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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7年台湾军事法庭审判日本战犯概述

2021-8-6 11:37| 发布者: 台灣獵戶人| 查看: 1198| 评论: 0

摘要: 4名台湾籍的日本战犯被判处了死刑。中国是以汉奸的罪名,处死这4名台湾籍的战犯,而日本政府认为这4名台湾籍的战犯是为日本而死的,因此将其算入了日本战犯的名单之中。另外,在中国10个地方军事法庭判处的8名朝鲜籍 ...
《法庭上的日本战犯好似丧家之犬,台湾军事法庭审判日本战犯概述》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5-09-07|
文:记者 赵刚
二次编辑:猎户人




前言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亚洲地区除了在日本本土的东京举行的主要战犯审判外,1946年2月1日,国民政府南京司法院就战犯的处理审判发出训令,声讨侵华日军罪行,表示“兹幸抗战胜利, 大乱已平。同盟国家, 为伸张世界公理与人类正义, 对于战争罪犯, 不得不加以惩处, 以求世界和平,而绝人类残杀之祸源。关于战犯之处理, 除国际战犯应由同盟国特设之机构审判者外, 概由我国军事机关组织军事法庭依法审判”。这标志着国民政府正式开启对战犯的审判程序。随即由司法行政部发布的《战争罪犯处理办法》《战争罪犯审判办法》《战争罪犯审判办法施行细则》《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及所在省区高等法院一览表》等文件,可见国民政府当时为审判日战犯进行的周密安排。中国国民政府在境内设置:南京、上海、台北、北平、沈阳、广州、汉口、太原、济南、徐州等10个城市成立了地方军事法庭,审判非主要战犯。根据中国官方文献的记载(如:韩文宁·冯春龙着,南京出版社出版的《日本战犯审判》一书),中国的10个地方军事法庭,陆续总共判处了145名日本战犯的死刑。但是在日本官方文献中记载的却是149名。这个差异原因主要是因4名台湾籍的日本战犯被判处了死刑中国是以汉奸的罪名,处死这4名台湾籍的战犯(没有算为日本战犯),而日本政府认为这4名台湾籍的战犯是为日本而死的,因此将其算入了日本战犯的名单之中。另外,在中国10个地方军事法庭判处的8名朝鲜籍的死刑战犯,中日两国均将其视为了日本战犯。
中国国府时期「立法院」订定的《战争罪犯审判条例》,与国际规范相较,实体规定较严格,课责对象广、具有民族主义色彩,且行政权干预司法的空间大。然而,《战争罪犯审判条例》被「司法院」院解字解释适度地限缩。「司法院」一再强调《战争罪犯审判条例》的国际法性质,以国际法限缩构成要件的射程以及国籍管辖,放宽了严格的实体规定,也降低了民族主义色彩。在日本割据时期的台籍人民是否构成汉奸的争论中,「司法院」坚持台湾人应受国际法之处置,且不得宣告褫夺公权,抑制了战后对台湾人不当报復的法律行动。然而,在高度政治性的案件,「司法院」仍会比较主观地作出违反国际法的解释,此应为「国府时期司法院」的界线。

1947年,国民政府时期台北战犯审判的重要脉络有二:
其一是,民间与政府对於过去亲日人士的清算热潮。
其二是,战后初期人力、物力等资源的缺乏。如此背景之下的台北战犯审判,一方面对大多数的被告从轻量刑,抑制了前述的清算热潮,法庭也藉由判决宣告文明法律应有的样态,批判以酷刑非法取供之不当。而成本的考量则表现在判决中大量使用连续犯概念,降低调查成本,以及驻台法官人数较少两件事情上。
此外,虽然《战争罪犯审判条例》明定国际公法为法源之一,然而若与海外的纽伦堡判决、东京判决相比,台北审判较少直接寻求国际法上的规范基础,而仍以适用《战争罪犯审判条例》以及《中国国民政府刑法》为主。台北审判的最后一个特征是,被告比较少是军人,多数是警察。这或许二战时中国军队在台湾并未发生实体激烈的战场,与狭义战争罪立法时的场景不同之故。

1947年,国民政府在二战停战后,在陆续派兵接管台湾澎湖后,颁布《汉奸总检举规程》,随即开始按照各方所举报的名单,在台搜查逮捕审讯上百名人士,纷纷扣上“汉奸”罪名进行审判。
1947年12月12日,《中国国民政府-司法院,院解字第3708号》,判解函释─司法解释:
台湾人民于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1945年8月15日)后,九月二日(1945年9月2日)前,阴谋独立,其时台地虽未即归属中国台民,亦未即返为中国人民,但此种阻挠国土恢复之敌对行为,既显与《战争罪犯审判条例》第二条第四款,之情形符合,不得不依该条例该条款适用刑法第一百条第二项处断。
1947年12月13日,蒋介石在上海《高等检察处》的公文中批示:「抗战期内,台人有不法行动,通敌殃民者,亦应以汉奸论罪,不予宽恕」,

