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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主席打虎--挥泪斩马谡——延安时期黄克功逼婚杀人案

2014-7-30 12:43| 发布者: 风在手| 查看: 3026| 评论: 0|来自: 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摘要: 人民群众的认同、支持和信任,是每一个政党和政府的合法性基础。毛泽东曾经指出:“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斗争中的伟大的历史成就,使得今天处在民族敌人侵入的紧急关头的中国有了救亡图存的条件,这个条件就是有了一个为 ...
毛主席打虎--挥泪斩马谡——延安时期黄克功逼婚杀人案


三、越是复杂形势下越要从严治党

黄克功逼婚杀人案虽然已经过去70多年了,这一尘封的历史案件似乎已淡出人们的记忆。但是,回顾党的反腐倡廉、严明法纪的历史,掩卷沉思,以史为鉴,很有必要。当年中国共产党严肃党的纪律、坚决清除党内堕落分子的典型案例,对新形势下加强党的自身建设,保持党的队伍纯洁有着极其深远的意义。

一是即使在如此复杂的形势下,中国共产党依然不忘从严治党。有严格的组织纪律性,是工人阶级及其政党的一个显著特点和优点,是工人阶级阶级性的重要表现。马克思、恩格斯在为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工人阶级政党——共产主义者同盟制定的章程中,明确规定了盟员必须服从同盟的一切决议、保守同盟的一切机密、不得参加任何反对共产主义的团体等项纪律。列宁十分重视党的纪律,在建党过程中坚决反对马尔托夫等人主张的党内可以不要纪律约束的错误观点。他曾指出:“如果我们党没有极严格的真正铁的纪律……那么布尔什维克别说把政权保持两年半,就是两个半月也保持不住。”①中国共产党从建党之初,就非常重视纪律问题,把从严治党,保持党员队伍纯洁,保持党的先进性视为重中之重。共产党从诞生的那一天起,早在1922年7月党的“二大”通过的党章,专门规定了“纪律”一章,明确提出了加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等方面的要求。1926年,针对党内出现的一些贪污腐化分子,便及时向全党发出《关于坚决清洗贪污腐化分子的通告》。1933年12月5日,毛泽东又亲自签署了《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二十六号训令》。1937年10月,在红军刚刚到达陕北,立足未稳革命形势又十分复杂的情况下,坚决清除了黄克功这一党内腐化堕落分子,进一步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从严治党的坚强决心。

红军长征到达陕北后,面对国民党军队的封锁和围剿,面对打击日本侵略者的历史重任,面对极其艰苦的生存条件,迫切需要集中一切力量来应付复杂局面,迫切需要黄克功一样大量的、富有战斗经验的干部。同时,经过了二万五千里长征,红军已经从出发前的约20万人锐减到3?5万余人,人员锐减带来的战斗力量不足,使中央和红军面临着巨大的压力。虽然长征保留下来的都是身经百战的优秀骨干,是人民军队发展壮大的中坚力量,正如周恩来同志所说的:“我们红军像经过了一场暴风雨的大树一样,虽然失去了一些枝叶,但保存下来了树身和树根。”但在革命力量需要迅速扩大的形势下,“千军易得,一将难求”显得尤为突出,毛泽东也深知在那个特殊形势下人才的极端重要性。是否将功补过,是否立功赎罪,留下黄克功这个经过长征洗礼,战功卓著,战斗经验丰富的骁将,成为对党的历史任务和党的组织纪律最严肃的一次考问。

