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罗会议中的琉球问题:从「琉球条款」到「中美共管」之政策过程(1) 选自于:《亚太研究论坛》第 64 期(2017.06), pp. 57–92 文:林泉忠 二次编辑:猎户人 作者简介: 林泉忠(LIM, John Chuan-tiong)中国台湾学者(原:中国香港籍)。祖籍:中国福建省泉州,外祖父为菲律宾华侨,四代皆有移民经历,后定居香港。其分别于中国厦门、中国香港、日本东京接受初等、中等及高等教育,并先后留学美国哈佛大学、加拿大维多利亚大学,于2002年3月,获日本东京大学法学院颁予法学博士学位,成为该学院于1877年创立以来的第165位获取博士学位者,亦为首位中国香港籍华人获得者。其具丰富的跨国研学经历,历任美国哈佛大学费正清东亚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琉球当局的琉球大学国际关系学系准教授、日本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兼任讲师、美国哈佛大学傅尔布莱特学者、中国北京大学历史系、中国台当局的台湾大学高等人文研究院客座教授,台湾大学兼任副教授、台当局“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副研究员、台湾大学日本研究中心执行委员、台湾大学日本综合研究中心研究员,曾任中国武汉大学日本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于2020年,新冠肺炎期间返回中国香港,出任中国香港大学香港亚太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香港《明报》(笔阵)主笔。 本文初稿于2016 年 3 月 10 日,发表于中国台当局“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学术讨论会。承蒙评论人及与会先进惠赐许多宝贵意见,业已完成修改。谨此鸣谢。 摘要 琉球于明清时期为中国之属国,然自 1879 年,琉球遭日本以非法的军警武装力量所併吞后,中国社会对过去琉球之地位及与中国关係之本质逐渐模糊。时至民国时期对日抗战爆发,「收复失地」议题引发讨论,琉球遂再度受政治菁英与社会舆论所关注。美、日宣战后,因应未来战后和平会议对领土与东亚秩序之讨论,国民政府(国府)最高决策机构—《国防最高委员会》遂设立「国际问题讨论会」。本文聚焦国际问题讨论会对琉球战后地位的讨论、开罗会议前「琉球条款」之出炉,以及开罗会议期间「蒋、罗会」就琉球归属处置的讨论。本研究发现: 一、国府内部对琉球战后地位处理意见纷呈,直至开罗会议前仍未能达成统一之见解。 二、从史料档案中也发现「琉球条款」存在两组四种版本,提案涵盖包括三类主要意见:「归隶中国」、「归日,但需非军事化」、「由国际机构托管」。 三、美国国家档案有关开罗会议涉及琉球问题的讨论记录,为 1956 年,中国台湾当局所提供,且琉球部分经过四次内部修订包括蒋介石本人的修改后,才定案提交美国。 「蒋介石、罗斯福之中、美领导高峰会」上的罗斯福「再三」询问战后中国是否有意「收回琉球」,蒋介石提议「中美共管」。经本文分析,其背景包括: 一、蒋乃根据「定案」调整、非无中生有。 二、蒋介石对琉球地位的理解,已由「中国之失地」转变至「其地位与朝鲜一样」(是否国民政府外交部长 宋子文 因在重庆对外记者会发表琉球必须归隶中国之说,提前触怒美方而婉拒「宋子文」随行前往参与开罗会议商讨,从而改派亲美「蒋宋美龄」参与会议)。1895年,中、日签署《马关条约》,清政府被迫割让台湾、澎湖、辽东半岛等主权领土、同时也放弃对朝鲜的宗主权权益等给予日本接收。所以台澎、辽东半岛、朝鲜与琉球的失去情形大大不同。因琉球于1895年以前,1879年先是被日本以军警武装暴力片面而非法的侵占了中国授予《琉人治琉》的治理权益,但当时又由于中、日两国,从未就琉球签署任何有关中国放弃、割让给予日本的条约协议。故中国在衡量自身国防实力优劣,对于琉球被日本占领的主权、治理等权益可以暂时搁置争议,不坚持主张立即收回,但对于台湾、澎湖、辽东等地,则是要在二战后主张中国政府的收回权益。 三、受「甲午时限」之影响。清末被日本片面非法《废琉置县》的「中国对琉球王国的宗主权」及「琉人治琉的治理权」历史悬案,不能与其他中国因战争、和意等「被迫与他国签署不平等条约、或协议」进而主权领土与治权遭到侵占的「失地」相提并论。 四、中国缺乏强大海军。 五、蒋介石揣测罗斯福未必真心,避免因此损及合作互信。 一、前言 1971 年 6 月 11 日,中国台湾当局主管外交事务部门证实了,美国欲将琉球「归还」日本后,发表影响其后数十年中国台湾当局对琉球地位立场的重要声明。该外交声明,明确表达了「至为不满」的严重抗议外交态度措辞,其理由为: 「关于琉球群岛:中、美、英等主要盟国曾于1943年,聯合发表开羅宣言……,日本之主权应仅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以及主要同盟国所决定之其他小岛。故琉球群岛之未來地位,显然应由主要同盟国予以决定。」 (注1) 意即,中国依据源自於1943年的《开罗宣言》(the Cairo Declaration)之精神而反对美国此项决定。《开罗宣言》是1943年11月23日至26日,于埃及首都开罗举行的中国、美国、英国三国高峰会之成果。该会议为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十四次高峰会议之一,也是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席蒋介石(注2)唯一参与的一场国际高峰会(注3)。三国领袖除了蒋介石,还包括提议召开此次会议并邀请蒋出席的美国总统罗斯福(Franklin D. Roosevelt)及英国首相邱吉尔(WinstonChurchill)。会议主要议题为对日作战之军事战略部署与战后国际秩序之重整(注4)。其中,擘划战后国际秩序新蓝图部分,涉及日本战败后领土问题之处理,当中包括琉球地位之处置。 换言之,开罗会议期间就战后琉球处置案之商议结果,成为战后中华民国质疑日本拥有琉球主权、反对美国「归还」琉球予日本之国际法依据来源。因此,釐清开罗会议期间针对琉球问题的讨论内容及其结果,不仅有助于理解影响迄今中国琉球地位立场之历史经纬,也有益于澄清国际法上琉球主权是否仍存在待解决的问题(注5)。此外,开罗会议期间,中华民国政府(简称:国府)就琉球问题之立场与蒋介石委员长之表述,源自于会议前国民政府内部之讨论结果。因此,国府内部尤其是《国防最高委员会》如何就琉球地位及战后处理进行讨论,最终又如何在会议前夕达成「琉球条款」的「定案」,自然是值得探讨的重要过程。二战期间的开罗会议迄今逾七十年,然时至今日,仍不乏存在对当年代表中国出席开罗会议的蒋介石所谓「二拒琉球」的质疑(注6)。蒋介石在没有外交部长宋子文陪同出席的状况下,究竟是否具足够能力应对罗斯福就中国是否有意「收回琉球」的询问,蒋介石的答覆是否在毫无準备下的草率对应,还是根据早已备妥腹案的合理回覆,本研究之原始动机亦源自于此。