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 我国清朝亡后,朝廷延续数千年「外藩」概念及「封贡」体系,则早已不合时宜,在清末民初时期「五族共和」的理念下,我国前朝各外藩属国,当然成了当时标榜着现代多民族的国家「中国」的不可分割一部分主权领土。 《美日两国战后私相授受擅自窃占琉球》 1951年9 月,在美国一手主导下,中国中央政府未能获邀参与情况下,美国就召集48 个同盟国与日本签订《对日旧金山合约》(但中国政府始终未承认该合约,并根据国际法,关于美日两国私相授受下媾合《对日和约》及内容凡该约任何涉及当事国(中国主权领土经济等)利益的处置决定都是无效的、非法的)。 美国违背盟国协议不得私下与战败者日本协议的规定签署非法《旧金山对日和约》在第二章(关于日本)领土的第 2 条领土放弃、第 3 条信託统治。 随即同一天签署《美日两国安保条约》。而后,美日两国私相授受将琉球列岛给予肢解成「北、中、南」三段陆续给予日本再次窃占,从《1952年2月10日美国先移交琉球列岛北部的大隅群岛、吐噶啦群岛。1953年12月25日,美国在将奄美群岛交与日本,从而换得日本承认及同意自二战后美国能再持续「合法」占领琉球列岛中部、南部》。 1952年2月10日,美国擅自把《大隅群岛、吐噶喇群岛》的军事占领治理权非法交予日本窃占。 1953年12月24日,美日两国签署“奄美群岛美日两国协议书”。12月25日,美国把《奄美群岛》军事占领治理权非法交予日本窃占。 1968年6月26日,美国把《小笠原群岛》的军事占领治理权非法交予日本窃占。 1971年6月17日,美日两国签署“大东群岛及琉球群岛美日两国协议书”,1972年5月15日,美军把《大东群岛、琉球群岛》的军事占领治理权交予日本窃占。 二战后,美日两国未经原“琉球列岛的宗主国”中国政府签署割让或放弃琉球列岛的协议书;美日两国就擅自私相授受的私自把琉球列岛各个岛屿礁石的军事占领治理权交给予于日本。事故,美国目前的难点在于所有历史史料与条约,都说「琉球列岛(大隅群岛、吐噶喇群岛[宝岛群岛]、奄美群岛[大岛群岛]、小笠原群岛、琉球群岛[冲绳群岛]、宫古群岛、八重山群岛、大东群岛)」等主权不归日本所有,但美日两国却利欲熏心私相授受对中国琉球列岛予以肢解窃占。 1969 年,美国从战略利益考虑,与日本单独签订了《关于琉球诸岛及大东诸岛的日美协定》,即日本殖民者对外宣称的《美日归还冲绳协定》,私相授受持续窃占了原属于中国的琉球列岛。此事立即遭到海峡两岸中国人的强烈反对。为缓和事态,美国政府国务院等相关部门还在1971 年10 月,发表声明:「美国认为,(二战后)把原从日本取得的对这些岛屿的行政权归还给日本,毫不损害有关(中国对琉球列岛)主权的主张。美国既不能给日本增加在它们将(琉球列岛)这些岛屿行政权移交给我们之前所拥有的法律权利,也不能因为归还给日本行政权而削弱其他要求者(中国)的权利。………」……对此等岛屿的任何争议的要求,美国政府不做支持任何一方的立场…。「张毅」:《琉球群岛法律地位的国际法分析———兼论东海划界问题的新思维》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 年9 月,当事者所应彼此解决的事项。 美国政府于1970年的这一声明进一步表明:「即使美国至今也没有承认日本拥有琉球列岛的领土主权,(二战后美国陆续)其归还给日本的琉球仅仅是《二战期间美军单独占领琉球列岛的军事施政权》,国际法规与社会并不承认日本拥有琉球列岛的领土主权。时至今日,日本占据琉球依然没有任何法理上的基础。 备注: 《琉球是二战遗留议题并不适于国际法的禁反言原则》 中华民族任何一个政治团体或个人都不可以假借国际道德,变相的将祖辈们遗留的固有主权领土赠送它国。 国际法则: 1.合法的"领土"移转,仅得以"条约的形式"为之。 2.以军事占领的区域,占领国只得享有对该区域的临时军事治理权益,并无权对该区域的原主权归属擅自做分割或赠与他国的权益。 何谓中国琉球列岛? (一),是中国国内内政问题,因为其宗主权自始自终在中国,且"不适用联合国宪章及组织法律"要求 (二),是中国与美国政府单方面协商,中国收复琉球列岛与美军移交军事基地的问题,且不因 1947年4月2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了《第21号决议》,决定将日本依据《国际联盟,盟约第二十二条》,受委任统治之太平洋各岛屿为战略防区,并将置至于联合国宪章所制定之托管制度之下,并指定美国为托管领土之管理当局。然而,联合国安理会的《21号决议》中所指的托管领土却是:「马绍尔群岛、马里亚纳群岛、加罗林群岛」,但值得注意是当时并「不包括琉球列岛」。 (1)1951年9月8日,“旧金山对日合约”::美军交还“奄美群岛”以北给予日本,而美日两国私自媾合,借此美军换得了能够持续非法窃占”奄美群岛以南的琉球列岛“。然而,该和约(第二章)第三条,仅规定日本对于美国向联合国所作任何将琉球群岛(琉球列岛)等岛屿置于托管制度下并以美国为其唯一管理当局之建议应予同意。该(条)约并规定在美国「提出此项建议采取确定性之行动以前,美国有权对此等岛屿之领土及其居民,包括此等岛屿之领水,行使一切行政、立法及管辖之权力。」该和约中并无任何条款,得解释为授权美国于任何时候将此等(琉球列岛)交与日本、或任何其他国家。」 (2)1952年2月10日,美国把《大隅群岛、吐噶喇群岛》的军事占领治理权非法交予日本窃占。 (3)1953年12月24日,美日两国签署“关于奄美群岛美日两国协议书”。12月25日,美国把《奄美群岛》军事占领治理权交予日本窃占。 (4)1968年6月26日,美国把《小笠原群岛》的军事占领治理权非法交予日本窃占。 (5)1971年6月17日,“大东群岛及琉球群岛之美日两国协议书”。 由于,美国擅自未经中国政府同意并签署《放弃或割让对琉球列岛主权的协议书》文件,美日两国私相授受的把二战后美军对琉球列岛「军事占领的治理权」转交日本;进而形成中国对琉球列岛管辖权益的丧失;事故这与日本当局非法获得治理权与琉球岛民情感的意志而无关。 (4)是中国二战后尚未收复,且未被盟国[美军]正式和平移交的中国主权领土,并"不存在联合国组织介入托管制度"问题。 期盼中国政府应坚定拒绝将自己的琉球列岛与钓鱼岛送交联合国组织进行仲裁,唯有单独分别与美国/日本政府进行协商谈判,促使美日两国以和平港澳回归祖国模式.顺利将琉球群岛交回于中国政府,才是正途少走弯路岔路邪路。 国际法上的禁反言原则: 禁反言原则,一项公认的国际法规则,起源于英美法中的禁反言规则,但发展出了自身的特点。 禁反言原则在国际法渊源上属于一般法律原则,包括单方声明和默认两种形式。 http://www.liuqiu-china.com/portal.php?mod=view&aid=16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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