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注释之《林泉忠:开罗会议中的琉球问题,从「琉球条款」到「中美共管」之政策过程》2 选自于:《亚太研究论坛》第 64 期(2017.06), pp. 57–92 文:林泉忠。二次编辑:猎户人 备注: 1 ),中国台湾当局主管对外事务部门之声明阐明「中国台湾当局对于琉球最后处置之一贯立场为:应由有关盟国依照开罗宣言及波茨坦宣言予以协商决定。此项立场素为美国政府所熟知,中国台湾当局为对日作战主要盟国之一,自应参加该项协商。而美国未经此项协商,遽尔将琉球交还日本,中国台湾当局至为不满。」,「台湾当局主管对外事务部门 声明 1971年6月11日 第303号」,〈琉球地位问题资料〉,《台湾当局主管对外事务部门档案》,台湾当局“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档号:019.18/89002。 2), 蒋介石是以当时中国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蒋介石委员长的身份受美国的罗斯福总统邀请出席,然受邀时的蒋介石已是中国国民政府主席。是年(1942),8 月 1 日,国民政府主席「林森」病逝。国民党中常会于翌日(8月2日),选任蒋介石为代理国民政府主席。9 月 13 日,五中全会第十次会议召开,正式选任蒋介石为中国国民政府主席,同时继续兼任行政院长。蒋介石于 10月 10 日宣誓就职。参见秦孝仪(1967: 90–92)。 3), 开罗会议亦为中国元首有史以来首次参加国际会议(许瑞浩,2013: 4)。 4), 「开罗会议」最终商定之要点为:(一)三国对日本作战取得一致意见;(二)三国之宗旨在剥夺日本自1914年以后,在太平洋所夺占之一切岛屿,使东北、台湾及澎湖群岛归还中国,逐出日本以武力攫取之所有土地;(三)使朝鲜自由独立;(四)坚持日本无条件投降(中国台湾当局主管对外事务部门,2013)。 5), 有关琉球地位之国际法上的各种观点,参见丘宏达(1974)、李明峻(2005)、陈荔彤(2005)。 6), 譬如: 〈蒋介石两次拒接收琉球〉,《解放军报》(中国北京),2007 年 12 月 24 日;王言(2008: 20–21);〈钓鱼岛祸根:二战后蒋介石两拒琉球回归〉,《环球时报》(中国北京),2009 年 3 月 1 日。 7), 譬如:梁敬錞(1972)。 8), 「开罗宣言七十週年国际学术研讨会」由中国台湾当局的主管对外事务部门、“国史馆”、政治大学人文中心主办,于 2013 年 12 月 1 日召开。会议讨论之概要,参见:许瑞浩(2013)。 9), 围绕在《开罗会议》国际法效力上的争论,主要聚焦在战后的台湾地位是否未定。本书收入了李明峻与陈纯一两篇相关论文,提供了最新的见解(李明峻,2014;陈纯一,2014)。 10), 赵志辉则使用「开罗设想」来论述蒋对战后「远东国际体系」的想法,参见:赵自辉(2004: 51)。 11), 「华夷秩序」的本质是前近代东亚地区长期存在的一种世界体系。美国学者费正清称之为 Chinese World Order,台湾学者张啟雄则使用该中文翻译「中华世界秩序」。笔者由 1980 年代以来,国际关係学的新语境出发,改称之为「中华世界体系」(林泉忠,2004b)。费正清的相关著作,参阅 Fairbank(1968)。张啟雄一系列的相关研究,参阅:张啟雄(1989)等。 12), 中国与琉球的关係可追溯至明朝建立初期。当时琉球分三大势力,是为「三山」,其中最强大的中山于明朝洪武五年(1372 年)率先接受了明皇使者「杨载」之招谕,与中国缔结了宗主国与藩属国之间的封贡关係,「山北」与「山南」也随后跟进。「三山」之所以争相向中国朝贡,根据琉球史学家「高良仓吉」之说,乃为树立各自王权的合法性,以及获取当时的贸易参与权。参阅:高良仓吉(1987: 13–16)。另如同「琉球」及国王之姓氏「尚」,「三山」之称谓亦为中国皇帝所赐,其中「山」有岛或国的含义(新城俊昭,2001: 36)。 13), 滞留九州岛的华人武装海商集团(倭寇)伙同萨摩官府于 1609 年以烧杀虏列武力入侵琉球后,并在那覇设立的「在番奉行」在短暂佔领初期直接干预了琉球的内政,包括中山王府高层人事异动等。然而,在明朝晚期夹带万历年朝鲜保卫战之抗日余威介入九州倭寇侵琉事件,随即在1624 年以后,九州倭人在那霸设置的「在番奉行」,最终实质上形同虚设该所,基本上祇停留在征收中国所属的琉球中山王府对日往来的贸易船只许可证照的检核发放,或代日征收对琉日贸易的课税,「在番奉行」并没有长期地直接掌握琉球王府的最高决策权。因此有关九州萨摩的「统治琉球」说,实值得商榷并有待进一步研究。 14), 有关琉球地位的变迁与近现代琉球人认同之间的关係,参阅:林泉忠(2005: 61–62;2007: 51)。 