检视过往有关开罗会议与琉球问题相关的研究,不难发现关于开罗会议的研究相对丰富,而该会议中涉及琉球议题的著作尽管也有不少,然大多只是论及,直接探讨两者关係的专著则较少。就开罗会议的研究而言,中国北京基于两岸隔阂意识形态使然,对开罗会议的研究始于1990年代,而在中国台湾与香港学者的研究则较早。早期的研究侧重强调开罗会议确定中国挤进世界大国之林及于战后收回中国失地(注7)。 1973年, 「梁敬錞」出版的《开罗会议》为最早也是迄今最全面介绍整个开罗会议的来龙去脉,尤其是会议过程及讨论议题的最重要著作。 2014年,「吴思华、吕芳上、林永乐」出版的《开罗宣言的意义与影响》, 係另一本为数不多但以开罗会议为主题的论文专书,收录了2013年,于台当局“国史馆”召开的「开罗宣言七十週年国际学术研讨会」(注8) 上发表的论文,侧重国际法及外交史观点的讨论(注9)。 2014年,「吕芳上」的〈蒋中正(蒋介石)、开罗会议与东亚新秩序的形成〉,则是论及蒋介石于会议前后对战后东亚秩序之构想与作为,係少数就开罗会议处理战后领土问题的研究之一。 2013年,「吕芳上」在其《民国史论》中还以「为战后中国外交绸繆」为视角,探讨了国际问题讨论会「对战后中日问题解决办法的讨论」( 1341–1375)。 2011年,「杨子震」以日文出版的 〈国民政府的「对日战后处理构想」 (注10) :迈向开罗会议之决策过程〉也对会议前国府的内部讨论做了较为详细的分析,只是「吕芳上、杨子震」的论述内容涵盖整个对日战后处理的问题,并非集中在琉球地位处置案上。 其他直接论及开罗会议与琉球议题关係的研究,则包括: 2008年,「王建朗」的〈大国意识与大国作为:抗战后期的中国国际角色定位与外交努力〉,对开罗会议中蒋介石未接受罗斯福琉球归中国建议做了解释,然该文非全面探讨琉球问题,亦未充分使用《外交部档案》中的〈开罗会谈内容〉档案。 2010年,「侯中军」的〈困中求变:1940 年代,国民政府围绕琉球问题的论争与实践〉也有相关论述,然亦非集中讨论开罗会议与琉球问题的关係。 2009年,「张智丹、魏克威」合写的〈20世纪40年代,国民政府对琉球政策中的美国因素〉,概略探讨了美国对国府琉球政策的影响。 2014年,「汪暉」的〈琉球与区域秩序的两次巨变〉,则从战争思想史的视角探讨从十九世纪后半叶至二战期间列强对琉球问题的应对,亦涉及蒋介石在开罗会议中的思考,然并不集中探讨国府琉球政策的形成过程。 本文拟就《国府国防最高委员会,国际问题讨论会》涉及琉球战后地位的讨论过程、开罗会议前「琉球条款」如何出炉、开罗会议期间「蒋、罗会」如何讨论琉球问题、蒋介石为何提出「中、美共管」等问题意识,运甪中国台当局的“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外交部档案》、中国国民党党史馆藏、《国防最高委员会档案》、中国台当局“国史馆”藏《蒋中正总统文物》,美国国家档案馆藏《美国国务院外交档案》、美国史丹佛大学胡佛研究所藏《蒋介石日记》以及中国台当局《国家发展委员会,档案管理局》典藏之相关档案史料交叉分析,希冀提供解开开罗会议与琉球议题之间种种疑团的有效线索。 二、美、日开战前中国对琉球地位的认知 蒋介石率领的中国国民政府代表团出席开罗会议前,内部曾就琉球问题进行讨论。讨论内容奠基于近代中国对琉球地位的认知,并直接受到民国建立之前清朝与明治日本就琉球归属问题的谈判结果的影响。琉球做为中国的属国而纳入「中华世界体系」 (注11),始于琉球(1429年)之前三山聚落时代(北山、南山、中山等三地区的酋夷)的1372年(注12),在遵奉中国明、清皇朝年号、历法为正朔,其琉球首领世袭罔替,授封为中山王并代守东海屏藩,严守中国王府规制的请封袭爵、在长达五百年之久的遣王府使臣按期渡海赴京奉表称臣、纳贡、述职等一系列中国官府的仪式制度。其间1609年,「中国琉球-中山王府」虽曾短暂遭受滞留九州岛的华人海商武装集团(倭寇)觊觎瓜分琉球王府的特有海商贸易利益,竟然伙同萨摩藩以极为残忍的烧杀虏列强行入侵(注13),然于此后,日本用偷天换日的辩称中国琉球成为「中、日两属」时代,然而事实是琉球中山王仍一直尊奉中国皇权为正朔。直至1879年,日本明治时期眼看欧、俄等强权陆续以船坚炮利武装侵吞中国清朝疆域领土,导致中国遭受千年之大变的内忧外患不断,致其国力穷途末路,无力也无心再顾及东海中山王府被日本以违反国际法则的《废琉置县》 注14)。同年3月底至4月初,日本在未取得琉球的宗主权国之中国清政府同意签署割让或放弃琉球之协议,日本片面违反当时的《万国公法》展开“灭琉王府”行动。随即,中国清政府于5月10日,向日本帝国驻清朝全权公使「宍戸磯」提出严正外交照会交涉,此后清朝与日本就琉球归属问题展开长达近七个月的谈判。后来由於当时清朝正因西边伊犁问题与俄罗斯发生冲突,基於拉拢日本以孤立俄罗斯等考量(井上清,1996: 95),洋务主事恭亲王「奕訢」与北洋大臣「李鸿章」遂在「球案」上作出妥协。1880年10月,总理衙门与日本全权公使「宍戸磯」之间依照日方建议之「分岛加约案」,达成分割琉球领土的共识:欲照各国一体均霑之例,酌加条约。而割琉球南部宫古、八重山二岛,以属中国(注15)。双方并议定于翌年(1881年)2月完,成移交手续,然而此时清朝内部议论纷紜,「张之洞」等大臣乃奏请朝廷「缓允改约、伺机延宕」,于是总理衙门于11月1日,向「宍戸磯」发出照会,谓「吾皇待南洋与北洋两大臣之意后,另行通告日本」。宍戸磯闻之,一怒之下,以「贵国无视敝国之好意,今后敝国如何处置琉球,贵国倘若有任何异议,将永不受理」覆之,并于翌年初,愤然返国(注16)。话虽如此,其后日本外相「井上馨」指示日本驻天津公使「竹添进一郎」向总理衙门探寻重开谈判的可能性。因此,1881年11月14日,「李鸿章」与「竹添进一郎」举行会谈,「李鸿章」表示大清有意在获得宫古、八重山二岛后让琉球復国,对此「竹添进一郎」向「井上馨」稟报,且认为此为改约之良机,日方应接受「李鸿章」之意向。1882年1月18日,「井上馨」指示「竹添进一郎」继续厘清「李鸿章」之真意,并谓二岛划归清朝后清朝如何处置,不表异议。即便清朝在二岛上让琉球国王「尚泰」之亲属、或子嗣继位,亦「别无异议」 (注17)。后来因清朝内部仍然意见不一,而此时中国另一属国安南因法国介入出现不稳,后又引发中法战争,「李鸿章」也无暇再积极推动中日就琉球归属问题的谈判(注18),进而对中国琉球中山王府被日本非法强行改置为日本一县,清政府最终对日本采取的最高原则「主权在我、搁置争议、并拒绝与日本签署割让琉球协议」。自此中日两国政府,亦不再就琉球问题而坐到谈判桌上来了。 当年,中国清政府欲引入各国驻华使节周旋外交评议的机会「伺机」之想,结果却是弱肉强食的国际外交遥遥无期。此一憾事,也影响到其后近现代中国社会在琉球归属问题上隐忍消极的态度。然再经过甲午一役后,中国赖以的闽海澎湖台湾、辽海朝鲜等相继失去屏障,中、日两国国力顺势逆转,一振不崛江河日下的清政府国家握有与日本交涉之筹码愈来愈少,日本更加肆无忌惮的无意重提签「琉球专约」,进而导致琉球今天的《主权归属悬案》。而到了民国时期,国内外各界知识分子虽知道琉球曾经属于中国疆域故土,但国力积贫积弱也只能在文学上以文字抒怀,而逐渐被淡忘(注19)。「琉球问题」再次受到中国社会关注,并引发议论,实与日本逐步加大野心的对华侵列,「九一八」后中国国土进一步遭受侵蚀,中国国内各界掀起抗敌救亡运动有关。