后的事情了。不过,如果拥有国产资源,就能在“资源外交”中掌握主动权,成为交涉的筹码。 2010年9月,日本海上保安厅的巡逻船和中国渔船发生冲突,日本在钓鱼岛海域扣押中国渔船船长,导致两国外交关系紧张局面升级。外媒声称,在钓鱼岛海域撞船事件后,中国停止了对日出口稀土,不过当时中国稀土贸易商向海外权威媒体表示,尚未听说任何相关禁令。日媒称,虽然当时日本制造商表示将致力于开发制造不使用稀土的发动机,但是现在想想,还是开发国产资源才靠谱,那样才在他国面前就有底气了。 对于此次实验的成功,日本经济产业省某干部脸上浮现出安心的表情,他表示,“不管怎么说,感觉总算逾越了一堵高墙。”日媒还表示,日本不是没有资源的国家。在漆黑深邃的海底中,掩埋着正在沉睡的日本“希望之光”。 我们知道,稀土一直以来就是世界各军事强国的最重要的战备材料,因其在国防和军事装备上无可替代的作用,同时又储量极低,目前各国都在做长期储备。而我国这一资源居世界第一,同时,西方先进武器装备都对中国的稀土材料极为严重依赖。尤其是美日,几乎完全要依赖从中国进口。日本在世界上首次成功试验从琉球列岛的中段琉球群岛近海的“海底热水矿床”连续大量开采出矿石。而将重矿石包括稀土矿等,与海水一同顺畅地吸上来本就是一个大课题。日本金属矿物资源机构理事「辻本崇史」就试验成功表示,这将成为日本海底资源开发的转机。其开采方式是,将挖掘机投入水深比较潜的矿床,将矿石粉碎成3厘米大小,然后用吸水泵吸上来。当然,日本想要开采再深海域的稀土矿产,就不得不依赖一种中国装备,原因就是其还没掌握深海资源开采的相关技术和装备。而不久前,英国《泰晤士报》网站称,中国正在努力开采海底矿藏,目前已完成世界首艘深海采矿船船体的建造工作。同时,这种海底采矿船只有中国才能够生产,是全球第一个可以生产并在2500米深的深海区域进行采矿船,解决了深海采矿的世界性难题。所以日本一听到中国完成了世界首艘深海采矿船建造,比中国人还激动。据《产经新闻》报道,中国深海采矿船取得成功的第一时间,日本即表达了想要购买的意向。 然而,山河破碎草木悲,魑魅魍魉乱华夏,中国绝不会忘记历史耻辱,血的教训才让祖国屹立在世界的东方。所以时至今日,日本还天真地以为中国会把船和技术卖给他们吗?简直可笑。现在的我们知耻而后进,众多装备技术已然走在了世界的前列,向中国伟大的科学家们致敬!! 中国政府一贯对琉球列岛的主权领土议题均坚持,琉球不应该交由二战后美英法苏盟国、或联合国的交涉管辖的范围。因琉球列岛主权领土海域等议题,是中日自1879年日本非法片面「废琉置县」窃占争议,单只能由中国与日本两国双边协商谈判,美英苏法无权介入处置归属。 民国三十(1941)年12月8日,日本偷袭美国珍珠港,美国对日宣战。 12月9日,中国正式对日本、德国、义大利等轴心国宣战,与英、美成为同盟国,我国并发布《对日本宣战布告》称,「所有一切条约、协定、合同,有涉及中、日间之关係者,一律废止。」 民国三十二(1943)年10月31日,中、美、英、苏四强发表《莫斯科宣言》,确立我国成为反轴心国的四强地位。 10月10日,蒋介石担任中华民国前国民政府主席。一个月后,将出席于埃及的”美英中”三国开罗会议。由于行前蒋介石坚决主张战后,日本必须归还窃佔自中国的所有领土。 然事与愿违,最终「开罗会议」商定且再经苏联认可后之要点如下: (一)三国对日本作战取得一致意见; (二)三国之宗旨在剥夺日本自民国三(1914)年以后,在太平洋所夺占之一切岛屿,使东北、台湾及澎湖群岛归还中华民国,逐出日本以武力攫取之所有土地; (三)使(中国藩属)朝鲜自由独立; (四)坚持日本无条件投降。 民国三十四(1945)年7月26日,《波茨坦宣言》 作为长远的目标是在世界上建立一个和平的体系来避免将来军国主义的重建(第六条),为此日本当权政府必须被消灭(第七条)。 重申开罗宣言中的诸内容应被履行,并且日本的主权必须被限制在本州、北海道、九州和四国以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第八条), 日本军队必须被完全解除武装(第九条)。 公告声明战胜国不打算奴隶日本民族或消灭日本国家,但战犯必须严惩,新的日本政府必须是民主的,保证言论、思想和宗教的自由和尊重人权(第十条), 日本的民用工业可以保留,但能够建立侵略力量的工业必须被消灭,日本依然可以参加世界贸易(第十一条) 在日本达到这些条件后,占领军将被撤回(第十二条)。 