1946年5月1日,中国国民政府驻台湾警备总司令部,成立: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台湾军事法庭)。庭长:钱国成,检察官:施文藩。据相关资料统计,台湾军事法庭共审判日本籍战犯15人。

  

光复台湾后逮捕战犯
日本投降后,国民政府于1945年8月29日,委任「陈仪」为台湾行政长官,之后兼任警备总司令。10月24日,「陈仪」飞抵台北,次日,代表国民政府及同盟国,接受台湾日本总督兼司令「安藤利吉」的投降。逮捕日本战犯的工作则是在次年(1946年),展开,当时报纸报道,1946年4月15日,台湾警备总司令部「林秀日」少将一行,前往逮捕「安藤利吉」时,他正准备吃晚餐。等「林秀日」宣读彼等罪状时,「安藤利吉」呆若木鸡,故作镇静。随后,他被押入台湾高等法院接受审讯,「安藤利吉」静坐不动,“七时七分(19:07)开始侦讯,庭中空气紧张严肃,八时半(20:30)侦讯终结。”
当年9月12日,「施文藩」对记者表示,目下拘留日本籍战犯69名,其中:日本人41人。一般军官和士兵关押在台北战犯拘留所,日本将校7人收容在前驻台日本军参谋长「宇垣」的官邸。包括:「日军第9师团长:田坂八十八,第71师团长:加藤章,旅团长:小林忠雄、陆军少将:小川泰三郎、青木正尚、石本贞直」,罪名为:虐待俘虏、虐杀人民等。

  

日犯口口声声哀求
台湾对日本战犯的审判工作进展缓慢,直到1947年4月21日,才第一次开庭审案。
国府中央社当时报道,“此为台省首次审理日犯案件,听明日受审者,将有四人,其中:「平冈久忠、中村辛茂、木村高元」三人,于民国三十三(1944)年,充任台警察署高等刑事巡查部长期间,曾对台胞滥加拘捕,枉施酷刑,另一战犯「伊藤长三郎,则于民国二十八(1939)年间,在河北保定任敌宪兵队分队长时,亦有对于当地同胞施以酷刑情事,均有检察官提起公诉。”
该案审判长梁恒昌,庭审时询问了辩护律师及被告人意见。「平冈久忠、中村辛茂、木村高元、伊藤长三郎等人辩称系上峰命令,不应由死伤者家属作证,伤人者另有其人。

当时的《台湾新生报》刊发了《战犯审问旁观记》,生动地描写了日本战犯在法庭上的狼狈:“他们都是昔日审讯我同胞,非法酷刑我旅居台省的侨胞,极尽拘捕殴打之行为,作威作福,有如豺狼猛兽,当其横行时代,民众若见其面,莫不毛骨悚然,不寒而栗,怕其攫噬,今天的他们已经好似丧家之犬,立在我们的军事法官面前受审判了,这是天理循环的报应。记者观看「平冈久忠、中村辛茂、木村高元、伊藤长三郎等人受审的态度,过去他们所宣传的日本精神、大和魂,不但没有发挥出来,还口口声声哀求审判官的同情,木村高元竟是声泪俱下地乞怜,原来他们过去所宣传的大和魂,已充分证明是自欺欺人。”

4月29日,台湾军事法庭宣判,平冈久忠、中村幸茂共同对非军人施以酷刑,各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木村高元处有期徒刑十年。《台湾新生报》还全文刊载了该案判决书。

  
搜集证据是最大困难
1947年4月29日,审判长梁恒昌对媒体发表谈话称,台湾军事法庭在押战犯已有60余人,内有30多人是日本人,战犯审讯最大困难,为不易搜集证据,且发生地点均在中国内地各处,虽经分别去函调查,然尚未全部得到即时回函答复。上文提到的战犯伊藤长三郎即是任北平宪兵队保定分队长,被控“枉指平民为间谍,横施酷刑,被害人李耀清、黄学昌曾被吊打,并被装入袋内浇以凉水毙命。”该案于1947年6月4日开审,10日宣判罪名成立。
最终,1947年12月底,在国民政府下令,各地军事法庭在1948年1月底关闭,未审案件全部移交位于《南京的国防部军事法庭》集中审判。根据该命令,驻台湾军事法庭结束了它的历史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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