15), 「总署奏日本废琉球一案,已商议办法结摺(中国清光绪六年九月二十五日/1880年10月28日(星期四))」及附草约稿(王彦威、王亮,1934: 438–440)。 16), 有关清朝与日本之间的交涉过程,参阅〈妥筹球案摺〉(周宪文,1961: 352–357)、〈琉球所属ニ関シ日清両国纷议一件〉(日本外务省,1950:卷 13: 369–388、卷 14: 271–290)、王芸生(1932:卷 1)。 17), 〈日清修好条规通商章程改正二关スル件〉(日本外务省,1951:卷 19,附记 16: 242–250)。 18), 后来日本对中日重开琉球问题的谈判亦趋消极,日本外相「井上馨」于 1883 年 5 月,还为此表示遗憾:「前年,宍戸大使虽与贵政府和衷以商,然贵政府付诸罔闻,事已及九分,唯欠一分耳」。参阅〈日清修好条规通商章程改正二关スル件〉(日本外务省,1950:卷 16: 262–268。 19), 清朝倾覆后,中国进入民国时期百废待举,尽管前朝对「琉球问题」采取了主权在我,搁置争议等对日本的务实方针,再则自身船炮利舰的军事实力技不如日本强权,致使《废琉置县》依旧无法成为新政府迫切需要处理的「悬案」,虽然官民文人间仍有对「失去琉球」而耿耿于怀之士。譬如:留美的爱国诗人学者「闻一多」于1925 年 7 月 4 日,发表《七子之歌》,诉说中国被列强掳掠的七片土地。其中在「台湾篇」中,特将琉球与台湾同并列:「我们是东海捧出的珍珠一串,琉球是我的群弟,我便是台湾。」(闻一多,2000: 162)。 20), 《蒋介石日记》手稿本,史丹佛大学胡佛研究所藏,1932 年 9 月 13 日。此外,1940年 9 月 30 日,的日记提到此段 8 年前的日记:「昨夜,偶观二十一年九月十三与十八日,日记,预定民国卅一年中秋节以前,恢復东三省,解放朝鲜,收回台湾、琉球」。《蒋介石日记》,1940 年 9 月 30 日。 21), 参阅:黄自进(2004: 529–530)、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1998: 389)。 22), 「蒋介石委员长手谕抄件(1941 年 6 月 13 日)」,〈国际问题讨论会规则纲目及人员聘任〉,《国防最高委员会档案》,中国国民党党史馆藏,档号:005/1.3。 23), 不过,吕芳上也指出:「由于国际问题讨论会只是功能性的小组,成员来自各方,临时性、功能性的组合,缺乏法定地位,影响力虽不可忽视,但它提出的意见,仍只是提供蒋介石的决策参考而已。」(吕芳上,2013: 1359)。 24), 「国防最高委员会国际问题讨论会规则(1941 年 7 月 25 日)」,《国防最高委员会档案》,中国国民党党史馆藏,档号:005/1.3。 25), 国防最高委员会乃因应对日抗战而于 1939 年 1 月,召开的国民党五中全会上,透过决议而设置,以一统党政军之指挥权,为战时最高决策机构,国民党总裁蒋介石出任委员长。国防最高委员会于战争结束后的 1947 年,因完成阶段性任务而遭裁撤。有关国防委员会之设立、组织、人事及其运作模式等,参见:刘维开(2004)。 26), 杨子震,也对国际问题讨论会就琉球议题的讨论以「白热化」来形容,参见:杨子震(2011:106)。 27), 王芃生(1893–1946),原名:大楨,别署:曰叟,湖南省醴陵县人。早年留学日本陆军经理学校,后加入同盟会,历任驻日大使馆参事、交通部次长、军事委员会国际问题研究所中将主任。王芃生熟悉日本、国际等事务,被视为国府知日、友日的外交专家,也曾参与多次对外交涉,包括以中国代表团团员出席华盛顿会议与国际联盟会议等。 28), 〈国际问题讨论会第五次会议纪录(1942 年 1 月 29 日)〉,《国际问题讨论会会议记录及各种研讨案件分送各员研究》,《国防最高委员会档案》,中国国民党党史馆藏,档号:005/2。 29), Memo by Service to Gauss, June 17, 1942, enclosure to No.477, Gauss to State,Chungking, June 22, 1942, 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pp. 732–733。 30), 有关「闽人三十六姓」的功能及其子孙于琉球历史之角色,参见:田名真之(1992a、1992b)、林泉忠(2016)。 31), 由于近代中国国土之丧失,主要在甲午战争之后,故「王芃生」提出「以恢复甲午以前状态为标準」。由于琉球亡国的直接原因并非甲午战争,而是早在 1879 年,已被日本所併吞,故不主张视琉球为中国应恢復的失地。 32), 《大公报》早在此之前就发表多篇文章,言及呼吁收回琉球,譬如: 1943 年 1 月 3 日,刊出「邵毓麟」〈如何「解决日本事件」?〉