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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冲绳总务局访问中国台湾地区桃园市府

2021-10-10 10:51| 发布者: 台灣獵戶人| 查看: 1573| 评论: 0|原作者: 台灣獵戶人

摘要: 琉球列岛人口规模小,产业规模也不大,多採取「only one」的精緻独特路线,希望藉由台湾产业优良的行销力,进一步将琉球的特色、独家产品推上亚洲市场,也要积极促成台湾-琉球双方企业合作,从研发阶段共同发展独特产 ...
《冲绳总合事务局团队访中国台湾地区桃园市府》
选自:指传媒网站,记者彭慧婉/桃园报导,2016年1月20日

二次编辑:台湾猎户人




中国台湾地区-桃园市长「郑文灿」,2016年1月19日,与二度来访桃园的冲绳总合事务局团队进行会谈,针对琉球和桃园间产业合作,提出组建产业、物流及教育文化三方面的产业交流会的建议,盼透过琉球-桃园两地双方实质产业合作,共创双赢







据悉,中国台湾地区-桃园是全台最大工业基地,具备桃园国际机场(空港)、台北海港的「双港优势」,是未来两岸贸易、转运基地等物流产业合作策略下的最佳选择,而桃园现正推动的航空城计画,也能够和近年来琉球往南「南大门计画」及「那霸自由贸易区」相互呼应,利用双方物流产业优势及自由贸易港口的弹性,创造无限合作机会。






针对双方具体合作模式,桃园市长「郑文灿」认为,桃园和琉球可以尝试在环保、太阳能光电、再生能源、生物技术、食品科技等项目进行交流合作,建议双方就产业、物流及教育文化三方面组成交流会,建立平台及双方对口,促进企业直接交流及物流优势的相互合作,建立教育文化的常态交流。

冲绳(琉球)总合事务局-经济產业-部长「牧野守邦」表示,琉球列岛人口规模小,产业规模也不大,多採取「only one」的精緻独特路线,希望藉由台湾产业优良的行销力,进一步将琉球的特色、独家产品推上亚洲市场,也要积极促成台湾-琉球双方企业合作,从研发阶段共同发展独特产品、提升附加价值;另一方面,更可透过两地大专院校交流,寻找产学合作的全球性商机。





下图注:日本设置冲绳综合事务局组织简介.

20210401soshikizu.jpg




这次与会成员:
(琉球当局)
冲绳总合事务局-经济產业-部长牧野守邦
冲绳总合事务局-经济產业部-地域经济课-情报专门政策官砂川和司
琉球大学-工学部教授古川俊雄」、

(中国台湾)
琉球台湾商工协会-会长吴啟源
台湾琉球协会-秘书长李明峻
桃园市政府-市长「郑文灿」-秘书长游建华经发局长张昌财、农业局长谢长胜、观旅局长杨胜评



备注:
《杜勒斯与美国的琉球政策,1950—1951年间 》


《旧金山和约》第三条的确定及“剩余主权”概念的提出
《远东委员会》13个成员国中,有6个属于英联邦国家,所以最重要的是英国的态度。「杜勒斯」在结束远东之行后,主持起草了新的《对日和约草案/三月草案》,遭到了「苏联、印度」等国的强烈反对,其他《远东委员会》成员国,也陆续对美国所提的草案,纷纷提出了不同意见。「杜勒斯」甚至亲赴伦敦与英国谈判。英国外交大臣「莫里森」提出:英国政府希望在和约中要求《日本放弃对琉球群岛的主权》。「杜勒斯」说:美国政府并不希望拥有琉球群岛的主权,而是在寻找一种非常规的联合国托管制度,令这些岛屿的居民保留日本公民的身份,同时,美国可以不受限制地管辖他们。经过讨论,1951年6月14日,《美、英联合对日和平条约》(修订版)公布,遵从了美国的意愿。但随后,美国军方提出修改意见:
其一,在“管理当局”前加上“唯一的”一词,以确保其他国家(言下之意即为:中国政府)无权分享美国对琉球群岛的绝对控制权,也无法进行合法干预。
其二,为了与1950年9月8日,美国总统命令保持一致,条约中应包括「南方诸岛」。