在我国的法律文化中,自古有“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传统。况且就一般常理而言,在关系中华民族生死存亡的关键时刻,在革命力量急需加强,军事人才又奇缺的情况下,对于黄克功这样一位高级干部放宽处理、留下性命、将功赎罪,无论从革命斗争形势需要,还是从革命的人性来讲,或多或少都有一定的根据和道理。正如当时一部分人的意见,黄克功犯了死罪,从理论上说应该处以死刑,不过在这样的国难时期,应该珍惜每一个有用的人才,让其为国效劳;黄克功资格老,功劳大,有光荣革命历史,当此民族危亡紧要关头,应该对其免除死刑,减轻刑罚,叫他上前线去,戴罪杀敌,将功赎罪。黄克功也在法庭第一份陈述书中说:“功乃系共产党一分子,值兹国难日益严重,国家民族存亡之秋,非但不能献身抗日疆场,反而卧食监狱,诚然对党和革命深深抱愧。因此,功对党和法庭有所恳者,须姑念余之十年斗争为党与革命效劳之功绩,准予从轻治罪,实党之幸,亦功之幸也。”在第二份陈述书中又说:“法庭须姑念我十年艰苦奋斗一贯忠实于党的路线,恕我犯罪一时,留我一条生命,以便将来为党尽最后一点忠,实党之幸,亦功之最后希望也。”并提出要求“……死刑如果是必须执行的话,我希望我能死在与敌人作战的战场上,如果允许,给我一挺机关枪,由执法队督阵,我要死在同敌人的拼杀中。”但是,中国共产党具有严格的组织纪律,黄克功革命再早、功劳再大、资格再老,都不能抵消他的罪行给党的事业带来的恶劣影响,要挽回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从严惩治才是唯一正确选择。

对于黄克功犯下的罪行,中央领导的心情也是很不好受的。黄克功毕竟是毛泽东的同乡,一个在井冈山时期就参加革命的红小鬼,他骁勇善战,屡立战功,长征时任警卫团团长,担负着保卫中央和毛泽东的重任,在战斗中身上曾留下了多处伤疤。在陕北简陋的窑洞里,当收到爱将黄克功的信时,毛泽东流泪了。时任抗大副校长的罗瑞卿平时很器重黄克功,认为他出身贫苦,工作有才干,很能打仗,而且又年轻,在黄克功被关押之后,还去看过他一次。但是,在情与法之间,在感情与大义面前,毛泽东义无反顾地选择了后者,并请雷经天在公审会上宣读了给他的信。罗瑞卿也没有因为私情而放弃原则,在研究案件的会议上,他强调说:“黄克功敢于随便开枪杀人,原因之一就是自恃有功,没有把法律放在眼里,如果我们不惩办他,不是也没有把法律放在眼里吗?任何人都要服从法律,什么功劳、地位、才干都不能阻挡依法制裁。”这种感情天平上没有倾斜的决心,正是中国共产党从严治党的充分体现,也是中国共产党能够克敌制胜、一往无前的根本所在。

历史的巧合总是出人意料,几乎在黄克功逼婚杀人案发生的同时,国民党内部也发生了一起类似的案件。1935年9月,蒋介石的爱将张宗灵怀疑妻子与人通奸,便不问青红皂白,跑回家把妻子杀死在自家宅院的菜地里。张宗灵枪杀妻子的消息传出,西安各界妇女表示极大的义愤,联合上书全国妇女部长宋美龄,要求严惩凶手。蒋介石闻知大发雷霆,命令胡宗南将张押解南京。胡宗南将张宗灵送至南京,蒋介石安排将他关进模范监狱,并声称审后将严肃处置。张宗灵被关了一年后,胡宗南看风声已过,便请求蒋介石把张宗灵放出来。蒋介石居然爽快地答应了,为掩人耳目,他让张宗灵改名张灵甫。张灵甫被秘密释放后,不久就升为七十四师师长。黄克功和张宗灵,一个是国民党的骁将,一个是共产党的骁将,1935年9月中央红军即将到达陕北前夕,黄克功所率的师团与张宗灵率领的国民党精锐七十四师113团,还在正宁一带展开了一场恶战,以中央红军取得大胜结束。就是在这场大战之后的不长时间,两位骁勇善战的战将几乎犯了同样的罪行,但黄克功连战死沙场的请求也未被允许,随着一声枪响他倒在了远离家乡的黄土高坡上。时间相近、案情相似,但两种截然不同的处理结果,再次向世人证明了中国共产党治党务必从严的坚定决心,成为中国共产党赢得人民尊重,无往而不胜的强大武器。