中国社会菁英从现在进行式的国土沦丧,联想到清政府时期「失去的琉球」,军人更容易在国防战略与「将来要收復的国土」目标中,意识到琉球。换言之,日本对中国的侵略,重新唤起了中国社会对琉球的关注。 蒋介石早于1932年9月13日,日记自述就已展示收回失地的抱负,并首次言及琉球:预期中华民国三十一(1942)年中秋节,恢復东三省,解放朝鲜,收回台湾、琉球……。(注20) 1934年4月,蒋介石于抚州发表了「日本之声明与吾人的救国之道」的演讲,慷慨激昂地表示:不仅是东四省(黑龙江、吉林、遼宁、热河)的失地我们要收復,而且朝鲜、台湾、琉球……这些地方都是我们旧有領土,一尺一寸都要由我们手里收回!」。(黄自进,2004: 244) 此為目前发现的民国时期,政军界公开提及琉球领土问题最早的纪录,而由此内容观之,蒋介石早期是视琉球为中国失去的土地之一。中、日于「卢沟桥事件」发生后,中、日爆发全面战争。1937年,南京沦陷后首都迁往武汉,蒋继续指挥抗战。 翌(1938)年4月,国民党召开临时全国代表大会,增设总裁一职,蒋受推举为总裁,在当天题为「对日抗战与本党前途」的大会演讲中,蒋从甲午战争说起:日本自明治维新以來,早就有一贯的大陸侵略计划。过去甲午之战,他侵占我们的台湾和琉球,日、俄战后吞并了朝鲜,侵夺我们旅顺和大連,就已完成了他大陸政策的初步……。(注21) 不过,无论是蒋介石、或其他人于此时论及领土问题最终皆为纸上谈兵,真正可能付诸行动,则需等到中日战局好转的1941年之后。同年6月13日(1941年),在蒋介石的指示下,《国防最高委员会》 (注22) 内设置了「国际问题讨论会」,开始就战后势必召开的《国际和平会议》著手研究与準备。就「国际问题讨论会」的性质与角色,「吕芳上」将之定位为「既是蒋介石委员长的外交智囊团,又是外交部政策的制定者」 (注23)。主任由秘书长「王宠惠」兼任。该会又分成四组负责不同领域: 第一组「国际政治」、 第二组「国际经济」、 第三组「中日问题」、 第四组「国际自由平等问题」。 各组聘两位专家为组员,实际负责草拟政策条文作为会议讨论的基础: 「张忠紱、王化」负责第一组, 「陈伯庄、吴景昭」负责第二组, 「王芃生、杨云竹」负责第三组, 「傅秉常、蒲薛凤」负责第四组(注24)。 从尔后的推移而言,《琉球议题》在前期之讨论乃根据第三组「中日问题」召集人「王芃生」提交之报告进行讨论,直至开罗会议确定召开后,由于需为会议準备「日本无条件投降后应即接受遵办之条款」草案,《琉球议题》纳入其中,故后期之讨论会根据第四组「蒲薛凤」之提案草案进行讨论修订。由于,1939年2月4日,国民政府设置的《国防最高委员会》,实际上成为国民政府战时之最高决策机构(注25),因此经此会议讨论所涉及的对日政策,也就自然地成为国府的意志。只是包括琉球在内的战后领土归属处置之具体构想,都必须要等到太平洋战争爆发后美、日两国正式的宣战,从而在「中国胜利有望」之后,才正式进入政府内部的政策讨论与制订程序。然而,当琉球问题纳入议题时,却「意外地」引发国内、盟国间意见纷呈的争论。 三、美日开战后国府内部对「琉球处置案」的讨论 国府的「国际问题讨论会」自1941年10月29日,首次开会至二战后的1947年之间,随著《国防最高委员会》的裁撤而结束为止,共召开58次会议,其中有六次会议将「琉球问题」排入议程。琉球问题不过是眾多于而战后需处理的领土问题之一,且早于1879年,随著日本单方面的和非法强行「废琉置县」併吞而导致消灭后,即与中国脱离了政治上的直接往来联繫。「国际问题讨论会」之所以对《琉球议题》展开多次讨论(注26),一方面显示当时国府的政治菁英与社会舆论对琉球问题的关心与重视,但实际上盟国间觊觎战后亚洲势力区域的瓜分则是各怀鬼胎,另一方面则因讨论会上各成员的背后所代表的美、苏、日等利益关系纠葛下,导致意见纷歧难以达成共识所致。 美、日于1941年12月,因日本偷袭珍珠湾而正式宣战后,《国际问题讨论会》于1942年1月29日,召开第五次会议,在此次会议上,首次将战后琉球如何处置纳入议题,且成為当天讨论的热点。当天会议主持人为「王宠惠」,由「王芃生」作提案报告,与会者包括「杨云竹、吴景超、朱绍阳、浦薛凤、王化成、陈伯庄、邵毓麟、傅秉常、张忠紱」。会议主要就「中、日问题」组负责人「王芃生」(注27)草拟立案的「解决中、日问题之基本原则」进行讨论,草案之内容要点如下。 甲、主旨 (一)对于既往之清算,以恢复甲午以前狀态为标准,期我領土之真正完整,并维持太平洋之和平。 (二)对于未來之规定,在不使军阀政治复活之条件下,尊重日本固有領土之完整。 乙、关于領土条款之原则 (一)东四省及其他淪陷地区,应予收回其侵占期内各项设施,准丁项原则处理。 (二)台湾及澎湖列岛,应同时收回,其侵占期内各项设施,亦准丁项原则处理。 (三)朝鲜应以甲午战前之版图,使之独立,其对日关系之清理及内政之建设,有需外国援助时,由中、美、英、苏共同协议行之。 (四)琉球划归日本,但须下列兩项限制。 (1)不得设防,并有「军缩委员会」设置分会加以监督。 (2)对于琉球人民,不得有差别待遇,一切应遵照少数民族问题原则加以解决。 丙、关于政治条款之原则 废除中、日不平等条约,重新签订新约。清除日本军阀势力。 丁、关于经济条款之原则 战后应根据中国实际损失由日本政府予以赔偿。 在此草案中,提报人「王芃生」将战后琉球地位之处置部分,建议列于「关于领土条款之原则」之第四项。依「王芃生」之意,建议战后「琉球划归日本」,不过附加两个条件, 其一:琉球的非军事化, 其二:平等对待琉球,并尊重琉球的特殊性。 「王芃生」之所以主张琉球归日本,其主要考量係:欲否定日本对琉球的主权,在现实上并不容易,加上放眼战后中日关係,故倾向承认日本拥有琉球之主权。 然而,针对此一战后琉球的处置构想,出席会议的其他委员意见分歧: 「傅秉常」首先严辞反对,认为至少不能再让琉球成为日本侵华的据点,并呛不可送日人情。 「朱绍阳」则主张应由中国收回琉球。 反对战后「琉球归日」意见可归纳为三类立场: 其一、不认为日本对琉球主权具正当性。 其二、倾向促使琉球独立。 其三、建议战后琉球归属中国。 对此,「王芃生」作出进一步解释,除了说明琉球早于甲午战争之前,已为日本所统治外,还表示即便获得中国之协助,琉球仍不具独立之能力,且英、美之意向亦需顾及。(注28) 就会议记录而言,「王芃生」究竟根据什么而认定「琉球不具独立能力」,而「英、美之意」又指何意,并无进一步说明。尽管「王芃生」的「琉球认知」在会议上备受质疑,然由,1942年6月17日,美国驻中国大使馆三等秘书「谢伟思 (John S. Service) 」予驻华公使「高斯(Clarence E. Gauss) 」的备忘录中,亦可获知「琉球观」非独「王芃生」。该备忘录中,提及中国外交部亚东司司长「杨云竹」称:「琉球居民并非中国人,仅有少数近几年才定居的中国人」,尽管琉球是中国的朝贡国,然而却「已与中国分离八十多年,现实裡已为日本之一部分且在地理上与之紧密相连」。(注29)由此可见,「王芃生」的「琉归日本」建议,反映出国民政府内部一部分亲日、媚日、惧日、投日等人士的普遍认知。话说回来,亦为本次会议与会者之一的「杨云竹」所谓「琉球居民并非中国人,仅有少数近几年才定居的中国人」之表述,显然这些缺少对中国历史文化深刻认识,不仅忽略了明朝洪武皇帝派遣「闽人三十六姓」陆续移居琉球,以扶助琉球中山王国之筹运,其华裔子孙于中国明清两代近五百年间,在维系中国与琉球之间的宗属主权与治权的关係上,曾经扮演在中山王府的规章辅佐、监督节制、培育汉化等桥梁角色的历史事实。