的文章中强调「日本所占之中国,如:台湾、琉球、东北四省,均应重返中国。」 33), 宋子文是在被记者问道:「战后中国的领土应恢复到什么程度?」,时作出此番回应。参阅《中央日报》,1942 年 11 月 4 日;The Ambassador in China (Gauss) to the Secretary of State (Received November 5, 1942), see 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State (1956: 174). 34), 参阅:蒋介石(1944: 6–7; 1953: 6–7),以上两个版本均为 1943 年,初版的增订版,查初版内文为「……,所以为台湾、澎湖、东北、内外蒙古、新疆、西藏无一处不是保卫民族生存……。」,并无「琉球」,应为遗漏之故。 35), 此外「许育铭」指出,蒋介石的国防论述,有相当大的部分是受制于当时《中、美合作》的国际关係架构之下(许育铭,2006)。 36), 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State, “Conference of Cairo and Teheran, 1943,”(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State, 1961: 69). 37), 出席者有「王宠惠(主席)、浦薛凤(草案撰拟者)、邵毓麟、杨云竹、吴国楨、朱绍阳、王化成、沉宗濂」。「国际问题讨论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纪录(1943 年 9 月 2 日)」,〈国际问题讨论会会议记录及各种研讨案件分送各员研究〉,《国防最高委员会档案》,中国国民党党史馆藏,档号:005/2.5。 38), 出席者有「王宠惠(主席)、浦薛凤(草案撰拟者)、邵毓麟、杨云竹、吴国楨、朱绍阳、王化成、沉宗濂」。「国际问题讨论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纪录(1943 年 9 月 30 日)」,〈国际问题讨论会会议记录及各种研讨案件分送各员研究〉,《国防最高委员会档案》,中国国民党党史馆藏,档号:005/2.5。 39), Theodore H.White, The Stilwell Paper,entry of November 6, 1943, pp.191-192. JWSt-w diaries, November 6, 1943. 40), 第三十九次会议记录,并无显示有针对琉球问题再次进行一番讨论。 41), 〈国际问题讨论会奉拟「日本无条件投降时应接受遵办之条款草案」(1943 年 11月 10 日)〉,《国防档案》,中国国民党党史馆藏,档号:防 005/0021。 42), 梁敬錞等学者向来认为三份草案于11 月 14 日,就已完成就绪,然根据「杨子震」的考究:16 日,参事室负责的「问题草案」才呈交蒋介石(杨子震,2011: 107–108)。 43), 史迪威 呈交蒋介石的军事提案共九项,内容只涵盖对日作战部署,尤其是中美军事合作部分,参见:梁敬錞(1973: 57–60)。 44), 〈国际问题讨论会 奉拟「日本无条件投降时,应接受遵办之条款草案」(1943 年 11月 10 日)〉,《国防档案》,中国国民党党史馆藏,档号:防 005/0021。 45), 〈国际问题讨论会奉拟「日本无条件投降时应接受遵办之条款草案」〉,《国防档案》,中国国民党党史馆藏,档号:防005/0021。 46), 梁敬錞所著《开罗会议》使用的「秘书处」版本与此一致。不过,梁敬錞所依据的史料则源自于《开罗会议卷》,页 60-65。 47), 「军事委员会参事室自重庆呈蒋委员长,关于开罗会议中,我方应提出之问题草案(1943 年 11 月,日期未详)」,〈同盟国联合作战:开罗会议〉,《蒋中正总统文物》,台湾当局“国史馆”藏,档号:002-020300-0023-017。参阅:秦孝仪(1981: 502)、陈志奇(1996: 6015)。 48), 梁敬錞所著《开罗会议》只收入了该版本,页 52-53。 49), 《蒋介石日记》,1943 年 11 月 15 日。 50), 《蒋介石日记》,1943 年 11 月 14 日。 51), 开罗会议之主要场地为米纳饭店,距离埃及的开罗培因机场 15 公里。蒋介石 11 月 21 日上午7 时 05 分,抵达机场,来接机者仅「陈纳德」将军及美国第 9 空军队军官。美军驻华军事顾问「史迪威」先于蒋介石前一天抵开罗,然却未前来迎接,对此「梁敬錞」批「史迪威,未尽僚属本份」,「不免有简傲慢上之形迹。」参见:梁敬錞(1973: 68)。