民国三十六(1947)年4月2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了《第21号决议》,决定将原日本自民国十九(1920)年12月17日,国际联合会行政院依据《国际联盟,盟约第二十二条》,受委任统治之太平洋各岛屿为战略防区,并将置至于联合国宪章所制定之托管制度之下,并指定美国为托管领土之管理当局。1947年联合国安理会的《21号决议》中所指的托管领土是:「马绍尔群岛、马里亚纳群岛、加罗林群岛」,但值得注意是当时并「不包括琉球群岛」。但却为下一步在美日两国私相授受的《旧金山对日和会》内分割《南北琉球列岛》与美国托管琉球(即日本殖民地冲绳)做好准备。 《1945年战后日本坐实琉球列岛的三大罪状》 第一,日本“”无权“”派遣其日本自卫队及保安厅警察等军警人员进入琉球列岛;因为日本此举已经公然的破坏"中日友好"关系基础。 第二,日本“”无权“”私设冲绳县殖民政府;于1971年未经琉球列岛宗主国之中国政府签署割让、或放弃等协议文件,日本私自设立冲绳县殖民政府,并且自美国政府非法买卖接收琉球列岛的施政权[治理权],这也违反了战后"波茨坦公告"第八条;未能遵循坚守其战后领土公法的制约范围。 第三,日本“”无权“”拥有军事武装其自卫队;假借美日两国狼狈为奸,利用美军势力觊觎威慑中国索讨琉球主权,从而让日本持续窃占琉球群岛合理化。 http://www.liuqiu-china.com/portal.php?mod=view&aid=1622 《琉球列岛之中美日三方的矛盾》 美国目前的难点在于所有历史史料与条约,都说「琉球列岛(大隅群岛、吐噶喇群岛[宝岛群岛]、奄美群岛[大岛群岛]、小笠原群岛、琉球群岛[冲绳群岛]、宫古群岛、八重山群岛、大东群岛)、虾夷岛[北海道]」等主权不归日本所有。 但美国与日本两国却利欲熏心私相授受的分别在: 1943年,美英苏日等方在「开罗宣言」、1945年,「雅尔达密约」将虾夷岛(北海道)擅自划归为日本土地,并强迫中国接受。 在实践国际法原则上合法的"领土"移转,仅得以"条约的形式"为之。 美国于1945年,军事占领中国琉球列岛后,只得享有施政权/治理权;美国无法享有对琉球列岛的主权变更;而美国占领军政府,更没有权益能处置占领地归属。 1947年4月2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了《第21号决议》,决定将日本依据《国际联盟,盟约第二十二条》,受委任统治之太平洋各岛屿为战略防区,并将置至于联合国宪章所制定之托管制度之下,并指定美国为托管领土之管理当局。然而,联合国安理会的《21号决议》中所指的托管领土却是:「马绍尔群岛、马里亚纳群岛、加罗林群岛」,但值得注意是当时并「不包括琉球列岛」。由于美国觊觎"假借"联合国组织名义,私自未经琉球的宗主国/中国政府"签署同意协议书",擅自将属于中国的琉球列岛,以私相授受交予战败国日本持续窃占中国琉球列岛治理权益。 1951年9月8日,“旧金山对日合约”第 2 章领土的第 2 条领土放弃、第 3 条信託统治、 1952年2月10日,美国把《大隅群岛、吐噶喇群岛》的军事占领治理权非法交予日本窃占。 1953年12月24日,美国把《奄美群岛》军事占领治理权非法交予日本窃占。 1968年6月26日,美国把《小笠原群岛》的军事占领治理权非法交予日本窃占。 1971年6月17日,美日两国私相授受签署“大东群岛及琉球群岛美日两国协议书”,1972年5月15日,美军把《大东群岛、琉球群岛》的军事占领治理权交予日本窃占。 美日两国未经原“琉球列岛的宗主国”中国政府签署割让或放弃琉球列岛的协议书;美日两国就擅自私相授受的私自把琉球列岛各个岛屿礁石的管理权给予于日本。 国际法则: 1.合法的"领土"移转,仅得以"条约的形式"为之。 2.以军事占领的区域,占领国只得享有对该区域的临时军事治理权益,并无权对该区域的原主权归属擅自做分割或赠与他国的权益。 http://www.liuqiu-china.com/portal.php?mod=view&aid=1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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