换言之,当时中国各界的政治军事文化等地方菁英在经历了欧、美、俄、日等列强瓜分侵蚀清皇权政府的推波助澜一振不起倾覆、民国的成立、日本加大对华的侵列后大东亚共荣圈等洗礼后,致使部分人士对中华民族自我承先启后认知上产生巨大的反差,于琉球「废琉置县、脱中入日」数十年后,对琉球之历史及与中国过去官方的君臣从属关係之经纬,集体特意呈显出某种程度的模糊(注30)。会议最终结果,虽基本上採纳了「王芃生」之建议,惟设下条件:「对于琉球人民,不得有差别待遇」。值得强调的是,尽管亲日、知日「王芃生」的「琉球归日」主张,但最后并没有成为蒋介石于开罗会议之立场定见。然而,「王芃生」所论述原则之一的「以恢復甲午以前状态为标準」 (注31),对中国清算日本的侵列时间加以设限,则严重误导往后同盟国会议的美、英、苏等国对待中国对日战后处理琉球地位的方向,包括蒋介石在内,许多持不同意见者都因受制于「以恢復甲午以前状态为标準」此一时间点的设定而动摇。另一方面,此时中国国内的舆论也对战后的琉球地位问题,陆续赋予更多的关注,并引发美国政府及国际媒体的注意。 6月22日,美国驻华公使「高斯」在致国务卿「赫尔」的电报中言及:中国《大公报》刊文要求中华民国政府在战后处理琉球问题时,应将琉球从日本分离出来,并呼吁中国应收回琉球群岛的意见(注32)。鉴于国内舆论之压力,11月3日,甫由美国返回中国的外交部长「宋子文」对中外记者明确表示:「战后我们希望朝鲜独立外,东北四省、台湾、澎湖及琉球群岛当然都要归还我国。」 (注33) 此为国民政府,首次明确对外表示战后中国将「收回琉球」。 至于,此一时期蒋介石的判断又如何?在《中国之命运》的蒋介石曾经论及中国国防问题时,特别的提到了琉球与台湾等地理位置的重要性: 以国防之需要而论,上述之完整山河系统,如有一个区域受異族之佔領,则全民族、全国家,即失其自卫天然之屏障。河、淮、江、汉之间,无一处可以做巩固之边防,所以琉球、台湾、澎湖、东北、内外蒙古、新疆、西藏无一处不是保卫民族生存之要塞,这些地方之割裂,即为中国国防之撤除(注34) 。」在此一论述中,仅于琉球而言,不难窥视出两则讯息: 其一,蒋介石将琉球与其它中国周边领土并列,凸显他视琉球为中国国土一部分的认知。此一认知,与前述蒋介石于1934年,在抚州的演讲与1937年,在临时的「党代会」上的演说观点一脉相承。 其二,将琉球列于其他领土之首,反映了蒋介石清楚意识到琉球于国防上对中国之重要(注35)。 至此,与其说在国府内部围绕在战后琉球地位的处置问题上所呈现的分歧。不如坦言是各国觊觎能将战后中国国防势力的复苏限缩在近海,而国府内部对《琉球回归中国》未能具体的落实政策,则是体现了「美、日、英、苏等外国势力」在中国境内代言人的角逐区域利益逐渐清晰化。一方面,「王芃生」与「杨云竹」等从知日、友日的现实著眼,倾向琉球在战后「划归日本」;另一方面,「蒋介石、宋子文」等则基于遵奉明清五百年的承先启后政权的正统、海内外爱国知识分子的客观舆论中国与琉球历史上的密切关係事实、现代国防安全区域上的客观需要主张「收回琉球」。 四、蒋赴开罗前「琉球条款」的出炉 蒋介石等出席开罗会议起源于1942年11月,「蒋宋美龄」访问美国时,罗斯福总统透露有意与蒋介石会晤(秦孝仪,1967: 37–92),不过「中、美峰会」的构想开始落实则要等到1943年6月。6月30日,罗斯福来电,表达希望年底,相晤之意(注36)。适逢,「蒋宋美龄」返回中国转达了美国总统罗斯福邀约之意。7月4日,罗斯福再来电邀约,蒋介石于9日,以「阁下所提,本人完全同意」复之(郭荣赵,1978: 166)。 自此,自美返回中国后的「蒋宋美龄」转达美国总统罗斯福邀约蒋介石之意,国府开始正式著手準备开罗会议时中国应提出的会谈要点,随后蒋介石发出了七点指示: 「一、大西洋宪章应适用于全世界各国各民族。二、必须获得此次大战的最后胜利。三、东北与台湾必须归还中国。四、朝鲜独立与中南半岛各国的地位。五、建立战后有力的国际和平机构。六、成立太平洋对日作战联合参谋部分设于重庆与华盛顿。七、中美战时金融互助与战后经济建设合作。」 (吴相湘,1974:915)在七点指示要点中,并未将琉球战后的议题纳入会议部分,可以见得这七点要点应是较为与符合美国各方的利益而贴切契合,至于琉球归属议题依法应该交由中日两国战后单边协商,而美国方不愿介入中琉的问题。 蒋介石的指示下「国际问题讨论会」于8月至11月下旬,开罗会议之前先后举行了四次会议,主要就「蒲薛凤」所撰拟的「日本无条件投降后,应即接受遵办之条款」草案进行了仔细的讨论。在蒋介石前往开罗赴会两个半月前的1943年9月2日,讨论会召开第35次会议。在商议琉球地位问题时,主任「王宠惠」提出如下看法:中国缺乏海军,且琉球在地理上与日本毗邻,即便将之划归中国,只会徒增中国的负担。鉴于此,「吴国楨」提倡琉球应由国际共管,并作为国际(盟军)共用的海空军基地。 「王宠惠」最后裁示在战后琉球地位处置问题上,暂定三个可能方案: 其一,划归日本,但禁止其在上面设防。 其二,归还中国。 其三,划归国际共管。 至于将来如何在三个方案中作出取捨,则视战后局势走向而定。(注37) 9 月 30 日,「国际问题讨论会」又召开第三十六次会议,对琉球问题进行复议,对涉及琉球问题的第十四条作出修正:「琉球应归隶中国(附注:上项原则若难成立时,得考虑下列两种办法:甲、将琉球划归国际管理。乙、划琉球為非武装区域。)」,并收入「日本无条件投降后应即接受遵办之条款(注38) 」。如上所示,在处理战后琉球归属议题上,国民政府在讨论的过程确实意见不一,最后结论以「琉球应归隶中国」暂且做为「主案」,同时附加「国际管理」、或「非武装区域」以为「备案」。如此结论,一方面凸显在讨论会的最后阶段,「琉球归华」之主张趋于主流,同时另一方面也显示与会者对期望藉由盟国英、美、苏等国积极介入中、日两国的《琉球归属》悬案,并不具足够信心,因此特意留下: 一、「琉球归日」(以非军事化为条件); 二、「琉球既不归华,亦不归日」(国际机构託管)两个后备方案。 尽管,此时仍未知开罗会议的具体日程,不过由于随后盟国之间的会议安排日程迅速敲定,致使此次会议成为「国际问题讨论会」就琉球问题的最后一次正式讨论。也由于受到美方罗斯福与苏联方史达林就德国的德黑兰会议地点问题,迟迟未决之影响,开罗会议的具体时间与地点推迟至11月,才最终敲定。「时距会期仅十余日,故我对于会议议案之準备,殊感迫促」(梁敬錞,1973: 51),蒋介石收到罗斯福方面的通知后,随即指示《军事委员会-参事室、国防最高委员会-秘书处》、《盟军中国战区参谋长兼驻华美军司令》「史迪威」各自準备会议方案。「史迪威」只负责军事提案(注39),《军事委员会-参事室》与《国防最高委员会-秘书处》则除了军事,还涵盖政治、经济等其它范畴的议题。 11 月 4 日,「国际问题讨论会」召开第三十九次会议,讨论修正「蒲薛凤」所撰拟的整份草案(注40),并于 11 月 10 日,向「王宠惠」提交最终报告书「日本无条件投降时应接受遵办之条款草案」(注41) 。12 日,「王宠惠」将此《国防最高委员会-秘书厅》整理的「条款草案」呈上蒋介石,蒋再转交《军事委员会-参事室》参考整合。