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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9年日大臣三条实美签署《吞并琉球令》

2019-3-25 21:18| 发布者: 台灣獵戶人| 查看: 2162| 评论: 0|原作者: 琉球我的群弟

摘要: 日本觊觎以国内行政命令强行宣布《废琉置县》此做法完全违反当时的国际法。中国琉球地区人民的自治与治理(琉人治琉)权益,虽遭侵占但日本却始终未能从中国清政府取得对日本占有琉球的合法主权转移协议等文件,于是 ...
日本明治十二年四月四日(西元1879年/中国清朝德宗皇帝,光绪五年/歲次:己卯,三月十三日),日本太政大臣「三条实美」签署第十四号:《琉球》行政文件,然而此份实为日本国内行政命令的法条强行宣布《废琉置县》,此做法完全违反当时的国际法。

据史载,日本先是以军警武装力量侵占琉球,同时又派兵入侵台湾制造「牡丹社」事件屠杀生番后,并借中日两国「北京专条」协议,对外谎称琉球属日本虚构事实。然而,日本为了侵占中国藩属琉球,大费周章的声东击西、移花接木掩耳盗铃等非法手段,尤擅长以虚构历史事实,再搭配其国内行政命令法、蛮横无视公法,觊觎非法的片面宣布《废琉置县(废除中国藩属琉球,改置日本冲绳县)》,日本这种违反当时欧美俄奉行「万国公法」法则的诡计,最终被中国清廷官员等看穿后,以「琉球主权在我、搁置争议」、拒绝批准、签署任何割让、或放弃对琉球列岛的主权协议文件。然按近代国际法则是:中国琉球地区人民的自治与治理(琉人治琉)权益,虽被日本武装所侵占但日本却始终未能从中国清政府取得对日本占有琉球的合法主权转移协议等文件,于是导致今天,日本虽占有琉球,但并无琉球列岛的领土主权。





看日本如何歪曲事实与杜撰历史证据!
下图、文取自:日本-国立公文图书馆藏。

資料名等:
《琉球藩ヲ廃シ沖縄県ヲ被置ノ件》
解説:琉球王国は、江戸時代を通じて、日本(鹿児島藩)と中国に両属していましたが、明治4年(1871)の廃藩置県に伴い、鹿児島県の下に入りました。翌5年(1872)、政府は、琉球国王尚泰を琉球藩王に封じ華族とし、琉球藩としました。さらに、明治12年(1879)4月4日、琉球藩の廃止と沖縄県設置を全国に布告し、翌日鍋島直彬を沖縄県令に任命しました。また、旧藩王尚泰には東京に居住することを命じました。掲載資料は、琉球藩廃止・沖縄県設置に関する裁可書で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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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9年4月4日,日本太政大臣三条实美签署的非法的《吞并琉球令》





备注:
太政大臣:
日本律令官制名,是律令制度下最高官位,宰相级职务。定员一人,位阶相当于正一位或从一位。由日亲王一品、或诸王、诸臣中正从一位者充任,位居三公之首,辅佐日皇,总理国政。而日本最后一任太政大臣是「三条实美」,任职于明治四年(1871年)~十八年(1885年)。最终君主立宪制实施后被日本总理大臣(首相)取代




《1854年神奈川条约破日本谎言「琉球两属论」》
1853年7月8日(中国清-文宗-咸丰三年六月三日),美国海军舰队准将”培(佩)里”率舰驶入日本本州岛江户湾要求日本开国通商,日本史称「黑船来航」。
1854年3月,佩里将军在日本《神奈川条约》的签订过程中,同时要求日本同时开放琉球列岛的那霸港口。日本据实对美国佩里将军表示:《琉球是个遥远的地方,日本并无权决定其港口开放权益左右》。

于是美国再次返回琉球那霸后,随后前往中国厦门等地,并与拥有琉球列岛的直属管辖权益福州官府接洽“美琉通商”签订事宜。

1854年7月11日(中国清朝咸丰四年六月十七),中国藩属琉球国与合纵国(美国)签署协议内容以「中文、英文」并采用中国清朝纪元以示其宗主权国为中国政府,而非日本殖民政府纪元。
今天简称为:琉球:1854年琉米修好条約(ペリー将军)。
由此可知,1853、1854年间的日本方不是琉球的宗主国,且日本据实以告诉美国,日本没有琉球列岛的主权。事故,1879年后日本对外舆论宣称:琉球是为中日两属虚假谣言不攻自破。

明清制度,琉球国王位的继承,必须先请朝命,朝廷亲命正、副使奉敕往封,赐以驼钮银印,始得称王,未经正式册封以前称为世子。相同的,银印的形制亦有规范,越南、琉球、暹罗之国王印,皆为驼钮的金饰银印,字体为尚方大篆。
目前在大琉球岛那霸首里城展示的”银印”的年代,也能够透过中国及琉球的档案史料来还原比对验证。

清康熙朝册封使臣”徐葆光”记载,顺治十年(1653),国王尚质(使臣)来缴前(明)朝故”印”,请封重给。

琉球列岛主权领土从不属日本侵列者所有!按照近代国际公法:「琉球列岛的主权领土归属于中国,而该区域的治理权益则归琉人治琉」。

http://www.liuqiu-china.com/portal.php?mod=view&aid=1856




《1879年中国官府照译横滨西字报论琉球事》

清季「申报」台湾纪事,辑录  一十七。
光绪五年八月二十日(公历十月初五日——礼拜日)/1879年,
照译 横滨西字报 论 琉球 事
日前,有人自北京寄书来,证明琉球所以属日本之故;作者「巴洛佛尔」受日本"宍户"公使之托,自不得不如是云尔。
察 作者之意,不外言公历一千六百十年(1610年),日本征服琉球以及一千八百七十四年(1874年),中国认琉球为日本管辖两端已耳。
一千六百十年(1610),"萨摩"征球,人所共晓,即"华人(倭寇)",亦无异词;
而谓,一千八百七十四年,中国认琉球为日本管辖,则未免过当也。