蒋介石与史迪威之间隙,此或为一例,然诚如:「梁敬錞」自己所述「盖 陈纳德 与 史迪威 时方不睦,而 马歇尔 与美陆部皆袒 史迪威,特藉此以窘 陈纳德也。」(梁敬錞,1973: 70),史迪威 亦有可能因获知 陈纳德 前往接机而避之。英国 邱吉尔首相则于同日午间、美国 罗斯福总统于 22 日上午,始抵达开罗。 52), 「中、美、英三国高峰会」于11 月 23 日上午 11 时,开幕,罗斯福总统担任会议主席。参见:梁敬錞(1973: 95)。 53), 《蒋介石日记》,1943 年 11 月 23 日。 54), 霍泊金(一译「霍浦金斯」)上将为美国军事顾问代表团成员,于开罗会议期间主要负责与中方及英方商议起草、定稿《开罗宣言》,因此成为最频繁往返会议地区的中、美官邸美方人士。 55), 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State, “Conference of Cairo and Teheran, 1943,”(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State, 1961: 366–367). 56), 该按语也作出说明:「此份中文记录稿与艾略特・罗斯福(Elliot Roosevelt)之回忆录有部分出入,其中一些内容记录中并无触及,譬如:中国联合政府之结构、英国于上海与广东之利益、美国而非英国的军舰准备以中国港口为基地的未来行动;马来国家、缅甸和印度之未来情势等。」 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State, “Conference of Cairo and Teheran, 1943,” (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State, 1961: 322–323). 57), 「说明」,〈开罗会谈内容〉,《中国台湾当局主管对外事务部门档案》,台当局“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档号:417/0087。 58), 同前註。 59), 《蒋介石日记》,1943 年 11 月 23 日。 60), 同注 57。 61), 同注 57。 62), 同注 57。 63),同注 57。 64),同注 57。 65),同注 57。 66), 有关中国台湾当局反对美国于1953年,将琉球群岛中的奄美大岛「交还」日本之来龙去脉,参见:杨子震(2016)。 67), 〈国防最高委员会第一二六次常务会议记录〉(中国国民党中央党史委员会,1995:825–826)。 68), 「国际问题讨论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纪录(1943 年 9 月 2 日)」,〈国际问题讨论会会议记录及各种研讨案件分送各员研究〉,《国防最高委员会档案》,中国国民党党史馆藏,档号:005/2.5。 69), 尽管战后中华民国积极驻守比琉球更为遥远的南疆太平岛、中洲礁、东沙岛,然这些岛屿当时均无一般居民,与琉球之状况不能同日而语。 70), 同注 67。 71),〈美国「对日本投降后各项初步政策」之纲目要点(1943 年 11 月 10 日)〉,《国防档案》,中国国民党党史馆藏,档号:防 005/0021。 72), 张智丹、魏克威分析指出蒋介石在决策过程中过于重视美国的态度:「20 世纪 40年代,国民政府对美国存在著严重的战略依赖,其抗日战略和战后计划的实施都有赖于美国的支持和配合。甚至往后国共内战军事援助等等,中美关系在这种不对等状况导致国民政府在处置琉球问题的过程中过于重视美国的态度和反,严重地制约了其收回琉球的决心和为之采取的举措。」(张智丹、魏克威,2009: 111)。 73), 汪暉 觉得「蒋介石可能意识到了罗斯福正在试探中国对于战后区域势力范围地位的设想。」(汪暉,2014: 253)。 74), 吕芳上 觉得:「蒋介石不想中国在战后收回领土方面,挑起对美国觊觎永久驻留亚洲的企图制衡产生冲突怀疑,以免影响中、美全面的援助关係。这与蒋介石的亚洲情结,不得罪美国、不以亚洲领袖自居有关。」(吕芳上,2014: 162)。 75), 罗斯福于 11 月 28 日下午,第一次晤及史达林时,即将开罗会议内容及太平洋缅甸之未来军事计划相告。散后,莫洛托夫来报罗斯福,谓史达林已将开罗宣言底稿看过,别无意见(梁敬錞,1973: 149)。 76), 参见秦孝仪(1967: 90–92);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State, “Conference of Cairo and Teheran, 1943,” (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State, 1961: 448–455). 