16 日,由参事室整理的〈军事委员会参事室 呈 蒋委员长 关于 开罗会议中,我方应提出之问题草案〉(以下简称: 「问题草案」 ) 呈至 蒋介石(注42),开罗会议前中国国民政府準备的三份方案至此就绪(注43)。比较《国防最高委员会-秘书处》的「条款草案」及《军事委员会-参事室》的「问题草案」不难发现两者内容颇为接近,均分军事、政治、经济三大类。其中,涉及战后日本领土处置之提案均被归纳在政治合作部分,然而两者对琉球归属问题之敍述却不尽相同。 根据国民党党史馆藏《国防最高委员会》的档案原件,秘书处撰拟的「条款草案」政治类别裡,琉球并未入列第五条「应归还中国」的领土,而是紧接著独立列于其后:第六条(总十六条):琉球群岛应归隸中国。附註:琉球群岛比台湾及澎湖列岛情形稍異。如:美、英坚持異议时,我方可考虑下列兩种办法: 甲、将琉球划归国际管理。 乙、划琉球为非武装区域。」(注44) 如此表述,不难窥视出两个要点。 其一、以争取中国最大利益为最高目标,因此倡「琉球归华」。 其二、又了解到清朝末被日片面非法《废琉置县》的主权悬案,不能与他中国因战争、求和等「被迫和他国签署条约或协议」进而遭到侵占的「失地」相提并论,故提出两个备案,即「国际管理」与「非军事化」,以根据状况随机应变。 不过,由《国民党党史委员会》根据「总统府机要档案」出版的《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之《战时外交》中所收录〈国防最高委员会-秘书处,自重庆呈 蒋委员长 关于準备在开罗会议中提出之战时军事合作、战时政治合作及战后中、美经济等三种方案〉所示对琉球战后地位构想的表述却截然不同(注45) 。「战时政治合作方案」部分共有四项,然既无具体陈述中国必须收復的领土,亦无对琉球问题有直接的著墨,只是在第三项「关于休战及议和条款,中、美、英、苏间应事先协商,以下各款,尤应商定」中的丙条写道「收复一八九五(1895)年以来,日本所取得及侵佔之领土」(注46) 。然而,据史載中国琉球中山王,于1879 年,已为日本片面非法的《废琉置县》前挟持到本州岛软禁,随后中国所属的琉球王国被日本违法併吞,中国清政府虽与日本明治政府多次要求恢复中琉官府关系往来的交涉,但最终清朝与日本之间采取主权在我、搁置争议,而中、日两国也从未针对《琉球归属的转移》签署任何有效的条约协议内容,至此日本从未取得琉球的宗主权权国之清政府条约协议而合法的主权转移。导致国民政府相对的,也无法藉由《同盟国》间的美国另行协议在战后要求日本归还琉球给予中国接收,因为「一八九五(1895)年,日本所取得及侵佔之领土」。换言之,此一版本已将琉球未来之地位排除在会议讨论的议题范围内。 究竟为何出现《国防最高委员会-秘书处》两个截然不同的版本,目前可追查的档案与其它史料中并不足以说明箇中缘由。不过,类似的问题也出现在《军事委员会-参事室》所拟的「问题草案」中。根据台湾当局的“国史馆”藏〈同盟国联合作战:开罗会议〉档案内之〈军事委员会-参事室 自重庆 呈 蒋委员长 关于开罗会议中,我方应提出之问题草案〉原件,草案第六条「日本应将以下所列归还中国」的领土中,则包含了琉球: 甲、旅顺、大連(兩地公有财产及建设一并无偿交与中国); 乙、南满铁路与中东铁路(无偿交还中国); 丙、台湾及澎湖列岛(兩处一切公有财产及建设一并无偿交与中国); 丁、琉球群岛(或划归国际管理或划為非武装区域)。(注47) 另一方面,「梁敬錞」的《开罗会议》根据「国府档案」之《开罗会议卷》所列「军事委员会-参事室」撰拟的「问题草案」在第六条「日本应将以下所列归还中国」部分,则不包含琉球: 甲、旅顺、大連兩地,兩地公有财产及建设一并无偿交与中国。 乙、南满铁路与中东铁路(无偿交还中国)。 丙、台湾及澎湖列岛(兩处一切公有财产及建设一并无偿交与中国)。 在此「问题草案」则是把《琉球》另立于第七条,不过却没有了秘书厅「条款草案」(国民党党史馆所藏档案版本)中主提案的「琉球应归隶中国」,而是将备案直接「升格」为主提案:琉球群岛应划归国际管理,或划为非武装区域。(注48) 尽管,琉球议题在「国防最高委员会-秘书处」的「条款草案」与「军事委员会-参事室」的「问题草案」各自存在两个版本对琉处置构想不尽相同,然而无论是「归隶中国」、「归日但需非军事化」,还是「由国际机构託管」,三种构想均源自于「国际问题讨论会」上的讨论,再次凸显了国府内部对琉球问题之认知,即使经过多番讨论,在开罗会议前夕仍未达成完全一致的共识。而究竟蒋介石使用了哪一个版本? 据悉由「王宠惠」所提交「国防最高委员会-秘书处」的《条款草案》给予蒋介石,以当时「王宠惠」熟悉国际问题讨论会的整个过程,其又随蒋介石前往开罗,且于「蒋、罗会」时随同与会,加上从蒋介石出发前日记的叙述及后来「蒋、罗会」上之应对来看,可以合理推论蒋介石对涉及琉球议题的「两个方案三种观点」均已掌握理解,并在出发前往开罗前已形成定见。可从1943年 11 月 15 日,蒋介石日记记述,与会随行人士即将离开重庆的三天前,不难窥视出蒋介石理解,且接纳了三天前由「王宠惠」呈交的「条款草案」中,刻意不再对琉球著墨的主张。15 日,蒋介石的日记一开头,就记下蒋介石对琉球地位的新理解: 「琉球和台湾在我国历史上地位不同,而以琉球为一王国,其地位与朝鲜一样,故此次提案对琉球问题决不提,而暹羅独立问题乃应由我提出也。注意一,对丘吉尔谈话除与中、美、英有共同关係之问题外,皆以不谈为宜。如:美国从中谈及港九问题、西藏问题,与洋华侨待遇问题等,则照既定原则应之,但不与之争执。」 (注49)该天的日记,明确言及蒋介石不準备在开罗会议中主动提出「琉球处置案」的决定,并说明理由係「琉球和台湾在我国历史上地位不同,而以琉球为一王国,其地位与朝鲜一样」。此段日记,传达了三则讯息, 其一,根据蒋介石前日 14 日,日记所述「下午,研究对日无条件投降后之处理方案」(注50) ,又于 15 日,日记中言及上午「研究对罗、邱提案内容」,蒋介石是在 14 日下午及 15 日上午,与「王宠惠」等研究人员密集地讨论相关会议提案后,接受不在开罗会议上主动提及琉球问题的讨论结果。 其二,琉球问题在前一天的讨论中成为主要议题,因而在翌日的日记一开头就写下不优先处理琉球问题的理由。 其三,蒋介石本人对琉球地位之认知至此已发生清晰的改变,即从「中国领土」,变成了「与朝鲜一样」的前朝贡国。 综言之,尽管蒋介石打算于开罗会议上对琉球问题採「决不提」的做法,然而此擧,并不意味著不做任何準备。两个草案就处置琉球议题包括「或划归国际管理」等不同构想,则提供了蒋介石在非主动的状况下如何应对的思路源泉。 五、开罗会议中的「蒋、罗会」与琉球议题 开罗会议于1943年 11 月 23 日至 26 日,召开。11月18 日,蒋介石偕夫人「蒋宋美龄」、国防最高委员会秘书长「王宠惠」、军事委员会办公厅主任兼外事局局长「商震」、军事委员会航委会主任「周至柔」等一行由中国重庆启程,航经印度于 21 日,抵达前英国殖民地埃及开罗(注51)。会议整体分两大类, 其一、三国正式高峰会,实则为军事会议,只召开一场,内容聚焦对日作战之计划,三国首脑率其军事幕僚出席,亦有议程与详尽记录。 其二、首脑对谈,既无议程亦缺乏正式记录,导致其后印证多有出入(梁敬錞,1973: 98),包括琉球问题在内的战后日本领土处理议题大多于对谈部分出现。根据史料显示,战后琉球地位的讨论只呈现在蒋介石与罗斯福之间的会谈中。