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宣宗皇帝道光二十三年八月十五日(1843年10月8日),中、英《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善后事宜清册-附粘-和约/虎门条约》: 案照前在江南省城,经大清钦差便宜行事大臣、大英钦奉全权公使大臣议结两国万年和好,缮写成册,于道光二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即一千八百四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在英国汗华囇船上书名画押;旋将和约二册分送两国君上御览,既奉恩准鈐盖御宝,批准施行,嗣于道光二十三年五月二十九日,即一千八百四十三年六月二十六日,两国大臣在香港以和约敬谨互换,永远遵守;其和约所载各事宜内,有「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港口,准英船赴彼通商,须议定「进、出口货物税餉则例」一款,业经会议条例,通行遵照;又和约议定后另有紧要数款,必须议明酌定,以为万年和好之确据,兹钦差大臣、公使大臣商议悉臻妥协,彼此所见皆同,为此谨立条款,作为「善后事宜-附粘-和约」一册,凡此条款实与原缮《万年和约》无异,两国均须专一奉行,切不可稍有乖违,致背成约。 计开: 一、所有钦差大臣、公使大臣画押鈐印《进、出口货物税则例-附粘》之册,嗣后「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港口均奉以为式。 一、所有钦差大臣、公使大臣画押鈐印《新定贸易章程》-附粘之件,嗣后五港口均奉为式。 一、《新定贸易章程》:第三条,货船「进口报送」一款内所言,罚银若干员及货物查抄入官等语,此银连货皆归中华国帑,以充公项。 一、「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港口开辟之后,其英商贸易处所只准在五港口,不准赴他处港口,亦不许华民在他处港口,串同私相贸易。将来英国公使,有谕示明不许他往,而英商如或背约不服禁令,及将公使告示置若罔闻,擅往他处港口游奕贩卖,任凭中国员弁连船连货一并抄取入官,英官不得争论;倘华民在他处港口与英商私串贸易,则国法俱在,应照例办理。 一、前在江南业经议定,以后商欠断不可官为保交,又《新定贸易章程》:第四条,英商与华商交易一款内,復将不能报洋行代赔之旧例,呈请着赔切实声明在案,嗣后不拘华商欠英商及英商欠华商之债,如果帐据确凿,人在产存,均应由华、英该管官一体从公处结,以昭平允,仍照原约,彼此代为着追,均不代为保偿。 一、广州等五港口英商、或常川居住、或不时来往,均不可妄到乡间任意游行,更不可远入内地贸易,中华地方官应与英国管事官各就地方民情地势,议定界址,不许逾越,以期永久彼此相安。凡系水手及船上人等,候管事官与地方官先行立定禁约之后,方准上岸。倘有英人违背此条禁约,擅到内地远游者,不论系何品级,即听该地方民人捉拿,交英国管事官依情处罪,但该民人等不得擅自殴打伤害,致伤和好。 一、在《万年和约》内言明,允准英人携眷赴「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港口居住,不相欺侮,不加拘制。但中华地方官,必须与英国管事官各就地方民情,议定于何地方,用何房屋、或基地,系准英人租赁;其租价必照五港口之现在所值高低为准,务求平允,华民不许勒索,英商不许强租。英国管事官,每年以英人、或建屋若干间、或租屋若干所,通报地方官,转报立案;惟房屋之增减,视乎商人之多寡,而商人之多寡视乎贸易之衰旺,难以预定额数。 一、向来各外国商人,止准在广州一港口贸易。上年,在江南曾经议明,如蒙大皇帝,恩准西洋各外国商人,一体赴「福州、厦门、宁波、上海」四港口贸易,英国毫无靳惜,但各国既与英人无异,设将来大皇帝,有新恩施及各国,亦应准英人一体均沾,用示平允;但英人及各国均不得藉有此条,任意妄有请求,以昭信守。 一、倘有不法华民,因犯法逃在香港、或潜住英国官船、货船避匿者,一经英官查出,即应交与华官按法处治;倘华官、或探闻在先、或查出形迹可疑,而英官尚未查出,则华官当为「照会」英官,以便访查严拿,若已经罪人供认、或查有证据知其人实系犯罪逃匿者,英官必即交出,断无异言。其英国水手、兵丁、或别项英人,不论本国、属国,黑、白之类,无论何故,倘有逃至中国地方藏匿者,华官亦必严行捉拿监禁,交给近地英官收办,均不可庇护隐匿,有乖和好。 一、凡通商五港口,必有英国官船一只在彼湾泊,以便将各货船上水手严行约束,该管事官,亦即藉以约束英商及属国商人。其官船之水手人等,悉听驻船英官约束,所有议定不许进内地远游之章程,官船水手及货船水手一体奉行。其官船将去之时,必另有一只接代,该港口之管事官、或领事官必先具报中国地方官,以免生疑;凡有此等接代官船到中国时,中国兵船不得拦阻,至于英国官船既不载货,又不贸易,自可免纳船钞,前已于《贸易章程》:第十四条内,议明在案。 一、《万年和约》内言明,俟将议定之银数交清,其「定海、古浪屿」驻守英兵必即退出,以地退回中国,为此预行议明,于退地之后,凡有英官居住房屋及所用之栈房、兵房等,无论系英人造建、或曾经修整,均不得拆毁,即交还华官,转交各业户管理,亦不请追修造价值,庶免致迟延不退,以及口角争论之事,以敦和好。 