77), 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State, “Conference of Cairo and Teheran, 1943,”(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State, 1961: 869); 梁敬錞(1973:149)。 78), 中国台湾当局亦认为中国因未获邀请参加旧金山和会,因此亦无机会对「1951 年,《旧金山和约》误将钓鱼台列屿依据该和约第三条,划入琉球范围,而受美国託管」表达异议。中国台湾当局因未获邀请参加旧金山和会,因此亦无机会对此事表达异议(中国台湾当局主管对外事务部门,2015)。 79), 林泉忠,〈琉球地位未定论 我保有异议空间〉,中国台湾地区《中国时报》,2013 年 12 月 1 日,第 A4 版。 80), 战后,尤其是踏入 1950 年代后期,中国台湾当局的琉球政策思维,还包括支持琉球国民党的独立诉求(林泉忠,2004a)。 81), 譬如: 1947 年,《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委员会》就曾提出「千岛群岛已归还苏联,收回琉球群岛于我国国防上和太平洋安全上均有重大关係,希望予以充分考虑」之建议。该建议书,先批评「政府对于琉球群岛,迄今未表示态度遂引起各国的覬覦」,继而提出「收回琉球群岛」三项理由,即「一、依据琉球之历史风俗文化甚至种族而言,应归还中国。二、由国防观点言之,琉球与台湾仅隔一衣带水,关係异常重要,为中国所必争。三、战时美军解放琉球曾付出重大代价,但此不能作为(回报)美军长期佔领之理由,日本要求共管更属不当」。《关于收回琉球问题》,中国国民党党史馆藏,档号:特 30/536.10。 82), 「中国台湾当局主管对外事务部门 声明 1971年6月11日 第303号」,〈琉球地位问题资料〉,《台湾当局主管对外事务部门档案》,台当局“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档号:019.18/89002。 83), 有关中国民间对「再议琉球」讨论的来龙去脉与特征方面的分析,参见:林泉忠(2013a)。 84), 此事件引发日本官房长官「菅义伟」无视中琉历史的证据,竟然大言不惭的反向公开批评中国「缺乏常识」。 85), 参见:林泉忠(2013b)。 86), 中国台湾当局主管对外事务部门就琉球地位问题,答复日本共同社记者之书面函于 2013 年 6 月 7 日,发出。由时任日本共同社台北支局局长「铃木雄士」提供予笔者。该局长收到此书面答覆后,随即邀请笔者于 2013 年 6 月 11 日下午,于台北喜来登酒店解读该声明之意涵。由于共同社迄今仍未对此答复做出报道,故本文为首次披露中国台湾当局主管对外事务部门于 2013 年,就琉球地位书面声明之论文。 87), 中国台湾当局主管对外事务部门此一表述,与 2006 年主管对外事务部门将「琉球文化经济协会 驻 琉球办事处」更名为「台北 驻 日经济文化代表处-琉球办事处」时,主管对外事务部门的日本事务会执行长「罗坤灿」所称「自1972年以来,台湾『未否定』琉球的主权属于日本。」(〈台对琉球归属认定立场转变?驻琉球机构更名〉,《台湾当局“中央社” 》,2006 年 5 月 30 日)有所落差,亦彰显了陈水扁与马英九两届政府之间对琉球地位立场的微妙差异。 88), 不过,其根本原因,则与长达五百年的中琉宗属关係相关。 89), 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State, “Conference of Cairo and Teheran, 1943,”(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State, 1961: 31). 中文译文引自梁敬錞(1973: 243)。 90), 林泉忠,〈开罗宣言的现在进行式〉,《中国台湾地区的中国时报》,2013 年 11 月 18 日,第 A14版。 参考文献 专著 《1》,丘宏达。2004。《关于中国领土的国际法问题论集》。中国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 《2》,吴思华、吕芳上、林永乐编。2014。《开罗宣言的意义与影响》。中国台北:政大出版社。 《3》,吴相湘。1974。《第二次中日战争史》,下册。中国台北:综合月刊社。 《4》,吕芳上。2013。《民国史论》(上下册)。中国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 《5》,吕芳上主编。2014–2015。