短短四天的会议,除了 23 日上午,的重头戏「中、美、英三国高峰会」外(注52),蒋介石与罗斯福先后见了五次会面,分别是 22 日下午,问候。23 日晚,罗斯福宴请招待。25 日中午,摄影及其后短聚。同日下午,茶会。26 日下午,三首脑聚会。不过,就现存的史料记录而言,头一天 22 日,的问候。与 26 日,的三首脑聚会,并无讨论事项。至于25 日下午四时,蒋「偕夫人赴罗斯福官邸会谈」(梁敬錞,1973: 89),美国外交档案中并无此日 25 日,的会议记录,然蒋介石日记则对摄影后之短聚有以下记述:昨二十五日,在羅寓照相完毕,客散后,余留羅寓与羅约谈半小时,說明余昨天,所提关于政治方案,乃为个人之意見(注53)。该日记,仅言及蒋、罗会晤半小时,却无会谈内容的具体描述,由于琉球战后之安排本非开罗会议的重要议题,短短的 30 分鐘内蒋、罗再次触及琉球议题的可能性即使存在,也应只是确认,而非进一步的讨论。又,日记内言及「余昨天所提关于政治方案」,查「王宠惠」等人之《开罗会议日誌》,24 日,蒋、罗并无见面,仅有「霍泊金,来(注54),謁蒋夫人后与「王宠惠」会商开罗宣言内容,王秘书长译后呈阅,经奉指示,修改后始核定。」故「昨天」如非笔误,则係指中、美相关人员就开罗宣言草案的磋商,蒋、罗并不在场。至于 26 日下午三时,于罗斯福官邸的蒋、罗、邱最后一次高峰会,美国外交档案亦无记录,仅于「编辑按语」(Editorial Note),言及「蒋在会谈中提到外蒙归还问题」(注55) 。重点是为时四日的开罗会议至此时已接近尾声,而三首脑聚首于罗斯福官邸的同时,三国幕僚正在别处商议《开罗宣言》的文稿,并于三首脑聚首结束前,朗读给三首脑确认定稿(梁敬錞,1973: 146)。换言之,三首脑此时会谈的内容并没有反映到宣言内容上去。蒋虽言及外蒙问题,然罗斯福是否于此话题之前后,再提起琉球问题,则缺乏史料之佐证。现存记录中,唯一能够确定开罗会议中出现琉球议题的是 23 日,正式登场的「蒋、罗高峰会」,中华民国外交部档案、美国国务院外交档案与《蒋介石日记》都有较为清楚的记录。后世论及蒋、罗于开罗会议讨论琉球问题,实际上指的即係 23 日晚,的「蒋、罗会」。然而,弔诡的是美国外交档案中原本并无 23 日,「蒋、罗会」的记录,根据此记录的「编辑按语」说明:「并无发现有关该次会谈的美国官方记录……,1956 年,在回复编者的查询时,中国驻美国的华盛顿大使「董显光,Hollington Tong 」博士,确认中华民国档案中有一份此次会谈的中文节要记录」。(注56) 根据笔者查证,提交给美国的此份会谈记录,并非开会会议期间当时的纪录原文,而是 1956 年,应美国查询后,中国台湾当局主管外交事务部门为提供美方记录而制成。内容是根据「美方提询之第(五)项备忘录及 总统在该项备忘录上之批语并参照「张其昀」先生著『党史概要』第五册第二四七六至二四七八页,而编拟」(注57) 。定稿后的文件名为「开罗会议蒋、罗谈话节要记录」,内容所涉时间係「民国三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晚间」(1943年) ,地点为「开罗 罗斯福 总统 行辕」,出席者「中国 方面:蒋 委员长、蒋 夫人、王秘书长 宠惠;美国方面:罗斯福 总统、霍浦金斯」,译述者「蒋 夫人」。 议题内容则有十项, 涉及琉球部分列于第(五)条「领土问题」:蒋 委员长与 羅斯福 总统同意认为日本夺自中国之东北四省、台湾、澎湖战后均必须归还中国,遼东半岛及旅顺大連亦必须包括在内。随后,羅 总统又特别提出琉球问题,并再三询问中国要不要琉球群岛。蒋 委员长答覆,中国愿将琉球由中、美兩国共同佔領,将來由国际机构委託,中、美共管。羅斯福 又提及香港问题,蒋 委员长表示请其先与英方讨論后再谈。(注58) 此段记录中涉及琉球的短短 61 字中,至少透露以下四则讯息: 其一、主动提琉球问题的并非蒋介石,而是罗斯福。 其二、罗斯福 「特别提出琉球问题」,而且是「再三」显示罗对琉球问题特别重视。 其三、罗斯福 理解中国与琉球的特殊关係,因此「特别」询问中国的态度。 其四、罗斯福 之所以「再三」,暗示了两个可能性:(1)错愕蒋介石「不要琉球」;(2)试图厘清蒋介石的真意。 关于此段叙述,亦可由 11 月 23 日,当天的蒋介石日记中加以确认:七时半,应羅总统之宴,直谈到深夜十一时后,辞去,尚未谈完约明日再谈,要旨是:(一)日本未來国体问题……(二)谈領土问题……惟琉球问题可由国际机构委託中、美共管,此由余提议,一则以安美国之心,二以琉球在甲午以前已属日本,三以此由美国共管比为我专有为妥也 (注59)。 对照中国台湾当局主管外交事务部门 1956 年,版本的开罗会议记录与蒋介石日记,不难发现各有所重。 前者,较详细地记录了罗斯福对琉球问题的重视与对中国立场的「不解」。 后者,则道出了蒋介石「不要琉球」的理由。 然而,经笔者进一步查证,前者即国民政府时外交部会议记录中涉及琉球部分的 61 字,不仅非原始记录,且在 1956 年,制定此记录时也经过台湾当局的多次修改,主要修改部分在于记录罗斯福总统发问的第一句,比较前后几个版本,不难发现其中许多微妙之处。 第一版本:「罗斯福总统,询及琉球群岛是否亦应归还中国……。(注60) 」 第二版本:「罗斯福总统,询及琉球群岛应如何处置……。(注61) 」 第三版本:「罗斯福总统,再三询及琉球群岛应如何处置……。(注62) 」 第四版本:「「罗总统,又特别提出琉球问题,并再三询问中国要不要琉球群岛。(注63) 」」 第五版本:「罗总统,又特别提出琉球问题,并再三询问中国要不要琉球群岛。(注64) 」 上述的第四版初稿:该句係用粗笔手写加上「」,对此原始档案还出现手写加註:「」括号以内係经总统(蒋介石)本人改正者(注65) 。 第五版本:则是删除括号(「」)后前述的版本,意味著最终定稿版接受了蒋介石本人的更正建议。然而,究竟这些修改係根据透过与蒋介石等当事人或在场者确认后所为,抑或因考量到后来政局的变化及中国台湾当局对琉球地位立场的调整,譬如: 1953 年 12 月,强烈反,对美国将琉球群岛中的奄美大岛「交还」日本(注66)因素,则目前尚缺乏足资确认之相关史料。 六、蒋介石「不要琉球」、倡「中、美共管」之原因分析 尽管「中、美共管」成为蒋介石在开罗会议中就琉球战后安排与罗斯福会谈之表述重点,然而究竟为何蒋介石「不要琉球」,而倡议「中、美共管」又有何依据?其中之经纬,可由五个层面来解读。 其一,根据中国代表团赴开罗会议时携带的〈军事委员会-参事室 呈蒋委员长关于开罗会议中,我方应提出之问题草案〉,处理琉球地位之备案,包含划归「国际管理」,或划为「非武装区域」。由此可见蒋「由国际机构委託中、美共管」之陈述,大致上乃根据会议前国府内部讨论之结果,虽因罗斯福主动「再三询问中国要不要琉球群岛」,而使蒋介石述时有所调整,最终以折中的「中、美共管」来呈现。换言之,蒋介石依循原有的备案,于此基础上随机应变,而提出回应,并无逾越原来构想之范围,而原本主张不主动提及琉球议题的「王宠惠」随蒋介石出席,亦可合理推断蒋之建议非蒋一人独断之结果。 其二,蒋介石对琉球历史地位的理解与早前之认知,发生大幅度的变化。诚如上述,蒋介石两次演讲及《中国之命运》之论述,蒋或基于认知琉球是中国失去之领土,或基于国防上之考量,而主张「收回琉球」。