一、则例船钞各费既议定平允数目,所有向来英商串合华商偷漏税餉与海关衙役私自庇护分肥诸弊,俱可剔除,英国公使曾有告示发出,严禁英商,不许稍有偷漏,并严飭所属管事官等,将凡系英国在各港口来往贸易之商人,加意约束,四面察查,以杜弊端。倘访闻有偷漏走私之案,该管事官即时通报中华地方官,以便本地方官捉拿,其偷漏之货,无论价值、品类全数查抄入官,并将偷漏之商船、或不许贸易、或俟其账目清后即严行驱出,均不稍为袒护。本地方官,亦应将串同偷漏之华商及庇护分肥之衙役,一并查明,照例处办。 一、嗣后凡华民等,欲带货往香港销售者,先在「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各关口,遵照新例,完纳税银,由海关将《牌照》发给,俾得前往无阻。若华民,欲赴香港置货者,亦准其赴「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华官衙门请牌来往,于运货进口之日完税。但华民,既经置货,必须用华船运载带回。其华船,亦在香港请牌照出口,与在「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各港口给牌赴香港者无异。凡商船、商人,领有此等牌照者,每来往一次,必须将原领牌照呈缴华官,以便查销,免滋影射之弊。其余各省及「粤、闽、江、浙」四省内,如:乍浦等处,均非互市之处,不准华商擅请牌照往来香港,仍责成九龙巡检会同英官,随时稽查通报。 一、香港必须特派英官一员,凡遇华船赴彼售货、置货者,将牌照严行稽查。倘有商船、商人并未带有牌照、或虽有牌照而非「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所给者,即视为偷漏乱行之船,不许其在香港通商贸易,并将情由具报华官,以便备案。如此办理不惟洋盗无可混迹,即走私偷漏各弊,亦可杜绝矣。 一、香港本非五处码头可比,并未设有华官,如有华商在彼拖欠各国商人债项,由英官就近清理。倘欠债之华商逃出香港,实在潜回原籍,确有家资产业者,英国管事官将情由备文报知华官,勒限严追;但中华客商出海贸易,必有行保,若英商不查明白,被其假托誆骗,华官无从过问。至英商有在五港口欠各华商账目,而逃赴香港者,华官若以清单及各凭据通报英官,英官必须查照上文第五条办理,以归划一。 一、前条载明,凡系华民带货往香港销售,或由香港带货至各港口者,必由各关发给牌照等语。今议定,各港口海关按月,以所发给之牌照若干张,船只系何字号,商人系何姓名,货物系何品类、若干数目、或由香港运至各港口、或由各港口运至香港,每月逐一具报粤海关,粤海关转为通知香港管理之英官,以便查明稽核。该英官亦应将来往各商之船号、商名、货物数目,每月照式具报粤海关,而粤海关即便通行各海关,查明稽核,如此互相查察,庶可杜绝假用牌单、影射偷漏等弊,而事亦不致两歧。 一、英国之各小船,如二枝桅、或一枝桅、三板、划艇等名目,向不输钞。今议定,各船由香港赴省、由省赴澳,除仅只搭客,附带书信、行李,仍照旧例,免其纳钞外,倘载有货物,无论出、入口及已、未满载,但使有一担之货,其船即应按吨输纳船钞,以昭核实;惟此等小船,非大洋船可比,且不时往来,进口每月数次不等,亦与大洋船之进口后即停泊黄浦者不同,若与大洋船一例纳钞,未免偏枯。嗣后此等小船,最小者以七十五吨为率,最大者以一百五十吨为率,每进口一次,按吨纳钞一钱;共不及七十五吨者,仍照七十五吨计算;倘已逾一百五十吨者,即作大洋船论,仍按新例,每吨输钞五钱。至福州等口,并无此等小船往来,应无庸议。 今将各小船定例,开列于后: 一、凡此等英国二枝桅、一枝桅、划艇等小船,必须领英官牌照,用汉、英字样言明大、小,何等样船只,能载若干吨,以便稽查。 一、此等小船,每到虎门,即必停止通报,与大洋船无异。倘内载有税货物,均应在黄浦关口通报,到省城时,即将牌照缴存管事官收报,以便代请粤海关,准令起货。若未经海关允准,擅自卸货,即按照《新定贸易章程》之第三段,「货船进口报关」一款办理。 一、容俟进口货既起清,出口货又全下船,其进口、出口税与船钞亦已纳完,驻省管事官即给还牌照,准其开行。 此《善后事宜-附粘-和约》其内载十六条款,「附入小船则例」一条,缮写四册,今由钦差大臣、公使大臣盖印划押,先将二册互换,照依施行,并由两国大臣将二册一面具奏;但两国相距遥远,奉到渝旨,迟速不齐。今议定,一俟奉有大皇帝朱笔允准,既由钦差大臣将原册转交广东黄臬台,賚交公使大臣查照收执。将来奉到君主亲笔准行,寄回香港,再由公使大臣委员送至广东交黄臬台,转送钦差大使查照,俾两国永远遵守,以敦万年和好之谊。须至善后和约者。 道光二十三年八月十五日,一千八百四十三年十月初八日,于虎门寨盖印画押为据。 |
手机版|小黑屋|Archiver|中国琉球网 ( 闽ICP备13003013号 )
GMT+8, 2024-12-2 03:50 , Processed in 0.052054 second(s), 15 queries , File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23 Discuz! Te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