《蒋中正先生年谱长编》。中国台北:“国史馆”、中正纪念堂管理处、财团法人中正文教基金会。 《6》,张其昀。1953。《开罗会议纪实》。中国台北:中华文化出版事业委员会。 《7》,______。1951–1952。《党史概要》(又名《近六十年中国革命史》)。中国台北:中国改造委员会文物供应社。 《8》,梁敬錞。1973。《开罗会议》。中国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 《9》,郭荣赵。1978。《蒋委员长与罗斯福总统战时通讯》。中国台北:台湾幼狮文化事业公司。 《10》,闻一多。2000。《七子之歌 —— 闻一多诗精选》。中国北京:北岳文艺出版社。 《12》,齐锡生。2011。《剑拔弩张的盟友:太平洋战争期间的中美军事合作关係(1941–1945)》(修订版)。中国台北:“中研院”、联经出版公司。 《13》,蒋介石。1944。《中国之命运》(增订版)。中国上海:正中书局。 《14》,______。1953。《中国之命运》(第五版)。中国台北:正中书局。 《15》,井上清。1996。《尖阁列岛:钓鱼诸岛の史的解明》。日本东京:第三书馆。 《16》,林泉忠。2005。《「辺境东アジア」のアイデンティティ·ポリティクス:冲縄·臺湾·香港》。日本东京:明石书店。 《17》,高良仓吉。1987。《琉球王国の构造》。日本东京:吉川弘文馆。 《18》,新城俊昭编。2001。《高等学校琉球·冲縄史》(新订·増补版)。琉球那覇:工房东洋企画。 《19》,Heiferman, Ronald Ian. 2011. The Cairo Conference of 1943: Roosevelt, Churchill,Chiang Kai-shek and Madame Chiang.Jefferson,NC:McFarland & Company. 《20》,Liu, Xiaoyuan. 1996. A Partnership for Disorder: China, the United States, and their Policies for the Postwar Disposition of the Japanese Empire, 1941-1945.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论文 《21》,王言。2008。〈蒋介石两次拒绝接收琉球群岛〉。《文史博览》,1: 20–21。 《22》,王建朗。2008。〈大国意识与大国作为—抗战后期的中国国际角色定位与外交努力〉。《历史研究》,6: 124–137。 《23》,丘宏达。1974。〈琉球问题研究〉。收入 氏著:《关于中国领土的国际法问题论集》,页 17–39。中国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 《24》,吕芳上。2014。〈蒋中正、开罗会议与东亚新秩序的形成〉。收入 吴思华、吕芳上、林永乐 编,《开罗宣言的意义与影响》,页 143–172。中国台北:政大出版社。 《25》,李明峻。2005。〈从国际法角度看琉球群岛主权归属〉。《台湾国际研究季刊》,1(2): 51–81。 《26》,______。2014。〈从国际法看日本对《开罗会议》的态度:以台湾主权归属问题为中心〉。收入 吴思华、吕芳上、林永乐 编:《开罗宣言 的意义与影响》,页 85–106。中国台北:政大出版社。 《27》,汪暉。2014。〈琉球与区域秩序的两次巨变〉,收入 氏著:《东西之间的「西藏问题」(外二篇)》,页 205–283。中国北京:三联书店。 《28》,林孝庭。2015。〈开罗会议再思考〉。收入 吕芳上 编:《战争的历史与记忆二战时政治与外交》,页 95–126。中国台北:“国史”馆。 《29》,林泉忠。2007。〈「祖国」的弔诡:「现代冲击」下冲绳身份的「脱中入日」现象〉。《中国大陆研究》,50(1): 7–67。 《30》,______。2013a。〈琉球归属问题新议与钓鱼台主权争端〉。宣读于新北市辅仁大学主办:「2013 年(第五届)钓鱼台列屿议题国际研讨会」,4月 17 日。 《31》,______。2013b。〈中国「再议琉球」的三大误区〉,《明报月刊》,8月号。 《32》______。2016。〈「另类唐人街:「闽人三十六姓」与琉球久米村〉。《海外华人研究》,10(2): 316–339。 《33》,侯中军。2010。〈困中求变:1940 年代国民政府围绕琉球问题的论争与实践〉。《近代史研究》 ,6: 53–65。 《34》,张文禄。2009。〈国民政府与开罗会议〉。中国合肥:安徽大学近现代中外关係硕士论文。 《35》,张祖龚。2013。《蒋介石与战时外交研究(1931–1945)》。中国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 《36》,张啟雄。