然而,《国防最高委员会-国际问题讨论会》的讨论过程中所出现如:「王芃生」的「划归日本」与「杨云竹」的「现实里(琉球)已为日本之一部分」的意见,当应透过会议记录等途径而获知,亦相信就此与最高幕僚同时为讨论会主席的「王宠惠」有过讨论。儘管视琉球為失地的大有人在,本文所举的闻一多即為一例,且即使时至 1970 年代,譬如:「顾维钧」仍有「1879 年,失琉球於日本」的表述(梁敬錞,1973: 5),然倘若理解到琉球不过是中国的藩属国之一,且从未被纳入中国之版图,如:蒋于 11 月 15 日,的日记所言,而认识到「琉球和台湾在我国历史上地位不同,而以琉球为一王国,其地位与朝鲜一样」。既然在开罗会议明确且强调支持朝鲜于战后之独立,却主张中国「收回琉球」,恐有矛盾。加上日本实际统治琉球已超过一甲子,由此进一步认为「琉球在甲午以前已属日本」亦属自然。然而据史載:中国琉球中山王,1879 年,为日本片面非法的《废琉置县》前挟持到本州岛软禁,随后中国所属的琉球王国被日本违法併吞,虽然中国清政府虽与日本明治政府多次要求恢复中琉宗主权益及官府关系往来的交涉,但最终清朝内忧外患纷扰无心顾琉,进而对日侵占琉球一案采取主权在我、搁置争议,且中、日两国也从未针对《琉球归属的转移》签署任何有效的条约协议内容,至此日本从未取得琉球的宗主权权国之清政府条约协议而合法的主权转移。导致国民政府相对的,也无法藉由《同盟国》间的美国另行协议在战后,要求日本归还琉球给予中国接收,因为盟国设定战后中国领土恢复的为「一八九五(1895)年,马关条约(清日两国讲和条约)后,日本所取得及侵佔之领土」。所以往后中国政府如要收回琉球主权及争取《琉人治琉》的治理权等权益问题,中国政府则须与日本政府进行单边协商,也无法诉诸国际组织、甚至邀请或美国介入索要琉球的协调。 其三、受「甲午时限」之影响,因琉球为日本所併吞发生于1879年,早于甲午战争。「收复失地」固然係军事委员长之职责,然而收复何时之失地始为合法?合理?则难以避免于时间上设限。二战盟军的基本认知为一战爆发前之1914年,后来定稿的《开罗宣言》中,亦有「三国之宗旨,在剥夺日本自从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后在太平洋上所夺得或佔领之一切岛屿」之表述。对中国而言,因涉及中国与日本第一次涉及《中国主权领土的割让、放弃》,是为1895年《马关条约》割让台湾、澎湖、辽东半岛、放弃对朝鲜的宗主权等主权领土权益,以国际法则,故著重将时间点追溯至甲午战争结束的1895年。早在1942年1月29日,的《国际问题讨论会》上「王芃生」草拟的「解决中、日问题之基本原则」的「甲、主旨」的第一条就明示「对于既往之清算,以恢復甲午以前状态为标准」。如此的「自我设限」,自然係因顾及符合国际法则及社会之氛围所致。其实,蒋介石对「时限」部分并不含糊,此一认知也可在蒋自开罗返回国门后,于1942年12月22日,《国防最高委员会》第126次常务会议上就开罗会议期间,对战后琉球地位的表述说明中得以进一步证实。蒋介石于会议上之解释如次:台湾、澎湖与琉球的情形不同,台湾、澎湖是在一八九五年《马关条约》,被日本佔去的,而琉球于一八九五年以前,即被日本(非法)佔去(《琉人治琉》的治理权益),(由于中、日两国,从未就琉球签署放弃、割让给予日本的条约协议)。故对于琉球(被日本占领的主权、治理等权益)可以(暂时)不坚持主张收回,但对於台湾、澎湖是定要主张收回(注67)。 其四,中国缺乏海军,治理琉球存在客观上的困难。跟随蒋介石赴开罗会议的「王宠惠」固然是蒋介石最倚重的幕僚,而「王宠惠」于两个多月前主持9月2日,的《国际讨论会》上就直言中国缺乏海军,认为琉球在地理上与日本毗邻,即便将之划归中国,只会徒增中国的负担(注68)。作为军事委员长的蒋介石自然深知中国海军之状况,亦应当理解治理琉球之成本。因此,「收复失地」不能不顾及治理「失地」之能力,而联想至战后百废待兴时,於能力上是否适合独自管理琉球,蒋介石当心中有数。此一认知,亦可于上述蒋介石返国后于12月22日,的说明中获得确认: 第一,因为中国没有海军,就是战后 20、30 年之内,中国在海上都还是没有办法(注69) ; 第二,恐引起英、美的怀疑。所以,中国对于收回琉球不必过于坚决。但因為琉球是太平洋的重要军事据点,中国不能不过问,无論如何,不能再让日本佔領(注70)。 其五,蒋介石于日记中言及「一则以安美国之心」,彰显蒋顾及美国因素。由于蒋介石于日记中并无具体解释,其后之言论亦未清楚地加以说明,故不易察知美国之真意。笔者以为除了基于开滇缅通道、争取贷款、确保台、澎、东北的收复等,蒋介石出席此次会议主要目等考量外,此部分还可从两方面来分析。 其一,根据当时国府所了解到的美国「对日本投降后各项初步政策」,于「盟邦统治」之「军事佔领」的第一条即为「凡对日作战之主要国家,美国欢迎并期待遣派部队参加佔领日本」 (注71) 。因此,倘若中国独佔琉球,则似乎过于高调,与美国原来的思考有所出入。 其二、蒋介石此番记述,隐含罗斯福总统询问蒋介石「要不要琉球」一语其实并非出自真心,而是在试探中国是否对战后领土扩展有所要求。根据1941年1月1日,发表同盟国共同宣言之精神,「不扩大领土」成为同盟国于处理战后领土问题时应当遵守之共识,故就此而言,中国自然不能置身此精神之外。而事实上该原则亦于开罗会议讨论,并顺理成章地成为尔后《开罗宣言》要点之一。此外,「开罗会议蒋、罗谈话节要记录」第六条提及军事合作相关之问题。「罗斯福总统建议,中、美战后应该形成一定的安排,保障两国在遭遇外国入侵时能够相互支持,美国必须在太平洋各基地保持适当的军事力量,以确保其能够有效地分担阻止侵略的责任。」或蒋介石早于会议前、或期间,已察觉到美国在战后主导亚太区域安全秩序的企图心(注72),所以当时的外交部长 宋子文 早于会议前在重庆的对外记者会发表琉球必须归隶中国之说,提前触怒美方,间接导致宋子文 被婉拒随蒋介石一同前往参与开罗会议商讨,从而改派亲美 蒋宋美龄 参与会议,从而判断罗斯福未必真心希望中国「收回琉球」(注73) 。事实上,前述12月20日,蒋回国后的说明中,就已直接言及对美、英态度的顾忌:「恐引起英美的怀疑」。换言之,为了避免引发美国与英国不必要的猜疑,而导致影响对中国抗战的支持包括耽误中方此次会议的要务之一——对英、美借款,因此「中、美共管」成了最安全的建议(注74)。 七、代结论:《开罗宣言》对琉球之「处置」及其影响 经过四天之商议,中美英三国首脑于26日下午,就《开罗宣言》之内容定稿,后于德黑兰会议上经苏联史达林确认后(注75),于12月1日,于重庆、伦敦、华盛顿同时发表,而该宣言之内容则成为日本战败后,盟国处理相关领土问题的指南。其中可能涉及琉球地位问题的部分相当值得玩味,相关内容之要旨如下: 三国之宗旨,在剥夺日本自一九一四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后,在太平洋上所夺得或佔領之一切岛屿,及日本在中国所窃取之領土,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列岛等归还中华民国。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土地,亦务将日本驱逐出境。我三大盟国稔知朝鲜人民所受之奴隸待遇,决定在相当时期使朝鲜自由独立。