此时,「杜勒斯」面对的难题是,如何在和约中阐释关于《琉球群岛》的内容,使之能够满足符合国际法则、各方(英国、中国、琉球、日本等)需求。为此「杜勒斯」创造了“剩余主权”这一全新的、在过去的国际法中并不存在的概念,作为《对日和约》的“非正式条款”。在他将“剩余主权”的提出:
首先,满足美国国务院遵循“领土不扩张”原则的要求。虽然,美国无法公开获得琉球群岛的主权,但是却能允许日本对琉球群岛暂时虚无飘渺的拥有“剩余主权”。
其次,在一定程度上满足日本对琉球群岛的未曾有过主权的非法诉求。探究所谓:“剩余主权”,在美、日两国眼里,说这是实质上是“名义上的主权”?但又按照国际法则而言,这“无中生有凭空创造出的主权”应该不是,反而比较类似于“军事占领治理管辖权偷梁换柱成为剩余主权。
再次,防止琉球群岛主权归属未定被赤裸裸的显露摊开,而引起中、美、日等各方争夺主权与治理管辖权,并且满足美国军方排他性战略控制《琉球群岛》的要求。


由于,日本强烈地反对,(为何)不在和约中,明确规定琉球群岛的主权属于日本,「杜勒斯」则是向日本施压。据史料记载,1879年,琉球先是被日本以军警武装暴力挟持软禁了中山王,单方面且非法的侵占了中国琉球的《琉人治琉》治理权益。中国明清两朝500年来,凭借中央皇权朝廷的册封授予琉球高度自治,又由于中、日两国政府从未就琉球的《琉人治琉》与《琉球宗主权(主权领土)》等权益变更,签署有效的任何有关中国放弃、或割让给予日本的条约协议,所以中国对琉球的领土主权未曾丧失,始终是属于中国中央政府。故二战期间,中国在衡量自身国防军事实力优劣及琉球被日本占领的《琉人治琉》自治权等权益,琉球的主权始终在中国、故而采取对琉的议题暂定为搁置争议,暂不坚持主张立即收回。清末被日本片面非法《废琉置县》的「中国对琉球王国的宗主权」及「琉人治琉的治理权」历史悬案。按照国际法,虽日本于国际明言放弃台湾澎湖、琉球,但台湾澎湖、琉球等分别由中国台湾当局、日本政府与美军的军事占领接管治理管辖,但台湾澎湖的主权与治理权益等、琉球《琉人治琉》的治理权益等议题,须待中国与日本进行单边各以条约协议载明交割、接收。


日本曾经试图寻求在单字逐字的细节上做文章,希望将和约中的“北纬29度以南的琉球群岛,”改为“北纬29度以南的南西群岛”。「杜勒斯」最终接受了这一修改要求,但在使用《南西诸岛》的同时,也保留了《琉球群岛》这个称谓。至此,《对日和约》中关于「琉球群岛」的内容完全确定。


1951年9月4日,对日媾和会议在美国旧金山开幕,杜勒斯对和约第三条内容进行了附加解读。9月8日,《对日和平条约》正式签署。《旧金山和约》第二章“领土”的第三条规定:“日本对于美国向联合国提出的将北纬29度以南的南西诸岛(包括:琉球群岛与大东群岛)、孀妇岩岛以南之南方诸岛(包括:小笠原群岛、西之岛与琉璜列岛)以及冲之鸟礁、南鸟岛置于联合国托管制度之下,并以美国作为唯一管理当局的任何提议,都将予以同意。在联合国对此等提议做出决议前,美国将对上述岛屿的领土(包括其领海)及其居民行使一切行政、立法与司法权。”「杜勒斯」的附加解读及《旧金山和约》第三条,标志着战后初期美国琉球政策的形成,不仅使美国如愿获得了《北纬29度以南琉球群岛》的《排他性》战略控制权,也给日本凭空创造出争取琉球群岛的“主权”实际上应该是《琉球人民治理琉球的治理管权益》留出了“余地”。


《旧金山和约》与《美、菲共同防御条约》(1951年8月30日)、《美、澳新安全条约》(1951年9月1日)、《美日安保条约》(1951年9月8日)紧密联系成为一个整体,初步构建起美国所谓的亚洲太平洋集体安全体系。这个体系以日本—琉球群岛—菲律宾—澳大利亚—新西兰岛屿防卫链为中心,而琉球是该岛链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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