1989。〈论清朝中国重建琉球王国的兴灭继绝观──中华世界秩序原理之一〉。收入历史关係国际学术会议实行委员会编:《第 二回琉中历史关係国际学术会议报告•琉中历史关係论文集》,页495–520。琉球那霸:琉中历史关係国际学术会议实行委员会。 《37》,张智丹、魏克威。2009。〈20 世纪 40 年代国民政府对琉球政策中的美国因素〉。《天中学刊》,6: 108–111。 《38》,梁敬錞。1972。〈开罗会议之背景〉。中国台湾当局《“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3(上):1–24。 《39》,许育铭。2006。〈战后处理与地缘政治下的国民政府对琉政策:以 40、50 年代為中心〉,宣读於大阪外国语大学中国文化フォーラム·大阪大学グローバルヒストリー研究主办:「『中国』のインパクトと东アジア国际秩序」研究会,2006 年 11 月 11 日。 《40》,许瑞浩。2013。〈「开罗宣言 70 週年国际学术研讨会」纪要〉。《国史研究通讯》,5: 4–9。 《41》陈纯一。2014。〈《开罗宣言》的法律效力与台湾的地位〉。收入 吴思华、吕芳上、林永乐 编,《开罗宣言的意义与影响》,页 121–142。中国台北:政大出版社。 《42》,陈荔彤。2005。〈琉球群岛主权归属:历史角度与国际法〉。《东海大学法学研究》,22: 1–28。 《43》,杨子震。2016。〈“中华民国(中国台湾当局)”对琉球群岛政策与「奄美返还」问题〉。收入 周惠民 编:《全球视野下的中国外交史论》,页 231–259。中国台北:政大出版社。 《44》,赵志辉。2004。〈开罗会议新论〉。《世界历史》,5: 49–58。 《45》,刘维开。2004。〈国防最高委员会的组织与运作〉。《政大历史学报》,21: 135–164。 《46》,历史关係国际学术会议实行委员会编。1989。《第二回琉中历史关係国际学术会议报告•琉中历史关係论文集》。琉球那霸:琉中历史关係国 际学术会议实行委员会。 《47》,田名真之。1992a。〈古琉球の久米村〉。《新琉球史──古琉球编》,页 223–258。琉球那覇:琉球新报社。 《48》,______。1992b。〈近世久米村の成立と展开〉。《新琉球史──近世编》,页 159–180。琉球那覇:琉球新报社。 《49》,林泉忠。2004a。〈冲绳アイデンティティの十字路:「祖国復归」と「反復归」のイデオロギー的特徵を中心に〉。《政策科学・国际关係 论集》,6: 35–66。 《50》,林泉忠。2004b。〈「辺境东アジア」:新たな地域概念の构筑〉。《国际政治》,135: 133–152。 《51》,杨子震。2011。〈国民政府の「対日戦后処理构想」―カイロ会谈への政策决定过程―〉,《东アジア近代史》,14: 96–115。 《52》,Fairbank, John K. A Preliminary Framework. Pp. 1–19 in John K. Fairbank,ed., The Chinese World Order.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68. 史料汇编 《53》,王芸生。1932。《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中国天津:大公报社。 《54》,王彦威、王亮编。1934。《清季外交史料》,册 1。中国北平:故宫博物院。 《55》,王宠惠。1943。〈国防最高委员会-秘书长 王宠惠 自重庆 呈 蒋委员长 关于开罗会议日誌〉,1943 年 11 月,(原件日期不详)。收入秦孝仪主编,1981–1988,《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 第三编:战时外交》(三册)。中国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会。 《56》,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1998。《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政治(一)。中国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 《57》,中国国民党中央党史委员会编。1995。《国防最高委员会常务会议记录》,册 5。中国台北:近代中国出版社。 《58》,李鸿章 著,周宪文 主编,台湾银行经济研究室编。1961。《李文忠公选集》 (台湾文献丛刊,第 131 种)。中国台北:台湾银行经济研究室。 《59》,陈志奇 编。1996。《中华民国外交史料汇编》,卷 12。