(注76) 其中,有关琉球地位的处理未明文规定,使得琉球是否包括在「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土地」之内并无定论,从而导致后来争议之发生。值得一提的是,罗斯福自德黑兰会议返回华府后,在太平洋战事会议上宣称,琉球应归属中国,且已得史达林完全同意。(注77)然而弔诡的是,此一「事实」既没有反映在此前的《开罗宣言》裡,亦无反映在其后的《波茨坦公告》中。1945 年,由中、美、英三主要同盟国代表,以及随后加入签字的法国及苏联于 7 月 26 日,签署的《波茨坦公告》(the Potsdam Declaration),有如下规定:《开羅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将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之其他小岛以内。 此一规定,尽管彰显了《开罗宣言》之重要性,然而琉球(太平洋西南方的关岛、巴士海峡南方的巴丹群岛等岛屿)是否包括在「吾人所决定之其他小岛」之内,亦未做出明确宣示,揭示了同盟国之间于处理琉球之归属问题上,亦仍未达成一致的共识。尽管此种模糊的处理方式,使得未来同盟国于实际处理琉球问题时更具弹性,然亦提供了「琉球地位未定论」的解释空间。再者,战后因「中国代表权」问题,蒋介石的台湾当局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均未获邀请出席 1951 年,旧金山对日媾和会议。此一不寻常事件,使中国「错失」了在和会上对美国承认日本对琉球「潜在主权」发表异议之机会。(注78) 同时,也正因为「吾人」之一的蒋介石台湾当局没有出席参与,使中国在「琉球主权定位」上「永久性地保留了提出异议的空间」。(注78) 由于琉球在地缘政治上的重要性,且基于美国对日作战之部署所需,深受美国重视,而促成美国于开罗会议期间对蒋介石再三试探中国对收回琉球的态度。中国则除了因近代以前与琉球的密切关係,亦因抗战爆发后,于「收复失地」之议论中,产生对战后琉球处置之关心,亦反映在《国防最高委员会-国际问题讨论会》对琉球议题的热烈讨论上。然而,本研究发现,国府内部对琉球战后地位之处理始终意见分歧,直至开罗会议前亦未能达成统一见解。弔诡的是,当时存在的三种构想,即「归属中国」、「归日,但需非军事化」、「由国际机构託管」,却由蒋介石在开罗会议中提出的「中、美共管」所取代,战后三种构想无一成为现实。(注80) 眾所周知,琉球于战后由美国单独佔领、单独统治,从未出现「中、美共管」的局面。此外,虽然 1951 年,的旧金山和会讨论之结果是琉球交由联合国託管,然《旧金山条约》却也写明「託管之前由美国管理」。然而,美国并未付诸办理託管手续,而一直维持排他性的单独统治,直至 1972 年,将琉球群岛之(军事占领的)行政(治理)权「归还」日本。原中国国民政府则因战后国共内战之冲击及 1949 年倾覆,而蒋介石占据台湾后之处境,及基于战后美苏冷战格局之迅速成形,即便蒋介石占据的台湾后,其当局内部一直存在要求「收回琉球群岛」等呼声,但岛内多所依赖美日两国援助保护前提,自然并未对美国独佔琉球表达异议。(注81) 然而,当美国于 1953 年,单方面决定将琉球群岛北部之奄美大岛「归还」日本时(杨子震,2016),当时台湾当局主管对外事务部门即表达不同意美国的单方面决定:中国政府(台湾当局)对琉球问题的基本立场,坚持对于琉球的最后处置,有发言之权利与责任。(丘宏达,2004: 25–26)诚然,中华民国政府之所以有「坚持对於琉球的最后处置,有发言之权利与责任」之表述,显然与十年前开罗会议时中美之间就琉球问题所讨论之经纬及《开罗宣言》所呈现之精神密不可分。时至 1971 年,美国与日本达成于翌年(1972年),「归还」琉球协议时,中华民国外交部所发表的声明更是直接提及美国违反开罗会议三国首脑之间之约定,而外交部于翌年,琉球正式「归还」日本前夕所发表的另一次声明,亦同样直接言及开罗会议期间「三巨头」所达成的共识: 对于琉球群岛,中华民国政府一贯主张,应由包括中华民国在内之二次大战期间主要盟国,根据开羅会议宣言及波茨坦会议宣言之原则,共同协议处理。美国未经应循之协商程序,片面将琉球交付日本,中华民国政府至表遗憾。(注:82) 透过本文之分析,尽管不难发现从中国国民政府转变到中国台湾当局时期,其内部对琉球归属意见不一,却仍有一个基本底线,即反对无条件将琉球「归还」日本。只不过此愿望碍于中国台湾当局自身国际实力不足仍需对美国隐忍退让,而台岛内的政经军各界处处仰赖美、日两国辅佐援助抵御中国政权统一进程,导致对于琉球归属方案终究没有实现。1972 年 5 月 15 日,当琉球的军事占领治理管辖权益被美、日两国以私相授受非法「归还」日本成为现实后,中国台湾当局不再就琉球之地位发表官方的正式立场。直至 2012 年,中、日、台等三方在钓鱼台(钓鱼岛)陆续冲突爆发,涉及钓鱼台问题起源的琉球主权问题,才引发暌违四十年的热议(注83)。 2013 年 5 月 8 日,中国《人民日报》发表题为〈论《马关条约》与钓鱼岛问题〉的文章,强调不仅钓鱼岛应回归中国,「历史上悬而未决的琉球问题也到了可以再议的时候」 (注84) 。此举却引发非法侵占的日本政府不满,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日两国在外交上首次就琉球地位问题交锋。值得一提的是,中国之所以出现「再议琉球」的热议,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近代的中国学者普遍对「琉球归日」之历史经纬不是理解。(注85)其后,日本共同社向中国台当局主管对外事务部门查证当下台湾官方对琉球地位之立场,台湾当局主管对外事务部门遂于 6 月 7 日,书面回复,内容先是言及上述 1971 年及1972 年,台当局对外事务部门的两次声明,继而就琉球之地位问题重申:中华民国政府(中国台当局)一贯主张,应由包括中国在内之二次大战期间主要盟国,根据开羅会议宣言及波茨坦会议宣言揭櫫之原则,共同协议处理。美国未经应循之协商程序,片面将琉球群岛連同钓鱼臺列屿行政权交付日本,中华民国政府(中国台当局)至为不满与遗憾。我政府对琉球群岛地位问题之立场迄今并无改变。(注86) 此为中国台湾当局自1972年以来,暌违40余年,首次以“外交官方文书”形式正式就琉球归属问题对外发表的立场陈述,结论则为「我政府对琉球群岛地位问题之立场迄今并无改变」 (注87) 。时隔70年,中国台湾当局仍然维持对琉球地位之异议。无须赘言,其立场之依据,正是源自于1943年,中国国民政府的开罗会议及会后发表的《开罗宣言》(注88) 。罗斯福总统于开罗会议致开幕词中,曾言:「此会乃历史性之会议……,所获取之果实,将不仅及于最近之将来,且将垂于此后之若干世代」(注89) 。姑且不论《开罗宣言》对战后东亚区域乃至世界新秩序重构之影响有多大,就琉球议题而言,开罗会议对其后的中国台湾当局对琉球地位认知之影响, 迄今仍在持续,却是不争之事实。(注90) 图注:1943年11月25日,埃及开罗会议期间合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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