二是即使在如此复杂的形势下,中国共产党始终不忘严肃法纪。任何一个政党、政府或社会集团,只有坚持正义、严明法纪,才能获得自己的存续或发展的基础。恩格斯在批判巴枯宁的法律虚无主义时指出:“所有通过革命取得政权的政党或阶级,就其本性来说,都要求有革命创新的法治基础得到绝对地承认,并被奉为神圣的东西。”②列宁说过,革命事业需要的不是人们一时的热情,而是革命者整齐的步伐。要有整齐的步伐,就需要有铁的纪律。陕甘宁边区虽然属共产党的临时执政,但在继承苏维埃时期的司法制度的基础上,确立了以马列主义为立法指导思想,党的领导为立法核心力量,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为立法基本内容,从实际出发、依靠群众为立法基本路线的比较完整的法制工作原则。根据这个原则,结合抗日根据地的实际情况,边区参议院、政府和高等法院,起草、拟定和颁布了数量达千件以上的法律、法规以及命令和指令,以至于有些学者提出“新中国的法律传统形成于陕甘宁边区政府时期”。据当时的《新中华报》报道:“凡每一个到会的同志,无不咬牙切齿,痛斥这种行为是惨无人道的,一致要求法庭实行枪决,以严肃革命纪纲,法院为执行群众要求与法律起见,特于公审大会将黄克功执行枪决。”可见,对黄克功案件的判决反映着当时边区群众的民意,实现了边区司法的公正。

从案件处理的方式来看,10月5日案情发生后抗日军政大学、边区高等法院及边区保安局等随即介入此案;10月8日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即发出通知,决定于11日下午一时在陕北公学举行公审;10月10日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通知7名证人届时出庭作证;10月11日公审后执行枪决。在刑事案件领域,高效率的案件侦破,是案件审理与执行刑罚的前置条件。“正如效率成为决定战争胜负的重要因素一样,效率同时成为衡量处在战争环境中的司法是否公正的准绳。”③仅仅用了不到一周的时间,刚刚成立的边区高等法院从侦破、审理、判决到执行全部完成,从办案速度、实效上,都显示了中国共产党义无反顾地清除党内腐化堕落分子的坚定决心,也充分体现了边区在特定历史条件和战争环境下实现司法公正的独特方式。

对于黄克功案件的处理,虽然执行了“比一般平民更加严格的纪律”,但无产阶级的革命的法律反对超阶级的人性,但不是不要人性或一概反对人性,而是坚持阶级性和人性的统一。正如毛泽东在信中写道的,黄克功“以一个共产党员红军干部而有如此卑鄙的,残忍的,失掉党的立场的,失掉革命立场的,失掉人的立场的行为……”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的判决书也明确指出:“刘茜今年才十六岁,根据特区的婚姻制度,未达结婚年龄。黄克功是革命干部,要求与未达婚龄的少女结婚,已属违法,更因逼婚未遂,以致实行枪杀泄愤,这完全是兽性不如的行为,罪实难逭。”黄克功残害革命同志,不但违反了革命的法律,违反了革命的纪律,而且惨无人道,也是反人性的。在毛泽东看来,三者在内在本质上是相通的。毛泽东在这里强调“卑鄙的”、“残忍的”、“人的立场”等语词,显示了一代无产阶级革命家即使在一个特殊的充满战争与杀戮的年代对革命战友、对人的生存权利的关怀,对人的生命价值应有的尊重,对侵犯人权、践踏人权行为的无比仇恨。正是从革命人性的考虑,毛泽东在给雷经天的信最后还专门交代:“对刘茜同志之家属,应给以安慰与抚恤。”

三是即使在如此复杂的形势下,中国共产党始终不忘取信于民。人民群众的认同、支持和信任,是每一个政党和政府的合法性基础。毛泽东曾经指出:“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斗争中的伟大的历史成就,使得今天处在民族敌人侵入的紧急关头的中国有了救亡图存的条件,这个条件就是有了一个为大多数人民所信任的、被人民在长时间内考验过因此选中了的政治领导者。”④中国共产党正是从创立之始,就把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作为自己的第一生命,才使党的队伍不断壮大,党员对党无比忠诚,获得了人民群众对党充分的信任和支持。抗日战争的初始阶段,形势严峻,国家危难、民族危亡都处在了关键时刻,正是因为中国共产党坚定的抗日决心,才获取了全国人民的信赖,获得了各种民主力量的信任,以至于当时的延安成为拯救国家和人民命运的希望,不少热血知识青年和进步人士不远千里,历经艰难,慕名来到延安参加革命。黄克功案能否得以正确处理,直接关系着共产党人能否取信于民,能否公平正义,能否在抗日民主统一战线中获得社会各界的认可和尊重,能否获得人民群众的信赖和支持。正是从这些出发,中国共产党坚决果断处理了黄克功逼婚杀人案,彰显了共产党人坚持民主、维护人权、尊重民意的本色。