中国台北:“编译馆”。 《60》,黄自进 主编。2004。《蒋介石先生对日言论选集》。中国台北:财团法人中正文教基金会。 《61》,秦孝仪 主编。1967。《蒋总统 大事 长编》,卷 4。中国台北:中山图书公司。 《62》,______。1978–2008。《总统蒋公 大事 长编初稿》(卷 1–13)。中国台北:中国国民党党史委员会。 《63》,______。1981。《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 第三编:战时外交》。中国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会。 《64》,日本外务省编。1950–1951。《日本外交文书》。日本东京:日本国际连合协会。 报章、通讯社 《65》,《大公报》 (中国重庆),1943。 《66》,《中国时报》 (中国台北),2013。 《67》,《解放军报》 (中国北京),2007。 《68》,《环球时报》 (中国北京),2009。 《69》,《中央社》 (中国台北),2006。 档案 《70》,《外交部档案》,中国台北:台湾当局“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 《71》,《蒋中正总统文物》,中国台北:“国史馆”藏。 《72》,《蒋介石日记》手稿本,史丹佛:史丹佛大学胡佛研究所藏。 《73》,《国防最高委员会档案》,中国台北:中国国民党党史馆藏。 《74》,《关于收回琉球问题》,中国台北:中国国民党党史馆藏。 《75》,中国台湾当局主管对外事务部门。2013。〈《开罗宣言》的国际法意义〉摺页。中国台北:中国台湾当局主管对外事务部门。 《76》,中国台湾当局主管对外事务部门。2015。〈关于钓鱼台列屿的十大事实〉,12 月 15 日。 《77》, http://www.mofa.gov.tw/News_Content.aspx?n=8742DCE7A2A28761&s=AC3E3E379A20508E 《78》,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State. 1956. 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Diplomatic Paper. Washington D.C.: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79》,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State. 1961. 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Diplomatic Paper. Washington D.C.: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80》,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State, Class 5: International Congresses and Conferences, Central Decimal File Subjects 1910-1949, Central Files 1910-January 1963: Central Decimal File (RG 59), The U.S. National Archives and Records Administration. 《81》,JWS t-w diaries, November 6, 1943. 《82》,Theodore H. White ed., The Stilwell Paper. 《83》,Memo by Service to Gauss, June 17, 1942, enclosure to No.477, Gauss to State,Chungking, June 22, 1942, 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1942,China. |
手机版|小黑屋|Archiver|中国琉球网 ( 闽ICP备13003013号 )
GMT+8, 2024-10-4 22:42 , Processed in 0.652987 second(s), 8 queries , File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23 Discuz! Te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