至日本并球、击台等事,并未知照中国,而谓「琉球为其所为」;是与一千六百十年,萨摩谓「琉球为其所为」,无异也。
公历一千八百七十四年(1874),日本兴兵至台代球民复仇;中国过问,几动干戈。
日兵至台时,统领"西乡从道"照会"闽浙总督"李内称:『日前台湾生番劫杀备后民四人,后又惨害琉球难民五十二人;特此兴兵复仇』云云。

闽浙总督覆文内称:『琉球,中山故国也;臣事中国巳数百年,极其恭顺。而中国待之,不分畛域。是以本大臣札饬台湾地方官严拿凶犯,秉公办理』云云。


闽浙总督二次照会,更属了然;内称:『球人是我属民,其被生番惨害一事,自应由本大臣饬令地方官查办,不必贵国费心。况贵国之备后四人未遭惨戮,不过被劫』云云。

吾读此文吾,已知"巴君"之谬,然尚未知成立之约何如;
及取阅之,乃知"太久保"与"总理衙门"所定者,曾无一「琉」字、一「球」字,第言「有国当保护己民」而已。
此一役也,中国自始至终皆不直日本所为,谓其"藉端滋扰"。

注:
中国明清两朝五百年间藩属琉球视皇权朝廷为其主权国,且不与二心为倭寇诱惑所动摇而改变。
清朝时期,琉球国为 闽浙总督 所统、福州布政使司、福州知府 管辖。琉球国文书 须先申 府,府 申 道,道 送 司,司 再呈 督、抚。

http://www.liuqiu-china.com/portal.php?mod=view&aid=977



1874年中日两国北京专条与会议凭单》
日本单方面屠戮台湾原住民后《牡丹社事件》。中国清廷在美英两国驻华公使劝和下,1874年中国与日本侵列者签署《北京专条》协议内容如下,在此历史文件内,却没有一个字涉及「琉、球」二字,并且也未如日本杜撰历史所说的「中国承认了琉球属于日本」等文字。而条文内有关于日本对中国官府在《中日两国北京专条》所谓的「保民义举」是为:清同治十一年,台湾生番劫杀《日本小田县难民四人》。


「一八七四年十月三十一日,同治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明治七年十月三十一日,北京。大清钦命,总理各国事务和硕恭亲王(「奕诉(訢)」),军机大臣-大学士-管理工部事务「文(祥)」,军机大臣-协办大学士-吏部尚书「宝(鋆)」,吏部尚书「毛(昶熙)」,户部尚书「董(恂)」,军机大臣-兵部尚书「沈(桂芬)」,工部尚书「崇(纶)」,头品顶戴-兵部左侍郎「崇(厚)」,理藩院右侍郎成,三品顶戴-通政使司副使夏;
大日本全权办理大臣参议兼内务卿「大久保」;为会议条款互立办法文据事:照得各国人民有应保证不致受害之处,应由各国自行设法保全,如在何国有事,应由何国自行查办。兹以台湾生番曾将日本国属民等妄为加害,日本国本意为该番是问,遂遣兵往彼,向该生番等诘责。
今与中国议明《退兵并善后办法》,开列三条于后:
一、日本国此次所办,原为保民义举起见,中国不指以为不是。
二、前次所有遇害难民之家,中国定给抚恤银两,日本所有在该处修道、建房等件,中国愿留自用,先行议定筹补银两,别有议办之据。
三、所有此事两国一切来往公文,彼此撤回注销,永为罢论。至于该处生番,中国自宜设法妥为约束,以期永保航客不能再受兇害。
同治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明治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会议凭单》
大清钦命,总理各国事务和硕恭亲王(「奕诉(訢)」),军机大臣-大学士-管理工部事务「文(祥)」,军机大臣-协办大学士-吏部尚书「宝(鋆)」,吏部尚书「毛(昶熙)」,户部尚书「董(恂)」,军机大臣-兵部尚书「沈(桂芬)」,工部尚书「崇(纶)」,头品顶戴-兵部左侍郎「崇(厚)」,理藩院右侍郎成,三品顶戴-通政使司副使夏;
大日本全权办理大臣参议兼内务卿大久保;
为《会议凭单》事:台番一事,现在业经英国「威」大臣同两国议明,并本日互立办法文据。日本国从前被害难民之家,中国先準给抚恤银十万两。又日本退兵在台地方所有修道、建房等件,中国愿留自用,準给银四十万两,亦经议定,準于日本国明治七年十二月二十日,中国同治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日本国全行退兵,中国全数付给。均不得愆期。日本国兵未经全数退尽之时,中国银两也不全数付给。立此为据,彼此各执一纸存照。同治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明治七年十月三十一。上述历史协议文件内,没有一个字涉及说「琉、球」二字,并且也未如日本杜撰历史,说中国承认琉球属于日本等文字。条文内有关于日本对中国官府在《中日两国北京专条》所谓的「保民义举」是为:
清同治十一年,台湾生番劫杀《日本小田县难民四人》。



http://www.liuqiu-china.com/portal.php?mod=view&aid=2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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