在黄克功案件处理中,充分发扬民主、尊重群众意见是主要特点之一。尽管当时的条件十分艰苦、边区的司法实践才刚刚起步,但鉴于本案重大,群众看法又不一致,确实对党员干部和根据地群众有典型的教育意义。正如毛泽东在信件中强调的,黄克功“如赦免他,便无以教育党,无以教育红军,无以教育革命者”。边区政府及高等法院根据党中央的指示,对这一案件采取了公开审理,并尽可能地吸收群众代表参与审判,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一方面,在法庭的组成中,通过陪审员方式,直接吸收群众参与案件的审理,体现了当时条件下的司法民主。在黄克功杀人案的审理过程中,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通过群众参与的方式,体现司法民主化的要求。在黄克功杀人案的法庭组成人员中,由5人组成的法庭,除主审雷经天外,其余是来自陕北公学及抗大等单位和群众代表的4位陪审员。“因为陪审是群众的代表,这样的判决仍然是代表人民的意见的。就此也可看出边区的法律是属于人民的,故人民有权力执行自己的法律;更充分表现出边区司法制度中也发扬了民主的精神。”⑤另一方面,在审判形式上,通过公审的方式,让群众在审判过程中发表意见,对案件的判决结果施加一定的影响。对黄克功杀人案的公审,邀请了来自各单位的代表1000多人,并参加了庭审现场发言。群众在发言中不仅驳斥了个别人借口具有光荣的革命历史,或不应再损失革命力量,主张对黄克功减刑的不正确说法,并分别从不同侧面阐明了自己的观点。从群众发言的情况看,发言者虽各有侧重,但均认为黄克功罪责深重,应处以极刑,基本达到了各抒己见、畅所欲言的效果,开辟了特殊条件下司法民主的新形式。同时,也对边区确立法制观念,树立革命正气,发动干部群众同不良行为作斗争产生了积极的作用。

人权平等既是民主的前提条件,又是民主产生的基础。没有对人权平等的尊重,民主就无从谈起。在党局部执政早期的苏维埃时代,由于没有统一的法律,各根据地处于分散状态,出于激烈的阶级斗争的环境和惩治反革命活动的需要,中华苏维埃立法出现了以阶级路线确定法律原则的现象。例如,在革命法制初创时期的1934年4月8日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农分子犯罪而不是领导的或重要的犯罪行为者,得依照本条例各该条文的规定,比较地主资产阶级分子有同等犯罪行为者,酌情减轻其刑罚。”第三十五条规定:“凡对苏维埃有功绩的人,其犯罪行为得按照本条例各该条文的规定减轻处罚。”这种以阶级路线确定的出身不好本身就有罪,而出身好者犯了罪也可以减、免刑罚的立法原则,显示革命政权创立初期法制的不成熟。黄克功之所以在两封申诉书中幻想以其革命资历减轻处罚,其根源就在于此;此案发生后个别人对黄克功处置提出功过相抵的想法也根源于此。但是,随着斗争形势的发展和革命经验的积累,追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逐渐成为中国共产党局部执政的重要理念之一,成为边区政府重要的立法和执法原则。这一原则既是革命法制走向成熟的体现,也是建设民主政治、保障人权的需要。对有革命功绩的黄克功判处极刑,意味着特权观念(包括身份特权)被彻底废除,以功抵罪的观念将被彻底废除,法律主体权利平等观念已经建立。

虽然黄克功案件发生在民族抗战的特殊形势下,发生在中国共产党局部执政的特殊背景下,但其中蕴涵的治党务必从严的理念,体现的民主和法治精神,对当前我国的法制建设和司法实践具有十分深刻的启示,对中国共产党的反腐倡廉实践也有十分重要的借鉴价值。

参 考 书 目

① 《列宁专题文集——论无产阶级政党》,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44—245页。

②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6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238页。

③ 汪世荣、刘全娥:《黄克功杀人案与陕甘宁边区的司法公正》,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7年第5期。

④ 《毛泽东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85页。

⑤ 《陕甘宁边区抗日民主根据地》(文献卷下),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9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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